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觀六年,發(fā)生了一起中國歷史上著名的“縱囚”事件。在這起事件中,李世民一次性放390名死囚還家探親,讓他們在第二年秋天行刑前返回。期限到達時,390名死囚,除了一人因重病延期返還,其余皆如期而還。而那位重病者最后也駕車到達。李世民大喜過望,當場把死囚全部赦免。
《新唐書》《舊唐書》和《資治通鑒》都記載了這件事,而《資治通鑒》更是明確記下了死囚的人數(shù)是390人。
當時沒有人監(jiān)視這些死囚,他們也沒有一人逃亡。這件事一直被后世當成李世民的功德來宣傳。只是,究其真實性至今仍存爭論。
然而,歷史上又似乎的確存在著類似的事。
“二世元年七月,發(fā)閭左謫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xiāng)。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陳勝、吳廣乃謀曰:‘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這是人們熟知的《史記·陳涉世家》中的話。
如果“失期皆斬”的事真的能夠發(fā)生,其前提只能是以下情形中的一種:要么是這些“失期”之人不知道秦律中有這么一條;要么是秦法中本沒有這一條,只是執(zhí)行人可以隨意逾法激情殺人;要么就是這些估計會“失期”的戍卒覺悟太高,明知一死也要踐諾前往謫戍地。沒有這幾條中的一條,縱有“失期皆斬”的律條,又哪里能真正斬得著人頭呢?
某單位考勤打卡,重點針對遲到。有人就提出異議:假如兩人一前一后打卡上班,后者如果發(fā)現(xiàn)前者已經遲到,那么自己一定會毅然轉身回家。因為如果效能建設只針對遲到而忽略了對更嚴重的曠工行為的整治,人們不如干脆選擇曠工。
同樣,如果遲到謫戍地也要被殺,那還不如直接逃亡;如果逃亡仍不免被追殺,那還不如“舉大計”。
人常說規(guī)則總是人定的,似乎定規(guī)則可以由著人的主觀好惡隨意為之。殊不知,定規(guī)則本身也有“規(guī)則”,至少,不能犯邏輯錯誤。
1975年在湖北省云夢縣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1155枚秦代竹簡,幾乎完整地記錄了包括田畝制度、征兵標準、兵役制度、勞工工資等方方面面的秦朝法律條文、規(guī)章制度。這不僅可讓我們對秦朝法律體系有一個全新認識,也真實地還原了歷史上秦始皇的形象。比如,竹簡上記載的有關謫戍方面的規(guī)定是: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口頭批評);六日到旬,貲一盾(罰買一面盾牌的錢);過旬,貲一甲(罰買一套盔甲的錢);其得(也),及詣。水雨,除興(因下雨誤期,可免除處罰)。
或許是執(zhí)行走偏的原因,遲到要遭受嚴厲的處罰,這是劉邦也遭遇過的經歷,他在帶人服徭役遲到不可避免時,果斷放兄弟們逃走,自己同時也決定棄亭長之位而逃,可見處罰之嚴厲。然而無論如何嚴厲,絕對罪不至死。因為無論秦始皇如何暴虐不堪,他也不至于愚蠢到出臺“失期皆斬”之法-----那不是變相鼓勵戍卒寧愿逃亡甚至“舉大計”也不敢選擇遲到,且最后壓根兒也無首斬起嗎?所以,最大的歷史真實應當是,秦律中本沒有“失期皆斬”這么一條,只是陳勝、吳廣臆想可能會發(fā)生這么一出,好嚇唬這些戍卒跟自己一起“舉大計”罷了。
(作者: 陶余來 合肥市包河區(qū)總工會;來源:昆侖策網(wǎng)【原創(chuàng)】圖片來源網(wǎng)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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