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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羽:壯大集體經濟 助推鄉村振興 ——習近平關于農村集體經濟重要論述研究
點擊:  作者:耿羽    來源:《毛澤東鄧小平理論研究》  發布時間:2019-05-06 1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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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習近平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論述,是對馬克思和恩格斯農業合作論、毛澤東“組織起來”論和鄧小平“第二個飛躍”論等的繼承和創新。習近平關于農村集體經濟重要論述在宏觀方面和戰略層面提出了蘊含辯證思維的“統分結合”論、創新思維的“兩個絕不是”論、底線思維的“不能改跨”論,在微觀方面和操作層面對適度規模經營、深化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整村推進精準脫貧、改善鄉村治理等的細致論述,為新時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以及深化農村集體經濟改革提供了至關重要的立場、觀點和方法。

 

發展和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是助推鄉村振興戰略的有效途徑,是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物質保障。習近平歷來高度重視農村集體經濟,強調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創新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機制,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習近平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論述內涵豐富、系統完整、邏輯嚴密,對于新時代持續深化農村集體經濟改革有著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

 

一、習近平關于農村集體經濟重要論述的理論脈絡

 

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分散的小農無法適應社會化大生產,是需要組織的。

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中分析了小農的特征:以一小塊土地、一個個體或家庭為單位,“自給自足”,“相互隔離”。

 

馬克思在《巴枯寧〈國家制度和無政府狀態〉一書摘要》中認為應該以“集體所有制”改造小農:

“無產階級將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農民的狀況,從而把他們吸引到革命方面來;這些措施,一開始就應當促進土地私有制向集體所有制的過渡,讓農民自己通過經濟的道路來實現這種過渡”。

 

恩格斯將馬克思農業合作的觀點具體化和系統化,在《法德農民問題》中提出以合作社改造小農的路徑,

“我們要挽救和保全他們的房產和田產,只有把它們變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產才能做到”。

 

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語境里,“集體所有制”等同于全社會所有制,而合作社是從土地私有制走向全社會所有制的過渡。

 

馬克思和恩格斯對于集體經濟和農業合作的分析是有時空限定的,中國共產黨人根據本土實際情況,將馬克思主義與中國實際相結合,不斷探索更新。

 

毛澤東在《組織起來》中指出:

“(分散的個體生產)使農民自己陷于永遠的窮苦??朔@種狀況的唯一辦法,就是逐漸地集體化;而達到集體化的唯一道路,依據列寧所說,就是經過合作社”。

 

新中國成立之初30年的農村集體化實踐,改造了傳統農業,重塑了農村基層社會結構,但在后期也出現了組織成本過高而效益遞減的問題。

 

鄧小平推行農村改革,形成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并針對集體經濟提出“第二個飛躍”論:

“中國社會主義農業的改革和發展,從長遠的觀點看,要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這是一個很大的前進,要長期堅持不變。第二個飛躍,是適應科學種田和生產社會化的需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這是又一個很大的前進,當然這是很長的過程。”

 

鄧小平還具體論述了發展集體經濟的具體條件:機械化水平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多種經營發展、集體收入增加。“兩個飛躍論”高度精煉地論述了農村個體經營和集體經營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互相排斥的關系,而是相互依賴、關聯,雖然其中一者在某個時間段會發揮比較突出的作用,但并不意味著誰替代了誰,而是表明雙層經營體制根據實際發展狀況在不斷調整、更新,推動統分結合不斷邁向更高的水平。

 

實施家庭承包經營后,農村生產力不斷提高,但也出現“分”有余而“統”不足的問題,農村的第二步改革亟待深化。

 

1990年,時任寧德地委書記的習近平在調研農村后心情復雜,

“喜的是廣大農民開始脫貧致富了,憂的是鄉村兩級集體經濟實力出現了弱化的現象”。

 

