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央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指出:“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效組織形式,是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的必要條件。”貫徹落實2016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今年政府工作報告精神,《實施方案》要求,中央企業截止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公司制改革。國務院國資委披露的資料顯示,截至2016年底,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公司制改制面超過92%,目前101戶中央企業中,仍有69戶集團公司為全民所有制企業,近5萬戶中央企業子企業中,仍有約3200戶為全民所有制企業。2017年底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登記、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中央企業,全部改制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實施方案》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實施方案,指導地方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
依照企業法注冊的“全民所有制國有企業”與依照公司法注冊的公司制企業,不僅有著形式上的區別,更有質的不同。從對企業的所有權上講,全民所有制“國有企業”屬于“全國人民所有”。這個所有權的法律意義是“共同共有”,表現為全權所有。故全民所有制國有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承擔著無限的責任。一般來說,依照公司法注冊的公司,在市場活動中是獨立的法人即法律上的人格化,不再具有“所有權”意義的主體。股東只對其投入在公司的資本具有所有權和收益權并據此通過股東會、董事會行使法定的決策權,由董事會聘任的經理人依法行使對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權。公司依法具有法人財產權,在市場經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即以股東投入資本形成的公司財產為上限承擔債務義務。職工與公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簽訂集體合同,依法形成勞動權利和義務即勞動關系。公司內部的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職代會等治理主體均受公司法的約束和保護,其權利和責任依法界定,出現問題以依法解決而不再是全民所有制國有企業那樣由政府行政權力予以協調或干預。
《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明確要求:“政府不得干預企業自主經營,股東不得干預企業日常運營,確保企業治理規范、激勵約束機制到位。落實董事會對經理層成員等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選聘、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職權,維護企業真正的市場主體地位。”公司法治理不僅是形式問題,更是文化問題。政府、國資監管機構與公司的關系,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職代會與公司及相互間的關系,包括勞動關系在內職工與公司的關系,甚至是黨組織與公司的關系等等,都必須要塑造起行權和履職依法的約束文化。此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國有企業改制公司,沒有很好地發揮應有的作用,關鍵問題也就在于沒有塑造起公司治理的法制文化。
包括“國有”獨資在內的控股或參股公司,政府不再承擔無限責任,其增資、退股、行權等都必須按照法律和市場的規則運行。政府及其特設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必須要轉變職能,通過在董事會中發揮其作為股東身份植入公司之中的董事作用,經理層獨立行使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權利,公司監事會對董事會、經理層行使監督的權利,職工與公司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維護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黨對公司的領導和公司黨組織通過法律和公司章程對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中的黨員以及職工中的黨員發揮把方向、管大局和保落實的作用。公司法人治理的現代企業制度必須塑造起現代價值觀念,黨組織、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和職代會都必須嚴格依法和公司章程行權和履職,形成相互制衡的民主法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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