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近來看到甘肅政法大學法學院謝士衍教授的文章《論我國緊急狀態的決定和宣布》,該文大意是,在我國,緊急狀態的決定和宣布是典型的中央事權,除了憲法和法律授權的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外,任何地方都不能決定或宣布其轄區進入緊急狀態。但抗疫中一些地方宣布其轄區進入“緊急狀態”、“戰時狀態”,其行為不僅越權,也是違憲違法行為。因此,必須依憲依法嚴格規范緊急狀態的決定和宣布,對于違憲違法決定和宣布緊急狀態的地方,應依法緊急、從重地予以處置。此問題不僅謝士衍教授論及,華東政法大學童之偉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勞東燕教授也撰寫過專文論及此問題。
筆者認為,地方發布“緊急狀態、戰時狀態”,分兩種情況談,一種可能是越權了需矯正,另一種且較大概率是地方政府或機構不明就里,錯把“應急”當“緊急“”,“應急”狀態下地方政府有一定應急處置權是法律賦予的。
《戒嚴法(1996)》第二條使用了“緊急狀態”概念,且具體針對“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上述之亂顯然具有政治性,且法律出臺背景皆知。
《傳染病防治法(1991)》第42條,縣級以上政府可以采取“緊急”措施,第45條出現“緊急調集”。
《防洪法(1997)》第41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第42條出現“緊急防汛期”、“緊急處置”,第45條“ 在緊急防汛期,......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注:早期立法未區分緊急與應急。)
《防震減災法(1998)》第5章地震應急救援多處使用“應急”表述。
《消防法(1998)》第43條出現“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第46-50條均出現“應急”表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03)》皆用“應急”表述。
《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皆用“應急”表述,偶爾有“緊急”表述也僅指應急技術措施。
綜上,筆者認為:
1. “緊急狀態”與“應急”概念有區別,緊急狀態既指戒嚴法語境中的政治性動亂暴亂騷亂,也可以指自然災害性亂局。但“應急”明顯僅指自然災害及重大工業事故等亂局。
2. 后來一系列應急立法明顯僅針對應對自然災害、重大工業事故預防與應急抗救,后來立法大量使用“應急”絕非偶然,而是有意區別于戒嚴法的政治性“緊急狀態”。即使有“緊急”表述也僅指技術性應急措施。
3. 基于現代政府危機災難管理領導重心下移,體制扁平化,減少管理層級,快速應對危機災難的價值取向,賦予地方政府必要臨機行政處置權(隔離、管制、封鎖、征用......),適應現代政府職能應是時代之需時代之潮。
4. 戒嚴法下緊急狀態為憲法權力憲法程序,保護社會及公民政治權利是為必然。但應對自然災害工業事故全都要啟動憲法程序,都要中央政府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似乎不能適應救災應急瞬息萬變之危急。可否符合實際接地氣,符合管理實踐與時俱進看待應急?
5. 應急的初衷及邏輯出發點是挽救更多生命爭取更大社會利益,危機中、應急中適度節制了公民權利自由,理性的社會、理性的國民、理性的學者是否應該接受?
6. 抗疫中地方政府應依法行權,不該擅自發布“緊急狀態、戰時狀態”,可以依法發布“應急告知”、“應急時段”、“應急狀態”、“應急措施”等表述。這與違法隨意封控當然不是一回事。
電子郵箱:gy121302@163.com 更多文章請看《昆侖策網》,網址: http://www.kunlunce.cn http://www.jqdstudio.net
1、本文只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僅供大家學習參考;
2、本站屬于非營利性網站,如涉及版權和名譽問題,請及時與本站聯系,我們將及時做相應處理;
3、歡迎各位網友光臨閱覽,文明上網,依法守規,IP可查。
作者 相關信息
? 昆侖專題 ?
? 高端精神 ?
? 新征程 新任務 新前景 ?
? 習近平治國理政 理論與實踐 ?
? 國策建言 ?
? 國資國企改革 ?
? 雄安新區建設 ?
? 黨要管黨 從嚴治黨 ?
圖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