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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華:忍無可忍的法庭斗爭與反擊(六)
點擊:  作者:?王立華    來源:昆侖策網【原創】  發布時間:2021-06-23 08: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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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今年,是舉世矚目的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勝利5周年。此案前后延續兩年多,受到國內外的廣泛關注,且有眾多黨員群眾和各界仁人志士積極參與。2016年8月15日勝訴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為第99號指導案例,并直接促成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立法。從此,有誰膽敢再歪曲、丑化、褻瀆、誹謗、侮辱國家英烈,包括有關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對此類事件玩忽職守,都將依法面對行政、民法和刑法的嚴肅處置,這就使猖獗一時的歷史虛無主義政治逆流受到遏制。當年的斗爭一波三折,但在黨和人民的堅定支持下,終于取得了勝利!為紀念這個可以載入史冊的標志性大案,為感謝那些在斗爭交鋒時刻為黨和國家主持正義和堅守真理的人們,也為配合黨史學習教育、把歷史虛無主義的罪惡嘴臉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我們推出此案法庭代理人之一、昆侖策研究院副院長兼秘書長王立華同志的紀實文章:《忍無可忍的法庭斗爭與反擊——親歷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斗爭回顧》。因全文篇幅較長,擬分六篇發布,已發第一、二、三、四、五篇(見【相關閱讀】),此為第六篇(即結局篇),以饗讀者。

 

忍無可忍的法庭斗爭與反擊

——親歷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斗爭回顧(六)

 
王立華

十七、二審之前

從俄羅斯回來后,趙小魯告訴我洪振快上訴了,上訴書一共寫了40多頁,8萬多字,10個問題,看來下功夫了。

范景剛打來電話,說一直大力支持和聲援“狼牙山五壯士”維權的一些群眾,想讓我和趙小魯去介紹一下情況。我們毫不猶豫地同意了。在這個案子最無助的時候,人民群眾給了最寶貴最堅定的支持,他們始終旗幟鮮明、疾惡如仇。

會上趙小魯先講,然后由我講。我講了三點:

1. 洪振快是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他主動發起進攻,要用法律方式制服對他憤怒的不同意見者,錯誤地估計了形勢。


2. 法院判決是正確的,捍衛了憲法和法律尊嚴,提高了法院威信,也增強了大家對依法治國的信心。

 

3. 戰斗正未有窮期,從輿論上、法律上等各個方面還有很多事情要做。損害英烈榮譽是表面的,他們的目標更多的是顛覆國家政權。

 

報告會結束后,與趙小魯一起回。他對我說,法律界一些人士認為,這個案子受到的關注程度極高,應當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三大案,唯有四人幫案和薄熙來案可以相比。這個案子的性質和內涵也是前所未有的,應當是建國以來的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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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小魯和王立華在西城區人民法院合影留念】


鑒于洪振快反復糾纏我的代理人資格,當時也曾考慮過一個辦法,為使他們失去糾纏的任何抓手,能否放棄我的代理人資格。但后來考慮到,他提出的那些理由并非合法靠譜,如果因為洪振快胡攪蠻纏就退出示弱,反而不利于案子審理。

很快,又收到保定尹金田通過快遞寄來的行政回復文件,還有狼牙山紅色文化發展研究會章程和會議記錄等,徹底解決了洪振快否定我作為合法代理人資格的證據。

我們一起研究洪振快的上訴書,趙小魯的意思是簡單回復。

我同意他的意見,但認為其中提的問題一定要回答,因為這也是一場政治輿論戰。其實,洪振快的邏輯是很分裂的,一方面他不承認對他貶損污辱“狼牙山五壯士”的指控,辯白自己只是學術研究;另一方面又按捺不住自己的沖動,要徹底否定“狼牙山五壯士”,在上訴書中,一再用自己的言論證明了自己不承認的違法事實。

一位女士打來電話,自稱是《華爾街日報》駐北京記者站的記者,說看到網上我的反對歷史虛無主義的講座視頻,還有在延安的講座,想采訪一下。我告訴她,在案子沒有最終判決之前,不便接受采訪,如果需要了解案子情況,請上《昆侖策網》,那上面有比較完整的原始資料。她說看過,但又不甘心地追問昆侖策網和昆侖策研究院是不是有軍方背景?我告訴她,網站網頁上有簡介,你怎么理解那是你的事,昆侖策研究院專家群既有老軍人,也有其他各界人士。

