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綜述我國憲法確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即“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和主體、全民所有制經濟為主導力量”的由來和發展,論證其始終是依據馬克思科學社會主義的基本理論,決定了中國經濟改革不是改為私有制為基礎和主體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是要以全民所有制經濟為主導力量,建立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和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本身就已是中國對人類作出的重大貢獻,并將繼續為人類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一)馬克思科學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生產資料的勞動者全體所有制(又稱生產資料公有制、社會所有制,含派生的勞動者集體所有制)和在此基礎上重建的勞動者個人所有制
1848年2月,馬克思恩格斯發表的《共產黨宣言》,在結尾時寫到:“總之,共產黨人到處都支持一切反對現存的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運動。在所有這些運動中,他們都特別強調所有制問題,把它作為運動的基本問題,不管這個問題當時的發展程度怎樣。” [2] 這就明確指出了“所有制問題”,是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所要解決的基本理論原則和基本經濟制度問題。那么如何解決呢?
1867年7月25日,偉大導師馬克思在其巨著《資本論》中,終于“揭示現代社會的經濟運動規律” [3] ,而作出了剝奪者必然被剝奪的科學結論——資本主義的私有制,必然造成對其自身否定的科學社會主義的所有制:
“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的資本主義占有方式,從而資本主義的私有制,是對個人的、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的第一個否定。但資本主義生產由于自然過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對自身的否定。這是否定的否定。這種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資本主義時代的成就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 [4]
另外,根據第一卷德文第一版翻譯的《資本論》,在寫到上述“否定的否定”時,馬克思表述為“這種否定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然而是在資本主義時代的成就的基礎上,在自由勞動者的協作的基礎上和他們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公有制上來重新建立。” [5]
還有根據作者修訂的法文版第一卷翻譯的《資本論》,在寫到上述“否定的否定”時,馬克思表述為:“這種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勞動者的私有制,而是在資本主義時代的成就的基礎上,在協作和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內的一切生產資料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勞動者的個人所有制。” [6]
根據以上三個版本的表述,可以認定馬克思科學預見的否定資本主義私有制之后的所有制,即他稱為“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又譯‘低級階段’)”的科學社會主義的所有制:一是生產資料的勞動者全體的所有制(又稱“生產資料的公有制”或“社會的所有制”);二是在此“基礎”上重新建立的勞動者個人的所有制。 [7]
自從《資本論》的科學結論這樣解決《共產黨宣言》提出的“所有制問題”,就開始了世界社會主義運動的新紀元。正如恩格斯在《資本論》第1卷英文版序言中所講,《資本論》所作的這種“否定之否定”的科學結論,已經“日益成為偉大的工人階級運動的基本原則”。 [8]
對上述“否定之否定”的解決所有制問題的基本理論原則,當年德國柏林大學的杜林講師,曾經妄批為“深奧的辯證法之謎”——“既是個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 [9]
恩格斯在反駁杜林時,尖銳指出:“處于這個‘混沌世界’的不是馬克思,而又是杜林先生自己。”因為“既是個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這個混亂的雜種”,“是杜林先生的自由創造和臆想”,“把他一手制造的東西硬加給馬克思。”從馬克思《資本論》結論即“否定的否定”之原文“可見,靠剝奪剝奪者而建立起來的狀態,被稱為以土地和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公有制為基礎的個人所有制的恢復。對任何一個懂德語的人來說。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個人所有制包括產品即消費品。為了使甚至六歲的兒童也能明白這一點,馬克思在第56頁設想了一個‘自由人聯合體,他們用公有的生產資料進行勞動,并且自覺地把他們的許多的個人勞動力當作一個社會勞動力來使用’,也就是設想了一個按社會主義原則組織起來的聯合體,并且說:‘這個聯合體的總產品是社會的產品。這些產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產資料。這一部分依舊是社會的。而另一部分則作為生活資料由聯合體成員消費。因此,這一部分要在他們之間進行分配。’” [10]
按照恩格斯上述解釋,馬克思揭示的否定資本主義私有制而“建立起來的”科學社會主義的所有制,一是生產資料的公有制;二是生活資料的個人所有制。這也絕不是什么只對生產資料而言的“既是個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后人不應再有如杜林一樣自相矛盾的混亂思想。
時至1958年11月9日,毛澤東主席為指導我國偉大的經濟工作,特別給中央、省市自治區、地、縣四級黨委寫信,建議同志們都讀兩本書,斯大林的《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以及另外一本選編了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言論的《論共產主義社會》。他強調“要聯系中國社會主義經濟革命和經濟建設去讀這兩本書,使自己獲得一個清醒的頭腦,以利指導我們偉大的經濟工作。現在很多人有一大堆混亂思想,讀這兩本書就有可能給以澄清。” [11]
在《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論共產主義社會》一書的第二部分,即“公有制的建立”部分中,已經編入上述馬克思《資本論》作出的否定資本主義私有制而建立社會主義所有制的科學結論。 [12] 而在我國歷史上,以毛澤東同志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率先學習《共產黨宣言》、《資本論》、《哥達綱領批判》、《反杜林論》等馬克思恩格斯著作和列寧著作,學習俄國社會主義和蘇聯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并創造性地相繼在新中國成立之前,實行新民主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又在新中國成立之后,探索確立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以及在此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究其源頭,蓋出于馬克思這一解決所有制問題的基本理論。
再看那些反對中國憲法確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之說,迄今也未能駁倒馬克思解決所有制問題的基本理論,——更加不能解釋:為什么英國的廣播公司(BBC),20世紀末在全球范圍內舉行“千年思想家”網上評選,馬克思依然高居榜首?為什么美國的資本主義私有制,近年來繼續引發對其自身否定性的金融、經濟危機和“占領華爾街”(“99%抗議1%”)的國際群眾運動?