習近平在地方工作期間對農村集體經濟的深入思考體現在《擺脫貧困》《中國農村市場化研究》等著述中。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持續關注農村集體經濟領域的深化改革,并作出若干重要論述。2013年習近平參加“兩會”江蘇代表團審議時回顧了新中國三農發展的歷程,指出改革開放從農村破題,但家庭承包責任制多年實踐的結果是,“分”的積極性充分體現了,但“統”怎么適應市場經濟、規模經濟,始終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習近平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論述,是對馬克思和恩格斯農業合作論、毛澤東“組織起來”論和鄧小平“第二個飛躍”論等的繼承和創新,是習近平在地方和中央各階段工作中持續思考,逐步體系化和理論化凝結而成的。

 

二、習近平關于農村集體經濟重要論述的哲學要義

 

重視哲學思維、善用哲學方法,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鮮明特色。農村集體經濟領域的深化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千頭萬緒錯綜復雜,必須善于運用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提高戰略思維能力和駕馭全局能力,回答關鍵問題,厘清重點問題,綱舉方能目張。

 

(一)蘊含辯證思維的“統分結合”論

 

習近平數次強調要擺正“統”與“分”的關系。

 

首先,要堅持“兩點論”。“統”與“分”是相互關聯、相互促進的辯證統一關系。不能一說“分”,就排斥任何形式的“統”;一說“統”,又不分青紅皂白地否定“分”。“分”的長處在于以家庭經營為基礎,充分調動個體的積極能動性,“統”長處在于發揮基層組織的整合作用,解決村民一家一戶辦不好、辦不了的事情。“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在農村經濟上的體現,應該是集體優越性與個人積極性的完美結合。”“統”要統得有章法,“分”要分得有活力。

 

其次,要堅持“重點論”。既要看到統分二者相互作用,又要抓住兩點中的重點和主流,當前的主要問題是存在“強分弱統”偏差、集體經濟持續弱化。有些人錯誤地認為家庭聯產承包制就是個體生產,或者將統一經營和大集體時代的“歸大堆”混為一談,只強調分散經營而對統一經營避而不談,農村經營“兩條腿走路”變為“一深一淺”。目前小農戶經營的短板是各家農地規模畝數不多且插花細碎化,在缺乏村集體統籌的情況下,村民很難在水利灌溉排澇、植保、機耕路修建等需要合作的公共事務方面形成一致的行動,村民退而求其次,例如打機井、挖堰塘以私人小水利替代大水利,成本高昂同時效果很差。多年的“強分弱統”,需要統的沒有統起來,不該分的卻分了,其結果是原有的“大一統”變成了“分光吃凈”,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二)蘊含創新思維的“兩個絕不是”論

 

理論來源于實踐。實踐是不斷發展的,建立在實踐基礎上的理論也必須隨之不斷創新和發展,習近平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論述是對農村新發展形勢的系統總結和敏銳回應。引導農村改革不能削足適履,不能刻舟求劍,也不能先入為主套用各種理論模式剪裁現實,因此,

 

習近平強調:

“發展集體經濟實力,絕不是復歸‘歸大堆’式的人民公社,而是糾正大包干中忽視統一經營所造成的偏差;絕不是對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否定,而是對這種責任制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真正具有創新性的理論,是關照現實、回應現實的,因此既不能僵硬套用老舊發展模式,也不能教條模仿看似時髦或主流的經濟學理論。一種理論是否符合中國農村的發展實際,檢驗標準為是否有利于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是否有利于發展農村社會的生產力、是否有利于鞏固黨在農村基層的執政基礎。

“無論講‘統’還是講‘分’,都不是重新束縛生產力,而是要進一步解放農村生產力;不是收回農民的自主權,而是使農民更有效地行使自主權。”

 

隨著“第二次飛躍”的四個條件逐步成熟,在新時期探索壯大集體經濟路徑既有可能性,也有必要性。習近平關于農村集體經濟重要論述的根本目標是繼續穩定、完善和發展農村雙層經營體制,充分發揮雙層經營的整體效益,不斷改進兩個層次中不完善的地方,應對農業農村發展面臨的新問題和新挑戰。

