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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磊:烏程漢簡所見漢代經濟發展
點擊:  作者:姚磊    來源:中國歷史研究院微信號  發布時間:2024-10-23 12:08:44

 

杭州國家版本館寄藏烏程漢簡《陽羨黃君上書愿致家》

 

202210月,上海書畫出版社出版了關于浙江湖州出土漢簡的整理和研究成果——《烏程漢簡》。湖州在秦漢時期稱為烏程,因此這批材料被命名為“烏程漢簡”。這批簡牘資料對漢代江浙一帶的經濟發展,有著非常寶貴的記載。學界關于漢代經濟史的研究,已經取得了較豐富的成果。隨著簡帛材料的不斷出版,出土文獻中的經濟史資料也被不斷挖掘。本文在前人基礎上試對烏程漢簡所記經濟類資料進行梳理并解讀,希望能對漢代經濟研究尤其是漢代江浙區域經濟研究有所補益。

 

一、漁業的“產業鏈”

 

烏程漢簡112號簡有“鮐五六月稅”“鮐五六月稅錢六十”的記載,其中簡文中的“鮐”,《說文·魚部》:“鮐,海魚名。”王子今認為:“海上漁場的開辟,需要熟練的海上航行和捕魚技術,以及航行條件較好的漁船和生產效率較高的捕撈工具。秦漢時期海魚遠銷內地,說明海上漁業產量之高,使得其產品成為全社會所熟悉的商品……其中價格較高的‘鮐’,就是海魚。”結合《烏程漢簡》112號簡分析,鮐魚作為海魚卻在烏程縣出現,反映了漢代的海上捕魚活動,此簡為王子今的論點提供了非常好的證據。從簡文可知官府對鮐魚的銷售進行了一定的管理,征收了稅錢。從現存的簡文并結合文獻記載,我們推測漢代已經形成了一個“捕—運—銷—稅”的漁業“產業鏈”。

 

“捕”是指捕魚,包括航行、捕撈、船員和漁船等方面。孫機認為:“漢代的大海船已能通航中南半島,甚至抵達印度洋……我國漢代的海船已使用牽星法進行天文定位,如果不是在遠洋航行中積累起相當豐富的經驗,是達不到這種水平的。”王子今認為:“秦漢時期,渤海、黃海、東海、南海海岸均已出現初具規模的海港,北部中國的海港又由并海道南北貫通,形成海陸交通線大體并行的交通結構”,“沿東海、南海海岸的近海航運,在東漢時期更頻繁往復不絕”,且“秦漢時期的船舶制造技術已經相當成熟”。漢代的捕魚技術和水平也很高,文獻和漢畫像石都提供了很多證據。肩水金關漢簡73EJT21131號簡記載:“稽落告守候長益,捕魚七八十”,72ECC7號簡記載:“欲于河豐捕魚”,二者為這一論斷提供了佐證。

 

“運”是指魚的運輸,包括運輸線路、人員、工具、保鮮技術等方面。居延新簡有“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責寇恩事簡冊”的記載,大意謂:“建武二年十二月,甲渠候粟君雇用客民寇恩運魚五千頭從居延到觻得去販賣。并以先前從令史華商處所得黃色八歲公牛一頭,谷廿七石付給寇恩作為工錢,當時約定寇恩拉魚到觻得賣出后價格要達到四十萬錢(若達不到這一數目,不足部分要寇恩賠償。”居延到觻得的道路里程約500公里,附近有沙漠,氣候干旱,這對運輸五千條魚十分不利,當時的寇恩肯定是掌握了一定的保鮮技術。從中也可知,運輸人員是雇傭的“客民寇恩”,還約定了運輸的工錢以及魚的總價。寇恩敢接數目達“四十萬錢”這樣大的運輸訂單,看來是有十分豐富的運輸經驗和高超技術。肩水金關漢簡也為我們提供了旁證,73EJF126號簡記載韓成、馮竟“載魚五千頭”,運輸工具是“大車二兩牛四頭釜一”。

 