(二)1924年之前俄國實行的列寧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生產資料的全民所有制(或稱生產資料公有制,含派生的合作制)和生活資料的個人所有制
1894年,列寧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們如何攻擊社會民主主義者?(回答〈俄國財富〉雜志反對馬克思主義者的論文)》一書中,為回答米海洛夫斯基先生對馬克思揭示剝奪者必然被剝奪的攻擊,詳細引用了“完全適用”的恩格斯對杜林的“絕妙的答復”。他重申并認定“對任何一個懂德語的人來說(懂俄文也一樣,米海洛夫斯基先生,因為譯文完全正確),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個人所有制包括產品即消費品。”可見列寧是完全贊同恩格斯解釋的馬克思的上述科學結論——即把否定資本主義私有制而“建立起來的”社會主義所有制,明確為“生產資料公有制”和“生活資料個人所有制”。 [13] 他據此第一個在俄國進行了實踐探索。
1895-1896年,列寧在寫于獄中的《社會民主黨綱領草案及其說明》,提出生產資料“歸整個社會所有”。同時說明“資本家付給工人的工資只是工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而資本家則把勞動創造的全部剩余部分裝進自己的腰包。……因此,只有采取這樣一種手段才能終止資本對勞動的剝削,那就是消滅勞動工具的私有制,所有工廠和礦山以及所有大地產等等都歸整個社會所有,實行工人自己進行的、共同的社會主義生產。” [14]
1903年3月,列寧寫的《給農村貧民》的手冊中,進一步具體提出了要建立把生產資料“轉交給全國勞動人民”的全民所有制。他確認“要消滅人民貧窮的唯一方法,就是自下而上地改變全國的現存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制度,就是:剝奪大地主的地產、廠主的工廠、銀行家的貨幣資本,消滅他們的私有財產并把它轉交給全國勞動人民。”他還指出,這是“只想奪去靠別人干活養活的人的財產”,而“永遠不會奪去不雇用工人的小農和中農的財產”。 [15]
1904年4月,列寧在題為《五一節》的文章中寫道:“全世界的工人”,“正在為這樣一種社會制度而斗爭,在這種社會制度里,共同勞動所創造的財富為全體勞動者而不是為一小撮富人造福。他們力求使土地、工廠和機器變為全體勞動者的共同財產。” [16]
1917年4月10日,列寧在《無產階級在我國革命中的任務》中,指出:“人類從資本主義只能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即過渡到生產資料公有和按勞分配。” [17]
1921年5月,列寧發表《論糧食稅》(單行本),精辟地論述了從“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轉向“利用國家資本主義”的新經濟政策。他指出“既然我們還不能實現從小生產到社會主義的直接過渡,所以作為小生產和交換的自發產物的資本主義,在一定范圍內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們應該利用資本主義(特別是要把它引導到國家資本主義的軌道上去)作為小生產和社會主義之間的中間環節,作為提高生產力的手段、途徑、方法和方式。” [18]
1923年1月,列寧在口授寫成的《論合作制》一文中,明確提出“由于實行了新經濟政策”,“合作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無產階級掌握著國家權力”,“支配著一切大生產資料”,“和千百萬小農及最小農結成聯盟”,“保證對農民的領導”,就能“通過合作社”來“建成完全的社會主義社會”。這種“合作企業是集體企業”,是“人數眾多的農民”等勞動者的“合作制”。 [19]
1921年10月14日,列寧在總結十月革命四周年已經取得“全世界”的“無產階級第一次勝利”之時, 又深刻指出:“最后的,也是最重要最困難和我們根本還沒有完成的事業,就是經濟建設,就是在破壞了的封建制度和半破壞的資本主義基地上,為新的社會主義大廈奠立經濟基礎。在這一最重要最困難的事業中,我們遭受的失敗最多,犯的錯誤也最多。進行這樣一個在全世界是新的事業,難道能沒有失敗,沒有錯誤嗎?但是,我們已經開始了這一事業。我們正在進行這一事業。我們現在正用‘新經濟政策’來改正我們的許多錯誤。我們正在學習怎樣在一個小農國家里進一步建設社會主義大廈而不犯這些錯誤。…… 我們首先激發了人民的普遍政治熱情,然后又激發了他們的軍事熱情,我們曾打算用這種熱情直接實現與一般政治任務以及軍事任務同樣偉大的經濟任務。我們原來打算(或許更確切些說,我們是沒有充分根據地假定)直接用無產階級國家的法令,在一個小農國家里按共產主義原則來調整國家的生產和產品分配。現實生活說明我們犯了錯誤。準備向共產主義過渡(要經過多年的準備工作),需要經過國家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一系列過渡階段。不是直接依靠熱情,而是借助于偉大革命所產生的熱情,依靠個人興趣、依靠從個人利益上的關心、依靠經濟核算,在這個小農國家里先建立起牢固的橋梁,通過國家資本主義走向社會主義;否則,你們就不能到達共產主義,否則,你們就不能把千百萬人引向共產主義。現實生活這樣告訴我們。革命發展的客觀進程這樣告訴我們。” [20] ——現仍值得我們深思:列寧這樣公開承認和糾正上述所犯錯誤,實際上是在可見的一定程度上,接近了確認馬克思提出的在建立生產資料的勞動者全體所有制基礎上“重新建立勞動者的個人所有制”。
(三)1953年之前,蘇聯實行的斯大林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生產資料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農莊所有制(簡稱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
1930年4月3日,斯大林在《答集體農莊莊員同志們》,“列寧主義教導說,必須根據自愿原則,用說服農民,使他們相信公共的集體經濟比個體經濟優越的方法把他們引上集體經濟軌道。” [21]
1936年3月1日,斯大林在《和美國羅易·霍華德先生的談話》中說:“我們蘇聯社會,是社會主義社會,因為工廠、土地、銀行、運輸工具的私有制已被消滅,而代之以公有制。……這個社會的基礎就是公有制:國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體農莊的所有制。” [22]
1936年11月25日,斯大林在《關于蘇聯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指出“人剝削人的現象已被鏟除和消滅,生產工具和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所有制已經確立而成為我們蘇聯社會不可動搖的基礎。” [23]
1952年2月1日,斯大林在《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中重申“現今在我國,存在著社會主義生產的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國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種是不能叫做全民形式的集體農莊形式。”他指出,“為了把集體農莊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必須將集體農莊生產的剩余產品從商品流通系統中排除出去,把它們納入國家工業和集體農莊之間的產品交換系統。問題的實質就在這里。”他認定,在蘇聯的這“兩種基本生產成分”之間,雖然還存在“商品生產”,但在生產資料全民所有制內部,則“應該消除商品生產”。 [24] 但斯大林始終未講過,應該如何理解《資本論》科學結論提出的在建立生產資料的勞動者全體所有制基礎上“重新建立勞動者個人所有制”。
(四)1949年新中國成立之前實行的毛澤東新民主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國營經濟、私人經濟和合作經濟多種生產資料所有制為基礎、全民所有的國營經濟為整個國民經濟的領導力量
1940年2月20日,毛澤東在《解放》第98、99期合刊上發表題為《新民主主義論》的講演稿,繼承列寧的新經濟政策,創造性地論述了新民主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他指出:“在無產階級領導下的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的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的性質,是整個國民經濟的領導力量,但這個共和國并不沒收其他資本主義的私有財產,并不禁止‘不能操縱國民生計’的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這是因為中國經濟還十分落后的緣故”;“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礎上所發展起來的各種合作經濟,也具有社會主義的因素。”他還強調“共產主義是無產階級的整個思想體系,同時又是一種新的社會制度。這種思想體系和社會制度是區別于任何別的思想體系和任何別的社會制度的,是自有人類歷史以來,最完全最進步最革命最合理的。” [25]
1943年11月29日,毛澤東在《組織起來》一文中指出,“在農民群眾方面,幾千年來都是個體經濟,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這種分散的個體生產,就是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而使農民自己陷于永遠的窮苦。克服這種狀況的唯一辦法,就是逐漸地集體化;而達到集體化的唯一道路,依據列寧所說,就是經過合作社。” [26] 這也是列寧新經濟政策的內容之一。
1945年4月20日,毛澤東在中共“七大”上作題為《論聯合政府》的政治報告,明確指出:“我們主張的新民主主義的經濟,也是符合于孫先生的原則的。在土地問題上,孫先生主張‘耕者有其田’。在工商業問題上”,孫先生主張“‘凡本國人及外國人之企業,或有獨占的性質,或規模過大為私人之力所不能辦者,如銀行、鐵道、航路之屬,由國家經營管理之,使私有資本制度不能操縱國民之生計,此則節制資本之要旨也。’在現階段上,對于經濟問題,我們完全同意孫先生的這些主張。”他強調 “按照孫先生的原則和中國革命的經驗,在現階段上,中國的經濟,必須是由國家經營、私人經營和合作經營三者組成的。而這個國家經營的所謂國家,一定要不是‘少數人所得而私’的國家,一定是要在無產階級領導下而‘為一般平民所共有’的新民主主義的國家。” [27]
1948年9月,毛澤東所作的《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的報告和結論》又明確指出:“在我們社會經濟中起決定作用的東西是國營經濟、公營經濟,這個國家是無產階級領導的,所以這些經濟都是社會主義性質的。農村個體經濟加上城市私人經濟在數量上是大的,但是不起決定作用。我們國營經濟、公營經濟,在數量上較小,但它是起決定作用的。”他還說明,“社會主義性質這種話應該講,但整個國民經濟還是新民主主義經濟,即社會主義經濟領導之下的經濟體系。” [28]
