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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打算出一本書,書名叫《國企改革再評論》。把十年間公開發表的國企改革評論文章集合呈現,再以現在的觀點與視角,對舊文所涉題材逐一進行二次評論。也許是因為批評味太濃,沒有出版社愿意接單。在此連載,給聽得見、聽得進批評意見的人,留下值得深思的話題。
“管資本”與“管人管事管資產”
(《國企》雜志2014年7月號)
“管人管事管資產”是一個便于傳播的通俗說法,準確的說法是“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國資委內部對此相當明確,即通過“管資產”這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核心手段,實現對出資企業重要人事安排和重大經營事項的有效監管。這里所說的“管人”,是依法定程序對出資企業少數關鍵負責人的任免、考核與獎懲管理。既不是行政命令式管束,也不是對所有人的統管;這里所說的“管事”,也僅是針對涉及出資企業改革、重組與保值增值等重大事項的監管,絕非事無巨細的橫加干涉。這些規定在《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中都有明確的表述和界定。從管理的一般原理來說,不論是國有資本還是私人資本、跨國資本,“管人”與“管事”是實現“管資產”的必須條件。否則,“管資產”將成為一句空話。
“管資本”是十八屆三中全會的一個新提法。這一提法的前后呼應是:“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其目的在于“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又是在現有管理體制基礎上的“完善”,并非對現有管理體制的否定。至于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面的表述,則可視為技術性的制度改進。
“管資本”與“管人管事管資產”,兩者的關系是繼承與發展的關系。既體現了對既有改革成績的肯定,也蘊含著向更高目標發展的改革要求。
其一,“管資本”是對“管人管事管資產”成績的肯定。
2003年成立國資委之前,國有資產不但在資產權屬上歸屬于各個政府部門,而且對國有企業的人、財、物的管理權,也分割在各個職能部門手上。這不僅導致嚴重的政企不分、政資不分,而且導致多頭管理、出資人權利分散,而無人承擔最終責任的現象。成立國資委,就是要改變這種局面。國資委成立之初,要以直屬特設機構身份,對這批產權關系、隸屬關系、人員關系極其復雜的國有資產實行有效的監管,必須緊緊抓住“管人管事管資產”這個工作核心,才能有效地使之與原來的主管部門脫鉤,才能有效地實行清產核資、劃轉重組、考核監管,才能使之逐漸向現代企業的公司形態過渡。國資委的十年監管歷程,方向是正確的,監管是有效的,成績是顯著的。 習近平總書記在做三中全會《決定》說明時,是這樣層層遞進表述的:“全會決定堅持和發展黨的十五大以來有關論述……全會決定提出,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經過多年改革,國有企業總體上已經同市場經濟相融合。”因此,我們必須正確評價既有的“管人管事管資產”,正確理解“管資本”是在“管人管事管資產”基礎上的自我完善行為,絕非否定過往和另起爐灶。
其二,“管資本”是在“管人管事管資產”基礎上的發展。
國資委的“管人管事管資產”既是發展的產物,也是一個發展的過程。
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尤其是授權監管的早期階段,為了實現“管資產”這一艱巨目標,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管人”過死、“管事”過細。這要視當時的特定情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如果被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進展緩慢,內部監管不力,跑冒滴漏現象嚴重,甚至腐敗問題高發,作為肩負重任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階段性地超常規監管是情有可原的正常履職行為。如果在被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逐步建立以后,這種超常規監管依然沒有改變,甚至嚴重影響了企業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這才是需要我們加以重視解決的問題。當然,是否存在習慣于超常規監管,不適應被監管企業自我監管,或者因為利益作祟因素而不愿意放棄超常規監管,甚至回歸到行政性、命令式監管,則更需要引起我們的警惕。
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國資委對被監管企業的“管人管事管資產”,與政府管理部門對國有企業的經濟社會行為管理,性質不同,法律授權不同,手段也不同。前者是民商法規范的出資人權利監管,后者是行政法授權的公共管理。所謂解決政企不分問題,與國資委的“管人管事管資產”基本上不搭界。
其三,“管資本”是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抓手。
國企改革的總目標,是實現規范經營決策、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實現國企改革目標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密切相關。“管資本”正是統一國企改革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國有全資及其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是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法律依據,也是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在出資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中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同時,國資監管機構也只能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依據所投入“資本”的多少和比重,有限度地主張權利。如此這般,既建立了各方出資人在出資企業中的平等地位,也規范了出資企業在決策、管理、監督層面的行為,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由此可見,“管資本”絕不是要國資委只管“資本”的賬面增減、內外騰挪和布局調整,而是要在市場經濟體制語境下,更規范、更有效、更科學地“管人管事”。
其四,怎樣從“管人管事管資產”向“管資本”過渡?
發展混合所有制,是從“管人管事管資產”向“管資本”過渡的一個有效途徑。混合所有制最大的優勢在于,不同所有制資本主體和不同法人投資主體交叉持股,形成相互監督與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這種監督與制衡表現為:一是公司各方權益所有者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中各自主張權利,約束國資大股東越過公司決策程序直接干涉“人”和“事”的監管能量。二是建立起相對公開透明的決策與監督程序,一定程度上避免公司決策層與管理層的“內部人控制”發生,自然也就消解了國資大股東對公司“人”與“事”的監管沖動。三是因為有私人資本的股東存在,因其對切身利益的高度關注,必然會積極主動地實施近身監督、直接監督和事前監督,也使得國資大股東減少了對公司“人”與“事”的監管壓力。
但是,也必須看到法制建設在經濟領域的滯后問題。這或將制約“管資本”的發育和發展。相對于其他經濟法,《公司法》可能是最受忽視的法律。對于違背《公司法》的行為,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難究的現實。舉證困難、訴訟漫長、保全不力、違法成本低廉,使得不論是國有資本還是私人資本,更習慣于自己獨資或控股,越過公司決策層直接插手“人”和“事”,既放心又省事。這也正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國企改革與其他相關領域的改革要同步推進。法制建設不跟上(包括社會建設領域的商業文化建設),“管人管事管資產”現象必然還會延續。從這個角度來看,從“管人管事管資產”向“管資本”的過渡,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而非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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