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紅籌架構拆除案例問題研究總結
譽衡藥業拆除紅籌特點:
1、拆除資金來自于境外借款;
2、保留了外商持股28%比例,且沒有拆除海外上市主體和BVI公司,而是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將控股股東回歸境內滿足境內上市股權結構要求[1];
3、BVI譽衡國際將持有境內譽衡有限60%股份給由實際控制人朱吉滿控制的國內恒達世昌,股權轉讓定價依注冊資本,而當時2007年9月公司凈資產約為11746.19萬元,60%股權對應凈資產為7047.714萬元。[2]
4、譽衡國際顯然是為境外上市融資設立的SPV公司,根據監管部門的歷次保薦人培訓要求和過會實踐的強調:“境外紅籌架構必須拆除和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境外公司持有股權。
那么例外情形如下:
A:擬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雖為境內居民或法人,但其在香港等地公司以通過境外融資或境外經營自然形成的境外資金對境內擬上市公司投資形成控股的,且有充分證據證明資金來源的這類紅籌免予清理。[3]
B:實際控制人為境外公民或法人(包括實際控制人在架構設立后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情形,也不需要清理SPV公司。
C:如果外商投資企業清理調紅籌架構后影響到稅收優惠的,可以保留外資身份,原則是:不要因上市增加企業負擔,控股權回來后,外方持股可以保留,但必須相對簡單、透明且不得影響境內公司透明度,
證監會關注重點:
(1)對股權轉讓關注:
A:審批手續的履行[4];B:轉讓資金的來源;C:股權公司經營情況;D:股權定價依據;E:涉稅問題。
(2)對BVI譽衡國際的關注
A:譽衡國際的設立;B:股權變動;C:返程投資收購譽衡有限是否履行外匯登記;[5]
(3)證監會審查大原則:
A:徹底解除境外持股的控制權形式;
B:境內自然人或擬上市公司法人必須直接持有公司股權;
C:股權清晰[6],明確披露。
其他值得借鑒的案例總結:
湯臣倍健:否認屬于《并購規定》11條的關聯并購。[7]否認SPV。(理由是:既沒有在國內投資,也沒有以境內企業資產權益在境外股權融資,不符合75號文SPV的定義。故未補辦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華平股份紅籌架構建立和廢止重組過程(完稅披露和資金支付)值得借鑒。
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問題:
直接股權轉讓審查 拆除紅籌架構時,擬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贖回股份時,如果按照“注冊資本”定價有一定的稅收風險。[8]2009年1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簡稱698號文。文件規定:如果稅務部門審查認為:境外投資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實行源泉扣繳納稅。(以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審查后重新調整實施對非居民企業的源泉扣繳。[9]698號文規定,如果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10]
間接股權轉讓審查
698號文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于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收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2、境外投資方與其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資金、人員、財務、財產等情況;3、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財產等情況。4、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與中國居民企業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系;5、境外投資方設立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說明;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11]
關聯交易和多股權跨境重組交易的問題審查
1、關聯交易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法方法進行調整。
2、多股權跨境重組交易
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同時轉讓境內或境外多個控股公司股權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將整體轉讓合同和涉及本企業的分部合同提供給主管稅務機關。沒有分部合同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被整體轉讓的各個控股公司的詳細資料,準確劃分境內被轉讓企業的轉讓價格。不能準確劃分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選擇合理的方法對轉讓價格進行調整。[12]
附:紅籌回歸A股上市成功與失敗企業名單
紅籌架構過會企業