1949年3月5日,毛澤東《在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報告》,更加系統完整地指出新民主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是多種生產資料所有制為基礎、全民所有的國營經濟為整個國民經濟的領導力量。其中,“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經濟是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加上私人資本主義,加上個體經濟,加上國家和私人合作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這些就是人民共和國的幾種主要的經濟成分,這些就構成新民主主義的經濟形態。”他特別強調說:“中國的現代性工業的產值雖然還只占國民經濟總產值的10%左右,但是它卻極為集中,最大的和最主要的資本是集中在帝國主義者及其走狗中國官僚資產階級的手里。沒收這些資本歸無產階級領導的人民共和國所有,就使人民共和國掌握了國家的經濟命脈,使國營經濟成為整個國民經濟的領導成分。這一部分經濟,是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不是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誰要是忽視或輕視了這一點,誰就要犯右傾機會主義的錯誤。” [29]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它以當時的根本法的形式,肯定新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新民主主義經濟,包括“國營經濟、合作社經濟、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個體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經濟”等五種經濟成分,其中“國營經濟為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均為全體人民的公共財產”,“各種社會經濟成分在國營經濟領導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 [30] 這正是毛澤東主席一直主張的社會主義國營經濟為領導的新民主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它為我國向社會主義過渡準備了決定性的有利條件。
1953年9月8日,周恩來總理在全國政協常委會擴大會議上,作題為《過渡時期的總路線》的報告,專題講述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起,就開始向社會主義過渡的過渡時期總路線。他非常清楚地說明:“過渡并不是沒有困難,但應看到有利條件。首先是肯定了社會主義性質的國營經濟是領導的經濟,其他各種經濟都要受國營經濟的領導。這是在《共同綱領》中規定了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是國營經濟與私人資本合作的經濟,其中國營經濟部分是處于領導地位的。” [31] 歷史的經驗證明,《共同綱領》規定,上述歸全體人民所有的國營經濟為領導的經濟,確實是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決定性的有利條件。
(一) 憲法(1954年)首次確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
1954年第一部憲法:首次用根本法的形式,繼續明確規定全民所有制的國營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領導力量,進而要逐步建立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在內的基本經濟制度,奠定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還規定了保護個體勞動者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并按其自愿原則組織合作社。
1954年9月20日,由毛澤東主席親自主持起草和全國人民公開討論三個月產生的“憲法草案”,經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而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部《憲法》。
該《憲法》總綱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靠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保證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其中明確規定了解決所有制問題的社會主義原則:“國營經濟是全民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國家保證優先發展國營經濟”;要“逐步以生產資料的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家所有制”,并“按自愿原則”組織城鄉個體勞動者合作社。還規定了保護個體勞動者的生產資料所有權。 [32]
1954年6月14日,在已決定提交全國人民討論首部《憲法》草案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30次會議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兼憲法起草委員會主席)毛澤東發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重要講話。其中明確指出這個憲法草案規定的“原則基本上是兩個”:一個是“貫穿在我們整個憲法中”的“人民民主的原則”;還有一個是解決所有制問題的“社會主義原則”,即“一定要完成社會主義改造,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要“逐步實行各種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以達到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這個憲法草案所以得人心”,“理由之一”,就是“起草憲法采取了領導機關的意見和廣大群眾的意見相結合的方法。這個憲法草案,結合了少數領導者的意見和八千多人的意見,公布以后,還要由全國人民討論,使中央的意見和全國人民的意見相結合。” “這次我們采用了這個方法,就得到了比較好的、比較完全的憲法草案。”“過去我們采用了這個方法,今后也要如此。”并強調指出:“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這個方法。” [33]
1954年9月15日,在提交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討論首部憲法草案時,劉少奇委員長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報告重點解釋了重點解釋了我國正在順利實行而又有新發展的“國家資本主義”:“我國在過渡時期還有多種經濟成份。就目前來說,我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主要的有: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國家的任務是盡力鞏固和發展前兩種所有制的經濟成份,即社會主義的經濟成份,并對后兩種所有制的經濟成份,即非社會主義的經濟成份,逐步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特別是“在我國的歷史條件下,我們可能通過各種不同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逐步實現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在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國家管理下的國家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統治下的國家資本主義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質。這就是列寧所說的‘我們能夠加以限制、我們能夠規定它的界限的一種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經濟中,一方面,資本家的所有制還沒有廢除,資本家還是有利可得,另一方面,資本家已經不能為所欲為地唯利是圖。經過國家資本主義這種過渡形式,就可以為將來用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家所有制造成有利的條件。”該報告的結論是:“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相反的生產關系,在一個國家里面互不干擾地平行發展,是不可能的。中國不變成社會主義國家,就要變成資本主義國家,要它不變,就是要使事物停止不動,這是絕對不可能的。要變成資本主義國家,……此路不通。所以我國只有社會主義這條唯一的光明大道可走,而且不能不走,因為這是我國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 [34]
1956年4月25日,毛澤東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發表《論十大關系》的重要講話,首次提出“以蘇為鑒”即 以蘇聯社會主義為鑒的改革任務。他明確指出,“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最近蘇聯方面暴露了他們在建設社會主義過程中的一些缺點和錯誤,他們走過的彎路,你還想走?過去我們就是鑒于他們的經驗教訓,少走了一些彎路,現在當然更要引以為戒。” 其中“一個關系到六億人民的大問題”,就是“國家和工廠、合作社的關系,工廠、合作社和生產者個人的關系,這兩種關系都要處理好。為此,就不能只顧一頭,必須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個方面,也就是我們過去常說的‘軍民兼顧’、‘公私兼顧’。鑒于蘇聯和我們自己的經驗,今后務必更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35]
1956年9月26日,中共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在“總綱”中明確指出:“現在,我國的社會主義改造在各方面都已經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中國共產黨的任務,是繼續采取正確的方法,把資本家所有制的殘余部分改變為全民所有制,把個體勞動者所有制的殘余部分改變為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徹底消滅剝削制度,并且杜絕產生剝削制度的根源。” [36]
