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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榮列最高法院審判指導案例(大事簡介)
點擊:3005  作者:綜合    來源:昆侖策研究院  發布時間:2018-12-21 10: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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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19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第19批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其中,《“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入選。最高法認為該案推動了英烈保護法的出臺,弘揚了保護英雄的社會正氣,對類似案件的審判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


從2013年洪振快起訴郭松民、梅新育開始,昆侖策研究院就積極介入,多次召開研討會,分析案情,支持訴訟。在郭、梅勝訴之后,又積極推動“狼牙山五壯士”后人起訴洪振快,并積極支持趙小魯律師代理此案,支持研究院副院長王立華作為訴訟代理人,昆侖策研究院在推動“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取得積極結果方面發揮了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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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

大事簡介

 

(一)

 

2005年3月27日,網民“天狐行空”在西祠胡同社區發貼:《藝術的真實與生活的真實:我所知道的“狼牙山”和“五壯士”的故事》,文章說: 1、跑上絕崖是迷了路,而非為了掩護大部隊轉移而故意把敵人引向絕壁;2、是拼不過敵人不小心倒退摔下了懸崖而非故意跳下。這是目前發現的、最早的全盤顛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的謠言。

 

(二)

 

2005年3月28日,上述造謠貼發布一天后,在一個取名為“熱血漢奸→漢奸殺龍”網上論壇里,有一個網名為“不想做中國人”的人,以《暴笑!狼牙山五壯士的真相!!》為題,對謠言增添了大量新的惡毒歪曲污辱的內容。

 

(三)

 

2005年3月29日,多個海外fa lu功網站率先呼應轉載。

 

(四)

 

2013年8月27日,廣州網民張廣紅(@拈花笑評223)在微博中,把這個惡毒謠言改頭換面后發出。內容如下:“老師袁騰飛拍‘狼牙山五壯士’電影,編劇邢野去當地了解實情,村民說:這5人只不過是幾個散兵游勇土八路,來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幾人手上有槍,村民們也不敢惹。后來有人想出了個辦法,偷偷地把他們的行蹤告訴日本人。日本人就來圍剿了。村民故意引5人絕路逃跑。”

 

該謠言網上傳播后,引起了網民和全社會的極大憤怒。

 

(五)

 

2013年8月29日,廣州越秀區公安分局將信息發布人張廣紅抓獲。張承認自己虛構信息、散布謠言的違法事實。越秀區公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一項及第11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張廣紅處以行政拘留7日,收繳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1臺。

 

(六)

 

2013年9月2日,在張廣紅被抓3天后, “天狐行空”在“西祠胡同孔子圣學”社區解釋說:“此文復制于一位軍旅作家在網易的博文以佐證主文。但剛才我點擊標題鏈接卻發現原文已被刪除,不能打開鏈接。但版權仍歸原作者,特此說明。”此人做賊心虛,不敢承認自己是始作俑者了。

 

(七)

 

2013年9月9日,張廣紅被抓捕不到10天,“歷史學者”洪振快公開進行聲援,炮制出《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一文,在《財經網》公開發表,并迅速被《共識網》等多個網站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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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2013年9月10日,洪振快的文章發出后,“天狐行空”顯然受到鼓舞,在“西祠胡同孔子圣學”社區,重發了最初由他編寫的謠言《藝術的真實與生活的真實:我所知道的“狼牙山”和“五壯士”的故事》。在最初的謠言中,他自稱是保定工作組的干部,現在又自稱是“狼牙山五壯士”所在部隊的人員。

 

(九)

 

2013年10月30日,廣州市公安局對張廣紅申請的行政復議作出決定,維持越秀區公安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

 

(十)

 

2013年11月13日,張廣紅向越秀區法院起訴公安局。

 

(十一)

 

