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今年,是舉世矚目的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勝利5周年。此案前后延續兩年多,受到國內外的廣泛關注,且有眾多黨員群眾和各界仁人志士積極參與。2016年8月15日勝訴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為第99號指導案例,并直接促成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立法。從此,有誰膽敢再歪曲、丑化、褻瀆、誹謗、侮辱國家英烈,包括有關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對此類事件玩忽職守,都將依法面對行政、民法和刑法的嚴肅處置,這就使猖獗一時的歷史虛無主義政治逆流受到遏制。當年的斗爭一波三折,但在黨和人民的堅定支持下,終于取得了勝利!為紀念這個可以載入史冊的標志性大案,為感謝那些在斗爭交鋒時刻為黨和國家主持正義和堅守真理的人們,也為配合黨史學習教育、把歷史虛無主義的罪惡嘴臉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我們推出此案法庭代理人之一、昆侖策研究院副院長兼秘書長王立華同志的紀實文章:《忍無可忍的法庭斗爭與反擊——親歷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斗爭回顧》。因全文篇幅較長,擬分六篇發布,已發第一、二、三、四、五篇(見【相關閱讀】),此為第六篇(即結局篇),以饗讀者。
忍無可忍的法庭斗爭與反擊
——親歷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斗爭回顧(六)
1. 洪振快是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他主動發起進攻,要用法律方式制服對他憤怒的不同意見者,錯誤地估計了形勢。
2. 法院判決是正確的,捍衛了憲法和法律尊嚴,提高了法院威信,也增強了大家對依法治國的信心。
3. 戰斗正未有窮期,從輿論上、法律上等各個方面還有很多事情要做。損害英烈榮譽是表面的,他們的目標更多的是顛覆國家政權。
【趙小魯和王立華在西城區人民法院合影留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7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的規定,被代理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以及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是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應當符合的條件。本案中,研究會向本院及一審法院出具的推薦信記載,宋福保、王立華均系研究會的副會長,故二者在研究會中的身份符合司法解釋關于被代理人為社會團體成員、被推薦的公民為社會團體負責人的條件要求,因此王立華具有宋福保委托代理人的資格。
洪振快提出二審中研究會出具的一份推薦信的落款日期早于一審判決日期,主張研究會出具證明日期隨便、作偽證。研究會在本院審理期間另行出具了一份落款日期位于一審判決日期之后的推薦信,符合法律規定。本院認為,洪振快主張的上述情節不能否定研究會推薦王立華作為宋福保二審訴訟委托代理人的意見,亦不能據此認定研究會存在作偽證的事實,故本院經審查可以認定研究會同意推薦王立華作為宋福保二審訴訟委托代理人。對于洪振快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洪振快上訴提出宋福保、王立華擔任研究會副會長在選舉程序、備案手續、是否符合社團管理規定、是否符合軍隊政策等方面存在問題一節,本院認為,研究會認可宋福保、王立華系該會副會長,至于宋福保、王立華被選舉為研究會副會長是否存在洪振快所述的問題,應依法向相關部門反映,并非本案民事訴訟審查的范圍,故本院對于洪振快以此為由對王立華訴訟代理資格提出的異議,不予采納。
1941 年9 月25 日,在易縣狼牙山發生的狼牙山戰斗,是被大量事實證明的著名戰斗。在這場戰斗中,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基本事實和舍生取義的偉大精神,贏得了全中國人民的高度認同和廣泛贊揚,是五壯士獲得“狼牙山五壯士”崇高名譽和榮譽的基礎。本案中,雖然洪振快上訴對五壯士跳崖等相關事實提出疑問,但是洪振快提交的證據并不充分,不能推翻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基本事實。在本院審理期間,洪振快提交的《岡山步兵第百十聯隊史》復印件未經公證、認證,本院對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定。洪振快提交的姜克實撰寫的文章等其他證據不能推翻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洪振快此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洪振快發表的《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兩篇案涉文章,以考證“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敵我雙方戰斗傷亡”以及“‘五壯士’是否拔了群眾的蘿卜”等細節為主要線索。洪振快在文中援引了資料并注明出處,從資料內容看,洪振快以不同時期的材料、相關當事者不同時期的言論為主要證據。本院認為,對于言論的分析、理解,應當放到特定的語境下,探究言論的原意并努力查證該言論是否具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同時應盡可能窮盡關于同一問題的其他研究資料,對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案涉文章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以引而不發的手法,在多處做出似是而非的推測、質疑乃至評價。在本院審理階段,洪振快一改過去引而不發的手法,在上訴狀和庭審中公開否認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舍生取義的基本事實,并明確表示,訓令等文件關于作戰對象、被困軍民四萬人突圍、敵軍死傷情況等的描述全系撒謊,是虛假戰績,宋學義榮譽的獲得,與其撒謊有關,存在重大瑕疵,是不當得利,不能將其所得榮譽視為理所應當并竭力維護。洪振快在二審中的自認足以說明,一審判決認定洪振快撰寫文章的行為方式是通過所謂“細節”探究,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事跡和舍生取義精神產生懷疑,從而否定基本事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是正確的,本院予以認可。一審法院在上述認定的基礎上認為洪振快的行為方式符合以貶損、丑化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和榮譽權益的特征,本院予以支持。