1959年4月18日,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在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重申“在1955年和1956年,我們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和對農業、手工業進行了全面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上完成了在生產資料所有制方面的社會主義革命的任務。現在,除了個別的少數民族地區以外,我國基本上只有兩種生產資料所有制,這就是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的集體所有制。” [37] 這也就是明確肯定,我國已經建立的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是只有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兩種生產資料公有制。
(二)《憲法》(1975年)第二次確立了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1975年第二部憲法:再次用根本法確立了中國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是已經建立的生產資料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兩種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國營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同時再次規定了國家允許個體勞動者從事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并引導其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集體化的道路。
1975年1月17日,由毛澤東同志為主席的中共中央起草和全國各族人民反復討論產生的“憲法修改草案”,經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而成為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這部憲法繼承和發展第一部憲法的社會主義所有制原則,肯定“已經基本完成”第一部憲法提出的生產資料所有制方面的社會主義改造任務,我國現階段社會主義的“主要”經濟制度即基本經濟制度,是“生產資料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兩種公有制”,再次確立其中“全民所有制”的“國營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國家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公共利益。”
同時,再次規定了“國家允許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從事“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并“引導他們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集體化的道路”。“人民公社社員可以經營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業,牧區社員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38]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張春橋受中央委托作《關于修改憲法的報告》。其中指出,修改草案首次寫進的“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是我國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是我國人民從一百多年來的歷史經驗中得出的結論”。 [39] 從當年四屆人大到我們今天的歷史經驗也證明:“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一定不能丟,丟了就喪失根本。”
(三)《憲法》(1978年)第三次確立了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1978年3月5日,由以華國鋒主席為首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體同志組成的修改憲法委員會起草、反復征求黨內外廣大群眾意見產生的“憲法修改草案”,經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而成為第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其中,第三次用根本法確立了中國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是已經建立的生產資料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兩種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國營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簡稱為“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全民所有制經濟為領導力量”。同時,第三次規定國家允許個體勞動者從事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并引導其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集體化的道路。
該《憲法》總綱原文顯示,它第三次法規定了我國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全民所有制經濟為領導力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營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不可侵犯。國家保障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國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侵吞、揮霍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危害公共利益。”
同時,第三次規定“國家允許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從事“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并“引導他們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集體化的道路”。“人民公社社員可以經營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業,在牧區還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40]
1978年3月1日,中共中央副主席葉劍英作了《關于修改憲法的報告》。他強調指出:“憲法修改草案在總綱中把保衛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斗爭提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我國,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早已基本完成,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兩種形式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早已全面地建立起來。這個偉大勝利已經記載在憲法中。但是,在所有制問題上,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社會主義道路同資本主義道路的斗爭并沒有結束。二十多年的歷史已經反復地證明了這一點。” [41] 這實際上也是繼1956年毛澤東主席提出“以蘇為鑒”的改革任務之后,又在我國“早已全面建立”生產資料公有制的新形勢下,提出了如何通過改革,實現社會主義所有制的自我完善和發展。
(一)1981年若干歷史問題決議認定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1981年6月27日,中共中央作出《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決議》認定,我國已經確立了生產資料公有制經濟即“國營經濟和集體經濟是我國基本的經濟形式”。此外還有作為公有制經濟“必要補充”的“勞動者個體經濟”。
《決議》原文顯示:我國“建立和發展了社會主義經濟,基本上完成了對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上實現了生產資料公有制和按勞分配。剝削制度消滅了,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不再存在,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已經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國營經濟和集體經濟是我國基本的經濟形式,一定范圍的勞動者個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必要補充。必須實行適合于各種經濟成分的具體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必須在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同時發揮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
《決議》特別肯定,“中國共產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的歷史,總的來說,是我們黨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下,領導全國各族人民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并取得巨大成就的歷史。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是我國歷史上最深刻最偉大的社會變革,是我國今后一切進步和發展的基礎。” [42]
(二)1982年“十二大”報告重申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1982年9月1日,胡耀邦同志代表中央向“十二大”作報告 。其中,重申生產資料公有制是我國經濟的基本制度,強調國營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居于主導地位,保障集體經濟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前進、個體經濟為社會主義服務。
