怎樣對國企實行市場化評價?
——國企改革開新篇系列之十四
梁軍(全民監事)
我在《全民所有資本市場化監管基本法》中,用了三條的篇幅,分別講國企的經營績效市場化評價、高管人員市場化選任、薪酬激勵市場化決定三個問題。三條內容的共同點是市場化,其中的重點在于經營績效市場化評價。落實了經營績效市場化評價,也就解決了高管人員選任和薪酬激勵決定的老大難問題。現實狀況卻是:由于在評價方面不能切實貼近市場化,導致選任不可信和薪酬不公平。薪酬不公平問題,引發國企高管限薪的被動局面,而限薪的潛意識又在向行政化靠攏,反過來又強化了行政化評價和行政化選任。這就好比是三只老鼠相互咬住對方的尾巴,形成一個怪圈。盡管三只老鼠都在高速跑動,卻始終在原地打轉,彼此頭暈目眩、精疲力盡。我在《全民所有資本市場化監管基本法》中建議:“民資委設立評價委員會,對國家出資公司經營績效、管理能力、薪酬水平等事項進行綜合評價。”市場化評價的核心,就是要擺脫行政化,也即擺脫政府組成部門的行政思維和行政慣性,以及不可言說的行政潛規則。要實現這樣的市場化評價,首先,評價的主體要脫離政府行政體系;其次,評價的手段要貼近市場,要有專業化背書;再次,評價的結論要公開,要接受全社會的監督。這項工作,非人大常委會莫屬,非全民所有資本監督委員會(民資委)莫屬。因此我建議,民資委設立專門的國家出資公司經營績效評價委員會,在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支撐下,在民資委的“權利”范圍內,對國企的經營績效、管理能力、薪酬水平等事項進行綜合評價。此前國資委的“一利五率”什么的(利潤總額、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收益率、營業現金比率和全員勞動生產率,以及研發經費投入強度),都可以拿來做評價指標。除此之外,其他市場主體,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一些評價指標和方法,都不妨考慮用來評價國企。至于國企獨有的一些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可單獨列出,作為綜合評價的重要參考或指標變量。總之就是切忌自己單搞一套,或過于突出某種政治責任,掩蓋了經營績效的實際情況。2、管理能力評價針對高級管理人員,結論可能有彈性。管理能力的高低優劣,既主要體現在經營績效高低方面,但又不完全是。經營績效水平高,也可能是客觀條件使然,無從橫向比較,其管理能力可能一般般。經營績效水平低,但不排除客觀條件限制,管理層已經傾盡全力,換誰來結果都差不多。一些網民對國企愛之切又恨之切,說話難聽一點,但是也說出一些事實,即“換一頭豬做董事長這企業都能賺錢”。所以,在經營績效水平之外,單獨對管理能力進行市場化評價,是十分必要的。如果經營績效與管理能力兩項評價趨同,自然皆大歡喜。如果經營績效評價低,而管理能力評價高,可避免誤傷人才。如果經營績效評價高,而管理能力評價低,就別便宜了庸才。這里所說的薪酬水平評價,針對兩個方面。一是國資委決定的高管人員薪酬與激勵,二是企業薪酬總體水平。曾經有那么一段時間,國企高管的薪酬由自己(董事會)決定。結果就是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現在回頭看,局面十分滑稽。這也難怪人民群眾罵娘,國企職工也憤憤不平。那么,由國資委決定(其實國資委也沒有最終決定權),就合理了嗎?我掌握的情況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后,中央深改領導小組(后改為“委員會”)在2014年8月召開的第四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了一個叫《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文件,開始對國企領導限薪。中央的情況我不了解,地方則是由分管國資的副省長(或副市長)牽頭,成立一個由財政、人社、組織、國資等部門參與的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所屬國企領導的薪酬標準。制定標準的過程我也不清楚,即使知道也不能亂說。我能說的是——不管你制定的標準是多少,肯定還是行政化的結果。如果采取市場化的評價方式,企業經營績效好,管理能力強,結論公開透明,公眾心服口服,該拿多少就多少,誰有本事誰來拿,大家不都省事嗎?