“銷”是指魚的銷售,包括代理商的選擇、市場的開拓、價格的制定和貨量的調配等方面。兩漢商業比較繁榮,文獻對此記載較多。如《史記·貨殖列傳》載:“漢興,海內為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漢書·食貨志》載:“商賈大者積貯倍息,小者坐列販賣,操其奇贏,日游都市。”《后漢書·王符傳》載:“今舉俗舍本農,趨商賈,牛馬車輿,填塞道路,游手為巧,充盈都邑,務本者少,浮食者眾。”這些記載充分說明了兩漢商業的興盛,這對魚的銷售十分有利。肩水金關漢簡73EJT23723號簡記載:“毋有它,歸到觻得賣魚”,說明賣魚活動在西北邊地也十分普遍。張朝陽通過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的研究,認為:“形形色色的魚販以魚為生計。他們于江河湖泊中捕撈或池塘養殖,他們活躍于各種不同規模、不同級別的市場上,出售各類鮮魚以及干魚、腌魚、烤魚等加工產品。”相關資料及研究均說明了南方漁業繁榮,從業人員數量較多。在烏程漢簡中,我們也經常能看到“賈人”的影子,如21號簡“為賈人封棨”,22號簡“賈人之貴所繳四大□稅錢卌”等,均說明烏程有很多商人在進行商業活動。

 

“稅”是指政府在魚的“捕—運—銷”過程中進行征稅。“今所可考者,漢時漁稅蓋為國家收入大宗”。據《后漢書·百官五·亭里》記載:“有水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稅。在所諸縣均差吏更給之,置吏隨事,不具縣員。”據山東青島土山屯漢墓“堂邑元壽二年要具簿”(前1記載漢代堂邑縣:“一歲市租錢三百七十四萬三千九百八十八,湖池稅魚一歲得錢廿九萬九千九百廿三”,漁稅與市租錢并列統計,足見十分重要。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所征稅的高低程度,直接關乎這個產業的發展。據《漢書·食貨志》載:“故御史屬徐宮家在東萊,言往年加海租,魚不出。長老皆言武帝時縣官嘗自漁,海魚不出,后復予民,魚乃出。”

 

烏程漢簡關于鮐魚稅收的記載,對我們思考漢代的漁業發展水平,尤其是為認識江浙地區的海上捕魚業提供了史料,對深入認識漢代漁業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紡織業的“布與綢”

 

烏程漢簡120號簡有“河共□賦:布十,綢廿匹”的記載,由于簡牘在烏程縣出土,從而反映了烏程縣向漢廷供奉布和綢的具體史實。

 

關于“布”,《說文·巾部》:“布,枲織也”,其意為“麻織品”。烏程所供布應為“越布”。《后漢書·陸續傳》中記載了“越布”,“陸續字智初,會稽吳人也……美姿貌,喜著越布單衣,光武見而好之,自是常敕會稽郡獻越布”。由于“越布”質量好,東漢宮廷把其作為“一種高級賞賜品”。會稽郡向漢廷供奉“越布”是在漢光武帝之后開始的。烏程漢簡120號簡所記也是向漢廷供奉布,無疑與“越布”緊密相關,故推測120號簡所記時間當在東漢。地灣漢簡中有“淮布”,王子今認為:“不排除即出產于‘淮’地的‘布’的可能”。參考地灣漢簡,烏程漢簡120號簡的“布”無疑也屬于“地方品牌”或區域特色產品。

 

關于“綢”,《說文·糸部》:“綢,繆也。”“綢”的本義是“纏扎,束縛”,其“絲織物”之義起源較晚。戰國曾侯乙墓竹簡中有“綢”,劉信芳認為是現在的“披風”;西漢《急就篇》絲織品中列有“綈絡縑練素帛蟬,絳緹絓紬絲絮綿……服瑣緰與繒連”,沒有“綢”;東漢《釋名·釋采帛》中也有絲織品羅列,其中也沒有“綢”。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文獻中,“綢”用來表達“絲織物”之義,如《周書·武帝紀》記載:“唯聽衣綢、綿綢、絲布、圓綾、紗、絹、綃、葛、布等九種,余悉停斷。”值得我們思考的是“綢”所表達的“絲織物”之義為何在漢代留下如此少的記載?關于漢代絲織物的名稱,夏鼐有過經典的論述,他認為:“漢代文獻上絲織物的名目很多;但是因為各類絲織物的名稱,各時代往往不同,常有同名異實或同實異名的情況,有些已不能確知為何物。同時,古人對織物分類的標準和現代的不同,加以古代脫離生產的文人濫用名辭,這就造成更大的混淆。”可能“綢”是在“同名異實或同實異名”的情況下,與其他絲織品存在互通混用的情況。如“綢”與“紬”,《說文·糸部》:“紬,大絲繒也”,即是“粗質的綢”。《中國大百科全書》記載:“綢出現于西漢。當時寫作‘紬’,專指利用粗絲亂絲紡紗織成的平紋絲織品,絲粗帛厚而耐磨,類似后來的紡綢和綿綢。兩晉南北時期綢開始有了粗、細之分。”再如“裯”與“綢”,曾侯乙墓竹簡中有“綢”與“裯”的通假,湖南長沙望城坡西漢漁陽墓木楬簡文有“青綺復裯裙”“素禪裯裙六”“素禪裯直裙七”,其中的“裯”也被認為通“綢”。馬王堆漢墓出土了很多紡織品,經鑒定“絲織物的絲纖維是家蠶絲……麻布的麻纖維是苧麻和大麻”,“出土了漢代流行的絹、縑、綺、錦、紗、羅等許多品種”。“綢”“紬”或“裯”可能就在馬王堆所出的絲織物中,只是準確分辨起來存在一定難度。