 

(三)蘊含底線思維的“不能改跨”論

 

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是農村最大的制度,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一些人主張照搬照抄西方經濟學產權私有化理論來指導中國農村改革,針對此類所謂的改革觀點,

 

習近平旗幟鮮明地劃出底線:

“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

 

私有化主張,既不符合社會主義政治原則,也不符合農村生產力進一步發展。

“一定的理論總是適用于一定的對象和范圍,‘亂點鴛鴦譜’是要造成嚴重后果的。從這一意義上說,用西方市場經濟理論冒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與固守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一樣,都會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造成嚴重損害。”

 

守乎其低而得乎其高,底線思維要求守住底線,但最終目的是為了追求高線。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僅是保留制度名稱,更是要發揮集體經濟的現實功用,克服小農局限,整合村莊資源,增加村民收入,達成共同富裕目標。

 

三、習近平關于農村集體經濟重要論述的豐富內涵

 

習近平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論述,不僅在宏觀方面和戰略層面確立了深化農村集體經濟改革的基本原則和指導理念,還在微觀方面和操作層面持續探索農村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鞏固公有制增加統一經營效益,提升鄉村組織能力,增加農民收入。

 

(一)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


分田到戶后,農戶經營一直存在田地分散細碎的問題,耕種收割不便,水利灌溉等需要各家農戶的合作事務更是難以協調。產權過于細碎,導致交易成本十分高昂的“反公地悲劇”出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各類市場主體中組織化程度最高的主體,也是對本土村莊情況最為熟悉的主體,很多農民“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夠帶領分散經營的農民順利進入市場,并幫助他們抵御市場風險”。鄧小平“第二個飛躍”論的重點就是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

 

習近平根據此思路繼續提出:

“必須搞好農村二步改革,完善雙層責任制,進一步促進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


第一,引導連片集中種植。習近平提倡發揮集體經營優越性推進“大農業”,其中很重要的就是通過村集體的引導,

“在原家庭經營的基礎上,通過主要農作物的成方連片的集中種植,提高耕作質量,增加土地的有效產出”。

 

村民在耕地方面的主要訴求是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便利生產,農村集體經營應進行相應的制度創新,積極引導農民在自愿基礎上,通過村組內“互換并地”“按戶連片”等方式,實現按戶連片耕種。集體統籌的成方連片種植回應了農民訴求,克服了地權分散、土地細碎、人地分離等問題,實現機械耕種和社會化服務,在降低勞動強度的同時提高了畝產收益。

 

第二,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村集體統籌和主導的社會化服務是規模經營的有力支撐,“壯大了的集體經濟,能夠為分戶經營提供有效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農村集體服務組織擔負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一邊要聯系政府性和市場性的各種農業服務機構,一邊要統籌千家萬戶的分散小農戶。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本土性地方知識,更能獲知農民在特定地點以及特定時段中需要何種農業生產服務。各類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自身發展狀況和村民實際需求,

“主要搞好土地統一規劃、統一機耕、供種、灌溉、植保、收割、運輸等服務,特別是在興修農田水利、搞好農田基本建設、保護農田生態環境等方面,更能發揮其他組織不可比擬的作用”。


第三,立足實際探索規模經營路徑。推進現代農業發展需要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現代農業建設和土地經營規模有著一定的依存關系,但生產規模的大小,不僅僅看土地面積,更關鍵是提高資本的有機構成和經營的集約化程度,在于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任何地方都不能打著發展現代農業旗號,強行集中農民承包地,以資本下鄉排擠農戶。

“發展農業現代化沒有一定規模是不行的,但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能一下子很快完成。要把選擇權給農民,不能替代農民去選擇。無論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還是農民進城,黨和政府可以引導示范,但不能搞強迫命令,不能一陣風、一刀切。”


