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打算出一本書,書名叫《國企改革再評論》。把十年間公開發表的國企改革評論文章集合呈現,再以現在的觀點與視角,對舊文所涉題材逐一進行二次評論。也許是因為批評味太濃,沒有出版社愿意接單。在此連載,給聽得見、聽得進批評意見的人,留下值得深思的話題。
厘清基本概念是取得改革共識的前提 ——兼與余豐慧先生的“國資監管大方向”觀點商榷
(《人民政協報》2013年7月23日)
近日,余豐慧先生在媒體上發表《向市場放權的國資監管大方向不能變》。該文針對國資系統醞釀中的“大國資”體制,提出了“有悖于向市場放權的改革思路”的質疑。
遺憾的是,該文所持的論點和論據,與此前沸沸揚揚的所有批評國企改革的論點和論據,驚人相似,如出一轍。其中的邏輯硬傷和常識錯誤,十分低級,慘不忍睹。
余先生認為:“抓大放小”的所謂“抓大”,就是中央即國資委集中精力管好百余家大型央企;“放小”,就是對于地方政府中小型國企由地方管理,中央各部門的中小型國企由各部門管理。
所謂“抓大放小”,在《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里有標準闡述,在此不作贅述。這一戰略著眼于搞好整個國有經濟,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重組,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每一層級政府都有各自權限范圍內“抓大放小”的目標定位,絕不是簡單地根據企業的大小來決定管理權限的歸屬。及至地市縣一級,政府也要集中力量抓好一小批“大”的,放開搞活一大批“小”的。
余先生對是否應該將分散的國有資產歸口國資委統一行使出資人權利的動議也有不同看法,認為這是“在管多管少上爭權”。
這個問題還必須跟余先生講清楚。因為,國資委的“管”與“不管”,涉及到能否真正實現政企分開和政資分開,涉及到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個大是大非的議題。請看現成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表述:“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國有資產法》;“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加快改革,實現政企分開。政企分開后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余先生把一個改革尚未徹底、而今須再推進的問題,看成了在起點上就沒有意義的問題,整個論述立場出了極大的偏差。
余先生文中三番五次提到中央對“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從競爭性領域退出”的要求。
這個“要求”已經被無數位市場派理論家不厭其煩地“嘮叨”和傳播,似乎已成為不容置疑的“改革共識”。筆者必須嚴正地提請余先生及其他傳播此言者回答:黨中央在哪一次會議上、哪一份文件里做了這樣的“要求”?
余先生提到國有金融企業之所以沒有納入到國資委行使出資人權力,是因為金融企業是個特殊的高風險行業。這層意思說明,余先生對國資委“管人、管事、管資產”的定位不甚了了。
第一,余先生似乎不了解中國式改革的循序漸進性;第二,相信余先生沒有研究過《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內涵要義和法理邏輯,因而只看到金融國有資產沒有納入國資委統一監管這塊難看的“補丁”,卻沒有看到財政部作為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政府組成部門,卻同時在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管理職能這個政企不分、政資不分的體制性“漏洞”;更重要的是,第三,余先生不了解國資委與財政部對金融國有資產的“管”的根本不同。國資委的“管”,是代表政府對國家出資金融企業行使參與重大決策的出資人權利。它既不是干預或替代金融企業管理者的自主經營活動,也不是替代財政部及金融監管部門(即所謂的“一行三會”)做行業監管、政策引導、風險監控。
最后,余先生認為,國企改革的方向不應該繼續處在“管多管少”的“指令性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習慣思維”上,“不應該再有婆婆”,而應該是向市場放權。但是緊跟著又說“企業唯一接受的應該是股東行使的權力”。
那么,屬于國有資產部分的“股東權力”該由誰來行使呢?誰行使誰就是“管”,誰就是該被指責的“婆婆”嗎?對于這種似乎根本不了解現今國資監管體制和機制的推斷,筆者只能啞然失笑、懶得作答了。
請容許筆者引用早前發表文章中的一段文字:討論必須站在理論扎實、邏輯清晰、論據可靠、切實可行的基礎上展開,我們才有可能達成共識。即使達不成共識,也會因彼此的嚴謹而相互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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