 

關于烏程所在會稽郡紡織業的發展,在傳世文獻和考古資料中均有一些記載。《漢書·江都易王劉非傳》記載:“遣人通越繇王閩侯,遺以錦帛奇珍,繇王閩侯亦遺建荃、葛、珠璣、犀甲、翠羽、猿熊奇獸,數通使往來,約有急相助。”其中的“錦帛”應屬上好的絲織品。孫機對漢代的紡織品生產有過總結梳理,他認為:“漢代的錦一般是用經線起花的平紋經重組織,而且它是用染成各種顏色的絲線織成,所以色彩絢麗,是漢代絲織品的最高水平的代表。”從烏程歸屬會稽郡來分析,并結合簡中所記的綢是向漢廷供奉等情況,我們推測烏程漢簡中的“綢”可能就是此類“錦帛”。如烏程漢簡124號簡就有“帛通錢五千”的記載,可為佐證。東漢時期會稽郡紡織業也有發展。《后漢書·朱俊傳》記載:“朱俊字公偉,會稽上虞人也。少孤,母嘗販繒為業。”從中我們可窺見漢代會稽郡的一些紡織品交易的情況。杭州古蕩漢代朱樂昌墓墓主“身上蓋有絲織(或麻織的被子”,說明“當地統治階級已在廣泛地使用絲綢”。

 

雖然文獻有一些關于會稽郡紡織業的記載,但并不豐富。《江南絲綢史研究》認為:“漢代絲綢生產無論在普及程度上還是在產品的質量水平上,較之前代都躍上了一個新的臺階,絲綢生產已在國家經濟和人民生活中占有了重要地位……只是沒有任何材料能夠說明這時江南地區的絲織業。”關于該書中的“江南”,研究者界定為“相當于長江三角洲范圍,包括今南京、鎮江、常州、無錫、蘇州、上海、嘉興、湖州和杭州1個直轄市、8個省轄市”,恰好涵蓋了漢代烏程所在的區域,說明此地紡織業研究資料的缺乏十分嚴重。再如在區域絲綢專史的寫作上,《浙江絲綢史》《江蘇絲綢史》只有零星的有關漢代紡織的記載,《湖州市志》《浙江科學技術史》論述漢代紡織的內容也近乎空白,《浙江絲綢文化史》認為:“漢代的浙江絲綢業仍然乏善可陳。秦漢時期,浙江真正出名的是葛、麻等植物纖維類織物而不是絲綢。”烏程漢簡為該方面的研究提供了新資料。烏程漢簡120號簡的“布”可能是指“越布”,“綢”可能是指“錦帛”類絲織品。烏程漢簡中的“綢”有“絲織物”之義,可能是較早的關于“綢”的記錄,表明東漢江南地區已有“綢”。烏程漢簡有關布和綢的賦稅記載,為我們提供了江南紡織業研究的新資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材料不足的研究現狀,對我們開拓視野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米與布的價格

 

烏程漢簡138號簡簡文有“米三斗直百廿”的記錄,提到了“米價”。結合漢代的度量衡推算,138號簡的米價是140錢,即1400錢。烏程漢簡137號簡也有“米價”,摘錄簡文如下:

 

 