(二)深化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壯大集體經濟

 

針對一些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歸屬不明、經營收益不清、分配不公開、成員的集體收益分配權缺乏保障等突出問題,必須“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利”。2017年,習近平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強調,要“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壯大集體經濟”。

 

第一,量化資產完善股份合作是基礎工作。2016年,習近平強調:

“著力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

 

具體而言,就是對集體所有的各類資產進行全面清產核資,摸清集體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資產流失;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解決成員邊界不清的問題;將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作為其參加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

 

第二,因地制宜多元化發展是有效路徑。集體經濟組織要堅持群眾自愿的原則,在尊重群眾、具備條件的前提下,進行發展形式的多樣化探索,

“允許集體經營的上地、房屋、生產資料和農產品加工企業折價入股,也要支持農戶以資金、勞力、技術、設備等方式入股,并嘗試允許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支持集體與個體,個體與個體,國家、集體與個體組織合作”。

 

因地制宜,細分各種類別精準實施,根據實際情況集體經濟發展可以是資產租賃型、生產服務型,也可以是企業股份型、聯合發展型、農業開發型等多種形式。

 

第三,壯大集體經濟是最終目的。習近平“不能改跨”論在當前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體現為,“堅持農民集體所有不動搖,不能把集體經濟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體資產流失”。產權明晰只是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壯大集體經濟才是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標。在較早實行股份合作制的村莊中,部分村出現了將集體資產“賣光、分光、吃光”的不良現象。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不是“一分了之”,不是讓村民吃集體經濟的“散伙飯”,如果把集體資產改沒了實際上也是把村民的財產權利改虛了。應合理安排分配和積累比例,將改革限定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防止村民短視分盡、內部少數人控制、外部資本侵占等情況發生,推動農村集體經濟可持續發展,讓集體經濟最大限度保值和增值。

 

(三)整村推進精準脫貧,實現共同富裕

 

強村能有效促進富民。習近平在寧德工作期間就曾提醒要將增強鄉村兩級集體經濟實力與扶貧工作結合起來,針對一些“只要農民脫貧了,集體窮一些沒關系”的說法,

習近平回應,“不對!不是沒有關系,而是關系重大”,“在扶貧中,要注意增強鄉村兩級集體經濟實力,否則,整個扶貧工作將缺少基本的保障和失去強大的動力,已經取得的扶貧成果也就有喪失的危險”。

 

農民實現共同富裕受很多因素影響,大的方面有國家政策和省市政策,小的方面有村民自身的發展眼界和生產能力,而村社統籌整合能力是中層因素同時又發揮著非常直接、有效的作用,村社是村民天然的生活和生產空間,同時又是范圍較為適中的治理單元、經濟單元和社會文化網絡,優質的村級統籌整合可以在按勞分配和福利幫扶之間達到大致平衡,在效率與公平之間達到大致平衡。

 

2017年,習近平指出:

“全國12.8萬個建檔立卡貧困村居住著60%的貧困人口,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嚴重滯后,村兩委班子能力普遍不強,四分之三的村無合作經濟組織,三分之二的村無集體經濟,無人管事、無人干事、無錢辦事現象突出。”

 

增強集體經濟實力,是村民脫貧一劑良方。

 

第一,整合扶貧資金提高使用效益。當前拉低扶貧資金使用效率的原因之一是資金使用碎片化,如各部門缺乏溝通配合,過分強調??顚S?,又如扶貧資金完全繞過村集體直接分撥到各家各戶手里,這些“天女散花”式的資金輸入降低了扶貧的規模效應,看似每年下撥資金不少發揮的效用卻不高。因此,習近平認為:

“扶貧資金要相對集中一部分用于扶持鄉村集體經濟實體,增強脫貧后勁。”

 

