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英國人戴啟思掌控的香港大律師公會,在過去一年多的“修例風波”中,利用法律專業知識和社會影響力,不遺余力地參與禍中亂港活動,為暴徒鳴不平,為嫌犯找漏洞。當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通過了關于“港區國安法”的有關決定后,看到即將止暴制亂的香港社會,這個英國人和精神英國人組成的方便面發型公會,又再次歇斯底里的跳出來反對。
這個大律師公會是干嘛的呢?有理哥在8個月前,曾經寫過一篇《一文讀懂“香港大律師及其公會”》揭過它的老底。
這半年,咱們再看看這個公會又做了什么?
1月13日,公會主席戴啟思要求香港律政司的檢控決定應同時考慮公眾利益。很明顯,方便面頭說的“公眾利益”單指黑暴的利益,而不是普通香港人利益,要求檢控起訴罪犯的律政司要“槍口抬高一寸”放過黑暴。
2月26日,疫情最嚴重的時候,公會說律師因為沒人打官司,等同零收入,均叫苦連天,聲言再不開庭,就沒錢交租金了。要求律政司及法援署盡快撥款給擔任檢控的律師,以讓律師度過寒冬。真是黑暴肆虐,打官司賺錢,疫情來了,叫港府發錢。
4月21日,叛國亂港四人幫之首黎智英等15名亂港頭目依照香港法律被拘捕,公會指責港警選擇性執法。戴啟思一方面自稱不會評論有關拘捕行動,一方面批評港警只拘捕知名度高的政治人物,令多個國際法律組織質疑是政治拘捕,認為政府應思考如何回應。對此,特區政府回應表示,檢控決定基于所有可接納的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分析,并嚴格按照《檢控守則》而作出,任何人均不應干涉或企圖干涉檢控決定。
5月24日,香港律師陳子遷在街頭被多名黑暴襲擊毆打,大律師公會沒發表任何聲明,對鋪天蓋地的媒體報道視而不見。
5月25日,香港大律師公會聲明回應全國人大將審議“港區國安法”,引起本地及國際社會極度不安,呼吁特區政府緊急處理最根本合憲及合法的關注。并稱“港區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23 條涵蓋的范圍,理應由香港在自治范圍內自行立法。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并沒有權力,以第18條的機制將“港區國安法”納入附件三。
6月14日,香港大律師公會要求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按照普通法(中國全國性法律為大陸法系,英美為普通法系)制定國安法條文。公會提出,要求全國人大按普通法原則處理“港區國安法”條文,又認為“港區國安法”應在特區自行就國家安全立法后終止。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回應稱,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強調內地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也擁有相類似的特點,包括假定無罪、舉證責任等。
6月23日,這個大律師公會又發表聲明,索性撕下偽裝中立的畫皮,赤膊上場,公開反對國安法!
大律師公會在聲明中表示,“港區國安法”草案中提及行政長官應當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令人憂慮,并指若落實此安排,將會是史無前例,并且將會削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獨立。該會又指,司法獨立是香港特區法律制度的基石,并體現于三方面:第一,法官的任命是基于其專業資格及相關的經驗。第二,在法官任命過程中,政府只有最低限度的的參與 。第三,處理法院事務及調配資源,包括指派案件的主審法官,應交由司法機構自行決定。
并指“港區國安法”草案中的安排違背了《基本法》的本意及精神,對香港的司法獨立構成印象上或實際上的威脅。尤其在日后國家安全法下的刑事案件,香港政府正是檢控方,而行政長官亦將會擔任日后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主席。賦予行政長官權力以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某一種特定的刑事罪行,將損害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看到沒?這群外國律師著急了。連“史無前例”都用上了。但是,“一國兩制”本身不就是史無前例嗎,方便面們能找出另外一個沒實施國安法的“一國兩制”地區嗎?
不行的話,咱們就坐下來,慢慢聊下法律吧。
首先,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這是大前提,脫離了這個前提必然會得出錯誤的結論。香港過去持續一年多的黑暴肆虐,正是因為忘記了一國這個大前提,才使得暴力不斷,民生凋敝。而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代表香港特區對中央政府負責,全國人大的“決定”也明確了,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行政長官是第一責任人。由第一責任人對香港的司法審判人員進行指定,當然符合一國的前提,也符合法律。
其次,根據香港之前的法官任命程序,香港法官是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你們之前這些法官,都是特首任命的,為什么到了國安法就要反對?特首任命特區法官,這一任命權是實質性的。事實上,在大多數國家,法官任命都是一個政治過程,與司法獨立沒有關系。就是曱甴們信奉的民主燈塔美國,也是總統提名最高法院法官,經參議院表決同意后,再由總統任命。
再次,由于香港是從殖民地回歸祖國這種特殊情況,香港有不少法官實際上擁有雙重國籍。這個也是被大量網民和香港同胞詬病的地方。有意見懷疑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是否能為涉及國家安全、甚至只是普通涉及中國人的案件進行公平審理。
縱觀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允許外籍人員成為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而“港區國安法”草案卻并沒有完全對此禁止。正如香港《星島日報》評論:“國家安全本是中央事務,現時(草案)交由特區法院審理,已是體現對“一國兩制”的尊重。而且,今次法規并沒有排除外籍法官,亦按照香港的司法制度進行審訊,包括不會排除陪審員制度,已顯示中央對香港司法制度的充分尊重。”
現在由行政長官指定一批適合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具體案件依舊按照香港的司法規則辦理,不僅絲毫不影響司法獨立,反而能夠更好地保障法官履行職責和司法公正,也充分體現了對特區現行司法制度的尊重。
最后,有理哥這個網民來給公會主席,英國人戴啟思普普法:基本法源自國家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源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設立。
根據憲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憲法第六十二條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法律、設立特別行政區及其制度等。
憲法第六十七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及解釋法律等。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其制度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90年4月4日通過的決定而設立的。“一國兩制”及香港基本法是國家憲法及國家單一制下中央擁有全面管治權的地區建設,是地方政府在中央領導下發揮地方主動性的制度。
因此,基本法從屬憲法,沒有憲法便沒有香港基本法,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便沒有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人視香港基本法獨立而生,與國家憲法脫軌,利用香港基本法或香港適用的普通法挑戰甚至否定國家憲政制度及秩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權力或決定都是非常荒唐的。
遵守香港基本法的前提是遵守國家憲法,擁護香港基本法便是擁護國家憲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便是根據憲法第一條效忠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戴啟思和一眾方便面頭,看得懂就看,看不懂就請回你的祖國享受群體免疫吧。
面對國安利劍,你們這些妖魔鬼怪,可以躲在角落里瑟瑟發抖。不滿意?那又如何?
人大立法,與你何干? !
參考資料: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曼琪:《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確保香港穩定繁榮——香港建立健全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的意義及方向》
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司法獨立與管轄權無必然聯系》
圖片源自網絡
(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轉編自“有理兒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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