137號簡A1可知米1石約80錢,從A2知米1石約77錢;A3A4簡文殘缺,無法得出準確米價,如果僅從現存簡文進行估算,米1石約7792錢。137號簡A1A2A3A4中的米價可能是隨市場價格不斷變化而進行的記錄,大致米價是每石80錢。《烏程漢簡》212號簡有“遭米大賤”的簡文,推測烏程縣廷對市場米價時常進行記錄匯總。烏程漢簡137138兩簡中的“米價”相差懸殊,足足有五倍,值得我們重視。

 

關于漢代的米價,陳直認為:“米粟的價錢,每石低時直八十余錢,高時直一百二十。”王仲犖認為:“當天下動蕩之時,米價或貴至萬錢一石,然大較貴不過二千,賤或至數錢。若就其通常市價而言,則西漢米價應為百余,谷價應為七八十錢,東漢米價應為二百,谷價應為百錢。”由此,我們可以大致知曉漢代米價的水平。考慮到烏程所在地盛產稻米,“秦漢今浙江境域的農業,以水稻種植為主……從東漢中期起,會稽郡和同屬揚州的一些郡,生產的糧食不但自給,且承擔起賑濟他郡的任務”。東漢安帝時期,“調零陵、桂陽、丹陽、豫章、會稽租米,賑給南陽、廣陵、下邳、彭城、山陽、廬江、九江饑民”。因此,烏程所在的會稽郡米價本應該低廉,推測137號簡所記載的米價應是通常市價,138號簡中“米三斗直百廿”的米價,屬于高價,并不是常態下的價格。

 

影響米價的因素有很多,由于烏程所在的會稽郡本來就盛產稻米,市場上的投機導致的價格較大的起伏可能性較小。東漢光武帝建武六年(30詔書說:“水旱蝗蟲為災,谷價騰躍。”故我們推測是自然災害或疫病類的突發事件使得烏程本地米價大漲。自然災害會導致糧食減產,對糧食價格的影響是非常直接的。由于區域發展不平衡,漢代南方“與農業生產密切相關的水、旱、蝗等災害記載甚少”,依據卜風賢的統計,周秦兩漢時期“江南”地區的農業災害共計才15次,這樣少的災害記錄明顯是與現實不一致的。王文濤解釋道:“邊遠地區,包括南方地區,人煙稀少,生產力落后,經濟不發達,人們對這些地方自然災害的重視程度就低得多;加上有的地方官吏對自然災害匿而不報,或由于交通不便,災情不能及時傳達到京師。所以這些地方的災害史料相對較少。”有時發生了災荒,文獻中也不交代具體緣由。如東漢順帝陽嘉二年(133“春二月甲申,詔以吳郡、會稽饑荒,貸人種糧”。可知會稽在東漢順帝時發生了“饑荒”,但并未交代為何發生。這可能與王文濤所言的“邊遠地區”“重視程度”等因素有關。

 

除去自然災害外,會稽郡還經常發生疫情,對物價也有較大影響。由于南方的氣候特點,段偉認為漢代疫病的一個特點是“南方和東部區域等氣候溫暖濕潤地區易發疾疫”。東漢光武帝、安帝時期會稽郡有過疫情發生,“光武建武十三年,揚徐部大疾疫,會稽江左甚”,“是歲,會稽大疫”,“建武十四年,會稽大疫,死者萬數”,“夏四月,會稽大疫,遣光祿大夫將太醫循行疾病,賜棺木,除田租、口賦”。疫情的出現必然也會對物價產生較大影響。由于《烏程漢簡》138號簡的具體時間不清晰,加上傳世文獻記載稀少,目前還無法準確判定米價上漲是自然災害還是疫病導致,但烏程漢簡提供了漢代江浙地區的災荒和疾病的資料,有利于深化對這一地區經濟史、社會史、醫療史等方面的研究。

 

烏程漢簡146號簡有“布價”的記載,摘錄如下:

 

賣布踈(疏)。A1兩端六百。B1五端千七百五十。B2七端二千卅B3此十四端當為C1[四千三]百八十。C2【正】十六端當為四千四百八十。A1都凡為錢八千八百六十。A2【反】

 

烏程漢簡146號簡自名是“踈”,整理者認為作“疏”,無疑是合適的,是指分條記錄賣布的明細之意。依據簡文記載,我們進行了布價的計算,列表如下:

 

 

