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薇誣告事件過去了14天之后,四川大學終于憋出了一個留校察看、留黨察看的處理結果。這位“史上被舉報次數最多的黨員”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很多人對此感到非常失望。
而幾年前廈門大學研究生、碩士生第三黨支部書記田佳良曾因為發表仇中精日言論被留校留黨察看。就在察看期間,她又被發現本科就讀于遼寧師范大學期間發表的一篇論文是抄來的。在遼師大認定論文存在學術不端之后,廈大學院黨委將田佳良開除黨籍,大學也做出了退學決定。
兩個大學處理學生的寬嚴迥然不同,暴露出一個問題:處理肇事學生,能不能僅僅由所在大學說了算?
法官斷案,自下而上,有縣區法院,還有市級中院,再上還有?。ㄗ灾螀^、直轄市)高院,最上還有最高人民法院。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逐級上訴,此外還有各級檢察院隨時可能抗訴。
而上述兩個學生犯錯后,迄今沒有聽說有兩所大學的上級機構過問并予以監管,只有所在大學自說自話式處置,大學處置決定儼然成了“終審判決”。這就勢必造成事發大學壟斷了處置權,有“自由裁量權”過大之嫌。遇到治校嚴格的,就會被重處;遇到治校拉胯的,就可能“大家笑嘻嘻稱他一聲‘花花公子’”。無論是被處置過重的肇事者,還是嫌處置過輕的受害者,都沒有地方申訴。如此全賴執紀者自身道德自覺、情感好惡處置,顯然無以保證處置的公平公正。
鑒于這種情況,單位發生這類事件時,上級單位應當主動介入,要求事發單位及時將處置意見上報上級單位,經上級單位核準后,才能形成處置決定。如果說法院、檢察院之間是一種橫向制衡,那么上下級之間的互相監督就是一種縱向制衡。如此固化為制度,才能較為有效地防止事發單位“情緒化處置”,確保處置決定的嚴肅性公正性。
(作者單位:合肥市包河區總工會;來源:昆侖策網【原創】,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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