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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祥臨|《擺脫貧困》一書中的共同富裕遠見
點擊:  作者:徐祥臨    來源:“紅色文化網”微信公眾號  發布時間:2022-09-15 17:35:11

 

 

 

共同富裕要求發揮雙層經營體制“統”的功能
——研讀《擺脫貧困》的點滴體會

徐祥臨

1992年出版的《擺脫貧困》一書探討了當年閩東地區如何擺脫貧困落后面貌。習近平同志在書中表達的中國共產黨人的立場、觀點、方法,構成了20年之后(即2012年黨的十八大)我國啟動脫貧攻堅戰的堅實思想基礎。三十年之后即2022年,我國已經贏得了脫貧攻堅戰的徹底勝利,實現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發展目標,邁上了實現共同富裕、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新征程。

這部著作深刻論述了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就是農村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營體制,并對如何鞏固和完善這一體制進行了系統論述,特別強調了發揮“統”的功能的重要性和途徑。要把雙層經營體制優勢發揮出來,需要從發展市場經濟的角度深刻認識“統”的制度優勢,糾正阻礙發展集體經濟實力的錯誤觀念和舉措。

《擺脫貧困》關于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基本觀點

1990年的閩東,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對滯后,農業經濟比重很大且分散落后。習近平同志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為閩東地區指出了念好“山海經”、發展大農業的產業發展戰略。同時,他高度重視與發展大農業相匹配的農業農村經濟制度建設,要求閩東地區處理好農村大包干之后“統”與“分”的關系,注重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

《擺脫貧困》一書首先對閩東農業農村經濟發展面臨的基本區情作出了科學判斷。

該書開篇寫道:“閩東,交通閉塞,信息短缺,是小農經濟的一統天下。商品經濟的發展較其他貧困地區,顯得更為步履艱難。”[1]但同時,閩東又“是念‘山海經’,發展大農業的好地方”。[2]寥寥數語,既闡明了閩東地區貧窮落后的根源,又展現了閩東農業發展的美好前景。

二是明確閩東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

堅持問題導向是習近平同志研究問題和推動工作的基本方法論。在深入農村基層調研和理性思考的基礎上,習近平同志著眼于發展大農業,指出了閩東發展農村商品經濟面臨的制約因素:

1、農民與土地圈守一塊,自給自足,備受自然經濟束縛,難以投身于商品經濟生活中;[3]

2、分散的、單個的農民家庭很難把握市場需求的變化;[4]

3、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中放松了“統”的功能,鄉村兩級集體經濟實力出現了弱化現象,表現為集體經濟實力總體水平不高、發展不平衡、收入渠道少。[5]

三是分析集體經濟實力薄弱的原因,主要是在指導思想上忽視了鄉村集體經濟實力積累和發展工作,沒有把發展集體經濟實力擺到應有的位置。[6]

一些農村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時,沒有很好地理解統一經營和“歸大堆”的區別,放松了“統”的方面,需要統的沒有統起來,不該分的卻分了,結果是原有的“大一統”變成了“分光吃凈”,從一個極端跳到另一個極端。[7]

四是提出解決問題的大思路。

首先要端正對發展集體經濟實力重要性的認識。有人認為,只要農民脫貧了,集體窮一點沒有關系。針對這種認識,習近平同志指出:不是沒有關系,而是關系重大。加強集體經濟實力是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證,是振興貧困地區農業的必由之路,是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發展的推動力,是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堅強后盾。

發展集體經濟實力,不能停留在口頭上,要化為切切實實的行動。第一,在指導思想上,必須確立“統”與“分”的辯證觀;第二,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原則;第三,積極探索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實力的具體形式和路子;第四,建立、健全積累與投入機制;第五,實行優惠政策,為鄉村兩級集體經濟實力發展創造外部環境;第六,加強領導,改善和強化農村經濟組織,增強鄉村集體經濟發展機能。[8]習近平同志還要求,要以縣為單位,制定鄉村兩級集體經濟實力發展規劃。