報告原文顯示,它提出的“特別要注意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則問題”,就是“關于堅持國營經濟的主導地位和發展多種經濟形式的問題。”重申“生產資料公有制是我國經濟的基本制度,決不允許破壞。”強調“社會主義國營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居于主導地位。鞏固和發展國營經濟,是保障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前進,并且保障個體經濟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決定性條件。由于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總的說來還比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長時期內需要多種經濟形式(系指上述社會主義國營經濟、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三種)的同時并存。” [43]
(三)《憲法》(1982年)第4次確立了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1982年12月4日,由鄧小平同志親自指導、中共中央建議成立的全國人大憲法修改委員會主持修改和全國各族人民討論四個月產生的“憲法修改草案” [44] 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而成為第四部《憲法》。
這部在1982年指定的憲法即現行憲法,第四次用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社會主義的兩條基本經濟制度:一是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生產資料公有制,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簡稱“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二是全民所有制的國營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此前憲法為“領導”, 這是首次改為“主導”)力量,保證集體經濟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前進、個體經濟為社會主義服務,簡稱“全民所有制經濟為主導力量”。
該《憲法》的原文顯示,它的“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即明確規定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根本法。
它的“第七條”,即“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營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其中將1978年《憲法》關于“全民所有制”的“國營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首次修改為“主導力量”,即明確規定全民所有制經濟為主導力量的根本法,也是一條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 [45]
1982年11月26日,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彭真,受葉劍英主任委員委托,代表憲法修改委員會作關于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他特別強調指出:“憲法修改草案正確地反映了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在我國已經確立起來和正在發展壯大的事實,肯定了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我國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有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這兩種形式。憲法修改草案規定:‘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這是保證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前進,保證個體經濟為社會主義服務,保證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符合于勞動人民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決定性條件。” [46]
(四)1984年經濟體制改革決定要“發展”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
198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作出《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其中確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是在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全民所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主導力量。
其中明確規定:改革“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社會在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要突破把計劃經濟同商品經濟對立起來的傳統觀念,明確認識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必須自覺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是在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要“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
還明確規定:“全民所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主導力量,對于保證社會主義方向和整個經濟的穩定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要“增強企業的活力,特別是增強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業的活力”。 [47]
(五)1988年第一次修正后的1982年《憲法》第五次確立了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
從1987年“十三大”報告到1988年第一次“憲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這是我國在1988年第一次采用“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憲法。“修正案”以1987年中共“十三大”報告為依據:增加規定“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和將有關條款修改為“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但對1982年《憲法》規定的“第六條”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和“第七條”全民所有制經濟為主導力量,未作任何文字改動,據此“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憲法》,第五次確立了這兩條根本法規定的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 [48]
1987年10月25日,“十三大”報告充分肯定:“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中的指導地位已經確立,剝削制度和剝削階級已經消滅。” 報告明確指出:“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體制,應該是計劃與市場內在統一的體制。”“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本質區別,在于所有制基礎不同。”“必須把計劃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換和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報告專題論述了要“在公有制為主體的前提下繼續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特別說明了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私營經濟是存在雇傭勞動關系的經濟成份”,它和“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都“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報告還特別明確指出: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經濟”,不是私有制基礎上的“商品經濟”,而“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這是我們黨對社會主義經濟作出的科學概括,是對馬克思主義的重大發展,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理論依據。” [49]
“十三大”報告這樣充分肯定“已經確立”我國“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專題論述要“在公有制為主體的前提下繼續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 是要讓“私營經濟”、“外商獨資企業”等“存在雇傭勞動關系的經濟成份”,成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并沒有說要建立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它強調“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強調“公有制為主體”,也并沒有把所提到的各種“存在雇傭勞動關系的經濟成份”,因其成為“社會主義經濟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而列入作為“基礎”和“主體”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范疇。至于“十三大”報告經代表大會通過之后可否做“列入”的改動,正如軍委主席鄧小平同志在1989年5月31日所說,“十三大政治報告是經過黨的代表大會通過的,一個字都不能動。這個我征求了李先念、陳云同志的意見,他們贊成。” [50]
