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小組按】
今天,新華社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指出:要堅持依法執政這一基本領導方式,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
關于改革和法治,習近平經常將其比喻為“鳥之雙翼”、“車之兩輪”。
2月2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習近平指出“做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離不開法治,改革開放越深入越要強調法治。”
全面依法治國要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辯證關系,今天,我們一起跟習近平學習依法執政這一基本的領導方式。
區分開先鋒闖將和“權力任性”
前幾天,小組在寫“獅子型”和“李云龍式” 干部的文章中就提到,要把改革闖將和“任性”用權的干部區分開來。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習近平就指出一些地方存在“發展要上、法治要讓”的誤區。他以祁連山生態環境問題舉例,《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歷經3次修正,部分規定始終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不一致,立法上“放水”,執法上“放棄”,才導致了祁連山生態系統遭到嚴重破壞的結果。習近平語氣強硬:“這樣的教訓必須深刻汲取。”
剛剛過去的改革開放40周年,特別是十八大以來,我們推出了1600多項改革方案,啃下了不少硬骨頭。但總有一些地方、一些干部,認為改革開放就是要沖破法律的禁區,甚至為近幾年一些“能員干吏”的落馬感到惋惜,這樣的誤區必須廓清。
改革從來都是有風險的,所以魯迅曾說:“前驅和闖將,大抵是誰也怕得做。”風險大抵來源于兩方面:一是改革失敗的風險;二是法律和政策不確定給改革者帶來的風險。
不可否認,改革開放40年,部分改革是從違法開始的。改革開放初期,立法工作落后,社會思想僵化,亟需大膽探索,1978年,小崗村18位村民立下生死狀,在土地承包責任書上摁下手印;但也有不少人因為無法無天、為所欲為而觸碰法律紅線落馬;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一些粗暴的改革方式必將被淘汰。
比如仇和,也曾以“改革者”形象亮相,在主政宿遷時的名言就是“能賣不股、能股不租,以賣為主”,“只要可以變現的資源或資產,都可以進入市場交易”,以至于敢把醫院和學校都賣掉,任性的權力,不僅帶來舊規矩的崩壞,還讓“改革者”墮落成了偏執的權力盲從者。
“守法”和“有為”之間的界線在哪?習近平總結改革開放40年的經驗告訴我們:“做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離不開法治,改革開放越深入越要強調法治。”
改革與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新時代的改革需要具有法治思維的闖將,如何保護干部的探索創新?習近平給出的標準就是“三個區分開來”:
即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要做到科學立法和于法有據
“茍利于民不必法古,茍周于事不必循舊”。改革要于法有據,但也不能因為現行法律規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無法推進改革的。
于法有據的重要環節在于立法,為改革者劃定安全區。在立法領域,我們面臨著一些突出問題,有的立法實際上成了一種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決,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規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規實行地方保護主義,損害國家法治統一。
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質量的根本途徑。習近平對此深刻指出:“如果有關方面都在相關立法中掣肘,都抱著自己那些所謂利益不放,或者都想避重就輕、拈易怕難,不僅實踐需要的法律不能及時制定和修改,就是弄出來了,也可能不那么科學適用,還可能造成相互推諉扯皮甚至‘依法打架’。”
讓法治引領改革,警惕“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讓路”誤區的同時,還要警惕另一個觀點:法律難以引領改革,要保持穩定性、權威性、適當的滯后性。
“改革與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上,習近平解釋了兩個輪子的含義: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習近平如是說:
“要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要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
“對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盡快上升為法律。
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要加快推動和協調,不能久拖不決。
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既不允許隨意突破法律紅線、也不允許簡單以現行法律沒有依據為由遲滯改革。
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現行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或廢止,不能讓一些過時的法律條款成為改革的‘絆馬索’。”
所以,進入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我們呼喚“李云龍式”的干部,需要的是他當機立斷、戰術靈活的作戰能力,以及政委趙剛這樣原則性強,能夠阻止李云龍不理智決策的制度,還需要上級組織“功過是非分開看”的容錯糾錯機制。
但無論如何,我們更需要一個符合客觀實際的“作戰規則”,確保偉大戰爭的勝利,也保護敢打敢拼的“李云龍”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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