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國1954年憲法(簡稱“五四憲法”)頒布70周年。作為新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五四憲法”是中國人民經過長期斗爭而得來、由人民自己制定、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法,確認了國家各項基本制度,構建了新中國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良好開端,其核心精神、基本原則、主要內容、體例結構等為現行憲法所繼承并不斷發展,是新中國在法治征途上邁出的關鍵一步,至今仍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以它為起點,70年來,我國憲法為推動國家發展進步、保證人民創造幸福生活、保障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五四憲法”奠定了國家制度體系
凡將立國,制度不可不察也。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華民族之所以能迎來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偉大飛躍,最根本的是因為黨領導人民建立和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而在其中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國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這些制度都在“五四憲法”中得以建立,是新中國人民民主制度的基礎,這是“五四憲法”具有開創性的重要原因所在。
一是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制度是指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中起頂層決定性、全域覆蓋性、全局指導性作用的制度。包括: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黨的領導制度是我國的根本領導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等。具體來說,“五四憲法”雖未直接規定社會主義制度,但明確了國家必須走社會主義道路以及從新民主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的具體步驟,為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五四憲法”序言開篇明確規定,“中國人民經過一百多年的英勇奮斗,終于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確認了黨的領導地位,為黨的領導制度提供了根本法依據。“五四憲法”規定“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對人民代表大會的內容作出全面規定,從而確立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地位,等等。
二是國家的基本制度。基本制度指的是在整個制度體系中處于基礎地位,對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等各方面發揮重大影響的制度,如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經濟制度等。在基本政治制度方面,“五四憲法”明確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明確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將繼續發揮它的作用等,從而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奠定憲法基礎。在基本經濟制度方面,“五四憲法”所規定的全民所有制、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營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等內容都為現行憲法所沿襲,成為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內容。
三是國家的重要制度。重要制度是從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中派生而來的、國家治理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具體的主體性制度,覆蓋黨的領導、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軍隊、國家安全、外交、監督等國家治理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這些治國理政各方面的重要制度在“五四憲法”中都有充分體現。
“五四憲法”構建了國家機構體系
國家建構是憲法的核心功能之一,而建立完整的國家機構體系則是國家建構的基本內容。從整體結構看,我國現行國家組織機構體系的基本架構實質上是以“五四憲法”確定的體系結構為基礎發展而來的。
從組織原則看,我國國家機構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這在“五四憲法”中得以明確規定。“五四憲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一方面,我國是人民民主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同時必須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另一方面,為了貫徹人民的統一意志,維護人民的共同利益,必須經過人民代表大會統一和集中行使國家權力。所以,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現行憲法延續了這一組織原則,并進一步堅持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民主價值的實現提供了制度基礎。
同時,“五四憲法”第二章用六節的內容規定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從而建構起一套完整的國家機構體系。1982年,現行憲法恢復國家主席的相關規定。2018年憲法修正案增加關于“監察委員會”的規定,從而形成現在的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一府一委兩院”的國家機構體系。因此,我國當前的國家機構體系盡管與“五四憲法”的規定有所變化,但卻是以“五四憲法”為基礎發展而來。
“五四憲法”是真正意義上的人民憲法
憲法的制定是為了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憲法的內容必須反映人民的統一意志和共同愿望,制定憲法的程序必須體現民主性要求。“五四憲法”的重要意義還在于,這部由中國人民自己制定的憲法,充分體現了民主原則,不僅奠定了我國憲法的制度基礎,而且奠定了我國憲法的民主基礎和觀念基礎。
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憲法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而權利和義務是相統一的。在內容上,“五四憲法”賦予公民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突出對社會權的保障,規定國家應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公民享受這些權利和自由。同時,“五四憲法”規定了公民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完整建立起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體系。現行憲法在全面恢復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體系的規定的基礎上,不僅增加了“人格尊嚴”等內容,還對保障公民權利作出了更加具體、更加詳細、可操作性更強的規定。
憲法制定過程中的民主參與能夠保證憲法擁有廣泛的社會基礎。“五四憲法”制定的整個過程廣泛動員全國人民,民主原則貫穿始終,人民群眾對于憲法的關注和參與的熱情可謂空前,這本身就是一場影響深遠的憲法教育。1954年6月起的兩個多月內,我國各地普遍成立了憲法草案討論委員會,培養報告員、宣傳員,有組織地進行憲法草案的討論和宣傳工作,有1.5億多人參加了憲法草案的討論,征集了110多萬條意見,修改或補充意見幾乎涉及憲法草案每一個條款。這些意見匯集到憲法起草委員會,有的體現在了正式的憲法文本中。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經全國人民選舉產生,來自各地區、各民族、各行業、各階層的人大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充分的民主性,能夠代表全中國人民的共同意志。黨的領導和群眾智慧相結合,不僅使這部憲法的內容臻于完善,而且使憲法深入人心,獲得最廣泛的群眾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論是在我國的憲法發展史上,還是在中國人民的政治生活中,“五四憲法”都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
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據,是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最高法律規范,與國家前途、人民命運息息相關。作為“五四憲法”的繼承和發展,現行憲法也深刻地蘊含了“五四憲法”的貢獻。新征程上,我們應繼承和弘揚“五四憲法”確立的憲法原則、憲法精神和憲法智慧,堅持和加強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堅定憲法自信,以憲法為統帥全面深化法治各環節改革,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作者:周葉中;來源:學習時報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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