(六)1993年第二次修正后的1982年《憲法》第六次確立了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從1992年“十四大”報告到1993年第二次“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二次“憲法修正案”。“修正案”根據1992年“十四大”報告,把1988年第一次“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憲法》第“十五條”,即“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國家通過經濟計劃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等內容,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根據1993年第二次“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憲法》,仍然保留了1982年《憲法》中表述的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這是第六次確立我國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全民所有制經濟為主導力量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但這次“修正案”將1982年《憲法》中的“國營經濟”和 “國營企業”,分別修改為“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筆者認為,與其分別修改為“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不如分別修改為“全民所有制經濟”和“全民所有制企業”。 [51]
1992年10月12日,江澤民同志代表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向“十五大”作報告。該報告首次確認:“鄧小平同志今年初重要談話進一步指出,計劃經濟不等于社會主義,資本主義也有計劃;市場經濟不等于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也有市場。計劃和市場都是經濟手段。計劃多一點還是市場多一點,不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本質區別。這個精辟論斷,從根本上解除了把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看作屬于社會基本制度范疇的思想束縛,使我們在計劃與市場關系問題上的認識有了新的重大突破。”該報告“明確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利于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我們要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使市場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
該報告還繼承“十三大”報告提出的“在公有制為主體的前提下繼續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同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結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結構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經濟為主體,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為補充,多種經濟成分長期共同發展,不同經濟成分還可以自愿實行多種形式的聯合經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其他企業都進入市場,通過平等競爭發揮國有企業的主導作用。”
該報告回顧十四年走過的路所以能取得的勝利,認定“根本原因是在十四年的偉大實踐中,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逐步形成和發展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并強調“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市場經濟,應當也完全可能比資本主義條件下的市場經濟運轉得更好。” [52] 標志著中國由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也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走進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階段。
(七)1999年第三次修正后1982年《憲法》第七次確立了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
從1997年“十五大”報告到1999年第三次“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第三次“憲法修正案”。根據1997年“十五大”報告,1999年第三次“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憲法》,保留1982年《憲法》“第七條”規定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即全民所有制經濟為主導力量,是一條以根本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同時,保留1982年《憲法》“第六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并在其中增加了“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即保留歷來各部《憲法》都有的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并增加了早在“十三大”報告中就已提出的堅持“公有制為主體”。也就是說,這“第六條”又充分肯定“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為主體”,即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和主體,也是一條以根本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總之,根據1999年第三次“憲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憲法》,第七次確立了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和主體、全民所有制經濟為主導力量,是我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同時,在上述“第六條”中,還增加了“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也就是規定了“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 [53]
1997年9月1 2日,江澤民同志代表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向“十五大”作報告。”該報告明確指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經濟,就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發展市場經濟,不斷解放和發展生產力。這就要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要“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這一制度的確立,是由社會主義性質和初級階段國情決定的:第一,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必須堅持公有制作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第二,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需要在公有制為主體的條件下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要全面認識公有制經濟的含義。公有制經濟不僅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還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主要體現在:公有資產在社會總資產中占優勢;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對經濟發展起主導作用”。“集體所有制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要繼續鼓勵、引導,使之健康發展。” [54]
(八)2004年第四次修正后的1982年《憲法》第八次確立了中國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
從2002年“十六大”報告到2004年第四次“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四次“憲法修正案”。根據2002年“十六大”報告, 2004年第四次“憲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憲法》作為新的現行憲法, 至今未改1999年第三次“憲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憲法》“第六條”和”第七條”,從而第八次確立了我國社會主義的兩條基本經濟制度:一是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和主體;二是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兩者互為因果,缺一不可。 [55]
