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毛澤東批示學習推廣“楓橋經驗”60周年暨習近平指示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20周年。作為中國基層社會治理的一面旗幟,“楓橋經驗”凝結著中國共產黨人帶領人民創新社會治理的探索,歷經時代淬煉而不朽,迸發出穿越時空的旺盛生命力。
位于浙江省諸暨市的“楓橋經驗”陳列館珍藏著一份批示,上面寫著“應提到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經過試點,推廣去做”。這是毛澤東1963年11月22日的親筆批示。該批示中的“諸暨的好例子”指的是“楓橋經驗”。這個經驗最基本的一條就是發動群眾,通過說理斗爭,制服敵人,把“一個不殺,大部不捉”的內部肅反方針推廣到用來處理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揭發出來的有破壞活動的地、富、反、壞分子。(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年譜1949—1976第五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283頁)
◆浙江省諸暨市的“楓橋經驗”陳列館中,可以看到當年毛澤東批示“楓橋經驗”的文件。
上世紀60年代,新中國遭受嚴重的自然災害,經濟步履維艱。周邊國家暗流涌動,臺灣當局鼓噪“反攻大陸”并派遣多股武裝特務偷渡大陸。在這樣的背景下,社會上極少數人出現了浮躁、不安分的心思。1963年5月7日至11日,中共中央在杭州召集有部分大區書記參加的小型會議,決定重新組織革命的階級隊伍。5月18日,周恩來在中南海主持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通過了全國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的指導文件。
伴隨著浙江諸暨縣楓橋區成為社會主義教育的試點地區,有的基層干部和少數群眾認為,逮捕一批,批斗一批,矛盾上交,將很快打開局面。但這樣的說法很多人不同意。最后在省委工作隊開展的要文斗不要武斗的辯論后統一了思想。首先以生產隊為單位,全體社員參加,對四類分子進行普遍評審。對少數不低頭認罪的四類分子,以大隊為單位進行斗爭。但在斗爭中堅持擺事實,講道理,不打不罵,而且允許申辯。一場面對敵人的說理斗爭在楓橋大地拉開帷幕。最后,楓橋區沒有逮捕一個人,就制服了有違法行為的四類分子。
196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向全黨發出《中共中央關于依靠群眾力量,加強人民民主專政,把絕大多數四類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同時轉發《諸暨縣楓橋區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開展對敵斗爭的經驗》。一場轟轟烈烈的學習、推廣“楓橋經驗”的高潮在全國各地掀起。
毛澤東歷來重視基層建設
“楓橋經驗”是從基層黨組織和干部群眾的日常工作中誕生的創新經驗,特別是基層群眾創造的鮮活經驗,是黨的群眾路線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在基層的生動體現。毛澤東對“楓橋經驗”如此關注和重點推廣,主要的就是看到了這一點。
毛澤東歷來重視基層建設。他早在《井岡山的斗爭》一文中就精辟地總結道:“紅軍所以艱難奮戰而不潰散,‘支部建在連上’是一個重要原因。”關于蘇區建設,毛澤東強調村的組織與領導應成為極需注意的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了,村民就可以像網一樣組織于蘇維埃之下,去執行蘇維埃的一切工作任務,這是蘇維埃制度優勝于歷史上一切政治制度的最明顯的一個地方。
1956年以后,毛澤東更加注重發現和推廣方方面面的基層創新經驗。1958年夏天,毛澤東到河南新鄉、襄城、長葛、商丘等地調研,新鄉縣七里營“人民公社”的名稱和經驗引起了他的關注并給予肯定。值得一提的是,“人民公社”的名稱,是新鄉縣七里營人到浙江諸暨縣農場參觀后得到的啟發。雖然“人民公社”有其歷史的局限性,但當年黨領導人民在艱辛探索中創造的“楓橋經驗”,則充分發揮了黨的政治優勢,依靠基層組織和廣大群眾,最大限度地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中。這是新中國社會基層管理探索中一個頗具中國特色的成功范例。
這一時期的城鄉社會基層建設的發展,使老百姓體會到了“人民當家做主”的種種好處。盡管當時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不高,但老百姓從親身經歷中感受到,共產黨是代表他們根本利益的,人民政府是真心實意為他們辦事的。因此,這一時期盡管外有強敵威脅,內有種種困難,但民心是齊的,人民群眾始終不渝地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整個社會也是穩定和可控有序的。
