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清朝光緒年間重建北京頤和園所用經費,古今史家都有比較一致的共識,乃慈禧太后移用的海軍經費。據梁啟超回憶,光緒二十五年(1899),梁啟超當年“吾嘗游頤和園,見其門柵內外皆大張海軍衙門告示。同游之人,皆竊竊焉驚訝之。謂此內務府所管,與海軍何與?而豈知其為經費之所從出也。”然而,近讀《清朝野史大觀》,卻發現頤和園重建經費中還有一筆被史家忽略的“賣官錢”。
據史載,光緒七年(1882),閻敬銘任戶部尚書。閻敬銘是我國歷史上為數不多的理財專家,有“救時宰相”之稱。閻敬銘上任第一天就親自看帳問帳,查了賬目再查“三庫”。據《清朝野史大觀》記載,以前戶部的舊習慣是,每年年終時,戶部都要統計記錄收支情況,當然只是記載正常渠道的款項。其他的如每年查抄沒收的款項、罰收的款項、改變價格所得的款項等,都不記載入冊上報。這樣做,一是害怕正常開支的款項中有虧損的部分,這樣可以用這些款項收入來彌補虧損的部分。二是朝廷和管理國庫的官吏,可以從這里貪得一點錢財。于是,閻敬銘將國庫中積累的錢款,包括那些多余的款項,無論錢款多少,全部記入冊子上報。這些雜收的款項合在一起,多報了七百萬兩銀子的數額。
慈禧太后看到這份冊報“大喜,遂有興復圓明園之意”。慈禧修建圓明園等皇家園林之意久矣。咸豐十年(1860)九月,英法聯軍占領北京城,將圓明園以及附近的暢春、清漪、靜明、靜宜等皇家園林都焚為一片廢墟。咸豐十一年九月,慈禧太后以垂簾聽政的名義登上了最高統治者的寶座,便處心積慮想要修復已被焚毀的皇家園林。她的幾次籌集修建費授意,都遭到大臣們竭力反對。這回,慈禧手里有錢了,又下了修復圓明園的決心。這時,有人上奏說,修復圓明園需要三千多萬兩銀子,那還不如在萬壽山修建另一個花園,萬壽山地方大而且風景比圓明園還好,估計只要一千多萬兩銀子就夠了。于是,慈禧太后決定修建頤和園。她利用人們要求創辦海軍抵抗外患的愿望,以辦海軍之名,行修清漪園之實。目的無非有二:一為使自己有一個頤養天年之地,二為自己六十大壽興建一座舉行慶典之所。
修建頤和園要用多少錢?據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王道成教授推算,頤和園修建經費當在五、六百萬兩之間。另據《清朝野史大觀》記載:頤和園建成后,園中設電廠、小鐵道、小汽船,每一處還配備了總辦、幫辦等人員數十人,“每日園用萬二千金也”。這樣計算,修建費加之日常費用將是一筆巨大的費用。王道成教授分析了頤和園經費的主要三個來源。一是從海軍經費中撥給。據奕劻奏折中說:“頤和園自開工以來,每歲暫由海軍經費內騰挪三十萬兩,撥給工程處應川。”二是海軍巨款息銀。由各地籌銀260萬兩,匯存生息。三是海防新捐墊款。光緒十五年,海軍衙門因籌款緊要,奏準將黃河鄭州段河工捐停止,仍改為海防捐,以“挪墊”來存津生息并陸續提解歸款。
據《清朝野史大觀》記載,修建頤和園經費也是三筆來源。一是“設海軍衙門,以每年提出之海軍經費二百萬兩為修園費”;二是“又開海軍報效費,實銀七千兩,作為一萬”;三是“以知縣即選,又得數百萬,亦歸入修園費”。從這段史料來看,當時已經設立了海軍衙門,每年從海軍經費中提取二百萬兩銀子,作為修建頤和園的費用。同時又把各地捐給海軍的款項作為建園經費,有現錢七千兩銀子,充作一萬兩銀子上交。以上兩筆經費來源與王教授提供的史料說法并不一致,或許有統計方法不一致的問題。本文關注的是這段話:“以知縣即選,又得數百萬,亦歸入修園費。”這就涉及到了清朝時期的捐納制度,說白了,也就是“買官賣官”制度。
所謂捐納,是指封建朝廷向自愿報捐人出賣官爵封典的制度。清代的捐納制度分常例和暫例兩種,由賑災而開辦的捐納屬于暫例,也叫大捐,多是遇到重大的軍事行動,或河工、賑災等需要巨額款項而特開的限期捐例。在暫開的事例中,最突出的是捐實官。雍正時開“武職捐”,乾隆時訂立“常例捐納”,不僅作為一項正常制度,而且將賣官“明碼標價”。如果說,清前期賑災辦理捐納還限于虛銜、封典之類,那么,到同治、光緒年間,收捐已不再限于虛銜、封典,實職也在收捐之列了。
據史料,同治十年(1871),直隸全境受災,天津尤甚。時任直隸總督的李鴻章上折懇請朝廷允準開局辦捐:“除道、府、州、縣不準捐外,其余實職亦可準捐”,以此來鼓勵捐納,增加報捐人數,以救燃眉之急。此例一開,各地立即起而效之。光緒二年(1876),福建水災,福建將軍、巡撫等聯銜上奏,請照天津成案辦理賑捐,并準收實職,他們的理由竟是“不準捐實職,捐數實難踴躍”。光緒三年,晉、豫、直、陜等華北諸省大旱。山西巡撫上奏清廷,請照天津賑案辦理賑捐,并“請仿照閩省賑案,飭部頒發實職、虛銜、封典空白執照兩千張”。光緒四年,河南巡撫也奏請援例辦捐并推廣捐局到安徽、江蘇、江西、浙江、廣東等省。這次賑災中,晉、豫、陜三省辦捐遍及全國18省,僅災況最重的山西省就遍設捐局于江蘇、浙江等14個省份。
同治、光緒年間,買個官做要花多少銀子呢?據閻崇年先生研究,乾隆三十九年時,郎中五品官銀9600兩,主事六品官銀4620兩,道員四品官銀16400兩,知府四品官銀13300兩,同知五品銀6820兩,知縣七品銀4620兩,縣丞八品銀980兩。后來官捐多了,價錢就落了。到光緒二十六年時,郎中2073兩,主事1728兩,道員4723兩,知府3830兩,同知1474兩,知縣999兩,縣丞210兩。
那么,哪些人來賣官呢?當然是富人。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土地買賣的頻繁,清代商人和庶民地主增多,這些在經濟上日益強大起來的地主、商人和高利貸者,政治上必然提出參政要求。捐納制度恰恰適應了他們的參政要求。捐例廣開,“官多如鯽”“花翎紅頂,幾遍城市”,以致捐員成份復雜,吏治嚴重敗壞。當時有識之士一片譴責:捐員中甚且有“一竊不通,徒以銅臭熏天,得以列名士版者”;“赳赳武夫,以軍功廁秩者,來歷多不可問;空白札付,李戴桃姜者往往而有;入貲為仕者,身家難說清白”;“此輩原系白丁,捐納得官,其心惟思撈其本錢,何知有皇上之百姓”!
頤和園修建費中的那一大筆“賣官錢”為數不小,值得史家深入研究一番。透過這筆“賣官錢”,可見清政府政治腐敗,生活糜爛,已經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它的崩潰已只是時間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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