她問,趙小魯律師的電話是否能告知。我對她說,不接受采訪是我們共同的約定。

但沒過幾天,劉宏泉說《華爾街日報》采訪了他。問他講什么內容,他說講到去年張清、郭松民和我一起去石家莊,了解情況后使他警醒,還有后來的一些事情。我告訴他,那張報紙的政治傾向是支持洪振快的,讓他告訴葛長生和宋福保,一般不要接受外媒采訪,免得被歪曲造成負面影響。

不長時間,《華爾街日報》駐北京辦公室的李肈華,發來一個短信說,他們關于“狼牙山五壯士”案的文章馬上就要刊發,要問幾個問題:1. 請問您對贏得這場官司的感受如何?2. 有哪些軍政界的老同志支持打官司?3. 請問釣魚臺的授權儀式是您這邊還是五壯士的后人主動要求做的?選擇這樣的一個地方有什么特別的意義?4. 聽說趙可銘將軍幫了不少忙,他做了哪些事情?5. 官司的過程是否一番順利?期待回復。

收到這個短信后,本來不想回答他們,但想到他們的文章一定是要發的,不發言他們只有一面之詞,還不如搞點東西看他們說什么,這也會有不錯的效果。

于是,把我在一審法庭的最后陳述發給他。

發后問了一句:“你們的報紙能登嗎?”他回答:“會的。”

我問:“全文?”他回答:“我們的文章在刊登前公司不允許對外發布全文,但我們可以把引用您的話和您再次核實。”

我說:“希望用我全文,不要斷章取義。”他說:“明白您的意思,您放心,我們會把您的全文交給編輯。”

后來我又用短信發了幾句話:洪振快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無法無天,太囂張了!惡意貶損先烈和民族英雄,在美國能允許嗎?在中國,沒有幾個人為他說話,只要還有良知和法律底線。過了半天他回短信問:“沒有了?”

我把短信截圖發給趙小魯等。他們的意思是不接受采訪。我說這些都是過去公開發表的話,而且是通過短信發的,如果真的被歪曲可以進行輿論反擊。

二審在廣渠門北京中院第三審判區,開庭前法庭召集兩次庭前會議。第二次庭前會議是八一建軍節,頭天我在貴州遵義,因為天氣不好航班晚點,凌晨4點多才趕到家,睡了兩個小時就起床洗漱趕往法庭。

征求雙方意見時,洪振快提出了很多問題。內容主要是:1. 對王立華代理人資格合法性提出質疑;2. 狼牙山紅色文化發展研究會出具證明的合法性提出質疑;3. 認為一審判決中對“狼牙山五壯士”事跡認定不準;4. 要求兩案分開審理;5. 要求中院院長回避;6. 認為“狼牙山五壯士”所在連連長不能證明自己身份;7. 要求法庭調中國人民解放軍檔案館關于那次戰斗的檔案;8. 要求再給一個月準備時間;9. 要求50個旁聽名額等。

他可以提出任何要求,但法庭只能依法辦事。

洪振快還提交了新證據,一個名叫姜克實的中國籍日本教授的研究文章,還有日本人出版的書《岡山步兵第百十聯隊史》。日本教授姜克實的出現很神秘,基本是從“狼牙山五壯士”官司開始的同時,他創建了實名博客開始發表研究文章,主要是研究抗日戰爭中八路軍對日作戰情況。他的特點是,直接引用“日本檔案”影印件,大量當年日本軍事機關和政府的文件原件,他以此證明八路軍著名作戰的戰績是假的或夸大的,他專門對狼牙山作戰寫的文章支持了洪振快,對讀者很有迷惑性。

因為洪振快在上訴中引用這個中國籍日本教授的材料,我們才發現這個來自國外的火力支援點。那些日本檔案到底是真還是假?包括那本日本書里講的是真還是假?一時找不到可以證偽的依據。像這樣的證據,在法律上可以依法不承認。但只是法庭直接否定,證偽不了他講述的那些歷史細節的錯誤,還是不能讓人服氣。

正在百思不得其解的時候,發現一個名叫言信的網民寫的一篇質疑文章,一下子把思路打開了。日本教授言之鑿鑿的影印件,竟然存在年份時間上的低級錯誤,而且一個事件的文件竟然有不同版本。由此,基本可以證明那是一些造假檔案。這些反共勢力盡管費盡心機,但卻漏洞百出,工作水平低得讓人無法恭維。

在“狼牙山五壯士”官司正在進行時,上海復旦大學親日教授馮瑋狀告察網侵犯名譽權,戴旭打來電話希望代理幫助,我說因為不是律師當代理人有許多法律限制,可以請趙小魯律師全權代理,我可以參與研究案子。趙小魯接手這個案子后,去了一趟上海。打來電話說,由于“狼牙山五壯士”案影響大,上海那邊法律系統都知道,一些人員還專門出來看他,問他要兩個案子的判決書原件。