“文革”期間,“楓橋經驗”受到沖擊并一度中斷。1970年12月11日,第十五次全國公安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在傳達了毛澤東關于“對公安工作要一分為二”的指示后,與會者興奮不已。1971年春,中共中央批轉《全國第十五次公安工作會議紀要》,給全國公安機關和“楓橋經驗”正了名。這個紀要重新肯定“楓橋經驗”是“依靠群眾專政的好典型”。
1973年紀念“楓橋經驗”10周年成了重振“楓橋經驗”的一個良好契機。公安部也專門派員來考察,還特意將公安部政治部一位副主任留下,幫助當地調查總結恢復發展“楓橋經驗”的工作。這也成了以后“楓橋經驗”發展過程中的一個慣例,就是逢五逢十周年慶之前,浙江都要結合實際工作,與時俱進地總結和創新“楓橋經驗”。
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楓橋對經過長期有效改造、表現好的四類分子摘帽,并總結了摘帽工作經驗。省公安廳黨委就此向省委、公安部作了專題報告,在全國引起很大反響。改革開放后,楓橋堅持專群結合,群防群治,預防化解矛盾,維護社會治安,成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典型。進入新世紀,浙江在全省范圍內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使其逐步形成了深化平安建設、維護和諧穩定、推動科學發展的成功經驗。
1998年,“楓橋經驗”迎來了35周年紀念日。在紀念會議上,楓橋本地的黨委政府以20年的改革開放實踐探索,向來賓們端出了一份名為“四前”的社會綜合治理方案。“以‘四前’為核心的新時代的‘楓橋經驗’在楓橋一地的運行,總體的目的還是圍繞著毛澤東主席在1963年給予‘楓橋經驗’的使命:矛盾就地解決和不上交。”(趙義:《楓橋經驗:中國農村治理樣板》,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11月第72頁)
2003年,時任浙江省委書記的習近平指示,要充分珍惜“楓橋經驗”,大力推廣“楓橋經驗”,不斷創新“楓橋經驗”。從此“楓橋經驗”開始向更高水平治理轉型。
毛澤東歷來強調“少捕少殺”
諸暨縣楓橋區沒有逮捕一個人,就制服了有違法行為的四類分子的事實,立刻引起歷來強調“少捕少殺”“一個不殺,大部不捉”的毛澤東的高度關注。“(1963年)11月21日晚上,聽取汪東興匯報謝富治準備在第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的發言稿的主要內容,毛澤東說:題目很新鮮,既然拿來了,我還是看看,但可以先講,不必等我。22日,閱謝富治的發言稿后批示:‘富治、彭真同志:此件看過,很好。講過后,請你們考慮,是否可以發到縣一級黨委及縣公安局,中央在文件前面寫幾句介紹的話,作為教育干部的材料。其中應提到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經過試點,推廣去做。’”(《毛澤東年譜1949-1976第五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283頁)由此可見,“楓橋經驗”真正體現了毛澤東斗爭哲學的初衷。
◆楓橋派出所和公社干部共同探討幫教工作。
抗戰時期,毛澤東在1940年12月25日所作的《論政策》一文中的“關于鋤奸政策”部分中提到,“決不可多殺人,決不可牽涉到任何無辜的分子。對于反動派中的動搖分子和脅從分子,應有寬大的處理。對任何犯人,應堅決廢止肉刑,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對敵軍、偽軍、反共軍的俘虜,除為群眾所痛惡、非殺不可而又經過上級批準的人以外,應一律采取釋放的政策。”“惟有實行上述各項策略原則和具體政策,才能堅持抗日,發展統一戰線,獲得全國人民的同情,爭取時局好轉。”(《毛澤東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767頁、769頁)
延安整風期間,1943年7月,毛澤東在棗園同綏德專員袁任遠談話,詢問綏德搞“搶救運動”的情況。毛澤東反復講:不要搞逼供信,你逼他,他沒有辦法,就亂講,講了你就信。然后,你又去逼他所供出的人,那些人又講,結果越搞越大。我們過去在肅反中有很沉痛的教訓。我們這次無論如何不要搞逼供信,要調查研究,要重證據,沒有物證,也要有人證。不要聽人家一說,你就信以為真,要具體分析,不要輕信口供。對于有問題的人,一個不殺,大部不捉。殺人一定要慎重,你把人殺了,將來如有證據確實是搞錯了,你雖然可以糾正,但人已死了,死者不能復生,只能恢復名譽。另外,也不要隨便捉人,你捉他干什么,他能跑到哪里去。(《毛澤東年譜1893-1949》(修訂本)中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519頁)
