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國企改革的整體思路已經逐漸清晰,國企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被明確為此次國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而國有資產評估定價則是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的核心問題。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涉及相關各方合法權益保障,資產或項目的估值必須公平,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又防止非公有資本權益受損。這就要求建立明確的規范、制定嚴格的程序,對資產估值和股權融合后的企業運營作出制度性安排。
一、國資定價是國企混改的敏感問題和難點問題
資產定價評估的目的,主要是為資本進退的價格確定提供參考依據,涉及出資人、資產占有方、評估中介機構,是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正確理解和準確把握國有資產定價機制,有助于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國有資產的交易流程更為依法合規。
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須克服的最大障礙。混合所有制改革,必然涉及大量資產重新組合,需要重新評估、定價。然而,由于企業內部治理缺陷和外部約束漏洞等,改革過程中可能存在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國有企業在進行資產的產權轉移之前,沒有對需要轉移的資產進行有效、合理的評估。在資產測度時,部分人員為謀得一己私利,與對資產進行測度的專業機構進行不正當的合作、勾結,有傾向性地將待評估的國有資產進行低價值的判定。這就影響到接下來的資產轉移計劃的設定,進而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國有資產的變相貶值,資產損失問題滋生。中央早就提醒過,鼓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是為了發揮民營資本企業經營管理和市場靈活性方面的優勢,最終做大國家的實體經濟,而不是演變為民營資本的短期套利。
同樣,如果沒有公開透明的評估定價機制,只通過一對一的協商,沒有普遍認可的參考價格,交易很難判斷合理與否,容易導致利益輸送的問題,甚至在資產注入的過程中大股東可能為了更好地控股,壓低增發價格,侵害小股東利益,最終導致民企對混合所有制“望而生畏”。
從國有股東的角度看,國有企業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擔憂;從非國有股東及混合所有制企業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角度看,也有對權益受到侵犯的擔憂。如果缺乏在產權、市場、公司治理等各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這種擔憂就難以消除,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就無法實質推進。
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關鍵就是完善價格發現機制。影響資產評估質量的因素包括:評估委托方或資產占有方干預評估活動,要求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值與交易意向價接近;部分評估機構違反職業道德,迎合資產占有方的不合理要求,評估值“倒套”交易意向價;評估機構、評估人員專業能力不足,對資產及資產價值的判斷不準,評估方法及參數的設置、修正不合理,導致評估結果顯失公允;資產清查工作不到位,應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被遺漏。
可見,要規范有序地推進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就必須切實做好資產評估定價工作,更多通過產權、股權、證券市場發現和合理確定資產價格,引入合法的中介機構作為獨立第三方全程參與,加強監管和信息披露。如果操作流程和審批程序規范、國有資產定價機制健全、第三方機構作用得到很好發揮、審計紀檢及內部員工等各個方面監管到位,完全可以做到既守住國有資產不流失的“紅線”和“底線”,又保護了非國有資本的權益,打消其疑慮,獲得雙贏的效果。
二、嚴格執行現有定價和評估政策
《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明確提出,要健全國有資產定價機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完善國有資產交易方式,嚴格規范國有資產登記、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通過產權、股權、證券市場發現和合理確定資產價格,發揮專業化中介機構作用,借助多種市場化定價手段,完善資產定價機制,實施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利益輸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資產評估是確定國有資產價格的必要基礎,也是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定價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資產有序流轉以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有效手段。國有資產評估結果是國有資產定價的重要依據,評估機構能否獨立、公正、科學評估,是保證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真實、客觀和公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舉措。根據國務院國資委2005年9月發布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絕大多數涉及國有資產權屬關系變動的行為,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的方法主要有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清算價格法等。對需要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定價時要根據不同的資產類型采用相應的評估方法。固定資產評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清算價格法等。對流動資產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協作件、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進行評估時,應當根據該項資產的現行市場價格、計劃價格,考慮購置費用、產品完好程度、損耗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對有價證券的評估,參照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沒有市場價格的,考慮票面價值,要區別不同情況評定重估價值。對外購的無形資產,根據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重估價值。對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無形資產,根據其形成時所需實際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重估價值。對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未單獨計算成本的無形資產,根據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重估價值。
在國有資產評估基礎上,還要按照市場定價機制,切實做到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強化交易主體和交易過程監管,防止暗箱操作、低價賤賣、利益輸送、化公為私、逃廢債務,杜絕國有資產流失。所幸目前多數優質國有資產已經上市,其股權在資本市場有了自然形成的價格。在以交易所為代表的公開資本市場上,國有股權借助資本交易平臺參考市場價轉讓,自然無賤賣之爭議。越多國企進入公開資本市場,國有資產的權益越有保障。當然,目前并非所有國企都已進入公開資本市場,這部分國有資產的轉讓要尤其謹慎,注意有關產權界定、評估、招股、處置等細則,加強監督。
三、進一步規范運作和加強監管
在國企混改推進過程中,根據需要,還需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評估定價機制,規范運作、加強監管,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強化規范運作和獨立評估。要建立一套科學合理、公開透明的國有資產評估、評價體系。加強國企混改的信息披露,對有關國有產權或資產的轉讓、增資擴股、投資者信息等事項,要通過公告將企業相關情況和評估報告及時公布。要進一步擴大投資者和供應商征集范圍,完善進場交易制度,“能進場則進場”,減少司法拍賣等“例外”情況。引入獨立第三方評估,合理確定國有資產的公允價值。在評估確定底價基礎上,要充分發揮市場的價格發現機制,依法合規、公開公平競爭。打造公開透明的國有資產轉讓平臺,適時調整國有股權轉讓程序,實現公開公正和有效運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實現持續、及時的陽光化、透明化的股權交易市場。
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混改的監管,完善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建立財務監督、審計監督、監事會監督、紀檢巡視監督等各類監督的協同機制。對國有企業財務、“三重一大”(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事項以及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重大事項,深入開展監督檢查,加大對董事和高管人員執行職務行為的監督力度。進一步增強對企業重大問題和風險的敏感性,加大問題揭示力度,對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以及侵害國有資本權益的問題和風險事項,要一事一報告。嚴肅查處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的違紀違法案件,及時通報追責結果;加強紀檢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的溝通配合,及時采取訴訟等司法手段。另外,還要加強國企職工內部監督,進一步做好對全社會的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嚴格責任追究和倒查機制。國資監管機構對改革中出現的違法轉讓和侵吞國有資產、化公為私、利益輸送、暗箱操作、逃廢債務等行為,要依法追責,嚴肅處理;完善防止國有企業資產流失和內部人控制的責任追究制度,建立董事會、經營層重大決策、重大事項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嚴格對監督者的監督,建立對監事會和審計、評估等第三方機構的考核、評價和激勵約束。通過行業協會建立全國聯網的審計機構、評估機構、財務顧問、律師等第三方機構數據庫,并開展信用、資質評級管理。對于違規執業、出具虛假報告或弄虛作假的中介機構和人員,實施國有企業相關業務禁入,并提交相關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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