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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察舉制的啟示
點擊:  作者:張毅    來源:學習時報  發布時間:2019-04-16 10:25:55

 

         由戰國入秦漢,列國紛爭漸息,大一統格局初現,中國由此別開一路,影響垂于兩千年后。統一國家肇始于秦,卻未能穩固,而漢代加以承繼,持續完備,在技術層面上較好地解決了中央集權的諸多課題,由此造就了相對成熟、通潤、柔化的運作體系,開創了長期穩定的政治期。

作為政權構建、運轉的核心機制之一,選人用人制度關系權柄操持、政由所出,進而牽涉國本根基、國運盛衰,當屬頂層設計中最為緊要的關節之一。漢代治國有成,與其發展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選官制度關聯匪淺,而察舉制即為其大端,不僅與兩漢四百年相始終,其韻脈更及于后世,至今猶有余音。

與帝王公卿由上而下征辟士人不同,察舉之途,為自下而上的推選人才,由人主擇賢用能。此法古已有之,且廣為施行。入漢之后,建制趨密,功效益彰,蔚成大觀。察舉制在漢代之流變,是一漸趨繁密、日形完備、終成方軌,為一代所遵的制度化過程。  

漢高祖劉邦稱帝不久,即于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詔:賢士大夫有肯從我游者,吾能尊顯之。這當是漢代察舉的濫觴。惠帝、高后時,都曾詔舉孝弟力田,使其為民表率。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分別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至武帝時,國家走出初創期,諸事精進,察舉也與世相協,成為一種較為完備的選官制度。

察舉標準

【漢代察舉標準,為四科取士,《后漢書·百官志》注引應劭《漢官儀》說: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標準雖僅四則,察舉科目卻很多,主要為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等,體現了選才的開放與多元,然究其要義,實為公、能、智、勇四字。

雖無明詔示下,但諸多察舉科目實則分為歲舉和特舉兩類:歲舉為常科,即郡國每年都要向朝廷舉薦人才,如孝廉、茂才、察廉、光祿四行等;特舉則由詔令臨時規定,如賢良方正、文學、明經、治劇等,尤以前兩類為常見。現將主要科目略述于下。】

孝廉。孝廉即孝子廉吏,始于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詔令: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可見舉孝、察廉本為二目,亦非常科,但在后來往往并稱,且為歲舉,成為有漢一代最為重要的察舉科目,被視之為正途”“清流。起初舉孝廉以郡國為單位,名額相同,但因各郡國人口懸殊,實則并不公平。東漢和帝永元年間,改以人口為標準:率二十萬人歲舉孝廉一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后又對邊郡少數民族雜居地區適當放寬。就被舉者來看,多為州郡屬吏或通達經學的儒生,而任用多從中央的郎署或地方的令、長、丞起步,升遷較速,前程遠大。漢代名公巨卿,多有出身孝廉者,此科政治影響之大,可見一斑。

茂才。西漢曰秀才,東漢時為避光武帝劉秀諱改為茂才(茂材)。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武帝下詔: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異等,可為將相及使絕國者。為此科之始。其后,宣帝、元帝時均有察舉茂才異等的詔令。此科至東漢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成為歲舉,與孝廉同為兩漢最重要的科目。因茂才為州舉,孝廉為郡舉,因此前者數目遠較后者為少,且被舉者多為現任官吏,因而其任職也較孝廉為高。

賢良方正。文帝二年,下詔:乃十一月晦,日有食之。二三執政,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始開此科目。其后兩漢諸帝多頒布過此類詔令。當時人以為災異關乎人世,是上天對于帝王的譴告,因而詔舉賢良方正,多在天降異象之后,在表明罪己之外,也顯示納天下言、匡正過失的姿態。

文學。文學即經學,多與賢良連稱。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詔舉賢良文學,晁錯即由此科入仕。而察舉文學正式見于皇帝詔令,則始于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其令三輔、太常舉賢良文學各二人,郡國文學高第各一人。文學一科在漢代很受重視,名人輩出。

其他科目,如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勇猛知兵法、陰陽災異等,所舉條件不一而足,在此不一一分述。

作為較為完備的選官制度,察舉并非孤立而行,而是多與考試相輔相用,以求得人。無論是郡國歲舉的孝廉,還是詔令特舉的賢良、文學,到朝廷后,均須考試。考試的內容,依《后漢書·左雄傳》: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以經學、章奏為主。考試方法,則有對策和射策,前者為命題作答,后者即抽簽考試。考問主體,則上至皇帝親策,下至公府甄核,幾乎遍及察舉的各個科目。

以考試接續察舉,壓縮了弄權空間,令制度更趨嚴密。考試制度本身經過不斷完善充實,至隋唐發展為科舉制,綿延1300余年,對中國影響至深至遠。

本文原載于《學習時報》(作者張毅)

責任編輯:向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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