1948年1月,毛澤東在《關于目前黨的政策中的幾個問題》指出:“必須堅持少殺,嚴禁亂殺。主張多殺亂殺的意見是完全錯誤的,它只會使我們黨喪失同情,脫離群眾,陷于孤立。”1948年2月,在《新解放區土地改革要點》中,他又重申:“必須嚴禁亂殺,殺人愈少愈好。”
1950年6月6日,毛澤東在黨的七屆三中全會上指出:“必須堅決地肅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務、惡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這個問題上,必須實行鎮壓與寬大的政策,即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的政策,不可偏廢。”1951年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中,毛澤東進一步提出:“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錯誤;凡介在可殺可不殺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殺,如果殺了就是犯錯誤。”毛澤東還提出了嚴格的死刑審批復核程序和死刑緩刑的思想。而“死緩”這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刑名,是毛澤東親自提出來的。
在殺人這個問題上,毛澤東還注意以蘇為鑒,提醒大家不要犯斯大林的錯誤。在1956年9月黨的八大期間,毛澤東在同外國黨代表團的談話中指出:關于斯大林犯錯誤的原因,我覺得有歷史的、社會的根源。如捉人、殺人、刑訊逼供均是封建主義的。在資本主義社會也有,但較少。蘇聯當時所處的政治環境,如受到外國包圍也是原因,但借口說因為受到敵人的包圍就得大批捉人殺人,那么同樣是在封建主義發達、資本主義不發達的俄國,列寧在世時殺人就少。我們中國也是封建社會,但殺人也少。列寧受到的包圍不比列寧去世以后所受到的包圍更厲害些嗎?我們在江西時,在延安時,敵人的包圍也很厲害的。但是我們那時就已經糾正了錯誤。(楊勝群 陳晉主編:《五十年回望》,三聯書店2006年9月第279-280頁)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文革”那樣的特殊年代,在對待殺人的問題上,毛澤東堅持一貫立場,沒有任何松動。1969年6月30日,毛澤東在南昌聽取江西省革委會和省軍區的負責人匯報工作情況。當匯報到清理階級隊伍時,毛澤東說:清理階級隊伍要搞,要抓緊,不可不清,要清少數人,但要慎重。最好不殺人,少抓人。抓人,是指敵人,也只是對現行反革命,殺人、放火、放毒的,確有證據的。(《毛澤東年譜1949-1976第六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258-259頁)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把堅持“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2021年工作要點,表明“少捕慎訴慎押”從司法理念上升為黨和國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為配合這“歷史性的一躍”,最高檢察院發布了文章《從黨的光輝歷史看“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文章寫道:“……‘凡是可捕可不捕的,都要堅決不捕’這句話的出處在哪里?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同志認為源自‘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其實,這句話最早出自1962年初,毛澤東同志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即‘七千人大會’)上的講話。毛澤東同志在會議上一共講了六點意見,最后一個意見是‘團結全黨和全體人民’。在這個部分,毛澤東同志特別指出,‘有一個捕人、殺人的問題,我還想講一下’,‘凡是可捕可不捕的,可殺可不殺的,都要堅決不捕、不殺’。最后強調‘人要少捕、少殺’。其實,認真學習黨史就會發現,這并不是毛澤東同志首次強調‘少捕少殺’的問題,也不是單純從刑事司法角度要求‘少捕少殺’。眾所周知,統一戰線是我黨的一大法寶。正如毛澤東同志所言,‘什么是政治?就是把我們的人搞得多多的,把敵人的人搞得少少的’。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是為了爭取最大多數人的支持,從團結全黨和全體人民角度,從厚植黨的執政基礎角度,從講政治的角度提出的司法要求。”
“楓橋經驗”前后,毛澤東就法治建設強調了些什么?