2013年11月,與張廣紅起訴廣州市公安局的同時,洪振快在自己任執行主編的《炎黃春秋》月刊,登出自己撰寫的文章《“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編輯為同為《炎黃春秋》執行主編的黃鐘。文章對“狼牙山五壯士”進行全面貶損抹黑,激起網民的極大憤慨和怒斥。

 

(十二)

 

2013年11月23日,網民鮑迪克發布微博:【炎黃春秋:狼牙山五壯士曾拔過群眾的蘿卜】,并附上《炎黃春秋》刊出的《“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一文鏈接。洪振快貶損妖魔化“狼牙山五壯士”的文章,開始變成一些人認識歷史的依據。

 

同日,梅新育轉發鮑迪克上述微博,并對貶損污辱“狼牙山五壯士”的行為進行憤怒評論:“《炎黃春秋》的這些編輯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腸啊?打仗的時候都不能拔個蘿卜吃?說這樣的作者和編輯屬狗娘養的是不是太客氣了?”

 

同日,郭松民轉發鮑迪克、梅新育的上述微博,并把誣蔑“狼牙山五壯士”的行為與反對歷史虛無主義聯系在一起評論:“反對歷史虛無主義,不動這幫狗娘養的就是笑話!”

 

(十三)

2013年11月29日,時任《炎黃春秋》執行主編的黃鐘、洪振快,委托北京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飛,分別向梅新育、郭松民發出律師函,提出道歉、賠償等要求,并以起訴相威脅。

 

(十四)

 

2014年2月13日,越秀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張廣紅的訴訟請求及賠償請求。時隔不久,張廣紅以“一審罔顧本案事實,草率駁回上訴人的訴請,依法應當予以糾正;被上訴人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十五)

 

2014年3月11日,黃鐘、洪振快起訴商務部研究員梅新育,豐臺法院立案。

 

(十六)

2014年4月4日,黃鐘、洪振快起訴時任《國企》雜志社研究部主任郭松民,海淀法院立案。由于郭松民的不妥協立場,洪振快等對郭松民的索賠金額超過梅新育一倍。

 

(十七)

 

2014年5月26日和28日,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和海淀區法院,分別向梅新育和郭松民發出通知,定于6月3日、4日分別開庭,引起極大社會反響。梅、郭兩人認為,準備應訴時間太短,來不及搜集證據,要求推遲開庭時間。此后由于不明原因,豐臺區、海淀區法院沒再通知開庭時間。

 

(十八)

 

2014年12月30日,黃鐘、洪振快發表辭職聲明。稱:“因不同意陸德先生履新時強調‘政治紀律’,也不能認同近段時間雜志社內民主機制多遭破壞、同人辦刊精神式微,我們已辭去《炎黃春秋》執行主編一職。今后我們的言行將只代表個人,與《炎黃春秋》無關。”

 

(十九)

 

2015年1月4日,洪振快發微博:“【楊子榮是怎么死的】1947年2月23日,偵查英雄楊子榮在剿匪戰斗中犧牲。楊子榮是怎么死的?原來是戰斗前一天晚上用豬油擦槍,導致攻擊匪窩的關鍵時刻,槍被凍住,未能打響,被孟老三(真名孟恫春)一槍打死。孟老三后來還活著。”洪振快微博中引用的情節,據說是一個已經死去的叫孟老三的土匪說的。在貶損污辱“狼牙山五壯士”的同時,又把黑手伸向解放軍著名剿匪英雄楊子榮。

 

(二十)

 

2015年5月4日,北京市海淀區和豐臺區法院分別通知郭松民和梅新育,決定于5月12日和13日,分別在海淀區和豐臺區法院開庭。

 

(二十一)

 

2015年5月12日和13日,北京市海淀區和豐臺區法院分別開庭審理黃鐘、洪振快起訴郭松民和梅新育案。原告起訴后,被告進行申辯,法庭辯論激烈。梅新育和郭松民本人,被告辯護律師趙明,郭松民委托代理人昆侖策研究院副院長兼秘書長王立華,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進行了有理有據義正辭嚴的辯護。法庭外,聚集著大量關注此案的群眾。

