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撂荒耕地的現象在全國各地隨處可見,以中西部貧困地區為多。以我所在的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卓資縣為例,1980年,全縣有120萬畝耕地,到了2000年,經歷年退耕還林,耕地面積減少了一半,現在全縣統計耕地面積63萬畝,據縣農牧業局內部掌握的資料,實際耕作面積為45萬畝,撂荒地約占總耕地面積30%。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國家最基本的生產資源,歷朝歷代都視之為寶,而且,現今我國人口眾多,土地資源嚴重缺乏,我們已經靠進口糧來養活了,就在這種情況下,還出現大量撂荒地,真給人一種觸目驚心的感覺。為啥部分耕地被農民棄之如敝屣呢?耐人深思,需要檢討。
一、撂荒地的產生有以下幾種原因:
(一)農業生產比較效益低,種地無利可圖
如今農業已經是弱勢產業,農民種地處于微利狀態。以我所在的縣來說,沒有水地的旱作農田,種植小麥常年平均畝產量不過250斤,產值約250元,一畝地生產成本約為120元,純利不過130元,一個六口之家分30畝承包地,純農業收入約4000元,相當于一個壯勞力外出打工一個月的收入,因此,農民棄耕進城打工就成了優先的選擇。
(二)、家庭小農生產模式缺乏競爭力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家庭小農生產模式是一種最缺乏競爭力的生產方式。這種生產方式很難采用機械化耕作,難以吸收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種地獲利微薄。比如,一畝地有10元的利潤,一個勞力采用傳統生產方式可種30畝地,一年土地利潤收入不過300元。而采用機械化規模化生產模式,一個職業農民可種1000畝地,同樣一畝地10元的利潤,但他的收入就可達到1萬元,這就是家庭種地模式與現代化規模種植模式在收入上的差別。家庭小農生產難以實現現代化,必然要被農場等規模化生產方式所淘汰,農村土地出現撂荒就是其中的一個表現。
(三)、支離破碎的土地發包形式,造成土地流轉的困難
各地在包產到戶時,多采用的是見地分地的方式,一個6口之家分30畝地,有六七塊之多。耕地分的如此零碎,這在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過,在世界范圍內也是絕無僅有。農民在零碎土地上耕作極為不方便,這是對土地資源使用最不科學的做法,是對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要想在這種支離破碎的耕地上實現農業現代化,與現代化農業生產方式競爭取勝,無疑是癡人說夢。想通過市場的原始手段將土地大規模地流轉集中起來,實行現代化的規模種植,那也是癡心妄想。農民生產方式不改變,脫貧也是難上加難,而且也難以鞏固脫貧的效果。流轉土地經營者都要求整塊土地的流轉,便于機械化耕作,規模化種植,可是村里有幾戶農民不同意流轉承包地,這個村土地規模流轉就被攪黃了。農村成片土地的撂荒,固然有這片土地瘠薄產出效益低的原因,但既是土地,就有使用種植價值,即使種植多年生的苜蓿牧草,也是會有收益的。問題就出在流轉上,有的農民根本看不起出價低的流轉費,寧愿撂荒也不流轉,這就是出現大片土地撂荒的一個原因。
(四)、職業農民的缺乏
目前農村是出現了一批種田大戶,他們擁有成套的農業機械,但人數過少。城里是有公司、或者大款個人到農村包地,搞農業開發。這批公司和個人到農村往往套走了政府對農業的開發扶持資金,但由于農業比較利益低、風險大等原因,他們中掙到錢的很少,賠錢的更多,滿腔熱情下農村,最后落下一地雞毛落荒而逃。缺乏成熟的涉農企業和規模種田大戶、職業農民,也是農村土地流轉不暢,農村土地轉包費不高的一個原因。
(五)、政府和集體組織對土地管理的失控
目前,政府出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過分強調了農民承包戶的權利,消弱了政府和村集體對土地的管理權,法律沒有授權地方政府和村集體組織對農民撂荒地處罰的權力。一戶農民執意要把耕地撂荒,同村人不能過問,村集體管不了,鄉長、縣長就連農業部部長都沒有法律依據去管,豈不荒唐。當初農民承包土地的時候,農民是把土地視為養家糊口之本,是命根子,如今,農民對土地的觀念已經有了很大轉變,有許多農民已經不種地了,只是把土地當作一份將來可能會升值的財產來對待,農業部領導還繼續抱著陳腐觀念,說穩定了農民對土地承包權,就讓農民吃了定心丸,就想一勞永逸地解決農業問題,豈不可笑。
二、解決農村撂荒地的對策
解決農村撂荒地的問題,其實也很簡單,那就是全國人大和中央政府通過制定法律條款,授權于地方政府和村集體,行使對土地管理的權力、權限。
黨中央提出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權、農民承包權、轉包權三權分離的思路和原則。土地的所有權本來就屬于村集體,村集體應該有權,在一定的條件下,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來解除收回、改變農戶對土地的承包權,問題就迎刃而解了。農民承包土地三十年不變這是原則,但不是不可改變的。一旦出現下面情況,村集體組織就可以收回村民的承包地,另行處理。
1、農戶一旦出現違法、違規用地、種地,比如,單方面改變土地種植用途,將土地撂荒,有損壞土地的嚴重行為,村集體就可以解除與村民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將該村民的承包地收回村集體,另行安排。
2、當絕大數村民想把全村土地、或部分地塊收回集體經營,或者以集體的名義進行流轉,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召開村民大會,民主表決通過,就可執行。對一些執意不流轉耕地的農戶也可采用調換這戶村民的承包地的方式來解決。
村集體在回收或流轉農戶承包地時,農戶在承包地上建大棚、溫室等生產費用的投入,村集體要照價合理補償。切不可把農戶承包地神圣化、固定化,以此消解村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農村集體土地按每戶村民承包地的份額,集中起來,實行股份制經營,采取靈活的土地使用方式,宜統則統,宜分則分,雙層經營,村里人自己耕作有利,那就自己耕種,轉包出去為好,也可集體流轉出去。這也應該也是穩定農民承包土地三十年不變的一種創新形式。
黨中央提出鄉村振興戰略,鼓舞人心,為解決“三農”問題帶來了希望。我覺得解決農村問題,首先在于創新性地解決土地問題,土地問題解決了,一通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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