農村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營體制優勢再認識

習近平同志1988年6月到福建寧德地區工作。他在寧德工作期間,給每一位共產黨員和共青團員提出了新的歷史使命,要在發展市場經濟中踐行共產黨人的理想信念。可以說,這是改革開放直至今日,共產黨員尤其是領導干部都必須面對的新課題。回答這個問題不能停留在書面和口頭表態上面,必須有腳踏實地的實際行動。習近平同志要求發展集體經濟實力,正是為包括他本人在內的所有在“三農”領域工作的共產黨員尤其是領導干部提供了現實可行的行動方案。

改革開放之后,歷屆中央領導集體都明確要求,現階段中國共產黨人堅守共產主義理想信念,要體現在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上,落實在行動上,就是要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好。那么,具體到“三農”工作領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體現在哪里?習近平同志在《擺脫貧困》一書中給出了明確答案: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就是“農村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營體制”,[9]它能夠促進共同富裕,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特征。

過去我們在討論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制度優勢時,往往片面強調“分”的優勢,而對于“統”的制度優勢則認識不到位,甚至有的人把“統”作為人民公社體制殘余對待,主張一分到底;這才導致農村改革中出現了習近平同志指出的“需要統的沒有統起來,不該分的卻分了”問題普遍存在。嚴峻的現實給我們提出了必須回答的問題,就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如何認識“統”的制度優勢。

首先,我們有必要重新明確什么是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我國改革開放從農村起步。農村改革最先取得的制度性成果就是推廣安徽小崗村大包干經驗,其實質是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時主要是指生產隊,即現在村民組的前身)經營自主權,[10]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戶成為與集體經濟組織相對應的獨立經營主體;利益分配基本格局是“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是自己的”。這就是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由來,時稱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來稱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這項制度有三個要點:一是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二是集體土地由農戶承包經營;三是集體向農戶提供統一經營服務。正是靠這一改革成果,我國長期被壓抑的農業生產潛力得到了解放,實現了農業生產快速增長,很快解決了農戶溫飽問題,也大大緩解了我國農副產品市場供應短缺難題。

對于這一制度優勢的認識,過去幾十年,理論界和實際工作部門只注重了“分”的優勢,卻忽視了“統”的優勢是什么,以及如何體現出來。“統”的優勢是客觀存在的,體現在農村改革與發展實踐中,就是凡是能夠堅持當年創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初心的農村,都比那些一味強調分的農村發展得更好。比如,廣東省清遠市有個葉屋村(村民組),35個農戶,900多畝農田。為了解決農戶承包地分割細碎帶來的土地撂荒和農戶貧困問題,該村在村民組長帶領下,經過2009年近一年的反復民主討論,決定重新收取承包費,用于農田水利建設和農道建設。由此,葉屋村從2010年起就做到了農戶承包地集中連片,不僅有效解決了土地撂荒和粗放經營問題,實現了適度規模經營,還解決了鄰里矛盾、增加了集體積累,一舉甩掉了省級貧困村帽子,跨入富裕村行列。

從“統”的角度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優勢可歸納出以下三點:

一是土地集體所有制賦予了農民尤其是新生代農民無償獲得土地的權利,切實保障了“耕者有其田”,做到了農業領域的土地要素與勞動力要素的零成本結合。這是“統”的制度根基。農民從集體獲得土地,才會產生依靠集體、維護集體的愿望和行為。在葉屋村,自發改革前,一些老人戶沒有能力耕作卻占有大量承包地,導致土地撂荒,而娶進媳婦添了孩子的農戶卻土地很少,勞動力閑置浪費。通過改革,他們重新按人平均分配土地,新增勞動力無償獲得了土地,農業生產積極性空前提高。