 

郭松民在庭審結束后發表的“最后陳述”在激起了巨大社會反響,一天之內網絡閱讀量就超過百萬,此后又被多家媒體轉載。這份最后陳述對喚起全社會關注狼牙山五壯士案,推動案件的審理朝著正確的方向前進,起到了無法替代的作用。

 

昆侖策網、紅歌會網、察網等眾多民間紅色網站,始終關注這場重大的法庭斗爭和重大的政治意識形態斗爭,進行了大量及時的報道,發表了社會各界大量分析深刻的文章,表達了廣大黨員、人民群眾和人民軍隊廣大官兵,對踐踏革命先烈和英雄的違法行為,對反共反人民的歷史虛無主義的極端憎惡和憤怒。

 

(二十二)

 

2015年5月,解放軍報社主辦的《國防參考》第10期,封面主標題為:“面對射向英雄的子彈,我們豈能沉默!”此后在仇學平、陸康等領導下,多次出專欄文章有力駁斥詆毀革命英烈的歷史虛無主義思潮。

 

(二十三)

 

2015年5月2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廣紅案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張廣紅負擔。

 

(二十四)

 

2015年6月26日,由老一輩革命家后代發起、中國延安精神研究會主辦的“力挺抗日英雄,讓狼牙山五壯士精神薪火相傳”座談會在狼牙山腳下召開。眾多老一代革命家的后代、八路軍高級將領的后代對否認人民領袖、革命先烈和英雄的漢奸言論不斷泛起。表示不能再沉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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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視覺中國

 

(二十五)

 

2015年7月24日,北京華夏文化交流促進會、昆侖策研究院、趙曉魯律師事務所等聯合組織《維護“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授權儀式》。狼牙山五壯士所在連連長的兒子劉宏泉,英雄葛振林之子葛長生、宋學義之子宋福保等專程來京,授權趙小魯律師和王立華大校為代理人,對《炎黃春秋》前執行主編洪振快嚴重侵犯“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解放軍原副總參謀長張黎上將、國防大學原政委趙可銘上將等軍隊老同志,曾在晉察冀軍區戰斗過的多位八路軍高級將領的后代楊東勝、趙珈珈、呂彤羽、耿巍、肖雨青、盧曉等,狼牙山抗日根據地所在村老村長的后代和易縣縣委宣傳部領導,以及社會各界諸多知名人士參加了儀式。授權儀式由北京華夏文化交流促進會會長袁雍主持,宋方敏少將組織并作重要發言。

 

(二十六)

 

2015年8月15日,葛長生、宋福保出具民事上訴狀。

 

(二十七)

 

2015年8月17日,趙小魯律師到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交葛長生、宋福保訴洪振快嚴重侵犯“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糾紛一案的立案材料。

 

(二十八)

 

2015年8月25日,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通知,該案正式受理。

 

(二十九)

 

2015年9月3日,紀念抗戰勝利70周年閱兵,狼牙山五壯士方隊為閱兵第一方隊。

 

(三十)

 

2015年9月18日,洪振快在新浪博客中發文《真實的蘇聯英雄卓婭》,惡毒妖魔化這個在蘇聯反法西斯戰爭中英勇犧牲的蘇聯英雄:卓婭是否有精神癥?答案是:不僅有,還是因父親是反革命后代和敵對分子的出身問題和同學關系不融洽而誘發的。卓婭的英雄行動是燒德軍馬廄還是縱火焚燒民房?答案是:燒民房。還說兩個老村婦曾一反常態地對參觀者說:“唉,幸虧德國人把卓婭抓住了,不然的話,她還不知道要燒掉多少房子,給我們村造成多大的損失呢!”

