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行駛的貨車年度內首次發生輕微違法行為,經批評教育,當事人自愿簽署承諾書及時糾正后不會受處罰——浙江省交通運輸廳、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日前印發《關于在交通運輸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的意見(試行)》,在全國首推“首錯免罰” 。(2020年6月12日,澎湃新聞)
此次《意見》限定了“首錯免罰”的適用條件,對適用的執法事項建立了清單,首批涉及道路運輸、港航、交通工程共23項,包含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客運標志牌;未按規定的周期、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未帶規定的有效證件等,將根據法規變化和執法實踐動態調整。在此基礎上,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事項還需具備幾個條件,情節輕微、具備整改條件的立即或及時改正、在浙江范圍內本年度首次被查獲。
“首錯免罰”制度對首次發生輕微違法行為并及時糾正的行駛人依法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既給了行駛人一次改錯的機會,體現了人性執法,同時也規范了交通執法行為。通過指出行駛人的違法行為,既教育了行駛人,又普及了交通行駛知識,做到了柔性與剛性并存,管理與監督并重,是落實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一項具體實踐,是提升交通執法形象的有益探索。
進一步站在行政執法的執法初心來看,“首錯免罰”制度體現了“維護相關社會秩序,督促人們自覺守法”的根本目的和初衷,是對執法初心的一種生動彰顯和詮釋。正所謂,“罰”是手段,“管”是目的,任何時候“罰款”、“處罰”等措施都并非執法的根本目的和初衷,而只是實現這種目的和初衷的一種手段。
當然,“首錯免罰”只是制度上走出的第一步,如何讓這項柔性執法制度真正發揮大作用,后續還要進一步強化配套服務,對存在的問題、效果進行及時評估,構建長效工作機制。與此同時,駕駛人也要懂得并珍惜政府的良苦用心,在日常行駛中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做到與城市建設同頻共振,讓城市更有溫情,有秩序、有生機。
作者:崔澤敏 工作單位:河北省泊頭市僑聯 來源:昆侖策網【作者來稿】(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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