二是農業中土地的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三者利益和諧統一。承包戶作為集體成員,向作為土地所有者的集體上繳承包費,集體有了經濟收入后用于為交納承包費的農戶服務,首先是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其次是改善農戶生活。土地的所有者與經營者分離,以承包費——其實就是普通民事行為中的租金——確立兩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說明農業領域的市場經濟關系已經確立起來。租金用于為交租金的經營者們提供統一經營服務,這就徹底消除了土地私有制基礎上的“地主-佃農”利益對立關系,經營者使用自家勞動力完成農事作業,也消除了“雇主-雇工”的利益對立關系。這種土地經營制度,是基于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建立起來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經過改革開放建立起來的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們有理由說,它是世界上最先進的農業生產關系,為高效率利用農業資源,實現共同富裕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三是為現代鄉村治理奠定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土地集體所有制徹底消除了土地私有造成的兩極分化,為土地權利人人平等奠定了制度基礎。這是我國農村社會主義制度的底色。在這個基礎上,集體的土地資源如何發揮出更大效能,如何給集體和集體成員帶來更多的收益,要通過集體成員民主協商進行決策。葉屋村自發進行改革,是經過35戶代表會議反復討論形成的。在這個過程中,農民不會僅僅討論土地問題,還要討論村莊整治、倫理道德、鄰里關系、教育、文化、衛生、生態等諸多事務,制定鄉規民約,等等。所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也是實現鄉村有效治理的過程。

綜上所述,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確如習近平同志所論,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農業經營體制。其主要制度優勢不僅僅是“分”,更主要的是體現在“統”上面。可以說,只講“分”,只能分出個低水平、無序競爭的市場經濟,還不是社會主義,只有“統”才體現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統分結合”才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發揮“統”的優勢要勇于破除私有化誤區,增加集體積累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7年年底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講話中指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鄉村振興的制度基礎。”[11]可見,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在今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實現共同富裕歷史進程中仍然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但是實事求是地說,缺乏統一服務功能的農村集體至今還普遍存在,如何把“統”的制度優勢發揮出來,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不容回避的重大課題。習近平總書記還說:“改革是鄉村振興的法寶。要解放思想,逢山開路,遇河架橋,破除體制機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藩籬,讓農村資源要素活化起來,讓廣大農民積極性和創造性迸發出來,讓全社會支農助農興農力量匯聚起來。”[12]應該說,只講“分”,忽視“統”,集體經濟薄弱,是重大體制機制弊端。要發揮雙層經營“統”的優勢,必須在以下幾個方面突破固有觀念及相應的體制機制。

(一)破除事實上的土地私有化,旗幟鮮明地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

農村集體經濟實力普遍薄弱,與過去的一些農村改革舉措不利于集體經濟鞏固和發展關系極大。1987年,貴州省湄潭縣在一些專家指導下,搞“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農村改革試驗,[13]其目標很明確,就是把承包地固定到現有承包戶,永遠不再調整;今后土地如何經營乃至于是否流轉、撂荒,都完全由承包戶自行決定,與發包土地的集體不再發生關系,等于集體事實上不存在了。按照這個做法,農戶普遍認為土地就是私有了。從事后披露出來的相關文獻看,試驗的主導者認為土地集體所有制產權不清晰,搞市場經濟就要徹底改革這種制度,把土地產權清晰地固定給農戶。

按照湄潭試驗搞農村改革,集體經濟事實上徹底瓦解了。湄潭的做法推廣后,農村再講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主要是靠我們黨在政治上對農村的領導權,土地集體所有制已經很難發揮作用。今后在鄉村振興過程中發展集體經濟實力,必須從理論到政策來一個正本清源,旗幟鮮明地反對土地私有化理論觀點和政策措施。習近平總書記說:“我多次強調,農村改革不論怎么改,不能把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減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這些底線必須堅守,決不能犯顛覆性錯誤。”[14]

所以,農業部門領導干部和相關學者應對照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認真反思一下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認識是否端正,是否認識到了經過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建立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獨特制度優勢,是否敢于正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政策造成的種種弊端。

(二)“保持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并長久不變”是完善雙層經營體制的政策基礎,不是推行事實上的土地私有化的借口。