 

(三十一)

 

2015年9月25日,“狼牙山五壯士” 以身殉國紀念日,河北省易縣縣委縣政府,在狼牙山景區隆重舉行紀念活動。

 

(三十二)

 

2015年10月30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等組織主題為《言論自由及其憲法邊界》的座談會,聲援貶損污辱“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洪振快。

 

(三十三)

 

2015年11月30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狼牙山五壯士”后人訴洪振快案,召開第一次庭前會議。

 

(三十四)

 

2015年12月21日、22日,北京市海淀區、豐臺區人民法院分別開庭,對郭松民、梅新育維護“狼牙山五壯士”名譽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一案宣判,黃鐘、洪振快的全部訴訟請求被依法駁回。

 

(三十五)

 

2015年12月22日,在一審訴訟請求全部被駁回的當晚,洪振快通過新浪微博貼出更加離譜的貶損“狼牙山五壯士”的新文章,題目是:《 “狼牙山五壯士”關鍵檔案出現:顛覆原有說法》。

 

(三十六)

 

2015年12月24日,洪振快舉報“狼牙山五壯士”所在部隊原政治部主任、國防大學原政委趙可銘上將、郭松民代理人王立華等涉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公開發布自己的舉報信,聲稱已經發給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軍委紀委等7個部門。

 

(三十七)

 

2016年1月4日,黃鐘、洪振快對海淀區、豐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三十八)

 

2016年1月7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狼牙山五壯士”后人訴洪振快案,召開第二次庭前會議。

 

(三十九)

 

2016年1月21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狼牙山五壯士”后人訴洪振快案,召開第三次庭前會議。

 

(四十)

 

2016年2月29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黃鐘、洪振快訴郭松民和梅新育案最終判決,駁回黃鐘、洪振快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四十一)

 

2016年4月25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狼牙山五壯士”后人訴洪振快案,召開第四次庭前會議。

 

(四十二)

 

2016年4月29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狼牙山五壯士”后人訴洪振快案。

 

(四十三)

 

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判被告洪振快侵權事實成立,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學義名譽榮譽的行為,并在判決第一次后3日內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葛長生、宋福保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訴。

 

(四十四)

 

2016年6月27日,在宣判洪振快侵權當天,新華社播發采訪主審法官姜濤的通稿:《侵害先烈名譽者應承擔法律責任——新華社記者專訪“狼牙山五壯士”主審法官》。

 

(四十五)

 

2016年7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區召開第一次庭前會議。

 

(四十六)

 

2016年8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區召開第二次庭前會議。

 

(四十七)

 

2016年8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區開庭審理。

 

(四十八)

 

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區終審判決,駁回洪振快上訴,維持原判。

 

(四十九)

 

2016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權益典型案例,倡導依法保護英雄人物包括去世英雄人物在內的所有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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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牙山五壯士”幸存者葛振林和宋學義,目前已去世。

 

(五十)

 

2016年10月21日,因被告洪振快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被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根據判決,兩案一、二審判決書的內容摘要在21日的《人民法院報》上刊登。 

 

(五十一)

 

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其中專門規定:

 

對歪曲、丑化、否定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言行,對歪曲、丑化、否定黨的領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對一切違背、歪曲、否定黨的基本路線的言行,必須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

 

黨員、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態度曖昧,不能動搖基本政治立場,不能被錯誤言論所左右。

 

(五十二)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通則》修訂條款。增加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用立法捍衛英烈,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欣聞這個喜訊,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奔走相告,堅決支持把捍衛英烈寫入國家法律!

 

而有些勢力卻如坐針氈,北大法學教授賀衛方連發兩條緊急呼吁微博炮轟修法,稱立法保護英烈“太恐怖!”,令網友瞠目。

 

(五十三)

 

2018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明確規定: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十四)

 

2018年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明確規定:對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五十五)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19批共5件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其中,指導案例99號“葛長生訴洪振快名譽權、榮譽權糾紛案”(即《“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明確對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法認為:該案推動了英烈保護法的出臺,弘揚了保護英雄的社會正氣,對類似案件的審判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等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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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視覺中國

 

(來源:昆侖策網【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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