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兩會期間,“為官不為”也被寫入了政府工作報告,并在兩處提及,代表委員和專家認為,政府工作報告強調治理為官不為,釋放出三大信號:一是決不允許“為官不為”影響“新常態”下的改革發展全局。二是對舊常態不要抱任何幻想,開弓沒有回頭箭,簡政放權向縱深推進,對政府履職要求發生轉折。三是為官不為也是腐敗,從反對“亂作為”走向反對“不作為”。
干部“召回”是中組部正在醞釀的一種干部管理新辦法。老話說,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近段時間,貴州省黔西南州就推出了干部“召回”制度,把一些群眾不滿意、考評不合格的機關干部從崗位“召回”。
貴州召回1668名不合格干部 集中培訓
今年2月份,記者在貴州省黔西南州看到30多名操練的學員,據了解,他們并不是哪個學校正在軍訓的學生,而是貴州省黔西南州普安縣的機關干部職工。他們之所以接受軍訓,是因為在自己的崗位上懶惰、推諉、不作為,被群眾和組織部門評定為“不合格干部”,從而被“召回”,接受軍事化訓練,進行業務方面的“回爐再造”。
普安縣監察局派駐環保局監察室主任陳偉:“我是去年9月在州紀委跟班學習期間,違反規定在中午飲酒。說來慚愧,作為一名紀檢干部卻因違紀被召回,不僅讓組織蒙羞,自己也顏面掃地,丟盡了面子。”陳偉說的“召回”制度最初發端于貴州興仁縣,是2014年8月開始實施的。興仁縣視情節輕重,對召回干部進行集中教育、跟蹤考察、轉崗等處理。
召回制度在興仁縣試點成功后,迅速在黔西南州各單位推廣。目前,全州共有1668名“懶官”被召回集中學習培訓,回爐淬火。其中132人被轉崗或免職,67 人被待崗,27人被辭退或解聘。據了解,2014年10月以來黔西南州、縣、鄉三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受理業務提前辦結率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一,辦事效率提高了百分之六十以上。
廣東佛山“為官不為”者或遭免職降職處理
治理“懶官”,不光有“召回制”,日前,廣東省佛山市頒布《佛山市整治領導干部“為官不為”試行辦法》,針對作風懶散、紀律渙散、缺乏擔當的領導干部在履職過程中存在的不作為、慢作為、懶作為等行為進行專項整治。
佛山市委組織部將根據反映材料,對確實存在“為官不為”情形的領導干部,以書面形式向本人發出《函詢通知書》、《提醒通知書》或《誡勉通知書》。涉及的領導干部應在收到《提醒通知書》、《誡勉通知書》的20個工作日內,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回復。佛山市委組織部將根據情節輕重,實施離崗鍛煉、調離崗位、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湖南湘潭“電視問政”倒逼“不作為”
有召回的,有發通知書的,還有上電視的,2014年湖南湘潭市對“為官不為”行為進行量化和具體化,認定30種情形,為懲治“為官不為”提供了明確依據。湘潭市專門組織了“電視問政”,倒逼一些存在“不作為”現象的政府部門整改。湘潭市廣播電視臺臺長熊興保介紹,在錄制播出過的“電視問政”節目中,涉及城管執法、環境保護、交通亂象、國土保護、旅游環境等主題,湘潭市所屬多區縣市政府“一把手”以及交通、公安、環保、國土、房產等市直機關的負責人都在“被問者席”上“紅過臉”“出過汗”。很多被問的區縣或職能部門的“一把手”連夜開會,研究解決方案,落實群眾訴求,有的還對“不作為”的責任人立即做出了處理。
多地重拳整治“為官不為”
截至2015年2月,湖北宜昌通過重拳整治混官、庸官、懶官、太平官“四官”問題,已處分200余人。
2015年年初,最高法特別通報一起甘肅省天水市公安機關因出警過慢導致被害人身亡、最終被判賠款20萬元的“為官不為”受追究案例。
2014年11月,遼寧省出臺了《黨政領導干部不作為不擔當問責辦法(試行)》,領導干部中15種不作為、不擔當的情形被問責。
2014年10月,江西南昌對3起上班時間玩游戲、脫崗、睡覺的“為官不為”典型案例進行了通報。
“干部召回”制度大家怎么看?