毛澤東始終將法治建設作為中國革命和建設的一個重要問題來思考。新中國成立后,他在廢除國民黨偽法統的基礎上,領導中國人民開啟了新中國法治建設的新紀元。他領導制定了《婚姻法》《工會法》《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他主持起草了共同綱領、1954年憲法和其他幾部憲法性法律,等等。他還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治思想。總之,毛澤東對新中國法治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毛澤東法治思想最鮮明的特點是實事求是,以人為本,從中國國情出發。
1958年8月24日,毛澤東在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各協作區主任會議上說:“法律這個東西,沒有也不行,但我們有我們這一套,調查研究,就地解決,調解為主。不能靠法律治多數人,多數人要靠養成習慣。”(《毛澤東年譜1949-1976第三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421頁)這段話簡明扼要但內涵豐富:在首先肯定法律作用的基礎上,提出了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工作新思路。“調查研究”歷來是毛澤東倡導的工作作風。法治工作注重調查研究,才能防止冤假錯案的產生。“就地解決”體現了法治的效率。“調解為主”實際上就是講事實擺道理,進行說理斗爭。“依靠群眾就地化解矛盾”的“楓橋經驗”的出現,正符合毛澤東的“調查研究,就地解決,調解為主”的法治思想。
至于那些證據確鑿而被刑事處分的犯罪分子,毛澤東始終相信人是可以改造的。依法懲處不是目的,通過群眾性的教育改造使違法違紀人員改過自新是目的。既要注重發揮法律的威懾懲治功能,又要注重執法中的人文關懷,從而達到“不能靠法律治多數人,多數人要靠養成習慣”的目的。
◆浙江諸暨縣楓橋區干部群眾在社會主義教育中創造的“依靠和發動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的做法,得到了毛澤東同志的肯定。從此,“楓橋經驗”走向全國,花開神州。
1962年3月22日,毛澤東在聽取謝富治、汪東興關于公安工作的匯報時指出:殺人要少,殺一個人就要牽涉到他的親屬,這些人的工作不好做。我們要少殺人,留下來勞動改造。要訓練干部,主要是教育基層公安干部懂得政策,懂得我們對敵人的政策。刑法需要制定,民法也需要制定,沒有法律不行,現在是無法無天。不僅要制定法律,還要編案例,包公、海瑞也是注重親自問案,進行調查研究的。謝富治、汪東興匯報說,現在想把殺人和判刑的批準權控制得更嚴一些,凡判無期徒刑以上的要由中央審批。毛澤東說:可以,控制嚴一點好。(《毛澤的年譜1949-1976第五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93-94頁)
1963年11月15日,毛澤東在會見阿爾巴尼亞總檢察長切拉等外賓時說:對付反革命分子,對付貪污浪費分子,單用行政的辦法和法律的辦法是不行的,要依靠群眾的力量。檢察院、法院和公安部門,同黨的工作、同群眾的工作配合起來,這樣比較好一些。比如講,鋪張浪費、貪污分子,一般說靠行政的辦法是整不好的,他們就是怕群眾,叫作上下夾攻,他們就無路可走了。要隔幾年就整頓一次。對待這些人,我們主要不靠捉人殺人,主要靠批評教育,就是用教育的方法改造人。我們相信依靠群眾是可以把他們教育改造好的。至于少數分子,那是要抓起來的,但也是采取教育的方法進行改造。我們第一要相信人是可以改造過來的,在一定的條件下,在無產階級專政的條件下,一般說是可以把人改造過來的,只有個別的人改造不過來。對個別屢教不改的人,那我們只好把他長期養下去,把他關在監獄的工廠里工作,或者把他們的家屬也搬來,有些刑滿了不愿意回去的,就把家屬也接來,安置就業。(《毛澤東年譜1949-1976第五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281-282頁)