鑒于“狼牙山五壯士”案沒提出經濟賠償,對方毫無忌顧地反復糾纏,所以決定對馮瑋要求經濟賠償,決不能讓有漢奸行為的占便宜,甚至成為賺錢的理由。這個策略比較管用。馮瑋在法庭上開始神氣十足,提出要察網賠償20萬元,理由是因為察網文章說他是漢奸,導致請他講課的單位減少了,發表文章的數量也減少了,直接影響了他的經濟收入。當我們提出要他賠償100萬元時,他清楚地感覺到自己將面臨巨大經濟損失,氣焰一下子萎縮了。

保定尹金田打來電話說,因為行政復議后保定民政局的文件被撤銷,洪振快到涿州狀告保定民政局不作為,已經提交起訴狀。他還說,我們起訴對洪振快的處理太輕,應當依法判他入獄再加經濟賠償,否則他會一直這樣胡鬧下去。

趙小魯說不能追加懲罰,那樣就要打回去重審,這個案子主要是政治影響,經濟懲罰反而會降低我們的訴求。他講得很有道理。
 
十八、對洪振快的審判

2016年8月4日上午,舉世矚目的洪振快侵犯“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案,二審在北京市第二中院第三審判區第20法庭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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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小魯和王立華在北京市第二中院第三審判區合影留念

洪振快帶來一個旁聽,是英國《金融時報》的女記者。他說她是一個中國公民,有權利旁聽,但因不符合要求,最后被法庭請了出去。我們本來請一位新華社記者來,因為不允許臨時換了大馬律師。

開庭后,對方先是指責趙小魯沒穿律師袍,接著又糾纏我的代理資格、誣蔑狼牙山紅色文化發展研究會做偽證,法庭依法駁回。

對方說,宋福保的“保”寫錯了,身份證寫掉了一個號,推薦信抬頭沒有寫中級人民法院等。雖然庭前會議已經做出說明,也不是影響判決的實質性問題,他們仍然糾纏不放。

對方又故技重施,提出要審判長王平回避,理由是她參加過郭松民案的終審,與此案子高度關聯。盡管庭前會議已經駁回,他們要求行政復議,最后被依法駁回。

對方提出,已經就狼牙山紅色文化發展研究會會員問題,在涿州起訴保定民政局不作為,本來應當今天立案,法院說因為院長不在不能立案。洪振快只是這樣說,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審判法庭依法置之不理。

這些問題處理后,進入主題審理。

先是洪振快把自己的上訴狀讀了一遍,用了近一個小時。接著他的3個律師分別發言,持續了一個多小時??磥磉@次他們進行了認真準備,都有寫好的稿子,也表現了不錯的說理水平。只是在我們這些熟悉情況的人來看,卻是在混淆是非,強詞奪理,肢解歷史。

他們講完后,先由趙小魯答辯,講了約半個小時。之后我發表答辯半個多小時,用無可辯護的史料分析,一一駁斥了洪振快編造的假歷史,最后羅列了十幾項洪振快的自相矛盾。洪振快聽得激動起來,語無倫次地辯白了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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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侖策研究院公眾號發布王立華二審答辯狀駁斥洪振快所謂新證據部分截屏】

 

審理持續到下午2:10分,法庭記錄簽字后出庭近3點。

2016年8月15日下午,二審宣判。

或許因為預感到失敗的結果,洪振快和他的代理律師都沒到,我和趙小魯起立迎接王平審判長進場,起立聽取宣讀判決書。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二審的焦點問題有兩個,一是王立華是否具有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資格,二是洪振快發表的案涉文章是否侵害了宋福保之父宋學義的名譽、榮譽權益。

關于王立華是否具有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的問題,這也是洪振快反復糾纏的問題,法庭審判結論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7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的規定,被代理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以及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是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應當符合的條件。本案中,研究會向本院及一審法院出具的推薦信記載,宋福保、王立華均系研究會的副會長,故二者在研究會中的身份符合司法解釋關于被代理人為社會團體成員、被推薦的公民為社會團體負責人的條件要求,因此王立華具有宋福保委托代理人的資格。