2002年11月8日,江澤民同志代表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向“十六大”作報告。該報告明確指出:“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根據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要求,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第一,必須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對于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增強我國的經濟實力、國防實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關鍵性作用。集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實現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個體、私營等各種形式的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快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堅持公有制為主體,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統一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不能把這兩者對立起來。各種所有制經濟完全可以在市場競爭中發揮各自優勢,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56]
綜上所述,源自馬克思科學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和主體、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在新中國成立的60多年來,歷經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四部《憲法》和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憲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憲法》公布施行,無論中國共產黨和新中國的領導人如何更替,無論或“左”或右的錯誤如何干擾,始終都是一脈相承的。這充分體現了全國最大多數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不可動搖的堅強意志。這也足以證明,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整個歷史時期,都是在法定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基礎上,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廣大人民群眾建設科學社會主義的實踐探索。任何顛覆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違憲之舉,都是不得民心而注定要失敗的。
根據2004年第四次“憲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憲法》,繼承和發展歷來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早已有了明確的法定結論:中國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的全民所有制經濟改革,不是改為資本主義私有制為基礎和主體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是要以全民所有制經濟為主導力量,建立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和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自從我國建立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和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世界市場已經不再是斯大林當年所說的“兩個平行的也是互相對立的世界市場” [57] ,而是同一個世界市場、首先是同一個中國市場內,已有兩種不同的市場經濟。即中國已有法定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有法定為非主體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簡稱為“一個市場,兩種經濟”。
就像建立在資本主義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一樣,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則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從其賴以產生的不同所有制基礎上,區分為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兩者雖然都是市場經濟,但是在市場經濟中涇渭分明,既不能把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說成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不能把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說成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毛澤東主席早在1958年11月10日講到我國“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問題”時,就已深刻指出:“同資本主義制度相聯系就是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同社會主義制度相聯系就是社會主義的商品生產。” [58] 1987年中共“十三大”報告也肯定我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本質區別,在于所有制基礎不同。” 這也指明了同一個世界市場、首先是同一個中國市場內,已經存在兩種不同的商品經濟 ,即在中國市場內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和在中國市場內的臺灣、香港、澳門以及外國投資等“存在雇傭勞動關系的經濟成份”的 “資本主義商品經濟” [59] 。這是我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基礎上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既有法定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有法定為非主體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1995年6月26日,江澤民同志把這兩種不同的經濟,明確稱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更表明這“兩種經濟”,是在中國“一個市場”內的不爭的事實,也是在世界“一個市場”內的不爭的事實。
在同一個中國市場內,兩種不同的經濟即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可以依法公平競爭、共同發展,但是不能因此而抹殺兩者“所有制基礎不同”的本質區別,強行“一體化”為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尊重市場主體特別是每個勞動者的自主選擇,堅持歷來憲法規定的人民民主的原則。前者即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在資本主義私有制基礎上,資本家付給工人的工資,只是工人維持家庭生活所必需的,而資本家把工人勞動創造的剩余價值裝進自己的口袋,靠剝削來發家致富,自然造成廣大勞動者和極少數大資本家之間的貧富兩極分化。實事求是地問:如今一個大“企業家”與每一個“農民工”的收入差距,何止千倍、萬倍?事實足以令人警醒。鄧小平同志晚年的遺訓言猶在耳:“我們講要防止兩極分化,實際上兩極分化自然出現。……這個問題要解決。” [60] “針對社會主義”的“西方國家正在打一場沒有硝煙的第三次世界大戰。” [61] 所幸還有后者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工人不僅能靠自己勞動貢獻大小,取得應得的生活資料(工資等),同時還能與全體勞動者共享不被資本家剝削走的“剩余價值”,實現共同致富。盡管其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還有待全面深化改革,進一步落實全民所有權等,然而全民所有制經濟作為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決不會受了“不問姓‘社’姓‘資’”的忽悠,聽信“去國有化”、“去主導化”的鼓吹,而走上所謂“退出競爭性領域”的“私有化”之路。這種“忽悠”本身,只能使我們閱歷尚淺的青年一代,有了難得領教的反面教材,而堅定科學社會主義的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為建設科學社會主義而奮斗。這也就是要從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上,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特別強調指出的 “歸根到底是因為馬克思主義行” [62] ,必須“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 [63] 、“堅持全面深化改革”,堅定不移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堅定不移把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 [64]