問題干部“回爐”是有益嘗試
鄧子慶(記者):這種“召回”制度是對公務員退出機制的一種十分有益的探索或補充。首先,長期以來,社會上都流傳著公務員“一朝考上,就如同進了保險箱、端了鐵飯碗”,只要不犯“大錯”,日子倒不難混,但有了“召回”制度后,公務員則面臨被辭退或解聘的危機,進而通過打破官員“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慣例,倒逼官員保持作為意識。
其次,相對類似公務員末位淘汰制,“召回”制度更具靈活性。例如對不勝任現職干部實施“召回”后,貴州省黔西南州并非就此將其投入“冷宮”,而是進行“維修”,該反思的反思,該教育的教育,該補給知識的補給知識,“維修”過關后,被“召回”的干部仍能回到原崗位,否則,將面臨轉崗、免職、降職、降級、待崗、辭退、解聘等組織處理。應該說,這種制度設計兼具人性和理性,既非不問青紅皂白地一棍子打死,亦非無休止地搞下不為例。
別忘了敲打敲打“質檢員”
郭元鵬(職員):市場上的商品出現召回,是因為進入市場環節的商品沒有達到質量要求。這樣的召回,佐證了另外一個問題:商品的質檢員出了問題,即使不是故意為之,也是粗心大意。同理,在干部使用的過程中,其實也有著很多的“質檢員”。假如說,所有的干部使用“質檢員”都按照標準去做了,就能減少被召回的干部。
干部召回是確保干部隊伍素質的有效途徑。但是,這并不是最優選擇。這就需要在實施干部召回制度的同時,對“質檢員”進行施壓。多向干部隊伍提供“優質產品”,才能少些問題干部,才能少些不作為、亂作為的干部。當然,干部不同于商品,在步入黨政機關的時候,他們也很可能是“合格商品”,只是后來變成了“問題商品”。但也不能否認還會有一大批不合格的干部,在“質檢員”檢驗的時候,就是個“問題商品”。因此,提高標準、嚴格把關,比干部召回更重要。
“干部召回”需防止三種傾向
瞿玉杰(教師):首先是要嚴格按組織程序辦理,力避“長官意志”。無論是干部任免,還是“干部召回”,都屬于干部任用的范疇、不能被個人意志左右,必須在法治和制度的體系內嚴格按組織程序辦事。
其次是要防止出現“保護性召回”。本來,完善官員問責機制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干部隊伍管理。但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官員問責機制卻成為少數問題官員逃避責任和更嚴厲處罰的手段:為了敷衍輿論、平息民憤,往往只滿足于對問題官員免職或撤職,而對其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卻輕易放過。顯然,與免職、撤職相比,問題官員無疑更樂意接受“召回”。
其三是要防止只“召”人不召“薪”的傾向。干部被“召回”后,因為不再擔任相應的職務,其所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也應一并調整。如果“干部召回“只“召”人而不召“薪”,那便不是真正的“召回”。
不如嚴格執行《公務員法》
王文武(媒體人):《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公務員的“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第八十三條明確更是規定,“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予以辭退。”作為公務人員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既然《公務員法》已經對公務員劃出底線、紅線,那么再多的“制度創新”,都不如腳踏實地將其執行好。更何況,《公務員法》本身執行的就不到位。
以辭退為例。我國的公務員從國家公務員體系中退出,一般包括試用期滿不合格取消錄用、開除、辭職、辭退、退休、解聘、在職死亡等幾種情形,而最受公眾期待的是前四種情形。但是,從目前的公務員機制看,這種正常的退出機制幾乎還是“稀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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