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香港一直被冠以“法治社會”,直到一場反修例風波,揭開了這個所謂“法治社會”的虛偽面紗,正好讓大家看清楚了,所謂“法治社會”,或者說,將維護司法公正的責任交到法官手中之后,會產生怎樣的“荒謬”結果。
比如,香港有法例規定,吐一口痰,罰款1500港元;三名青年去年三月大鬧立法會,撞傷保安,罰款1000港元。前者是成文法例,后者是法官判例。
想想看,如果兩個人都在立法會旁聽席旁聽,小A喉嚨不舒服,朝地面吐了一口痰;小B大喊大叫,沖向出席立法會聆訊的政府官員,并撞倒前來阻止的保安。結果是小A受到的懲罰,比小B重。
這是什么邏輯?這個邏輯就是:大鬧立法會三次,并撞倒保安三次,也就相當于吐兩口痰而已。
法官還振振有詞說,之所以輕判三名大鬧立法會的被告,是因為他們“不是為了個人目的及私利”。
二
但是,不要相信法官的說辭就是金科玉律,因為并非每個人“不為個人目的及私利”的犯法,都會被輕判。
去年8月,正是香港反修例運動“如火如荼”之際,一名內地來港人士,來到美國領事館前噴漆,正噴到“中國必勝”的“必”字時被抓,結果香港司法系統發揮了罕有的高效,判處他即時入獄四個星期。
而就在他被抓不到一個月前的7月21日,極端示威者包圍中聯辦,在中聯辦墻上涂寫侮辱中國人的文字(下圖),并投擲油漆彈、雞蛋侮辱國徽。香港警方幾天后拘捕一名28歲香港男子,控告他 “刑事毀壞”、“非法集會”及“侮辱國徽”。結果這名男子很快獲得保釋,案子迄今沒有判。
如果說案子沒判不好比較,那么再看同期另外一個侮辱國旗的案子。
去年9月22日,21歲的羅姓被告伙同多名黑衣暴徒,將沙田大會堂外懸掛的國旗拆下踐踏、涂黑、丟入垃圾桶,其后又將國旗從垃圾桶內取出拋落水池。羅姓被告當晚被捕后,稱因“貪玩”才侮辱國旗,結果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這“200小時”,還是裁判官“為了反映控罪的嚴重性”而自認為加長了的。盡管當時香港特區的《國旗及國徽條例》還沒有通過,還在審議中,但草案已經有了,其中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這次的判決引起社會嘩然,于是律政司不服上訴,直到近日,也就是“國旗法”和“香港國安法”雙雙生效之后,這位侮辱國旗的羅姓被告才被改判五個星期監禁。
雖然“國旗法”和“香港國安法”都不設追溯,但兩條法律對犯罪活動的阻嚇力量,明顯高出法官判例不知多少倍。起碼,現在聽不到、看不到焚燒國旗、侮辱國旗事件了。
三
同罪不同罰,在香港司法體系下是常見現象,尤其是在反修例風波以來。
去年7月7日游行過后,時任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在旺角以“大聲公(高音喇叭)”近距離向警司高振邦叫喊,令對方聽力受損,又稱呼另一警員為“毅進仔”及用麥克風敲對方盾牌,被判兩項襲警罪罪成,但判決卻只是輕描淡寫的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這樣的判決,是不是變相鼓勵被洗腦、聽信流言的香港青年大膽襲警辱警?
當然,香港法官的判例,只負責慫恿,卻不能保證結果。
區諾軒襲警的一個月后,28歲女子郭麗芬(下圖)用鐳射筆照警員眼睛。案子近日宣判,她被判監禁3個月。
“很不好彩”,她遇到一位支持警察止暴制亂的法官。法官庭上直接拒絕辯方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建議,直言警隊對社會有很大貢獻,輕判被告只會增加警方執勤時難度。
四
香港法官判案輕重不一、個人主觀凌駕于司法公正之上的現象,由來已久(關于香港的“法治”天平向哪一邊傾斜,可參閱本公號舊文:“法治”的故事),2014年“非法占中”活動期間,就曾上演過一幕幕令人震驚的“法治”劇。
當時在非法“占中”中負責清場的7名香港警察,因涉嫌毆打襲警人士,一律被判入獄兩年,并全部失去工作和原本可以享有的退休福利,成為整個“非法占中”事件中獲罪最重的人,比那些辱罵圍攻他們、向他們淋尿液的人還要重。
判決此案的法官杜大衛是英國人。
至于襲警的曾健超僅被判囚5周,而且還是緩刑。
判決一出,無疑重創警方士氣,極大鼓舞了妖魔化警察的反政府人士。
或許這也是香港反修例風波起初勢頭強勁,警方無法有效控制的原因之一?
“可惜”的是,反政府人士用錯了策略,他們照搬美國在其他國家用過的“顏色革命”劇本,用散播謠言的方式來侮辱和打壓警隊的做法,反而將警隊徹底推向對立面,并激發了警隊的士氣。
在大陸網民和香港愛國愛港市民的聲援下,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香港一線警察逆流而上,展現出勇毅承擔的精氣神,越戰越勇。
五
盡管如此,法官憑著主觀喜好和個人政治立場所留下的偏頗判例,造成的惡劣影響,還在繼續遺害社會。
涉嫌在今年7月1日用利器刺傷警員(上圖)的24歲男子,在襲警后當天深夜搭乘前往倫敦的航班準備潛逃。就在飛機即將起飛前,及時趕來的警方,登機將他抓捕(下圖)。
幾天后,警方又再拘捕涉嫌協助這名襲警兇手逃離香港的5男2女。
這7人年齡介乎24至71歲,有的幫助襲警男子買機票,有的幫他取家中的證件和現金,有的駕車載他去機場,有的幫忙傳遞警方消息,儼然已經形成一條有組織、有分工的襲警接應小組。
警方指,協助他人犯罪者,最高可判10年,并呼吁民眾提供更多線索。
襲警輕判、甚至無罪的案子,助長了多少人以身試法的“膽氣”。
(來源:昆侖策網,原載“峰銳觀察”微信公號【作者授權】;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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