洪振快上訴以其文章發表時提供了證據、文章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為由抗辯不構成名譽、榮譽侵權的意見,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洪振快在本院二審中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對公共利益的侵害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認為狼牙山五壯士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法院的主觀臆斷;二是認為狼牙山五壯士的事跡和精神已經成為民族共同記憶缺乏事實依據;三是認為狼牙山五壯士的事跡是虛假的,其精神不能同核心價值觀畫等號;四是認為狼牙山五壯士的精神構成的不是公共利益, 而是狼牙山五壯士后人和相關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是中國共產黨的利益。本院認為,首先,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和舍生取義的基本事實,已經是被大量的歷史事實證明的不爭事實,一審和本院二審審理期間亦有大量的證據在案佐證,洪振快的質疑缺乏事實依據。其次,“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事實發生后,經各種途徑廣泛傳播,在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抗美援朝戰爭等為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保衛國家安全戰斗的時期,成為激勵無數中華兒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敵的精神動力之一;成為人民軍隊誓死捍衛國家利益、保障國家安全的軍魂來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壯士的精神, 仍然是我國公眾樹立不畏艱辛、不怕困難、為國為民奮斗終身的精神指引。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成為廣大民眾精神需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這也是不爭的社會現實和歷史事實。同時,中國共產黨是中囯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代表全國人民的共同利益,沒有脫離國家、民族利益之外的任何私利。中國共產黨宣揚“狼牙山五壯士”的事跡和精神體現的也是國家利益、民族利益,沒有任何私利可言。因此,洪振快上訴關于這僅是狼牙山五壯士后人和相關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是中國共產黨的利益,不是公共利益的主張顯然不能成立。根據前文的認定,洪振快發表的案涉文章否認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事實和舍生取義的精神,不僅對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和榮譽構成侵害,同時構成了對英雄人物的名譽、榮譽所融入的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
洪振快上訴主張其發表案涉文章,目的是要抵制歷史謠言,還原歷史真相,追求歷史正義,對公眾人物進行批評和質疑是為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本院認為,抵制歷史謠言,還原歷史真相,追求歷史正義,滿足公眾知情權,我國現行法律均予以保護和支持。但從本院查明的事實看,洪振快之所以要寫案涉文章,其目的是要為散布歷史謠言、污蔑狼牙山五壯士的張廣紅鳴不平,這在洪振快的文章中有明確表述。要還原歷史真相,追求歷史正義,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應當建立在嚴肅認真地對歷史的研究上,但洪振快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極不嚴肅地、輕率地否認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事跡和舍生取義的精神這一基本事實,誤導社會公眾對狼牙山五壯士的認知,這顯然與洪振快自己的上訴主張是相互矛盾的。本院認為,滿足公眾的知情權與保護公民的人格權不受侵害并不矛盾。洪振快提出的滿足公眾知情權的行為,是建立在否認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事跡和舍生取義精神這一基本事實基礎上,且這種否認無確鑿真實的證據,這就決定了他的所謂“滿足公眾知情權”的行為不可避免地會成為誤導社會公眾的侵權行為。故洪振快以滿足公眾知情權為由主張免責,不能成立。
從損害后果看,案涉文章通過刊物發行和網絡傳播,客觀上已經在社會上產生較大影響,損害了宋福保之父宋學義的名譽及榮譽,同時傷害了宋福保的個人情感。洪振快上訴關于宋福保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案涉文章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張,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對洪振快該項意見不予采納。
洪振快上訴提出其撰寫案涉文章的動機并非針對宋福保之父宋學義,沒有主觀過錯。但其上訴主張宋學義欺騙組織,夸大戰績,自我美化,其是否跳崖、如何跳崖難免讓人生疑等。這一自認證明,洪振快撰寫文章確有貶低宋學義的主觀目的。為此,本院認為,洪振快明知其行為會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后果而仍然為之,其主觀過錯明顯,本院對于洪振快的該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最后,關于洪振快上訴提出的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及與人格權利沖突的平衡問題,本院認為,我國現行法律保護公民言論的自由和進行科學研究的自由,同樣也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保護公民享有的名譽、榮譽等權益。公民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包括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因此,自由和權利的行使,并非沒有邊界,這個邊界就是法律。具體到本案中,洪振快上訴所稱的其行使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的權利,需要在法律范圍內進行,洪振快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從事研究及發表言論,同時應當充分考慮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洪振快撰寫的案涉文章侵害了宋學義的名譽和榮譽,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法律規定,洪振快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洪振快以言論自由、學術自由作為其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洪振快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00 元,由洪振快負擔(已交納)。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昆侖策研究院公眾號關于維護”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案終審勝訴報道部分截屏】