習近平總書記2016年視察安徽小崗村時指出,農村改革的主線是處理好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如何處理?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的雙層經營體制就是最佳處理方式。為此,黨的十九大報告要求“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這也是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的深化農村改革大原則和底線。

那么,如何理解長久不變的“關系”?回顧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的農村改革歷程就不難明白,十九大報告中所講的“關系”是指生產關系,也就是像當年推廣小崗村大包干經驗那樣,是為了調整不適合生產力發展客觀要求的農業生產關系,促進生產力發展。如果承包戶手中的承包面積乃至承包地塊長久不變,必然產生一些農戶因為人口老化或就業選擇等多種原因不能或不想耕作土地現象,造成耕地撂荒和粗放經營。這一現象已經在全國各地農村普遍出現。而且,這樣僵化地理解黨中央的政策,直接損害了農村家庭新增人口的利益,導致這個代表農村未來希望的群體對土地和集體不再擁有基于利益的親和力,村莊自然而然就失去了長久發展的活力,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更是對年輕農民脫離農村、脫離集體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

所以,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應該是指土地集體所有制長久不變,集體土地由農戶承包經營長久不變,集體向農戶提供統一經營服務長久不變。否則,讓農戶把“長久不變”理解成土地私人所有,土地撂荒集體也無權干涉,農村改革就犯了顛覆性錯誤。鞏固和完善雙層經營體制,發揮“統”的功能,應該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黨的領導下,走群眾路線,由干部群眾民主討論決定。廣東葉屋村在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方面為全國農村樹立了榜樣。

(三)科學區分“集體提留”與“農民負擔”,讓土地集體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實現,為發展集體經濟實力和農民走共同富裕道路提供物質保障。

土地的位置是不可移動的。土地歸誰所有,一方面要看國家法律規定由誰支配使用,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要看土地產生的收益如地價或租金歸誰占有使用,也叫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

自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直至2005年,農戶都要按照“留足集體的”承包制約定,每年向集體交納土地承包費,體現了集體的土地所有者權能,表明在法權關系上沒有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性質。但是,從2006年起,農村完成了稅費改革。為了減輕農民負擔,從國家政策層面取消了農地承包戶的農業稅和“三提五統”(“三提”是指土地承包戶交給村組集體的公積金、公益金和共同生產管理費;“五統”是指土地承包戶交給鄉鎮政府的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計劃生育費、優撫費、民兵訓練費、鄉村公益事業費),農戶不再因承包集體土地而交納各種費用;不僅如此,國家征用農業用地的補償款和承包地流轉租金,在大多數地方也完全歸承包戶占有。這樣,集體土地所有權就失去了經濟上的實現形式,集體也就隨之失去了所有者權能。

面對農村集體出現的經濟窘境,我們應該思考,如何區分集體提留與農民負擔的關系。從當年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初衷來看,農戶向集體上交“三提五統”費用,是為了集體擁有為農戶提供統一經營服務能力。但由于當時國家還處于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工業剝奪農業、城市剝奪農村”局面,各級財政向農村的投入很少,無法覆蓋農村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只能挪用“三提五統”來解決經費不足問題,讓集體提留蛻變成農民負擔。農村稅費改革后,少量農村像前述廣東省葉屋村那樣,農民集體自主決策向土地承包戶收取承包費,用于為農戶提供統一經營服務,才恢復了集體提留的本來面目,形成了土地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三者利益和諧統一的新型農業生產關系。

習近平同志在《擺脫貧困》一書中對集體提留高度重視并寄予厚望。他寫道:“在積累方面,首先要完善土地承包責任制,逐步推行土地有償承包,使各項集體提留真正落到實處;其次,要完善專業承包辦法,逐步解決承包費過低,集體收入下降的問題;再次,要完善集體企業各項承包指標,逐步實行集體承包和全員抵押承包;第四,要推行全方位提留,凡從事林、牧、副、漁、工商、建、運、服務各業的個體農民,應按照純收入的情況,確定合理提留的比例,向集體交納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為公共積累;第五,充分發揮勞動力豐富優勢,增加勞動積累。總之,應通過發展各業生產和各類服務,積極開拓積累途徑。”[15]