從表中我們可以大體知曉每端布的價格,最低價是280/端,最高價是350/端,均價305/端。這些布價數據為研究漢代經濟史提供了資料。遺憾的是烏程漢簡是以“端”作為計量單位,而非常見的“匹”,這使得我們很難與其他資料進行對比。關于烏程漢簡賣布的主體,我們推測是商賈。相關資料出現在烏程縣廷文書中,可能是由于官府對賣布活動進行征稅而遺留下來的。

 

關于“賣布踈”,西北漢簡甘肅玉門花海漢簡中有近似內容,摘錄如下:

 

 

對比烏程漢簡與玉門花海漢簡中的“賣布踈”,兩者的差異非常明顯。烏程漢簡“賣布踈”主要記錄了賣布的數量和總價,支付的手段是錢;玉門花海漢簡“賣布踈”記錄了賣布的對象、數量、價格,支付的手段是谷物糧食。漢代進行支付時,貨幣和實物是并存的,“財政的支付手段,除了貨幣以外,還有糧谷、縑帛等實物”。從中我們可看出漢代“賣布踈”的格式似乎并不統一,各個區域有著自己的特點。

 

四、貨幣的“借與罰”

 

烏程漢簡185號簡有“兒蘭所換吳庫錢,有令來言遺。知蘭換錢給急”的記載,從簡文可知兒蘭有“換吳庫錢”的行為,并且“換錢給急”。關于“換錢”,目前最早的傳世文獻記錄是晉干寶的《搜神記》。由于烏程漢簡的時間早于《搜神記》,故烏程漢簡185號簡“換錢”的記載是目前最早的記錄。《搜神記·張車子》記載:“吾昔夢從天換錢,外白以張車子錢貸我,必是子也,財當歸之矣。”《搜神記·張車子》中的“換錢”從文意看是指“借錢”。另外,《晉書·庾敳傳》記載:“后以其性儉家富,說越令就換錢千萬,冀其有吝,因此可乘。”呂思勉在《兩晉南北朝史》中曾引用《晉書·庾敳傳》的這條史料,并認為:“貴豪借貸,有為數頗巨者。”《晉書·庾敳傳》中的“換錢”也應當是“借貸”之意。“換”字確有“借貸”意,《玉篇·手部》:“換,易也,貸也。”

 

關于百姓向官府借貸一事,傳世文獻如《周禮》《漢書》《后漢書》等均有記載。《周禮·泉府》云:“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鄭眾云:“貸者,謂從官借本賈也,故有息,使民弗利。”《漢書·食貨志》記載:“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祭祀無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民或乏絕,欲貸以治產業者,均授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什一。”此條是王莽時期的政策,對“民欲祭祀”以及“以治產業者”進行借貸。又《后漢書·朱俊傳》記載:“朱俊字公偉,會稽上虞人也。少孤,母嘗販繒為業。俊以孝養致名,為縣門下書佐,好義輕財,鄉閭敬之。時同郡周規辟公府,當行,假郡庫錢百萬,以為冠幘費,而后倉卒督責,規家貧無以備,俊乃竊母繒帛,為規解對。”其中說周規“假郡庫錢百萬”,即向會稽郡郡庫借貸錢百萬之意,這也可以印證在會稽郡確實存在向官府借錢的情況。除傳世文獻外,西北漢簡中亦有向“官府”進行的借貸,學者已有論述。

 

需要注意的是漢代向官府借貸雖有記錄,但向私人借貸似乎更加常見和普遍。秦暉曾對西北漢簡中的借貸關系進行過研究,在47例債務關系中,“除2例債權人為官府外,其余都是私人之間的債務關系”。至于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三點:一是向政府借貸可能手續復雜,常有限定條件,并需要層層嚴格審核,以防官錢被商賈利用賺取高息;第二,政府放款速度慢,得到現錢的周期長。從烏程漢簡185號簡的“換錢給急”來看,無疑是遲遲未放借款;第三,如果到期未還出現違約情況,向政府借款可能后果更嚴重。從《后漢書·朱俊傳》朱俊要替周規還所借郡錢來看,如果不還應該會有很嚴重的后果。此三點可能是很多人不愿意向官府借錢的緣由。

 

