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大家是不是都以為
群主的權利很大
很瀟灑?
錯!來看看報道再說
互聯網群組方便了我們的工作生活,但部分群管理者職責缺失,造成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傳銷賭博等信息通過群傳播擴散,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群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近來,已有多名群主因疏于對群的管理以及群內不當言論被處理。
目前,微信群已經開始立法,規范管理。任何發言都要擔負法律責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請群成員今后發微信一定要注意。
安徽阜陽界首市男子楊某,因不滿交警夜晚查酒駕,在自建微信群中發布“他們傻X嗎”等侮辱性言語,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沈陽男子吳某有一個100多人的微信群。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發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群主吳某因視而不理,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遼寧阜新市的董某建立了一個微信群,2015年6月至8月,組織40余人以發紅包的形式進行賭博,從中抽取紅利。法院經審理后,判處主犯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為什么群主要被罰?
答案就在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區別
群主可以刪減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員,而群員則不能刪減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員。
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和權力的擁有者,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群主應規范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于群員發布的違法內容,群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群員移出群聊。
2、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制止群員發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布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布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
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點朵小花提醒大家
尤其記得給群主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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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日報”微信公號,原載“廣州日報”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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