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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立法層級較低,難以克服與上位法沖突的問題,并且存在立法缺失,難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信息需求。“在今天下午舉行的議案會簽活動上,全國人大代表、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院長劉小兵建議,在《條例》的基礎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法》,以進一步提高信息公開的法律級次和擴大信息公開的范圍。
“十余年來,政府信息的全面公開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對保障人民的知情權提供了堅強的制度保障。”劉小兵指出,“現行《條例》是目前政府信息公開領域效力最高的規范性文件,但它只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本質上屬于行政系統內部自我約束性質的法規,‘保障人民的知情權’的黨和國家的要求未能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確認與保障。由于其法律效力低于全國人大制定的《保密法》《檔案法》《公務員法》等法律,實踐中可能因《條例》的層級低而與前述各法形成沖突并受制約,容易導致政府在主動公開信息方面存在不主動、不及時、不準確等問題,也容易成為政府部門不公開信息的借口。”
在他看來,現行《條例》存在立法缺失,難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信息需求。“首先,現行《條例》規定的公開主體僅限于受國務院管理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組織,不在國務院管理范圍內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社會團體等的信息未能納入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無法真正實現黨關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權’的主張。其次,《條例》中對于該條例與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銜接問題缺乏明確規定,尤其是與《保密法》、《公務員法》、《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等法律和政策中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制度之間缺乏有效銜接和法律界定。最后,現行《條例》中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救濟途徑和外部監督機制的規定不夠完善。”
早在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將《信息公開法》列為五年立法規劃的二類項目,后來考慮到國務院正在制定《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中斷了信息公開法的立法進程,打算在《條例》實施后,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再加以考慮。“現在,《條例》自2008年5月1日實施以來已有十余年了,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完全有條件在此基礎上制定《信息公開法》。”
“信息公開是關住權力的制度籠子,是防止腐敗的制度保障。” 劉小兵引用歷史上毛澤東和黃炎培的著名的“窯洞對話”典故強調,要保證人民能夠有效地監督政府,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前提就是信息必須公開。“否則,連政府在做什么、怎么做、做的結果怎樣都不知道,監督無從談起。”
他建議,通過制定《信息公開法》,以法律形式確認公民知情權,明確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嚴格界定公開與保密的范圍,協調不同法律之間的沖突,進一步強化監督救濟制度。
劉小兵指出,由于行政法規無權創設基本權利,我國公民的知情權尚未得到法律的正式確認。“政府信息本質上是一種公共資源與公共財產,理應由全社會共享。因此,在信息公開法中要明確公民的知情權。”
劉小兵認為,信息公開立法應明確規定,凡是涉及公共權力運行和公共資源使用的部門與單位均屬于信息公開的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公共企事業單位、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其他社會組織團體等,它們的信息公開義務應以法律形式予以確認。同時,信息公開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他建議在《信息公開法》中對免于公開的例外情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體現“法無禁止即自由”的精神。推動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等事項的公開;將舉證責任置于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而推定其在無法充分舉證證明信息屬于免于公開情形時,須將信息一律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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