避免政府項目資金“撒胡椒面”式分散投放和盲目投放,“探索資產收益扶貧方式,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其他涉農資金投入設施農業、養殖、光伏、水電、鄉村旅游等項目形成的資產,具備條件的折股量化給貧困村和貧困戶”,扶貧資金整合至村集體經濟后,新增收益一部分作為村集體收入,一部分作為貧困戶分紅,實現貧困戶和貧困村雙增收。

 

第二,補齊基礎設施短板。“要實施貧困村提升工程,培育壯大集體經濟,完善基礎設施,打通脫貧攻堅政策落實‘最后一公里’。”改善基礎設施,是補齊貧困村民生短板的關鍵,村集體能有效配合政府項目資金的使用,破解田、水、路、林、房等瓶頸問題。在項目輸入過程中,村集體能自下而上地收集村民意見,在村社內部通過村民自治,民主協商和民主評議區分有效需求和無效需求,區分優先改善的需求和次級改善的需求,促使基礎設施的供給能更好對應村民需求,同時村集體自身具備一定經濟實力,也能更好配套政府項目并靈活補足政府項目不足。在項目落地后,村集體經濟能有效克服以往出現的項目投放后基礎設施雖建成但缺乏長期維護管理的問題。當貧困村得到了集體資金或集體產業幫扶時,應注意在分配集體收入時留足留夠公益金和公積金,升級生產設施,補齊生活設施,而不能為了短期享受將資金全部散盡。

 

第三,激發貧困戶脫貧的內生動力。“扶貧先扶志”,“集體經濟實力是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堅強后盾”。村集體需通過經濟統籌調配實現思想引導避免村民陷入“福利陷阱”,以村集體扶貧項目為抓手,發動貧困戶以工代賑參與其中,讓貧困戶在勞動中得到物質報酬和精神激勵,促進其越干越會干、越干越想干,對有想法有規劃的貧困戶加大扶持力度,在村莊“熟人社會”中形成獎勤罰懶的輿論氛圍。

 

(四)提升農村基層組織力,推進鄉村善治

 

農村工作千頭萬緒,抓好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是關鍵。2015年,習近平強調:

“高度重視農村社會治理,加強基層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增強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功能,提高基層組織凝聚力和帶動力。”

 

完善農村基層治理和壯大集體經濟是相互促進、密切關聯的,如果村集體沒有任何經濟實力甚至負債累累,基層組織自身都無法運轉,更不要說組織村民實現經濟事務和社會事務合作,而如果村集體經濟有一定積累卻不注意改善治理結構,“微腐敗”和“小官巨貪”很快就會把村集體資產侵蝕殆盡。

 

第一,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是鄉村善治的物質保障。

“鄉村集體經濟實力薄弱是基層工作活力不足的癥結所在。弱化了的集體經濟實力如泥菩薩過河,自身難保。既無力興辦農村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事業,也無力滿足群眾的文化生活需求。”

 

習近平在2018年11月26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指出:

“要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提升黨組織凝聚服務群眾的能力。”

 

群眾組織力不是憑空出現的,不是靠標語宣傳和開會傳達就能塑造建立的,經濟是基礎,村集體手里有了一把米,并用這一把米實實在在地為村民解決生產與生活難題,實實在在地為村民排憂解難,才能讓群眾組織力有載體,并從組織力中產生號召力和引領力。

 

第二,鄉村善治是集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組織支持。


首先,需要有政治領導力和群眾組織力的黨組織引領,

“如果沒有一個堅強的、過得硬的農村黨支部,黨的正確路線、方針政策就不能在農村得到具體的落實,就不能把農村黨員團結在自己周圍,從而就談不上帶領群眾壯大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生產力,向貧困和落后作戰”。

 

其次,要構建基層法治結構,

“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包括代表會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利潤分配制度、內部領導制度在內的民主管理制度,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并將這一切納入規范化管理的軌道”。

 

(作者系福建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副研究員,社會學博士;來源:《毛澤東鄧小平理論研究》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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