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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嘯天:對電動車安全治理攻堅行動專班的建議
點擊:  作者:湯嘯天    來源:昆侖策網  發布時間:2024-06-30 13:43:15

 

電動車安全治理是一場必須打勝的硬仗,我理解之所以將這場硬仗稱為“攻堅行動”,是決策層充分意識到實施的過程中有許多困難,需要統全局、聚合力、出實招、求實效。今年3月,我曾經提出《電動自行車安全應當“三門齊管”》的建議,有幸被國務院辦公廳采納。為此,我再次提出建議如下。

 

一、攻堅行動是“我為人民管治安”而不是“我為治安管人民”

 

201911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上海提出“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的精辟論述。這是對上海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明確要求,無疑也是電動車安全治理攻堅行動的指導方針。電動車安全隱患所威脅的是人民生命財產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對社會公共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組織攻堅行動是必要的。城市的核心是人,城市工作做得好不好,老百姓滿意不滿意、生活方便不方便,是重要評判標準。電動車安全治理攻堅行動能否在實質意義上取得成效,也必須堅持用這個為民的標準作衡量。電動車安全治理攻堅行動必須堅持以人為本,不斷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群眾生活品質,讓老百姓有更強的獲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公共安全的實現既需要每一位社會成員的努力,也需要政府為公眾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如果忽視了為公眾提供便捷的服務,即便能夠取得一時的“安全”也是難以持續的。

 

上海交通大學彭勃教授在解讀習近平總書記“人民城市”理念時曾經指出,人民城市建設應當把握住三個“最”:第一,最大限度為人民群眾創造美好生活,具體表現為最大比例、最廣覆蓋面、最大公約數和最可行方案;第二,最基礎工作是堅守住城市治理底線,其中城市安全、社會保障的基礎底部和老舊小區改造是城市治理三大底線;第三,最終目標是服務于人的全面發展,讓人民群眾成為城市的積極建設者和主人翁,成就人民群眾自我實現的城市夢想,建設團結凝聚的人民城市。坦率地說,電動車的用戶絕大多數是生活在社會底層的中低收入人群,他們使用電動車就是要在其經濟能力可以承受的范圍內享受便捷的。電動車安全治理攻堅行動是“我為人民管治安”而不是“我為治安管人民”,應當通過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給人民群眾帶來更大程度上的方便,引導人民群眾成為城市的建設者和治理的主人翁,進而在整體上提高公共安全的水平。例如,新修訂的《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因地制宜大力推動非機動車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建設,更好匹配居民對日常規范充電的需要”。這里所用的“匹配”二字,說明至少在電動車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建設數量上、位置上、價格上實現與居民需求的“匹配”。實現這一“匹配”一定會遇到許多困難,需要各部門同心協力、齊抓共管,以更優的平安“供給”,解決老百姓的急難愁盼問題。電動車安全治理攻堅行動必須直面公眾的需求,用“繡花針”的功夫,把 “供給端”做好。這是因為,電動車是要充電的,必須供給符合安全標準的充電場所,配置與電動車擁有量相匹配的充電樁或者“換電柜”。而且,充電樁、“換電柜”的空間布局應當盡可能使老百姓得到便捷。如果“就安全抓安全”,就會陷入“各管一段”,結果哪一段也管不好的困境。也許有人會說,在中心城區,上海已經是“螺螄殼里做道場”,充電樁的建設受到可用空間狹小的限制,難以滿足群眾的需求。那么,是不是可以改變思路,把“入地”的充電樁改為“借天”,或者變充電樁為“換電柜”,讓老百姓能夠像寄收快遞那樣,方便地換取充滿電的蓄電池呢。總之,充電裝置建設的辦法總比困難多,關鍵是要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心,設身處地體諒基層群眾的困難,把群眾的困難當作自己的困難去解決。

 

二、《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的修訂為攻堅行動提供了法律武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510日表決通過,將自202461日起施行。原有的《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自202151日施行以來,已經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也提出了及時修訂的需求。攻堅行動理所應當充分用好新修訂的《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恕我直言,至今為止對修訂《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的宣傳還很不夠,普法宣傳的良機可能被錯失。建議認真組織力量,以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生動解讀本次修改遵循“聚焦重點、疏堵結合”原則,圍繞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治理優化的制度設計。

 