習近平同志還高度重視集體積累的科學管理和合理使用問題。他寫到:“要搞好農業集體經濟的公共積累,則要注意正確處理四個‘軟件’:一是要使農村干部和群眾真正懂得,擴大公共積累不僅不會改變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政策,而且有利于家庭經營的進一步發展,從而使他們自覺地關心農村合作經濟的發展和公共積累的壯大。二是要完善集體經濟組織。否則,擴大經濟積累就難以順利實現,原有的一些積累也可能會被破壞掉。三是要劃清合理提留和強制攤派的界限。在尊重農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搞好提留,防止資金流失。四是要管好用活公共積累。要把積累用在幫助農戶解決農業生產中緊迫性問題上,用在辦農民迫切要求辦的公共福利事業上。要嚴格財務制度,取信于民,堅決杜絕少數人侵吞公共積累的現象。”[16]

習近平同志之所以高度重視集體提留形成集體積累,他認為,社會主義制度本身要求建立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經濟。集體經濟是農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物質保障,不僅可以為農戶提供各種服務,還可以發揮調節作用,某些方面個人收入過高時,可適當增加集體提留,防止收入差距過大;當部分農民靠誠實勞動仍無法脫貧時,可以憑借集體經濟實力對其實行物質上的扶持。

從事“三農”工作的領導干部,可以把《擺脫貧困》一書作為破解“三農”工作難題的經典來讀,對照書中有關雙層經營體制“統”與“分”辯證關系的深刻論述,捫心自問,是否真正認同,是否為發展集體經濟實力真抓實干了,干得怎么樣。在這個基礎上,“三農”領域的領導干部和相關理論工作者,有必要以參加偉大斗爭的姿態來一場“三農”領域的自我革命,主要是排除土地私有化論調對農村改革發展的干擾,堅決糾正只講“分”不講“統”的片面性錯誤。

我們有理由相信,一旦“三農”領域領導干部的思想真正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重要論述上來,尤其是每年數以萬億元計的財政涉農資金用于扶持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把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制度優勢充分發揮出來,讓億萬農戶在發展個體經濟的過程中得到集體經濟的強有力支撐,同時也為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貢獻力量,那么,農村必將徹底擺脫貧困,共同富裕的發展道路越走越寬廣。

注釋:

 

[1]習近平:《擺脫貧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2頁。

[2]習近平:《擺脫貧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66頁。

[3]習近平:《擺脫貧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68頁。

[4]習近平:《擺脫貧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69頁。

[5]習近平:《擺脫貧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92頁。

[6]習近平:《擺脫貧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92頁。

[7]習近平:《擺脫貧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93頁。

[8]習近平:《擺脫貧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95-200頁。

[9]習近平:《擺脫貧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82頁。

[10]《鄧小平文選》,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145頁、195頁、280頁。

[11]習近平:《論“三農”工作》,中央文獻出版社,2022年6月,第244頁。

[12]習近平:《論“三農”工作》,中央文獻出版社,2022年6月,第263頁。

[13]劉守英:《中國土地問題調查》,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12月,第24頁。

[14]習近平:《論“三農”工作》,中央文獻出版社,2022年6月,第263-264頁。

[15]習近平:《擺脫貧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98頁。

[16]習近平:《擺脫貧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99頁。

 

(作者系中信改革發展研究院資深研究員,中共中央黨校經濟學部教授。本文是作者應福建省委宣傳部之約,為2022年7月上旬召開的“《擺脫貧困》出版30周年暨鄉村振興理論研討會”提供的論文。這次公開發表,作者進行了修改充實。本文原載《經濟導刊》2022年第7期;來源:“紅色文化網”微信公眾號,修訂發布;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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