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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軍|為什么建議國企總經理為法定代表人?
點擊:  作者:梁軍    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  發布時間:2024-11-02 21: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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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建議國資委公司化?

——國企改革開新篇系列之二十一

梁軍(全民監事)

 

上一篇文章,我建議改變國企的“一把手”現狀,構建“兩把手”相互制衡的治理結構。其中的“一把手”即董事長,定位為外部董事,系國資委的全權股東代表,派駐國企專事監督,不介入經營管理。這一篇接著講另外“一把手”即國企總經理,作為內部(執行)董事中職位最高者,對國企經營管理負總責。
所謂負總責,除了對國資委即出資人負總責,還要對企業、對法律負總責,那么就理應由其擔任國企的法定代表人。
一句“負總責”,看似簡單,卻來回折騰了幾十年。
此前的廠長(經理)負責制、黨委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黨委監督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什么的,就不展開說了。說多了能把自己繞暈。
先直接亮出我的答案——
我在《全民所有資本市場化監管基本法》中建議:“國家出資公司總經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全權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國控公司及公司董事會負責,維護股東利益,貫徹落實董事會決策。”
簡言之,總經理應該是對國企經營管理“負總責”的人。
當下實踐中,董事長兼黨委(黨組)書記才是事實上對國企所有事項“負總責”的靈魂人物。
注意我的用詞:我說的總經理應該“負總責”,專指經營管理方面。現在的董事長兼黨委(黨組)書記的“負總責”,是涵蓋了經營管理在內的所有事項。
有人認為,黨委會把方向、管大局、保(促)落實,董事會定戰略、做決策、防風險,而具體到經營管理方面(謀經營、強管理、抓落實),還是以總經理為首的高管團隊,總經理才是那個真正“負總責”的人。
那你就膚淺了。雖然國企內部也搞什么授權清單,好像把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責區分得清清楚楚、井井有條,但是,只要是由董事長兼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他就必須在法律方面對企業的所有行為負總責,那就不可能讓總經理以“負總責”的名義謀他的經營,強他的管理和抓他的落實。
有人進而認為,企業不就是應該有一個負總責的人嗎?董事長負總責不也很正常嗎?
道理雖然如此,但必須區分國企與私企的差別。即便是私企,還必須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差別。即便是上市公司,還必須區分股權相對集中和股權高度分散,乃至無實際控制人的差別。
僅就國企與私企的差別來說,你這個股權全民所有的間接代理人董事長,與股權私人所有的直接當事人董事長,性質是完全不同的。直接套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現代企業制度的一般性治理結構,國企董事長必然“一人獨大”,必然具備“內部人控制”的所有行為特征。
那么,國企既要防止極易發生的“內部人控制”,又要防止沒有人“負總責”的靈魂缺失,現行的董事長兼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一把手”格局,是不可能勝任的。
將董事長定位為外部董事,定位為專事監督的全權股東代表,上一篇文章已有詳細論述。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轉由總經理兼任,將總經理定位為對經營管理“負總責”的另外“一把手”,就成為順理成章的,也是必然的選擇。
我之所以強調要將“經營管理”從“所有事項”中抽離出來,并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總經理綁定,就是要根據國企而非私企的全民所有資本屬性的特性要求,將監督與管理拆開,在企業層面形成有人專事監督、有人專事管理的相互制衡格局。
只有將董事長原來事實上承擔的監督與管理職責拆分開,所謂監督,才有可能成為不受管理因素干擾的、心無旁騖的“強監督”。有了董事長在企業層面近在咫尺的“強監督”,而不是來自外部的、形式化的、行政化的“強管束”,才有可能對總經理的經營管理團隊實施“強授權”。也只有實施了“強授權”,市場化機制、企業家精神才有可能被完全激活,國企才有可能真正克服自身頑疾,進而在充分市場化競爭中“不輸在起跑線上”。
我在《全民所有資本市場化監管基本法》中,講到這一條建議時,用的小標題是“建立以總經理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自主經營機制”。在我看來,總經理為法定代表人,既是“強授權”所需,也是真正落實企業自主經營機制的前提。
這兩篇文章聚焦企業層面的監督與管理,而《全民所有資本市場化監管基本法》建議的核心,即由人大常委會實施股東監督、由國資委實施代理人管理,也是有意將監督和管理兩項功能進行拆分,異曲同工,一脈相承。
“強監督”與“強授權”,可以看成是一個銅板的兩面,缺一不可,互為因果。
其實回看國企改革幾十年來時路,無非就是在監管與授權,也即“收”與“放”之間找平衡。由于沒有找準這個平衡點,“強監督”做不到、做不好,“弱監督”更加不可行。“強授權”則進進退退,伴隨國有資產流失、經營方向失控等現象,授權一直不徹底、不堅決、不到位,故而一直在放、亂、收、死的大循環中反復折騰。
最近,國務院國資委表態要鼓勵國企管理者“大膽試錯”。態好表,事難辦。做不到“強監督”,以“大膽試錯”為名義的“強授權”,必定還會以某種巨大的代價再折回。
不信咱走著瞧!
