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日報以紅歌會網轉載其新聞侵害了他的網絡傳播權為由,把紅歌會網告上了法院。我認為,湖北日報的這種做法是非常錯誤的。主要錯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違背了《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制定著作權法的目的是“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報紙刊登的新聞報道文章,既不屬于文學、藝術作品,也不屬于科學作品,因而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
文學作品與新聞報道文章有著本質的區別:文學作品的具體情節是虛構的,而新聞報道的特征之一是真實性,“真實是新聞的生命”。
也許湖北日報會以《著作權法》第五條關于本法不適用于“單純事實消息”的規定為自己辯護,說自己刊登的新聞報道文章也含有作者的思想和感情,不屬于“單純事實消息”。
那么請問:世界上有那篇新聞報道文章中沒有作者的思想和感情呢?按照這個邏輯,世界上所有的新聞報道文章都屬于“文學作品”,如果是這樣,新聞報道的真實性又從何談起呢?
由此可見,雖然一些新聞報道文章的寫作也運用了一些文學作品的寫作技巧,但只要是事件所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結果和人物都是真實的,那就不是“文學作品”。
如果湖北日報硬要說自己刊登的新聞報道文章也是“文學作品”,那么就等于是告訴大家:湖北日報刊登的新聞報道文章都是虛構的。這不是自己毀自己的聲譽嗎?
第二,違背了黨報的辦報宗旨
湖北日報是中共湖北省委的機關報,完全屬于黨報。這就決定了湖北日報辦報的基本宗旨應是: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積極準確地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時提供人民群眾所想了解的各方面的信息,宣傳鼓動人民群眾積極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開展社會主義建設,同時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呼聲、意見和要求,使報紙真正成為黨的也是人民的喉舌。
如果湖北日報實行的是這個辦報宗旨,那么,對于別人轉載自己刊登的新聞報道文章,不僅不能追究所謂侵權責任,反而應該表示歡迎和感謝,因為別人轉載你刊登的新聞報道文章,實際上是幫你作了宣傳,不僅宣傳了你報的政治主張,而且還免費擴大了你的知名度,這怎能不表示歡迎和感謝呢?
由此可見,湖北日報以紅歌會網轉載其新聞侵害了他的網絡傳播權為由,把紅歌會網告上法院,這一做法明顯違背了黨報的辦報宗旨。我覺得,在這一點上,湖北日報與人民日報的差距實在是太大了。人民日報刊登的新聞報道文章,全國和全世界不知有多少媒體轉載,而從未聽說人民日報向別人追究所謂侵權責任。與人民日報相比,湖北日報的某些人難道不應該臉紅嗎?
第三,改變了黨報的性質
私營的報紙,對于自己刊登的一些新聞報道文章特別是“獨家新聞”,未經允許是不讓別的媒體轉載的。這是因為,私營的報紙是要賺錢的,為了擴大報紙的銷量,他們很重視采訪和刊登一些重大爆料的“獨家新聞”,如果讓別的媒體隨意轉載,他們就達不到擴大報紙銷量和賺錢的目的。
而湖北日報作為中共湖北省委的機關報,是國家出錢辦的報紙。黨報的這一性質,決定了湖北日報不能把賺錢作為辦報的目的,而應把落實黨報的辦報宗旨,使報紙真正成為黨的也是人民的喉舌,作為自己的辦報目的。如果一家黨報一天到晚想的是賺錢,那么,還能辦好報紙嗎?
在這方面,我覺得湖北日報甚至還不如許多私營報紙。人家賺錢也是賺在明面上,對于自己刊登的某些新聞報道文章特別是“獨家新聞”,刊登時就明確宣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否則侵權必究。”
可是湖北日報從未在自己的報紙公告“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否則侵權必究”,可是在某一天卻突然要“秋后算賬”,以轉載其新聞侵害了他的網絡傳播權為由,把紅歌會網等媒體告上了法院。這樣做,是不是太不地道了?
第四,嚴重損害了黨報的聲譽
湖北日報這樣做,不僅會使自己名聲掃地,而且還會嚴重損害黨報的聲譽。如果湖北日報把官司打贏了,全國許多人就會想:我的媒體和自媒體也經常轉載各級黨報的的新聞,如果這樣做是侵權,那么今后還有誰再敢轉載各級黨報特別是中央媒體的的新聞呢?當然,我相信全國絕大多數黨報特別是中央媒體絕不會像湖北日報這樣做,但是湖北日報這樣做對黨報聲譽的嚴重損害確是實實在在的。
我愿意相信,這件事只是湖北日報個別領導干部肆意所為,希望湖北日報集團甚至湖北省委宣傳部嚴肅查處此事,堅決糾正這一錯誤的做法。
作者: 阿華 ;來源: 紅歌會網 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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