十九、勝利戰果
【趙小魯律師匯報情況】
【紅一團狼牙山五壯士連第47任指導員朱宏偉發言】
張維慶首長也參加了會議。他是原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他說:能取得階段性勝利很不容易,斗爭勝利來之不易,但斗爭是長期的。我們面臨的斗爭形勢十分嚴峻,不是只喊口號,要一點點地解決問題,這是個持久戰。趙小魯、王立華是維護英雄的英雄,是第一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案件,是在依法治國條件下打的第一槍,是個標志性事件,應當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歷史的。要高度警惕顏色革命在中國發生的可能性,香港收回后,美國的領事館由400人增加到2400人,形勢比英國統治時還嚴重。否定革命先烈就是否定歷史,就是漢奸,要用革命的手段。他建議:一是要把這個事件全部整理出來存檔,軍事博物館、國家博物館等都要存,把全部檔案搞全。二是上書中央,讓最高領導對情況有個基本的了解,把斗爭的簡要情況寫清楚,文字不一定很長。三是給中央提建議立法保護英烈,讓英烈家屬擔負起訴責任不合理??梢詭讉€渠道送,人家不作為我們作為。
宋方敏少將發言,以《為中華民族的千秋大業而戰斗——談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的勝因與教益》為題(可點擊標題閱讀),進行了比較全面系統的總結。他講了五條:第一,勝利首先歸功于“狼牙山五壯士”的后人和趙小魯律師、王立華同志挺身而出。第二,要歸功于軍隊和地方許多老領導、老同志的鼎力支持和指導,歸功于狼牙山紅色文化發展研究會、北京華夏文化交流促進會、昆侖策研究院、趙曉魯律師事務所等在內的一線作戰部隊,還包括昆侖策網等在輿論前沿陣地作戰的民間正能量媒體,以及體制內敢于亮劍發聲的《國防參考》和軍報軍網等軍方媒體。第三,要歸功于廣大的民間左翼力量和正義民眾,歸功于體制內外的廣大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的聲援與支持,還有諸多社會正能量網站的廣泛宣傳。第四,要歸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下的人民司法機關,人民法院無愧于人民法院的稱號,以事實為依據,以憲法法律為準繩,做出了公正的審判,這是直接的致勝關鍵。第五,也是最重要的,要歸功于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明察秋毫、把握方向、主導乾坤。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正確領導下,人民的意志能夠得到體現,我們的國家有希望。
【現場圖:深圳市民在法院外打橫幅抗議洪振快?!?/span>
1.黃鐘、洪振快訴梅新育名譽權侵權糾紛案;
2.黃鐘、洪振快訴郭松民名譽權侵權糾紛案;
3.葛長生、宋福寶分別訴洪振快名譽權侵權糾紛系列案;
4.邱少華訴孫杰、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2016年2月22日“狼牙山五壯士”后代集體致信全國人大呼吁盡快制定《國家英烈保護法》部分內容截屏】
“對歪曲、丑化、否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言行,對歪曲、丑化、否定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言行,對歪曲、丑化、否定黨的領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對一切違背、歪曲、否定黨的基本路線的言行,必須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
“當人民利益受到損害、黨和國家形象受到破壞、黨的執政地位受到威脅時,要挺身而出、亮明態度,主動堅決開展斗爭。對在大是大非問題上沒有立場、沒有態度、無動于衷、置身事外,在錯誤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爭,明哲保身、當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堅決不用,已在領導崗位的要堅決調整,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趙小魯關于盡快制定《國家英烈保護法》建議文章部分內容截屏】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明確規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將依法懲處直至追究刑責。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和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英雄烈士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19批共5件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span>
1. 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 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等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審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案件,不僅要依法保護相關個人權益,還應發揮司法彰顯公共價值功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3. 任何組織和個人以細節考據、觀點爭鳴等名義對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進行污蔑和貶損,屬于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全文完;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副院長兼秘書長、高級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原創】修訂稿,作者授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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