洪振快提出二審中研究會出具的一份推薦信的落款日期早于一審判決日期,主張研究會出具證明日期隨便、作偽證。研究會在本院審理期間另行出具了一份落款日期位于一審判決日期之后的推薦信,符合法律規定。本院認為,洪振快主張的上述情節不能否定研究會推薦王立華作為宋福保二審訴訟委托代理人的意見,亦不能據此認定研究會存在作偽證的事實,故本院經審查可以認定研究會同意推薦王立華作為宋福保二審訴訟委托代理人。對于洪振快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洪振快上訴提出宋福保、王立華擔任研究會副會長在選舉程序、備案手續、是否符合社團管理規定、是否符合軍隊政策等方面存在問題一節,本院認為,研究會認可宋福保、王立華系該會副會長,至于宋福保、王立華被選舉為研究會副會長是否存在洪振快所述的問題,應依法向相關部門反映,并非本案民事訴訟審查的范圍,故本院對于洪振快以此為由對王立華訴訟代理資格提出的異議,不予采納。


關于洪振快發表的案涉文章是否侵犯了宋福保之父宋學義的名譽、榮譽權益的問題,這是我們起訴洪振快的主題,也是洪振快上訴的主要問題。法庭審判結論如下:

1941 年9 月25 日,在易縣狼牙山發生的狼牙山戰斗,是被大量事實證明的著名戰斗。在這場戰斗中,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基本事實和舍生取義的偉大精神,贏得了全中國人民的高度認同和廣泛贊揚,是五壯士獲得“狼牙山五壯士”崇高名譽和榮譽的基礎。本案中,雖然洪振快上訴對五壯士跳崖等相關事實提出疑問,但是洪振快提交的證據并不充分,不能推翻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基本事實。在本院審理期間,洪振快提交的《岡山步兵第百十聯隊史》復印件未經公證、認證,本院對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定。洪振快提交的姜克實撰寫的文章等其他證據不能推翻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洪振快此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洪振快發表的《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兩篇案涉文章,以考證“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敵我雙方戰斗傷亡”以及“‘五壯士’是否拔了群眾的蘿卜”等細節為主要線索。洪振快在文中援引了資料并注明出處,從資料內容看,洪振快以不同時期的材料、相關當事者不同時期的言論為主要證據。本院認為,對于言論的分析、理解,應當放到特定的語境下,探究言論的原意并努力查證該言論是否具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同時應盡可能窮盡關于同一問題的其他研究資料,對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案涉文章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以引而不發的手法,在多處做出似是而非的推測、質疑乃至評價。在本院審理階段,洪振快一改過去引而不發的手法,在上訴狀和庭審中公開否認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舍生取義的基本事實,并明確表示,訓令等文件關于作戰對象、被困軍民四萬人突圍、敵軍死傷情況等的描述全系撒謊,是虛假戰績,宋學義榮譽的獲得,與其撒謊有關,存在重大瑕疵,是不當得利,不能將其所得榮譽視為理所應當并竭力維護。洪振快在二審中的自認足以說明,一審判決認定洪振快撰寫文章的行為方式是通過所謂“細節”探究,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事跡和舍生取義精神產生懷疑,從而否定基本事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是正確的,本院予以認可。一審法院在上述認定的基礎上認為洪振快的行為方式符合以貶損、丑化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和榮譽權益的特征,本院予以支持。洪振快上訴以其文章發表時提供了證據、文章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為由抗辯不構成名譽、榮譽侵權的意見,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洪振快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公共利益的侵害的問題。

洪振快在本院二審中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對公共利益的侵害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認為狼牙山五壯士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法院的主觀臆斷;二是認為狼牙山五壯士的事跡和精神已經成為民族共同記憶缺乏事實依據;三是認為狼牙山五壯士的事跡是虛假的,其精神不能同核心價值觀畫等號;四是認為狼牙山五壯士的精神構成的不是公共利益, 而是狼牙山五壯士后人和相關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是中國共產黨的利益。本院認為,首先,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和舍生取義的基本事實,已經是被大量的歷史事實證明的不爭事實,一審和本院二審審理期間亦有大量的證據在案佐證,洪振快的質疑缺乏事實依據。其次,“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事實發生后,經各種途徑廣泛傳播,在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抗美援朝戰爭等為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保衛國家安全戰斗的時期,成為激勵無數中華兒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敵的精神動力之一;成為人民軍隊誓死捍衛國家利益、保障國家安全的軍魂來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壯士的精神, 仍然是我國公眾樹立不畏艱辛、不怕困難、為國為民奮斗終身的精神指引。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成為廣大民眾精神需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這也是不爭的社會現實和歷史事實。同時,中國共產黨是中囯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代表全國人民的共同利益,沒有脫離國家、民族利益之外的任何私利。中國共產黨宣揚“狼牙山五壯士”的事跡和精神體現的也是國家利益、民族利益,沒有任何私利可言。因此,洪振快上訴關于這僅是狼牙山五壯士后人和相關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是中國共產黨的利益,不是公共利益的主張顯然不能成立。根據前文的認定,洪振快發表的案涉文章否認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事實和舍生取義的精神,不僅對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和榮譽構成侵害,同時構成了對英雄人物的名譽、榮譽所融入的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