具體說說怎樣讓總經理“負總責”。
我在《全民所有資本市場化監管基本法》中建議:“總經理主持公司經營辦公會,貫徹落實董事會決策,研究部署經營管理有關事項,對董事會授權范圍內事項有最終決定權。總經理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法律文件,承擔法律責任,對公司經營管理負總責。國家出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國控公司選任。總經理對國控公司選任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評價、獎懲、調整擁有重要建議權,對公司聘用的其他層級管理人員的評價、獎懲、調整擁有直接決定權。”
總經理的“負總責”,歸納起來,就是授權范圍內的管人管事。
先說簡單一點的“管事”。
管事又分為兩類:董事會授權的事和董事會決定的事。
董事會授權的事,這個相對簡單,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即可,越詳細越好。對于國有企業,建議原則上根據《公司法》的條文執行即可。非不得已,不要在《公司法》條文以外另行設置條件。
董事會決定的事,這個理應更簡單。重大事項由董事會“定戰略、做決策、防風險”,總經理原則上必須執行到位。反而,董事會決定了的事,總經理沒有運用其“負總責”的職權強力貫徹推進,是要被董事會問責的。
不管是董事會授權的事還是董事會決定的事,總經理不應再向董事長“請示”,董事長也不宜再做什么“指示”或“批示”。
這應該成為新的規矩,習慣就好了。
再說復雜一點的“管人”。
管人又分為兩類:管班子成員和管中層管理人員。
管班子成員,肯定不能象私企那樣,對所有副職擁有生殺予奪的絕對權力。也絕不能象以往那樣,雖然有正副主次之分,但是大家上面都有人,最好相互給面子,誰都別惹誰。
看我的表述:“國家出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國控公司選任”——副總經理等班子成員,任免權力依然保留在上級出資人手里。換言之,黨管干部,管的是整個班子,不能將整個班子交給“一把手”定奪。這是政治規矩。
但是,“總經理對國控公司選任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評價、獎懲、調整擁有重要建議權”——上級出資人(或組織部門)也必須重點參考總經理對班子成員的認可度,在事實充分、依據可信的情況下,酌情偏向“負總責”的總經理的態度。
也許有人會說,這個“建議權”,在官場“潛規則”面前有個屁用!
在以前可能真的是“有個屁用”。但在全民監事監督機制全面建立以后,企業管理層的評價市場化以后,我認為極有可能真管用。
再就是管其他中層管理者。我的建議是:“對公司聘用的其他層級管理人員的評價、獎懲、調整擁有直接決定權”。
是的,你沒有看錯,是“直接決定權”。
管企業就必須管得住人。管不住人就別搞企業。這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基礎性要求,也是現代企業制度公司治理的必然指向。如果不能樹立“負總責”的總經理的絕對權威,他就沒法通過種種激勵或約束手段,使企業圍繞盈利目標運轉起來,就沒有可能對股東最終“負總責”。
而我們長此以往地在這個基本問題上,扭扭捏捏,環顧左右。貌似規規整整,實則企業不像企業,機關不像機關。
我的這個建議,即授予總經理對班子以下中層管理者的生殺予奪權力,看似瘋狂,卻是一味苦口良藥。
既然如此讓總經理“負總責”,尤其是上面提到的“直接決定權”,會不會翻天啊?
我在《全民所有資本市場化監管基本法》中建議:“總經理接受公司董事會、董事長和全民監事的監督。”
有人調侃現在的國企約束太多,“一個人在干,幾個人在看,個別人在搗亂”。
這話又對又不對。
前面已經說了多次,國企的屬性與私企的屬性有本質的不同。國有資本屬于全民所有,國資委及各級出資人都不過是代理人,出于自身利益的監管是天生缺失的。如果在監管上不做出必要的安排,國企管理層必然出現“內部人控制”現象,其烈度甚至遠超無實際控制人的上市公司。歷史上國有資產流失的慘痛教訓,猶在眼前。
但是對“總負責”的授權不夠,干的人還要顧及看的人的感受,還要顧及個別人的利害沖突,也是問題所在。
故而,合理界定監督者的職責和權力,分不同層次、內容、形式實施監督,做到該管的能堅決管住,不該管的管也管不住,是為關鍵。
我這里列出了三類監督。
其一是董事會監督。
董事會代表的是企業整體利益方的監督。董事會里既有國有股東的全權代表即董事長,也有國資委委派的其他外部董事,還有包括總經理在內的多位內部(執行)董事。董事會的議事規則,決定了“負總責”的總經理,必須受到來自上級出資人的、外部專業人士的、以及團隊伙伴們的共同監督。
其二是董事長監督。
董事長代表的是上級出資人的監督。董事長作為全權股東代表,是企業與出資人(股東)之間最緊密、最直接的聯系人。某種程度上,董事長的態度,就是國資委的態度。董事長不兼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后,不承擔企業經營管理責任,專事監督,監督的重點對象,就是“負總責”的總經理。
這有點像是足球比賽中人盯人的角色。負責盯人的球員,不管進球傳球,盯死最危險的主攻。場面上可能不太好看,然而真管用。
其三是全民監事監督。
全民監事代表的是全民股東的監督。這部分內容已經表述很詳盡了,在此不展開。
另外,最關鍵的一條放在最后講,那就是黨內監督。
我在《全民所有資本市場化監管基本法》中建議:“總經理兼任公司黨委(黨組)副書記,配合公司黨委(黨組)書記開展黨的組織建設工作,接受黨委(黨組)的集體領導和監督。”
這一條也不展開講了。假如黨內監督都不管用,管不住,那國企就真的不用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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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廣東省國有資本研究會會長、昆侖策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轉編自“全民監事”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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