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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利之辯,自古有之,義字當頭還是利益為先,往往是辨別君子與小人的試金石。湖北日報報業集團訴紅歌會網站轉載了他們登載的文章,進行高額索賠,就是典型的見利忘義行為。
首先,新聞報道作品不屬于文學藝術范疇。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文學、藝術作品,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第五條:“本法不適用:(二)單純事實消息。”該法明明白白把新聞報道作品排除在外了,因此,用保護文學藝術權益的法律來進行新聞報道作品的維權,是錯誤理解引用了有關法律。
其次,湖北日報集團是黨媒,經費是政府財政撥款為主,承擔的是黨和政府的宣傳工作職責,要對黨和政府、全體人民負責,不能為了謀取單位私利,損害政府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國大大小小的報紙,對轉載本報首發的新聞報道文章,那都是求之不得的,這可以說是一個行業慣例了,哪像湖北日報報業集團財迷心竅,不擇手段地撈錢。
這場官司未了,寧波日報報業集團下屬的寧波智碼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先是起訴《昆侖策》網站,緊接著又起訴了《紅歌會》網站,罪狀是這兩個網站幾年前轉載了梁衡在某黨報頌揚毛主席的幾篇文章,被告知文章侵權,紅歌會馬上刪了也不行,一定要拿到賠款才行。而且所賠金額高的嚇人,轉載一二篇文章要6萬多元。
梁衡的文章是文學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范圍,這與湖北日報新聞報道稿件性質不同。但是,也有需要弄清的地方。如果,網站從梁衡的書中不經授權直接轉載了文章,這種做法是有問題的,但如果是間接轉載,另當別論,即使賠償也是有限的。特別是刊登了梁衡文章的報紙雜志事先沒有申明不許私自轉載情況下,經提醒,馬上刪除,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
現在媒體、網站、出版單位往往發出這樣的聲明:“二是沒有書面授權,禁止任何媒體、網站和個人使用或下載使用,包括引用、復制、轉載、鏈接、摘編、鏡像等其他任何方式,否則就是侵權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是自己單方面的規定,有的根本沒有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屬于這九種情況,單位和個人即使沒有得到作者授權使用了作者的文學藝術作品,也不屬于侵權。
至于網站和個人用互聯網、微信等形式轉載了某人的文學作品,也要追責索賠,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如果索賠事例一開,會發生天文數字的索賠官司。就拿我來說,網上微信轉載我的文章點擊量上萬的也有多篇吧,我如果向每個轉載閱讀者進行索賠,即使每人每次使用費1毛錢,我也發財了,能這樣做嗎?如果此例一開,新華社會成為全國最大的盈利單位,還用得著政府撥款嗎?他們不花政府的錢當然無需向黨和政府負責。這種事想一想都怕。
我再舉一個具體案例來說明我的觀點。前幾年,農民工歌手旭日陽剛組合演唱汪峰的作品“春天里”大火,比汪峰原唱影響更大,影響到了汪峰的利益,汪峰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不允許旭日陽剛演唱這首歌。旭日陽剛只好不唱了。汪峰并沒有追究旭日陽剛以前唱這支歌的侵權責任,大家都知道,旭日陽剛靠唱這首歌掙了不少錢。但到了當年中央電視臺春節聯歡晚會上,旭日陽剛照樣唱了這首歌,也沒有聽汪峰對此追究。因為,春節晚會是公益演出,不是商演,即使中央臺也給了旭日陽剛勞務費,也沒有改變公益演出的性質。你聽說過廣場大媽跳廣場舞,交作詞作者和曲作者的有償使用費了嗎?因為,她們是公益性社會活動,沒有人從中掙錢。紅歌會是一個緊跟黨中央宣傳社會主義思想的公益性的網站,在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的人民群眾中有著巨大的影響。即使該網站轉載過你們報社的文章,你們要索賠,首先你要搞清楚,紅歌會通過轉載你們的文章,獲得了多少利益。如果沒有經濟收入,是公益行為,完全無須賠償。
再說,你索賠金額是如何算出來的,報紙登載一篇新聞報道稿費往往只是幾十元的稿費,文學雜志登一篇1萬多字的作品,稿費也超不過1萬元,別人轉載了一下,就索賠6萬多元,虧你能想得出來,真是財迷心竅。即使沒有授權,轉載了你的文章,賠償金按照通行的稿酬標準支付你的稿費也就是最高的了,豈能滿足你信口開河的要價。
梁衡是我敬重的作家,寧波日報報業集團就別人轉載了梁衡的文章進行索賠,我原以為只是寧波日報的事,后來看到梁衡的索賠授權委托書后,我感到悲哀。梁先生您作為一個副部級干部,紅色文化的撰寫傳播者能這樣做嗎?梁先生幾年前曾義憤填膺地寫文章控訴,他參加第七屆魯迅文學獎的一部作品,在評審中因為內有幾篇宣傳紅色文化的文章,受到了一部分公知評委的打擊,沒有評選上。我當時很同情梁先生。而就在這個時間段,紅歌會轉登了梁先生的幾篇文章,這也是對先生一種聲援。如今梁先生變臉了,要向紅歌會索賠。難道先生寫文章只是為錢為名嗎?革命前輩砍頭不要緊,只要主義真,而先生現在是只要錢不要主義了。紅歌會小主編不想吃高鐵車上價格較貴的盒飯,被堵在武漢站出不來,餓了肚子。先生是一個名利雙收的大家,打著弘揚紅色文化的旗號,卻向同一戰壕的戰友捅刀子,干出這種見利忘義的事,真讓我難以理解。我為梁先生感到羞恥。
兩家向紅歌會網站索賠的報業集團,其行為就像流氓無賴街頭碰瓷一樣,不要忘了你們中多數人也是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莫要忘了自己的初心使命,干親者疼,仇者笑的蠢事了。
作者:智廣俊;來源:昆侖策網 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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