1964年1月1日,毛澤東閱謝富治1963年12月30日報送的中共公安部黨組1963年第三次綜合報告。報告說:自五月杭州會議提出要把地、富、反、壞分子中間的絕大多數人改造成為新人的任務以后,半年多的實踐證明,基本上實行“一個不殺,大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捉”,依靠群眾力量把絕大多數的四類分子改造成為新人的方針,是完全正確的、必須的和可能的。城市中如何執行上述方針,我們正在摸索。毛澤東批示:“報告已看過,很好。”(《毛澤東年譜1949-1976第五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300頁-301頁)
同年4月28日,毛澤東在杭州同江華、霍士廉、林乎加、謝富治談話。首先聽取謝富治匯報服刑人員的勞動改造問題。毛澤東指出:究竟是人的改造為主,還是勞改生產為主,是重人還是重物,還是兩者并重?有些同志就是只重物,不重人。其實,人的工作做好了,物也就有了。做人的工作,就是不能壓服,要說服。(《毛澤東年譜1949-1976第五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343頁)
同年8月12日,毛澤東在北戴河一號樓聽取謝富治、徐子榮、汪東興匯報公安工作。匯報到勞動改造問題時,毛澤東說:就是應該把人當人,反革命分子也是人嘛。我們的目的是把他們改造好,改造應當作為第一位。做好人的工作,使他們覺得有個奔頭,能夠愿意改造,生產當然也會好的。(《毛澤東年譜1949-1976第五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383頁)
1965年9月28日,毛澤東在會見阿爾巴尼亞內務部代表團談到勞改工作時說:我們還有缺點,主要是我們干部的政策水平不高。勞改農場總的方向是改造他們,思想工作第一,工業農業的收獲多少、是否賺錢是第二位的。過去許多地方把它反過來了,把思想工作放在第二位,甚至很薄弱。(《毛澤東年譜1949-1976第五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531頁)
2022年7月28日,國家司法部官網發表文章稱:毛澤東改造罪犯思想,是在馬克思列寧主義和中國傳統文化的基礎上,與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實踐結合而形成與發展的。它提出了“人是可以改造的”總指導原則,確立了無產階級改造人類社會的歷史使命,并明確了“思想改造第一,勞動改造第二”的人道主義感化方法。我國監獄工作要更好地繼承與發展毛澤東改造罪犯思想,不斷豐富與完善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獄管理制度。
今天,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法治建設進入了新時代。無論是“人是可以改造的”的指導原則,還是“楓橋經驗”的旗幟作用,都在與時俱進。特別是“楓橋經驗”,在其誕生之日起就秉承“人是可以改造的”理念。因此,自毛澤東親自推廣“楓橋經驗”后,“楓橋經驗”歷久彌新。正如2023年3月一家官方媒體發表的文章標題所言:《毛澤東親筆批示,習近平反復強調,這一經驗為何重要?》。
作者: 胡新民;來源: 黨史博采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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