洪振快上訴主張其發表案涉文章,目的是要抵制歷史謠言,還原歷史真相,追求歷史正義,對公眾人物進行批評和質疑是為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本院認為,抵制歷史謠言,還原歷史真相,追求歷史正義,滿足公眾知情權,我國現行法律均予以保護和支持。但從本院查明的事實看,洪振快之所以要寫案涉文章,其目的是要為散布歷史謠言、污蔑狼牙山五壯士的張廣紅鳴不平,這在洪振快的文章中有明確表述。要還原歷史真相,追求歷史正義,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應當建立在嚴肅認真地對歷史的研究上,但洪振快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極不嚴肅地、輕率地否認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事跡和舍生取義的精神這一基本事實,誤導社會公眾對狼牙山五壯士的認知,這顯然與洪振快自己的上訴主張是相互矛盾的。本院認為,滿足公眾的知情權與保護公民的人格權不受侵害并不矛盾。洪振快提出的滿足公眾知情權的行為,是建立在否認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事跡和舍生取義精神這一基本事實基礎上,且這種否認無確鑿真實的證據,這就決定了他的所謂“滿足公眾知情權”的行為不可避免地會成為誤導社會公眾的侵權行為。故洪振快以滿足公眾知情權為由主張免責,不能成立。

從損害后果看,案涉文章通過刊物發行和網絡傳播,客觀上已經在社會上產生較大影響,損害了宋福保之父宋學義的名譽及榮譽,同時傷害了宋福保的個人情感。洪振快上訴關于宋福保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案涉文章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張,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對洪振快該項意見不予采納。

洪振快上訴提出其撰寫案涉文章的動機并非針對宋福保之父宋學義,沒有主觀過錯。但其上訴主張宋學義欺騙組織,夸大戰績,自我美化,其是否跳崖、如何跳崖難免讓人生疑等。這一自認證明,洪振快撰寫文章確有貶低宋學義的主觀目的。為此,本院認為,洪振快明知其行為會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后果而仍然為之,其主觀過錯明顯,本院對于洪振快的該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最后,關于洪振快上訴提出的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及與人格權利沖突的平衡問題,本院認為,我國現行法律保護公民言論的自由和進行科學研究的自由,同樣也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保護公民享有的名譽、榮譽等權益。公民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包括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因此,自由和權利的行使,并非沒有邊界,這個邊界就是法律。具體到本案中,洪振快上訴所稱的其行使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的權利,需要在法律范圍內進行,洪振快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從事研究及發表言論,同時應當充分考慮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洪振快撰寫的案涉文章侵害了宋學義的名譽和榮譽,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法律規定,洪振快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洪振快以言論自由、學術自由作為其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洪振快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00 元,由洪振快負擔(已交納)。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這個結果是我們預想中的,因為洪振快的上訴書中,沒有提出任何可靠理由能夠推翻一審判決。

讀完后他們退場,我與趙小魯一起在法庭記錄上簽名,在判決書收到登記上簽名。

走出法庭時,審判長王平等正在樓下,看樣子好像是剛剛送走一些重要的旁聽人員。我們走過他們身邊時,對著那些法官們由衷地道了聲,謝謝你們。

其中一個法官說:我們是依法判決。

我對他們說:謝的就是你們依法判決!

我們向張黎上將、宋方敏少將及狼牙山五壯士后人劉宏泉、葛長生、宋福保第一時間就報告了喜訊。他們都高興地祝賀,并給予我們熱情鼓勵。

這是一個舉世關注的重大事件,也是反擊歷史虛無主義反共政治逆流的重大勝利。在開庭前和開庭后,《華爾街日報》《紐約時報》等國外媒體幾次來電話要采訪,我們沒有接受。洪振快在《紐約時報》中文網連續發表文章:《中國官方和民間就紀念抗戰形成新對抗》《中共英雄的歷史真相,誰說了算?》《“新文革”使中國人不安》等,把我們捍衛英雄說成是 “搞文革”,把他們肆意污辱英雄先烈說成是“反文革”行為。多年來,這些反共黑惡勢力,把真正的共產黨人、真正的馬克思主義、真正的社會主義擁護者都說成是“文革”了。