曾經有那么一段時間,一些國企普遍采取高薪高福利。流傳最廣的是20年前的供電公司抄表員年薪過10萬“傳言”。
之所以說是“傳言”,因為國企的薪酬不透明,外人(即使是全民股東)不得而知,當事企業打死不承認,你一點辦法沒有。當事媒體則要保護當事人權益,堅持不肯泄露信息來源。報道(爆料)成了無頭公案。我選擇相信媒體的報道(爆料)。道理很簡單——如果我是國企領導,企業效益又很好,我一定會滿足企業員工對高薪高福利的“美好向往”。因為,企業不是我的,好像也不是誰誰誰的,并沒有誰誰誰因為用工成本不合理而心疼,進而問責于我嘛!反而,企業員工的“美好向往”得不到滿足,在年終組織測評時給我打低分,吃虧的是我個人。后來就搞了工資總額決定機制。以某個起始年份為基數,根據企業經營績效情況酌情增減。總基數切給你了,企業可以在總基數之內調整,獎優罰懶。后來又發現這與科技創新發展規律相悖,于是又搞什么總基數之外的額度。后來又發現引入高薪的職業經理人,會導致總基數分配不平衡問題,就再搞特殊政策。總之就是補丁上面打補丁,最終呈現一個破褂子形態。這里的問題也是一大堆,我就不展開了。我這樣說吧——人社部門參與進來制定薪酬總額標準,包括在國企也搞什么“三定方案”,我就知道不會有好結果,至少不是市場化的結果。國資系統或人社部門的官員,如果不服氣,請看我今天給出的建議,是不是更簡單、明了、合理。機關就是機關,企業就是企業。這是兩個完全不同運行規則的系統。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還是拋開行政系統的行政化,去擁抱市場化吧!我在《全民所有資本市場化監管基本法》中建議:“評價委員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家、經濟學家、管理專家、審計師、會計師、律師、記者等相關群體(界別)代表組成。”評價委員會的成員構成,必須充分體現民主化、市場化、專業化和公開化特征。民主化——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體現。如果評價過程中有什么貓膩,有行政干預或抵觸行為,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場,其與最高權力機關即人民代表大會的“直通車”關系,就是一種無聲、無形的巨大壓力。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在參政議政的最高平臺上披露相關問題,問責于管理部門。市場化——由企業家體現。評價企業優劣,除了那些硬性評價指標以外,企業家本身的認知感覺,往往更貼近市場。此前所說的新加坡國資巨無霸淡馬錫,其董事會所聘請的董事,大多為跨國公司或本地頭部企業的高管。他們在董事會的決策行為,更多的是依賴商業嗅覺和經驗判斷。這里所說的企業家,主要指非國有的市場化主體的商業領袖。要相信,能成為受托于全民,對國企進行市場化評價的成員,這個榮譽足以讓每一位企業家盡心盡責且如履薄冰。專業化——由經濟學家、管理專家、審計師、會計師、律師體現。除了企業家的商業嗅覺和經驗判斷,具體而微、領域眾多的評價指標,仍需給出高質量的專業性認定。上述群體,其實就是現在國企外部董事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來源,本身具有市場認可的專業性和合理性。市場化+專業化,企業家+專業人士,這樣的組合給出的評價,離市場化就不遠了。公開化——由記者體現。記者是媒體的代表,除了將評價信息對外發布以外,媒體帶有公共利益屬性的“啄木鳥”特點,能對評價過程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不合規、不合法行為予以質詢和壓制。媒體代表介入評價委員會,也是最大化化解民眾情緒、疏導合理關切的制度性安排。國資系統和人社部門的同志,你們自己說說,這樣的評價機構給出的評價結果,與你們自己關起門來搞的復雜無比的評價體系相比,哪個更貼近市場,哪個更讓國企高管心服口服,哪個更能得到全社會的認可?
