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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法天|律師辯冤白謗天經地義,但要有法律人的底線
點擊:19736  作者:吳法天    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  發布時間:2020-06-20 08:07:30

 

口口聲聲說此類案件不能公開辯護詞,不接受媒體采訪,卻把辯護觀點不加甄別地拋出來,把一些容易引起誤導的觀點也拋出來,事實上已經對被害人造成了傷害不知道么?這不是為被告人一方引導輿論又是什么呢?事實不應該是由證據證明的嗎?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這跟律師表白說案情是事實的話也會和網民一樣痛恨嫌疑人,不會為他辯護,豈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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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看律師表面上風風光光,但社會上有相當一部分人對律師群體印象很不好,甚至有些人對律師的印象仍停留在像方唐鏡這樣的“訟棍”上。我也聽聞一些當事人跟我說此前律師的壞話,后悔遇到某些不負責任甚至根本沒有職業道德的律師。因此,律師自身的形象的崩壞,有時候不能完全怪輿論,的確需要自身恪守法律人的底線。

 

最近的富豪猥褻幼女案,本來不想置喙,但很多人說喜歡看我的點評,于是看了一下案件前因后果,以及審判長和辯護律師的公開表態,發現槽點確實很多。當然這里有對特定犯罪的司法解釋不夠明確,證據裁判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以及民眾對刑辯律師角色的誤解,但更大的問題是不同身份的群體對于事實的認知。

 

一年前的7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發布警情通報,“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9歲女童,已被采取強制措施”。根據當時媒體報道,2019年6月底,周燕芬借口“去迪士尼玩”,把朋友的女兒從江蘇帶到上海,入住一家五星級酒店,結果在這家酒店,“王振華對其中一名9歲女童實施了犯罪”。女童打電話回家,向母親哭訴。女童在在上海一家醫院進行檢查:陰道撕裂,構成二級輕傷。周燕芬到公安機關自首,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批捕王振華、周燕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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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上市公司的老總,花十萬塊錢讓人帶幼女過去,關起房門來,最后造成幼女陰道撕裂,說猥褻已經是輕了,因為房間里沒有監控錄像。但我詫異的是,律師主張的是“嫖娼”。王的律師,原來是上海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后來換成了兩位全國知名的刑辯大律師,據說王振華要求此前律師給他做無罪辯護,律師認為不能做無罪辯護,就主動退出了。據說后兩位的律師費非常高,高到平常律師無法望其項背,所以才有人憤憤不平地說,是“良心的價格”。其實這不是重點,重點是,他們對事實的認知是什么?

此案審判長在答記者問中明確表示,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經過事先預謀,由周燕芬制造條件,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輕傷二級),有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證人證言、監控視頻等證據可以證實,并形成完整證據鏈。王、周二人構成猥褻兒童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兩位大律師做的是無罪辯護,并在王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后,提出了上訴要求改判無罪。這是令很多人不能理解的。
 
普通民眾的信息來源通常是媒體報道,但媒體報道有時是不準確的,所以法律人必須關注關鍵的證據,證據沒有呈現的,就不能當做事實。那么,法官列舉的證據中,是否已經構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可以排除合理懷疑呢?
 
首先,被害人陳述,受害女孩是哭著打電話給媽媽告訴被性侵一事,并指認犯罪嫌疑人王振華,這是直接證據,但是這是孤證,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指認,如果沒有補強證據,是定不了的,萬一是誣陷呢?萬一是仙人跳呢?必須有其他證據。
 
其次看被告人供述。辯護律師說被告人沒有認罪,但也只是從字面意義上說沒有認罪。受害人的律師說,卷宗筆錄顯示,第一次,王振華說,他根本沒碰過這個女孩;第二次,他說他抱過這個女孩;第三次,他又說他把手放到女孩大腿上了;第四次,又承認自己親吻了女孩的臉,然后把這個女孩抱到大腿上了。警方曾反問他,你以前不是說自己沒動過這個女孩嗎?有經驗的刑辯律師都知道,被告人的話,不能全信,因為他也會騙你,得你自己結合證據作出判斷。
 
再看同案人供述。案發后,中間介紹人周燕芬主動投案自首,交待了一切罪行。法院最終認定周燕芬是自首行為,這意味著她不但是主動投案,而且是如實交待,沒有翻供。周燕芬不是受害人的母親,而是作為王振華的同案犯,也是他的情婦,其行為貫穿了王振華和受害女童之間的邏輯,其證言的證明力是比較大的。而且,王振華為此事兩次主動轉賬給周燕芬10萬元,更進一步佐證了真實性。
 
再看視聽資料。周燕芬帶兩個幼女進入五星級酒店后,王振華進入酒店和房間,這在證據種類里屬于電子數據。房間內雖然沒有監控,但外部監控視頻能證明王振華有作案的時間和空間,而且具有客觀性。那么就要看合理懷疑,是否存在王振華花10萬元找小女孩促膝談心,傳遞正能量的可能性?王振華本人辯解沒有猥褻,是否存在合理性?如果冤枉他,那在房間里他有可能對小女孩做什么合法的事情呢?
 