中國媒體沒有任何人采訪我們,基本沒有官方媒體報道,不知到底為什么如此回避,是那些公知們鼓吹的司法獨立和學術自由嗎?他們那些東西官方應當維護嗎?因為媒體刻意低調,一個本來可以弘揚正氣、打擊邪惡、教育全社會的事件,許多人卻根本不知道。有的官方報紙報道時,甚至與境外一個調子,陰陽怪氣地說,洪振快是因為“質疑”狼牙山五壯士敗訴了。

洪振快真的是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嗎?2018年8月5日,德國媒體報道德國法庭的一個判決:89歲高齡的“納粹奶奶”烏爾蘇拉·哈弗貝克,因否定納粹大屠殺被判入獄。法院裁決書說:散播經證明是不真實、蓄意偽造的論斷,不屬于言論自由范疇。否認對猶太人大屠殺,突破和平公共辯論的界限,構成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德國不但堅決關閉了她的機構,還理直氣壯地把這個老太太判處兩年監禁,直接入獄服刑。不是一直叫喊要與西方接軌嗎?這樣張揚正義的軌為什么不接?在中國,只是把贊美日本法西斯侵略者、污辱抗日英雄的敗類判個認錯道歉,就被一些輿論認為大逆不道而集體沉默,這到底怎么啦?

我們起草了一個勝利的消息,把判決書拍照下來,一起發給昆侖策網等民間紅色網站登載(參見《抗戰勝利日獻禮——英烈后人起訴洪振快終審勝訴》,可點擊標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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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侖策研究院公眾號關于維護”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案終審勝訴報道部分截屏】


這一天是日寇投降日,在這一天我們取得法庭勝利。經過一年的戰斗,終于能以勝利告慰“狼牙山五壯士”在天之靈了。

第二天又與趙小魯一起,去國防大學向趙可銘上將報告。他聽完情況介紹后很高興,提出一些如何擴大影響的建議。

那天我們離開時,他讓炊事員給我們一人煎了一個雞蛋,用小盤端到客廳,又取出一瓶沒有開過封的茅臺酒,打開后給我們3人各倒了一杯。他舉杯說了一句祝賀!然后我們一飲而盡。

所有的心情,都在這杯酒里了。
 

十九、勝利戰果


法庭勝訴前后,本來有一個設想,通知所有關心支持我們的同志,一起到狼牙山搞一個“告慰英靈”活動,但因為種種原因在行動前一刻取消了。最后決定在北京開個小型座談會,案子的主要當事人參加總結一下,也算是有始有終吧。

8月29日上午開會時,為了給大家留個紀念,我編輯了《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法庭斗爭材料輯錄(內部參閱)》,由仇學平找人精心設計封面并精心編排印制,限量印100本,主要當事人簽字后留存。趙可銘上將看后很感興趣,要了15本給寄給有關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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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小魯律師匯報情況】


會上,趙小魯和我先發言,主要是匯報案子的情況,包括應當肯定的方面和下一步應當解決的問題。“狼牙山五壯士”后人、狼牙山紅色文化發展研究會的劉宏泉、葛長生、宋福保、尹金田等先后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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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一團狼牙山五壯士連第47任指導員朱宏偉發言


“狼牙山五壯士”所在連隊現任指導員朱宏偉也來了,他說:作為狼牙山五壯士連的官兵,我們骨子里流的就是五壯士傳承下來的英雄血,他們“視死如歸,寧死不屈”的精神就是連隊的根和魂。我們既是保家衛國的武裝力量,也應該是捍衛英雄的先鋒力量,我們是英雄的后代,我們也是英雄集體的一員,英雄為國家、為民族一往無前、甘灑熱血,英雄的榮譽容不得半點詆毀和玷污!捍衛英雄,實質是捍衛黨的領導、捍衛國家的意識形態安全,捍衛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捍衛我們的軍魂,這是我們每個軍人義不容辭的歷史責任!