我認為,以下五個方面應當是宣傳的重點:第一,《修改決定》體現了對公權力的嚴格約束,明確規定: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非機動車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建設的投入,統籌安全性和便利性,因地制宜大力推動非機動車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建設,更好匹配居民對日常規范充電的需要。第二,《修改決定》突出對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管理要求,在多個條款中明確了引導、規范群眾蓄電池攜帶、放置和充電等行為。第三,《修改決定》加強了對電動自行車“拼加改”的源頭治理,明確對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經營性活動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修改決定》加強對違規充電行為的綜合治理,明確非機動車停放設施管理者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行管理機構等應當勸阻、制止違規充電行為,并按照管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處理;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報告執法部門。第五,《修改決定》強化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了城管執法部門和消防部門對相關違法行為的執法權和處罰幅度。

 

三、電動車用戶的“財產伴隨義務”不容忽視

 

早在攻堅行動開始之前,群眾中就有不少議論,主要內容是:電動車是國家準許上市的產品,公民合法購買獲得,政府不應當對公民合法的私人財產過多干預。這些議論涉及到行政法中的對物行政行為,是我國學術研究的短板。對公民的合法財產行政法可不可以管以及管理的邊界是什么,學術界也有不同觀點。我認為,攻堅行動應當直面問題,組織力量開展具有針對性的專題研究和普法宣傳,而不能“繞道走”。

 

攻堅行動本身是一次絕佳的普法宣傳契機,應當理直氣壯地闡述我國《憲法》第51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同時也要說明,電動車作為用戶的合法財產,車主對自己的電動車是享有物權的,但是,物權人在享有私法上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行政法上的義務。電動車引發的火災殃及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財產的安全。電動車安全治理攻堅行動所保護的是包括電動車用戶在內的公民合法財產,在停放、充電等環節作出合理限制是必要的。通俗地說,只要你使用電動車,就必須遵守有關電動車管理的法律規定。不能籠統地說“我的財產我當然可以決定放到哪里”。個人擁有財產就會產生由財產權產生的伴隨義務,在私人所有物上呈現“公私權重疊管轄”。公平地說,任何人都不能在個人享受財產利益的同時,要求他人無限放大容忍義務,把確保消防安全、維護公共秩序等公共利益的責任統統推給政府。

 

四、攻堅行動要全面落實電動車安全治理的“三門齊管”

 

我早就認為,為防止電動車引發火災的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應當實施“三門齊管”的全方位監管。“三門齊管”即:一是嚴格管住生產者的“廠門”,建立強制性的安全生產標準,防止不合格的產品出廠,堵住不安全電動車流入社會的源頭;二是管住維修者的“店門”,禁止對合格電動車進行非法改裝,已經非法改裝的電動車要限期恢復原狀,減少不安全電動車的存量;三是管住消費者的“樓門”,禁止電動車或者蓄電池進入居民住宅的公共區域以及住戶。

 

據我所知,不少市民也呼吁用強制性的國家標準管住“廠門”,甚至有市民質問為什么不從生產廠家進行源頭管控。2024425日,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起草的《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GB 438542024)(以下簡稱技術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已由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發布,將于2024111日正式實施。我認為,應當宣傳:《技術規范》作為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電池安全強制性國家標準,通過規范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產品設計、生產和銷售過程,將有效提升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的本質安全水平,減少使用過程中火災等安全事故發生率,保障消費者人身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這就是說,“管住廠門”現在已經實現了有法可依,在繼續堅持執法必嚴的過程中,“管住店門”和“管住樓門”需要公眾的協力配合。首先,電動車用戶必須不對自己的電動車進行非法改裝、拼裝、加裝,已經非法改裝、拼裝、加裝的要停止使用,立即恢復原狀;其次,電動車用戶必須與自己的僥幸心理作斗爭,不貪圖一時的“方便”,違規停放或者為電動車或者蓄電池充電;第三,自己一旦出現違規停放電動車或者違規充電的行為,要頭腦冷靜地接受勸導,不能以“你為什么不管別人”為自己的錯誤行為作辯解,避免因為一時沖動而違法,被追究法律責任。

 

電動車安全治理攻堅行動對每一位市民都提出了共建、共治、共享“平安上海”的要求。當前的攻堅行動力度很大,但在直面群眾中的不同認識,與普法教育相融合,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等環節尚有不足,希望能夠引起決策層的注意。

 

(作者:湯嘯天,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上海交通大學城市治理研究院特邀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來稿】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責任編輯:向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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