烏程漢簡185號簡兒蘭“換吳庫錢”是指向“吳庫”借貸之意。整理者認為:“‘吳庫’云云當指吳郡之庫,則已在烏程改屬吳郡之后。”據研究,“順帝永建四年(129,因會稽郡境界廣大,析置吳郡,吳、海鹽、烏程、余杭、毗陵、丹徒、曲阿、由拳、婁、富春、陽羨、無錫、錢唐十三縣別屬吳郡”。由此,整理者言“吳庫”是“吳郡之庫”當是合適的,185號簡的時間也當在順帝永建四年之后。在烏程漢簡之前尚無“吳庫”的資料。由此,烏程漢簡為研究漢代地方財政,尤其是江南地方財政提供了新的史料。

 

烏程漢簡123號簡有“徒山伐錢五千”的記載,整理者認為:“是用于勞作事務及支付的報酬”,思之恐非。烏程漢簡123號簡中的“伐錢”,不見于傳世文獻。居延漢簡145.19記有一例:“甲渠候官建昭四年六月部候長伐錢□□。”烏程漢簡123號簡與居延漢簡145.19中的“伐錢”當為同義。簡文中的“伐”通“罰”,關于文獻中兩字通假的情況,已有學者指出。居延新簡EPT52640中有“罰錢”的辭例也可為佐證:“□罰錢案候部。”由此,烏程漢簡123號簡與居延漢簡145.19中的“伐錢”均是“罰錢”。里耶秦簡中“罰錢的事例比較多”,張家山漢簡、湖北江陵鳳凰山漢墓木牘中也有罰錢的情況,均可印證秦漢時期存在“罰錢”的現象。

 

簡文中“徒山”的解讀頗費解,需要注意的是懸泉漢簡Ⅰ91DXT0309③:158164192記載有“山徒”,摘錄如下:“神爵四年三月山徒名籍,鬼新衛明,故效谷步廣里,從子贛求編書繩十丈;鬼新龍通,故濟南郡菅平里,從子贛籍厲石。”懸泉漢簡中的“山徒名籍”由張俊民編聯,今結合烏程漢簡懷疑“徒山”與“山徒”緊密相關,有可能是指受過刑罰(如鬼薪的同一類人。烏程漢簡123號簡可能是指對受過刑罰的人罰錢五千。

 

余論

 

烏程漢簡110號簡簡文還記載“府書趣市租”之事,整理者認為:“商賈買賣,官府還要收取市租”,可從。《漢書·于定國傳》記載:“民田有災害,吏不肯除,收趣其租,以故重困。”可為佐證。至于簡文的貨幣記載,整理者認為:“官府收取市租后的錢幣重量及換算值登記。”在正常情況下,錢幣重量及換算值較為穩定,沒必要再進行登記,但王莽頻繁地改革幣制,引起了市場混亂。林劍鳴對此曾有過經典論述,“混亂之幣制,畸零錯雜,互不相干,一齊投入市場,恐連王莽自己都不知如何折算”。學者對實物的研究也印證了王莽統治時期度量衡制度的混亂,“所見莽權皆為銅質,又多刻標稱值,本當量值相對統一,然而卻并非如一般情況。從實測數值所見,不僅各組之間存在較大誤差,而且同一組中各件器之間也有大小不同的誤差”。

 

關于度量衡,烏程漢簡110號簡有“足四銖得一兩”的記載。依據《漢書·律歷志》記載:“權者,銖、兩、斤、鈞、石也……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從中我們可知銖與兩的比值是241,而烏程漢簡110號簡銖與兩的比值是41,烏程漢簡與《漢書·律歷志》記載明顯不同。在新莽五權之中,“銖權和兩權尚無可靠的實物資料”。在缺乏實物數據的情況下,烏程漢簡的記載提供了新莽時期銖權和兩權的具體比值,史料價值較大,對新莽時期度量衡的研究具有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烏程漢簡147號簡有“前得六十四箕”“后得七十箕”的記載。“箕”的本義是指“簸箕,揚米去糠的器具”,由于簡文有“得”字,且前后分別得到了64箕與70箕,故我們推測“箕”在烏程地區也被用作度量物品的衡器,起著度量衡的作用。丘光明在《中國科學技術史:度量衡卷》中曾論及度量衡研究的復雜性,認為:“即使在統一政權下,常常也會出現一些與法定單位不統一的、地方性或行業性的單位。”“箕”應該就是具有地方特色的一個單位,只是不知道“箕”的具體量值,有待進一步考證。

 

注釋從略,完整版請參考原文

 

作者:姚磊作者單位:信陽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來源:“史學集刊”微信公眾號原文刊載于《史學集刊》2024年第5

責任編輯:向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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