趙可銘上將說,這場斗爭的意義是:1. 在輿論導向上起到風向標的作用。所有的英雄都遭到他們抹黑,無一幸免。洪振快他們也是選準了一個突破口,還有其他英雄嗎?這個抹黑了,其他不在話下了,所以這個官司具有全局性的意義。2. 極大鼓舞了維護革命傳統的群眾,配合了習近平主席閱兵,打擊了歷史虛無主義漢奸行為,網民看到了正義聲音還在,起到了鼓舞作用。3. 走出了一條輿論戰與法律戰相結合的新路,為整個意識形態領域反對西化分化贏得了一個勝利。他建議要痛打落水狗,以這個案子為抓手,把搞歷史虛無主義打到底,要寫一個立法建議報中央政法委。

張維慶首長也參加了會議。他是原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他說:能取得階段性勝利很不容易,斗爭勝利來之不易,但斗爭是長期的。我們面臨的斗爭形勢十分嚴峻,不是只喊口號,要一點點地解決問題,這是個持久戰。趙小魯、王立華是維護英雄的英雄,是第一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案件,是在依法治國條件下打的第一槍,是個標志性事件,應當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歷史的。要高度警惕顏色革命在中國發生的可能性,香港收回后,美國的領事館由400人增加到2400人,形勢比英國統治時還嚴重。否定革命先烈就是否定歷史,就是漢奸,要用革命的手段。他建議:一是要把這個事件全部整理出來存檔,軍事博物館、國家博物館等都要存,把全部檔案搞全。二是上書中央,讓最高領導對情況有個基本的了解,把斗爭的簡要情況寫清楚,文字不一定很長。三是給中央提建議立法保護英烈,讓英烈家屬擔負起訴責任不合理??梢詭讉€渠道送,人家不作為我們作為。


張黎上將說,我們是為了黨和國家,要繼續發揚前段時間的精神,以法律為武器反對歷史虛無主義,趙小魯、王立華是沖鋒在前的模范。關鍵是制定有利于反對歷史虛無主義的法律制度。

宋方敏少將發言,以《為中華民族的千秋大業而戰斗——談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的勝因與教益》為題(可點擊標題閱讀),進行了比較全面系統的總結。他講了五條:第一,勝利首先歸功于“狼牙山五壯士”的后人和趙小魯律師、王立華同志挺身而出。第二,要歸功于軍隊和地方許多老領導、老同志的鼎力支持和指導,歸功于狼牙山紅色文化發展研究會、北京華夏文化交流促進會、昆侖策研究院、趙曉魯律師事務所等在內的一線作戰部隊,還包括昆侖策網等在輿論前沿陣地作戰的民間正能量媒體,以及體制內敢于亮劍發聲的《國防參考》和軍報軍網等軍方媒體。第三,要歸功于廣大的民間左翼力量和正義民眾,歸功于體制內外的廣大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的聲援與支持,還有諸多社會正能量網站的廣泛宣傳。第四,要歸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下的人民司法機關,人民法院無愧于人民法院的稱號,以事實為依據,以憲法法律為準繩,做出了公正的審判,這是直接的致勝關鍵。第五,也是最重要的,要歸功于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明察秋毫、把握方向、主導乾坤。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正確領導下,人民的意志能夠得到體現,我們的國家有希望。


他最后說,斗爭尚未結束,同志還需努力。洪振快之類的歷史虛無主義者不會甘心他們的失敗,他們絕不會像自己平時標榜的那樣信奉“法律至上”,真正服從法律的審判,執行審判的結果。我們必須毫不松懈,繼續戰斗,而且堅信靠著上述這五條,我們一定能夠從以往的勝利走向新的勝利。而一切頑固不化的反動派,“搗亂、失敗,再搗亂、再失敗,直至滅亡”,這是人民領袖毛澤東早已為他們總結的命運。

斗爭尚未結束,這是一個準確的判斷。

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要求洪振快須在判決生效后3日內在媒體上公開發布公告,向葛長生和宋福保賠禮道歉。但洪振快對法院判決置之不理,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決定依法強制執行,把兩案一、二審判決書的內容摘要在10月21日的《人民法院報》上刊登,所需費用由洪振快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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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決定對洪振快依法強制執行的公告】

口口聲聲崇尚法制的洪振快之流,怎么沒有半點法制意識?

2016年11月15日,開國上將李克農之孫李凱城電話告知一個情況,南方某著名大學召開了一個規模頗大的會議,聚焦了一批為洪振快撐腰打氣的骨干,氣焰極其囂張。洪振快在會上揚言,他要把解放軍報社、“狼牙山五壯士”后代、趙可銘上將和法庭代理人王立華、昆侖策網和紅歌會網等全部告上法庭。有人還在會上給他出餿主意,讓他在全國各地法庭起訴,讓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人疲于奔命。他知道我們沒有資本財力支持,而洪振快盡管已是無業游民,卻不怕沒有財力支持。

那次會議后,洪振快真的在按這個既定策略落實。2017年2月,他把紅歌會網和劉宏泉告上深圳法庭;2017年底,他又把解放軍報社、昆侖策網告上北京法庭。他甚至在法庭上叫囂,他們的人很快就能把案子翻過來,讓我們等著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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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圖:深圳市民在法院外打橫幅抗議洪振快?!?/span>


他還要在哪里告哪些人呢?隨他的便吧!他告得越多,他后面的支持勢力越折騰,勒在自己脖子上的絞索就會越多,這股囂張一時的反共、反人民、反國家的勢力就會滅亡得越快!

