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經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包產到戶改革以后,支配中國農村產權制度變遷的力量已發生了重大變化。傳統體制下中央政府對土地所有制構造的控制與利益格局的支配,讓位于社區結構的影響。在制度安排演進中社區的力量增強以后,土地制度的演進就取決于這些結構因素的變化對包產到戶所形成的新集體土地權利結構的影響。
二、土地集體所有包產到戶制度的性質
(1)土地按全村所有人口均分。 (2)口糧田按人口均分,責任田按勞動力均分。 (3)所有土地都按勞動力均分。
(1)對不同質量的土地分別進行均分。通常的做法是,將社區的土地先按不同的質量(好、中、差)及離村的遠近進行再分,然后每個農戶按他們在集體中應該享有的成員權來分得這些土地。
(2)只對中等質量的土地進行均分,好地和壞地在農戶間進行抓鬮。 (3)將所有的土地先全部折成標準面積,然后在村子的農戶間進行隨機分配。 (4)所有的土地按其質量折價后隨機分給農戶,但與(3)不同的是,分得好地的農戶要支付一個好地與壞地的價差給分得壞地的農戶,分得壞地的農戶相應獲得一個補差。
第一,通過農戶對生產隊組織的替代,重建了農戶作為農業生產與收益分配等經濟決策的基本單位的地位。 第二,農戶通過“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利益承諾交換農戶對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的剩余權,既保障了原來的利益方在新的制度安排下的利益,也使剩余權機制在生產中的激勵作用得以實現。 第三,在集體社區內部,農戶通過法定村社成員對集體資源使用權利和義務的分攤,來實現每個成員在集體所有制下的成員權。與原來由國家控制的土地所有制結構相比,改革以后的集體所有制的“社區導向”得到強化。 第四,由于國家對農業生產組織和具體產權安排控制程度的放松,村社一級有了更大的根據自身資源特征來安排土地制度的自主權,從而為中國農村基層在今后的經濟發展中隨著結構和資源條件的變化自主調整土地制度安排的形式打下了合法化的制度基礎。
三、后包產到戶階段農地產權的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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