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報道稱,國家稅務總局在上月底下發《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按照通知精神,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當按照偶然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這一消息披露以后,在網上迅速引起了熱烈的議論。由于國家稅務總局至今未對這一消息表態,因此,紅包稅是否征收,如果征收個人之間的紅包往來是否收稅,這些問題的答案都還是不甚明了,但也是網民們迫切希望了解的。
紅包稅的征收得不償失
在現代社會中,每一個公民都有向政府繳納稅收的法定義務。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規定了起征點,以此豁免了低收入者的繳稅義務,這是政府考慮到中國國情做出的稅收讓步,但是即使是窮人,只要他發生交易活動,就必須承擔繳稅義務,只不過這種稅收是隱性的,不像個稅一樣一目了然。從理論上說,公民的任何收入,政府都可以征稅。
但是,就目前微信群中流行的發紅包、搶紅包來說,它更多的是在群友之間展開的一種聯誼活動,雖然確實有經濟往來,但大都是小額資金,最少的甚至只有1分錢。如果向這些蠅頭小利收稅,不僅稅務部門投下的稅收成本和稅收不成比例,而且肢解了人與人之間的情感交流,顯然是得不償失的。
當然,目前傳出的消息是只對企業向個人發出的紅包征稅。但是,就大多數企業來說,它們向職工支付的工資獎金一般還都是現金或銀行轉賬,用微信發紅包更多的是在逢年過節時提高職工興致的一種做法,也就是給職工一個“彩頭”,所發錢款也不會很多。對這樣的紅包征稅,其效果與個人之間發紅包沒有什么兩樣。
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的微信紅包很可能會成為向利益相關人,特別是官員行賄的工具。對這種行為,有關方面應高度重視,制定法規加以約束,而不是向紅包所得者收稅。如果對受賄所得收稅,反而給受賄者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稅收不必盯著蠅頭小利
向網絡紅包征稅,這使人自然地想起了前幾年稅務部門準備征收的禮品稅和月餅稅。2011年6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通知,規定今后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需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當年8月,在中秋節到來前夕,稅務部門官員提出,企事業單位向職工發放的月餅和“免費一日游”之類的福利,應當計入工資薪金扣繳個人所得稅。
將單位發給職工的月餅等節日福利和企業送出的禮品計入個稅,這反映了稅務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奉行的是“重稅主義”的思路。對于國家來說,征稅是一種強制活動,不必與被征對象商量,但是,稅收畢竟是從個人口袋里掏錢,總會引起當事人的不快,因此,對于一些偶然所得的蠅頭小利,稅務部門不妨“高抬貴手”。
幾年前有關禮品稅、月餅稅的說法雖然熱鬧過一陣,但由于遭到了民眾的普遍反對,在操作上也有實際困難,最后只能不了了之。民眾之所以對這種稅收反感,關鍵不在于要多支出幾個錢,而是對稅務部門這種“在蚊子腿上撕塊肉”的做法不滿。可以想見,網絡紅包稅如果出臺,其命運不會與禮品稅、月餅稅有什么不一樣。
紅包稅不宜由企業代扣代繳
事實上,稅務部門對于紅包稅征收的困難是有心理預期的,因此才決定紅包稅由企業代扣代繳。但是,紅包既然是一種人情往來,企業不可能像給職工發工資一樣事先在職工的工資中扣下稅收,它只能另行準備一筆資金繳給稅務部門。雖然對于稅務部門來說收到了稅,但它并不是來自受益人,因此這與稅收希望達到的效果是不一致的。
稅收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但除此以外,它還能起到溝通納稅人與政府關系的積極效果,納稅人因為向國家繳稅而體驗到了他作為國家公民的榮譽,并且產生了監督政府財政資金運用的要求。但是,當稅收由企業另行墊付后,本應納稅的受益人實際上完成了一次逃稅行動,而企業則為此增加了額外的支出。多年前,我國一些走穴的明星唱一支歌就可得幾萬十幾萬,而其個稅則由演出地另外拿出錢來代繳,在社會上的反響是不好的。因此,紅包稅如果一定要收,應由紅包受益人自行繳稅,而不能由企業代扣代繳。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普遍由單位代扣代繳,這部分稅收畢竟是從職工所得薪金中扣下的。但是,這樣做雖然方便了稅務部門收稅,卻不利于培養民眾的納稅意識。個稅征收應當向由民眾親自繳稅轉化,這也有利于減少目前高居不下的灰色收入。如果說這種轉變是需要的,那么,不妨將紅包稅的征收作為一個試點,提倡由受益者主動報稅繳稅。當然,真要這樣做,監管的加強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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