2012年3月,老一輩經濟學家劉國光同志在《人民論壇》第9期發表題為《不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改革同樣死路一條》的專論,強調指出“當前改革面臨著兩條道路、兩個前途:一條是社會主義的自我完善,建立真正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一條是資本主義私有化,建立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65] 然而也毋庸置疑,我國現行的經2004年“憲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憲法》,繼承和發展歷來《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連續幾十年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一以貫之地規定了中國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的全民所有制經濟改革,不是改為資本主義私有制為基礎和主體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是要以全民所有制經濟為主導力量,建立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和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正如江澤民同志在1995年講到國有企業改革時明確指出的,“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不是搞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的是要使國有經濟和整個公有制經濟在市場競爭中不斷發展壯大,始終保持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 [66] 我們中國這樣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本身,就已是對人類作出的重大貢獻,并將繼續為人類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注釋:
[1] 作者袁理是中國青年政治經濟學學者。本文原是作者提交2013年5月11日召開的“2013中國青年政治經濟學學者年會”(主題為“中國對世界的影響:青年的視角”)的論文,會后有修改,刊發于《海派經濟學》2013年第11卷第4期,謹以此文紀念毛澤東主席誕辰120周年。現修訂發布。電子郵箱:yuanli126@126.com
[2] 馬克思 恩格斯《共產黨宣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 第285頁。
[3] 馬克思《資本論》第一版序言《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第11頁。
[4] 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第831頁。
[5] 馬克思《資本論》(根據第一卷德文第一版翻譯)經濟科學出版社1987年版 第731頁。
[6] 馬克思《資本論》(根據作者修訂后的法文版第一卷翻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版 第826頁。
[7] 據馬克思另外的論述,科學社會主義所有制還有派生的農民等勞動者的“集體所有制”。他指出,“凡是農民作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一開始就應當促進土地私有制向集體所有制的過渡,讓農民自己通過經濟的道路來實現這種過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農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廢除繼承權或廢除農民所有權”。見馬克思《巴枯寧〈國家制度和無政府狀態〉一書摘要》(1874-1875年初),《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3卷,第634-635頁。限于篇幅,對于派生的勞動者集體所有制等問題不作詳細表述。
[8] 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6頁。
[9] 轉引自恩格斯《反杜林論》,《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 第169頁。
[10] 恩格斯《反杜林論》《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 第170 - 171頁。
[11] 毛澤東《關于讀書的建議》《毛澤東文集》第7卷第 432-433頁。
[12] 《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論共產主義社會》,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0-31頁。
[13] 列寧《列寧選集》第1卷 第35-40頁。
[14] 列寧《社會民主黨綱領草案及其說明》,《列寧論社會主義所有制》,法律出版社1959年版第7-8頁。
[15] 列寧《給農村貧民(向農民講解社會民主黨人要求什么)》《列寧選集》第1卷 第400頁、 第419頁。
[16] 列寧《五一節》,《列寧全集》第7卷 第185 - 186頁。
[17] 列寧《無產階級在我國革命中的任務》,《列寧選集》第3卷 第62頁。
[18] 列寧《論糧食稅》,《列寧選集》第4卷 第525頁。
[19] 列寧《論合作制》,《列寧選集》第4卷 第681 - 687頁。
[20] 列寧《十月革命四周年》,《列寧選集》第4卷 第571 - 572頁。
[21] 斯大林《答集體農莊莊員同志們》,《斯大林選集》(下)第247頁。
[22] 斯大林《斯大林文選》(上)第76 - 77頁。
[23] 斯大林《關于蘇聯憲法草案》,《斯大林選集》(下)第393頁。
[24] 斯大林《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斯大林選集》(下)第550頁、 第611頁、 第546頁。
[25] 毛澤東《新民主主義論》,《毛澤東選集》第2卷 第678頁 第286頁。
[26] 毛澤東《組織起來》,《毛澤東選集》第3卷 第931頁。
[27] 毛澤東《論聯合政府》,《毛澤東選集》第3卷 第1057 - 1058頁。
[28] 毛澤東《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的報告和結論》,毛澤東文集》第5卷 第139頁 、第141頁。
[29] 毛澤東《在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報告》,《毛澤東選集》第4卷 第1433頁、 第1431頁。
[30]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新華網資料。
[31] 周恩來《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周恩來選集》(下)第106頁。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新華網資料。
[33] 毛澤東《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毛澤東文集》第6卷 第325 - 32頁。
[34] 劉少奇《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劉少奇選集》下卷第143-15頁。
[35] 毛澤東《論十大關系》,《毛澤東文集》第7卷 第23頁 、第28頁、 第31頁。
[36] 《中國共產黨章程》(1956年9月26日通過),新華網資料。
[37] 《政府工作報告》(1959年),新華網資料。
[38]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5年),新華網資料。
[39] 《關于修改憲法的報告》(1975年),新華網資料。
[40]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8年),新華網資料。
[41] 《關于修改憲法的報告》(1978年),新華網資料。
[42] 《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1981年),新華網資料。
[43] 《中共十二大報告》(1982年),新華網資料。
[44] 《關于1982年憲法的起草過程——王漢斌訪談錄》,人民網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
[4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新華網資料。
[46] 《關于修改憲法的報告》(1982年),新華網資料。
[47] 《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1984年),新華網資料。
[48]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新華網資網。
[49] 《中共十三大報告》(1987年),新華網資料。
[50] 《鄧小平文選》第3卷 人民出版1993年版 第296頁。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新華網資料。
[52] 《中共十四大報告》(1992年),新華網資料。
[53]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新華網資料。
[54] 《中共十五大報告(1997年)》,新華網資料。
[5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新華網資料。
[56] 《中共十六大報告》(2002年),新華網資料。
[57] 斯大林《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斯大林選集》(下)第561頁。
[58] 毛澤東《關于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問題》,《毛澤東文集》第7卷 第439頁。
[59] 《中共十三大報告》,新華網資料。
[60] 鄧小平《鄧小平年譜》(1975-1997),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 第1364頁。
[61] 鄧小平《堅持社會主義,防止和平演變》,《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4頁。
[62] 習近平《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一百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新華社北京2021年7月1日電。
[63] 習近平《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新華社北京2016年5月17日電。
[64] 習近平《堅定不移把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論堅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獻出版社2018年版第288-292頁。
[65] 劉國光《不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改革同樣死路一條》,2012年3月15日《人民論壇》雜志第9期。
[66] 江澤民《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企業改革道路》,《江澤民文選》第1卷 ,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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