也許有人會說,國企的體量和業務龐雜巨大,每一層級的國企數量(一級企業)動輒百十家,評價其經營績效哪有那么簡單?你說的那些評價委員會成員,哪有時間精力應付?最終還不是走過場?我在《全民所有資本市場化監管基本法》中建議:“民資委先行委托相關信用評級、管理咨詢、市場調查等專業機構,定期就相關內容對國家出資公司進行第三方評價,評價結論供評價委員會參考。全民監事從決策科學、管理規范、履職盡責等方面,對國家出資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提出評價意見。在此基礎上,評價委員會對標國內外相同類別與規模企業,側重從企業家精神、企業競爭力、市值(或業內公允價值)等方面出具評價報告。評價委員會投票情況及評價報告向社會公開,接受全民監督。”專業的事情當然由專業的人干,關鍵的節點必須由關鍵的人把控。證監會也不是自己去一家一家、一樁一件地監管上市公司,也是依靠市場專業機構先行給出各種審計、評估、法律報告,然后在此基礎上采取重點行動。證監會與人大常委會相比,能量絕對不在同一個級別。被委托的市場專業機構對受托事項的重視程度,可想而知差距有多大。證監會監管的是數千家的上市公司,而人大常委會監管的本級國家出資公司,國家層面也就百十家而已,省市級一般在20-40家左右。因此,市場專業機構受托事項的完成質量是完全可控的。其一,市場化專業機構提供前期第三方評價,結論僅供評價委員會參考。專業機構只做專業份內的事,不必對結論引發的后果負責,也能完全左右最后的評價結論,可避免專業機構畏手畏腳,或徇私舞弊。其二,評價委員會是在既有“定量”評價報告的基礎上作出“定性”評價,既可以減少時間精力投入上的不可能、不經濟,又可充分發揮最貼近市場的獨特功能——企業家的商業嗅覺和經驗判斷。其三,全民監事作為最重要的內部知情人士,所提供的針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的評價意見,是評價委員會作出科學評價的關鍵變量,也有可能成為辨別評價數據真偽優劣的“吹哨人”。其四,評價參照物是具有可比性的國內優秀私企、外企,或境外跨國公司,評價內容還包括諸如企業家精神、企業競爭力、市值(或業內公允價值)等市場通行評價標準,完全脫離行政化評價體系、干枯的數字和國資封閉體系,評價結論可比性強,優劣無所遁形。最后,上述所有行為、過程和結論,都必須公開,接受全民的監督。僅此一招,就足以規制所有潛在的風險和漏洞。什么叫“打造陽光國企”?陽光國企不是打造出來的,而是將國企置于完全的陽光之下,讓陽光照射它的每一個角落。說了半天,花那么大的功夫,作出評價報告,有什么用啊?“管人管事管資產”,或者時髦的“管資本”,其核心,其抓手,無非還是選人用人與約束激勵,最終都要落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身上。私企外企如此,國企更應如此。此前說過,人大常委會及其民資委,雖然擁有全部出資人權利,但是除了選派監事和審議監事會報告,以及決定分紅以外,其他權利悉數授權政府并國資委代理行使。通俗一點說,就是老板找人出了評價報告,剩下的事情,你自己看著辦。國資委該怎么辦?當然,你夠膽也可以不辦,或不認真辦。你盡管試試看唄!我在《全民所有資本市場化監管基本法》中建議:“國資委依據評價報告,對國家出資公司董事會定戰略、做決策、防風險水平做出鑒定或調整,對經理層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能力進行考核、獎罰或調整。”如此這般,國資委對國企高管人員的評價、監管、獎懲或調整,其過程和結論就不再是黑箱或灰箱了,就不再模棱兩可了,就不方便按照長官意志或官場潛規則辦事了。一句話,該憑自己的真本事吃飯了。另外請注意,國資委還必須嚴格區分董事會和經理層的不同責任,作出完全不同的處理。董事會的主要職責定位,是定戰略、做決策、防風險。經理層的主要職責定位,是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這是“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文本中的規范表述。評價報告指出的問題,首先要看是什么問題,是戰略定得不科學、決策做得不及時、風險防得不充分,還是經營不到位、決策不落實、管理不規范,再來判定是誰的責任。權責法定、權責透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由此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一棍子打死一船人。關于董事會及董事長、經理層及總經理的權責問題,我在后續的建議中,有完全不同于當前做法的分析和建議,稍后再敘,敬請期待。最后一點尾巴,我建議“對國有資本產權實行市場化核資統計,以投入貨幣資本(注冊資本)、市場價值、實控資本、歸母權益和增值權益等名目分別記賬。”我曾調研過國有產權管理,也仔細研讀了相關部門制定并執行監督的產權管理文件。說實話,真的不敢恭維。國有產權登記(統計)賬目底數不準確,交易流程有貓膩,這些都是國有資產流失的表象,是滯后的顯現。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真的不是靠強化產權登記和產權交易流程就能解決的。現有的國有產權管理制度,看似規規整整,條法齊備,其實是一種行政化的懶政思維,是遠離現代市場經濟的賬房先生行為,是束縛國有資本市場化運營、高效流動配置的障礙。國有產權管理的具體問題,在此不展開了。一來受眾面相對較窄,沒有多少人感興趣;二來現有的產權管理制度加理論,貌似十分合理科學,干講道理我真的辯不贏。我只想弱弱地問一句,非國有的市場主體,中小型的不算,就說BAJT這些巨無霸,或者富可敵國、遍布全球的跨國公司,他們有沒有像我們的國資管理一樣搞產權管理?或者說有沒有搞我們這樣的產權管理?所以,我在這里提出“市場化核資統計”,以及“以投入貨幣資本(注冊資本)、市場價值、實控資本、歸母權益和增值權益等名目分別記賬”,就是要求國資監管要向市場化一般規則做法看齊,在產權管理這一看似簡單,實則繁瑣不堪的領域,給予國企最起碼的市場化活力。(作者系廣東省國有資本研究會會長、昆侖策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轉編自“全民監事”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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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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