2016年10月20日,繼“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形成判例后,北京大興區法院對孫杰(微博名“作業本”)、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侮辱革命烈士邱少云一案,一審判決兩被告向邱少云的弟弟邱少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被告孫杰當天在微博致歉。

2016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權益典型案例。目錄:

1.黃鐘、洪振快訴梅新育名譽權侵權糾紛案;

 

2.黃鐘、洪振快訴郭松民名譽權侵權糾紛案;


3.葛長生、宋福寶分別訴洪振快名譽權侵權糾紛系列案;


4.邱少華訴孫杰、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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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2日“狼牙山五壯士”后代集體致信全國人大呼吁盡快制定《國家英烈保護法》部分內容截屏】


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其中專門增加了一段重要內容,要求中國共產黨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

“對歪曲、丑化、否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言行,對歪曲、丑化、否定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言行,對歪曲、丑化、否定黨的領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對一切違背、歪曲、否定黨的基本路線的言行,必須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

“當人民利益受到損害、黨和國家形象受到破壞、黨的執政地位受到威脅時,要挺身而出、亮明態度,主動堅決開展斗爭。對在大是大非問題上沒有立場、沒有態度、無動于衷、置身事外,在錯誤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爭,明哲保身、當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堅決不用,已在領導崗位的要堅決調整,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


打擊囂張的歷史虛無主義思潮,首先要打擊和解決黨內的歷史虛無主義勢力。中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如果沒有黨內嚴重存在的思想混亂、政治背叛、是非顛倒甚至利用手中的權力長期慫恿,那些反共反人民的歷史沉渣難以泛起,更難以興風作浪。從這個政治生活準則之后,黨員干部不僅自己不能政治立場顛倒,如果見到那些壞人壞事視若無睹不管不問,也是違反政治紀律,要受到黨的紀律之劍的嚴厲懲處。

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新添加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從此,維護英雄烈士名譽權有了新的法律依據。

但兩會還未結束,那個著名的“改革派法學之花”和“優秀共產黨員”賀衛方就表示堅決反對。他認為這個保護英雄烈士的立法“太恐怖”。美國之音也連發兩篇報道,介紹曾任“改革派雜志”執行主編的洪振快寫的公開信,誣蔑說“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枉法裁判,是當代新文字獄的樣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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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小魯關于盡快制定《國家英烈保護法》建議文章部分內容截屏】


2017年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明確規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將依法懲處直至追究刑責。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和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英雄烈士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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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19批共5件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span>


2018年12月19日,新華社、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等黨媒發布重要新聞: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確定《葛長生訴洪振快名譽權、榮譽權糾紛案》為指導案例99號,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明確裁判要點如下:

1. 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 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等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審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案件,不僅要依法保護相關個人權益,還應發揮司法彰顯公共價值功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3. 任何組織和個人以細節考據、觀點爭鳴等名義對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進行污蔑和貶損,屬于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說: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等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舉世關注的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推動了英烈保護法的出臺,弘揚了保護英雄的社會正氣,對類似案件的審判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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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間正道是滄桑!

追隨中國共產黨和毛主席為人民求解放謀幸福的成千上萬革命先烈的數以億計的后代、中國廣大人民群眾、廣大黨員干部和人民軍隊廣大官兵的強烈心愿終于變成現實了。用法律保護英烈這也是忍無可忍的最后選擇,我們眼含熱淚迎接國家英烈保護法和第99號指導案例的出世!我們以英烈保護法、第99號指導案例和這一系列法規祭奠告慰我們逝去的人民領袖和英烈!

偉大斗爭有了新的法律武器,那些肆意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烈的敗類還要較量嗎?他們一定不會善罷甘休。但中國不是當年的蘇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在國內外和黨內外反共滅國勢力的不斷表演教育下更加覺悟,等待他們的將是極其激烈的殊死搏斗,這將是更加自覺、更加強大、更加讓敵人絕望的人民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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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華:忍無可忍的法庭斗爭與反擊(四)
王立華:忍無可忍的法庭斗爭與反擊(五)

(全文完;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副院長兼秘書長、高級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原創】修訂稿,作者授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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