263網絡【協議控制新浪模式】(二次過會)、日海通訊、得利斯(2005年拆除新加坡回歸)、啟明星辰(協議控制模式;設置了員工虛擬股份,贖回后,自然人按照境外安排相同持股比例進行增資,股權比例保持一致)、譽衡藥業、華平股份(2010上市)、中國光線、湯臣倍健;除得利斯外均在2007-2008年拆除。2009年10月份拆除紅籌架構的趕上末班車的有兩家:大富科技、向日葵[13]。盡管一些特殊情形可以通過適用于2009年國稅局總局下發的82號文[14]使得轉讓股權企業被認定為居民企業,但對絕大多數企業絕非易事。此外,國家稅務總局于2011年3月份專門發文規范“對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對包括此類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源泉扣繳”及支付方為扣繳義務人的問題加以明確。[15]
紅籌架構被否企業[16]海聯訊(原因:核心競爭力不足)、同濟同捷。
[1]但其中的風險是,譽衡國際系BVI公司,持有境內擬上市公司28%股份,離岸公司由于透明度不高,屬于監管盲區,會成為上市風險隱患(本案中,公司與監管部門溝通很充分
[2] 律師解釋:此次股權轉讓為同一控制人下國內外公司之間的轉讓,轉讓價格按照注冊資本定價。
[3] 譽衡藥業的解釋是:譽衡國際當時收購譽衡有限時425萬美元資金來自于日本人的借款,但招股說明書中無法令人信服。
[4] 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公司董事會決議等。注:股權轉讓操作時需要注意:轉讓方公司基本情況:合法存續證明、公司章程、股權結構、懂事成員名單、簽字授權程序文件等。
[5] 即是否依據75號文向省級外管分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及實際控制人是否提交的境內居民境外兔子外匯登記表上加蓋“資本項目外匯核準章”。
[6] 股權結構穩定、清晰標準:A:取消直接后間接持股公司;B: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通過原來控股的境內公司持有;C:公司主營業務、懂事、監事、及其他管理人員保持不變。
[7] 理由:1承認有瑕疵,但認為10號文旨在對境內企業境外上市進行監管,但目前境外持股公司已經將全部股份轉讓給了實際控制人為首的創業團隊;2當時外經貿部門以批準且后又經確認函確認內資變外資審批程序符合《并購規定》,3、境外公司承諾將承擔因沒有履行商務部審批可能存在的責任損失。
[8] 最終補稅披露案例:華平股份(當時愛微康國際以注冊資本定價1500萬元將上海華平100%股權轉讓給實際控制人,而同期公司凈資產4500萬元。后來證監會對此問題特別關注《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中證監會要求“請發行人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完稅證明文件,值得警示。成功的可以借鑒的過會案例:譽衡藥業(與監管部門長期充分的溝通,估計有良好的關系,此方面很隱晦沒有相關披露);
[9]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施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10]但由于依據會計標準確定留存收益并不科學,依據企業所得稅收入的有關費用確認扣除標準對這些留存收益進行調整又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該文對隨同股權一并作價轉讓的留存收益部分不給于免稅待遇。建議:為合理降低稅負,企業在實際進行股權轉讓時,可以考慮對有關留存收益先進行分配,再按照分配以后的股權轉讓作價。
[11]建議:政府啟動對該轉讓的審查程序難度很大,因為海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權轉讓不需要國內審查備案,國內居民企業的股東沒有變動,因此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的變動很隱蔽。一些低稅率和免稅國家,地區的企業登記檔案不對外開放,非經司法途徑不予提供,而申請司法調查的前提又需要相關證據的支持,即使稅務部門知道股權發生變動,可能已經很長時間過去了,而且可能會涉及多個國家,執行難度很大。
[12]建議:出于保護商業秘密,以及復雜的談判策略考慮,對于涉及多國交易的項目轉讓,該要求難以實現,稅務部門也難以認定。
[13] 大富科技09年10月份趕在【(國稅函2009-698)】之前低成本拆除。此文是針對非居民企業通過境外控股公司間接轉讓境內企業股權的反避稅規定。此類股權轉讓中非居民企業將面臨5%-10%左右的預提所得稅,五一加大了重組成本。《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再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14] 《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外中資企業是指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境外依據外國(地區)法律注冊成立的企業。境外中資企業可向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中國主要投資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構提出居民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居民企業身份進行初步審核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1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
[16] 2008年海聯訊董事會會議決議同意BVI持股公司的外資架構公司將持有海聯訊的股份轉讓給國內自然人,有外商獨資變更為內資有限、修改公司章程等。英屬維爾京群島公證人2008年2月公證和中國駐英國大使館一等秘書兼領事金仕泓簽署(2008)英領認證認字第0002230號認證文件認證的海外架構公司(無實際業務的控股公司)登記材料證明上述事實。同時境外外資化架構公司董事會分別做出解散決議,逐一解除外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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