最后再看司法鑒定。上海的司法鑒定結果是女童處女膜破裂,構成二級輕傷。但這個證據也是爭議最大的。辯護律師就是拒不承認這份鑒定結果,甚至質疑是舊傷,與本案無關。律師說其他司法鑒定機構和專家對上海的門診記錄和司法鑒定意見,進行了書證審查和專家論證,得出了相反的結論。但是,這個所謂的“結論”,并不是鑒定意見,只是某些專家的個人觀點,連證據都算不上。而且,如果二級輕傷沒有推翻,那我認為這屬于情節惡劣,五年不算頂格,而是太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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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位辯護律師,我在現實生活中都有交集。前一位,刑辯之余酷愛攝影,十幾年前我最好看的一張照片,就是出自他手。后一位,算是老鄉,曾在北京有過一次餐敘,雖然餐后對其代理的一起公案發生了不愉快的爭論,但還是保持著起碼的尊重。兩位律師早年名動江湖,見過大世面,代理過的案件也都是熱門案件。但我作為一位刑辯律師,也不大理解他們介入本案的目的,是真的為了辯冤白謗的正義而戰嗎?
 
任何人都有獲得辯護的權利,即使罪大惡極,也應當獲得公平公正的審理。正是認同這一點,我們有時會為了涉黑案件做辯護,有時會為了殺人犯做辯護,但我認為最基本的前提,應該是尊重證據,尊重事實,也尊重法律精神。這個現實社會,誰擁有財富,擁有社會資源,就可以獲得更好的法律服務。但我們學習法律的初衷,并不是為有錢人服務,而是要為公平正義服務。難道不是嗎?
 
我也接過一些有爭議的案件,甚至被認為是為壞人辯護。但接案之前,我都是猶豫再三,最起碼會有基本的底線,那就是用證據說話,絕不把黑的說成白的,白的說成黑的。所以我在接受勞榮枝家屬的委托后,僅從程序上提出阻礙律師會見違法,尚未涉及實體部分,她最后有沒有參與犯罪,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參與犯罪,應該由證據說了算。律師的參與,應在最大限度上防止冤假錯案,促進司法公正,而不是超越事實和法律給委托人辯護,更不用也不必給自己代理的當事人的人品背書。萬一當事人的人品靠不住,豈不是連自己也搭進去?

我不知道,陳大律師在“聲明”中指出“被告人從來沒有認供”是想表明本案零口供嗎?但被告人是否有認罪供述,根本不影響定罪啊。這也正說明本案中不存在刑訊逼供、屈打成招吧?然后,陳大律師是如何得出“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這樣的結論的?即使是被告人本人說的,那也不一定代表就是事實啊?你又沒有幾十年陪伴左右,對其生活細節實行全程監控,更無從得知其內心是否齷齪,何必把話說得這么滿?辯護律師又是怎么從“被告人進房間與被害人獨處時間是13分鐘”得出作案時間僅有五分鐘,依據是什么?就算5分鐘,不足以構成猥褻嗎?

僅僅從辯護的角度而言,這些都不足以構成有效辯護,因為根本沒有從“合理懷疑”的角度提出,這樣的辯護意見,如果采納才怪。尤其是專家意見那一段,簡直是混淆視聽。哪怕你去找再多的機構再多的專家,如果只是專家意見或咨詢意見,只能代表個人的主觀認為,連鑒定意見都算不上,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律師怎么會不知道呢?對原鑒定意見最強有力的質疑應該是重新鑒定,并且有完全不一樣的結果,而不是張磚家怎么說李磚家怎么說,即使傳喚他們到庭,也只是專家輔助人而已啊。那么,口口聲聲說此類案件不能公開辯護詞,不接受媒體采訪,卻把辯護觀點不加甄別地拋出來,把一些容易引起誤導的觀點也拋出來,事實上已經對被害人造成了傷害不知道么?這不是為被告人一方引導輿論又是什么呢?事實不應該是由證據證明的嗎?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這跟律師表白說案情是事實的話也會和網民一樣痛恨嫌疑人,不會為他辯護,豈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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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前我在臺灣讀到一本書,《哈佛新鮮人》,站在法學院新生的角度思考法律人的社會責任。哈佛大學法學院初期過于注重法律技巧的教育,忽視了法律職業倫理的教育,以至于有人譏諷“哈佛法學院的存在,是麻省一件不光彩的事。”因為精英教育的弊端,就是過于注重為有錢人服務,做律師也千方百計為高端客戶服務,而不講社會責任。哈佛法學院在反省中意識到,除了專業技能外,應該注重對法律人社會責任的引導。我當時寫過一篇文章,也反思過,難道學法律十年寒窗,就是要為大公司、大老板服務?難道不應該出于公義為底層百姓、無權無勢的人說話?
 
也同樣是十幾年前,一幫法律精英搞出個什么嫖宿幼女罪,意思是嫖的時候不知道是幼女,不算強奸。當時是蘇力老師寫了一篇文章,站在受害人的角度說這樣不對,然后一幫人罵他。回過頭想想,受害人都是窮人家的孩子,精英立法,真沒人替她們說話。猥褻女童,本身在立法上就因為受害者群體沒有足夠的發言權,而使法定刑偏輕,頗受詬病。若在司法階段,還會因為占有資源的不同,使得富豪可以獲得更好的辯護,更容易脫罪,會不會加劇這種不公平?而這公平,是整個社會的底線。本案所透露的律師倫理問題,也值得所有法律人深思。


(來源:昆侖策網,原載“天下說法”微信公號【作者授權】,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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