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6日下午就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進行第三十五次集體學習。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主持學習時強調,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實踐中一些人發表違反憲法的言論顯然也是一種違反憲法的行為,對該種侵蝕觸犯憲法尊嚴和條款的行為也應問責,且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內容呵護著憲法。
近年輿論場流行著一些看似時髦的違憲言論,一些公知大V隨意發表違背憲法的言論,侵蝕瓦解憲法尊嚴:
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憲法修改方案特意提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特征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有人說共產黨未登記為非法組織,一黨執政是獨裁沒有民主;
憲法規定社會主義是國家根本制度,有人說應該實行完全自由資本主義;
憲法有保護公有制的條款,有人說公有制是萬惡之首,應該取締;
憲法規定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個別人說馬列過時應廢除,取消講授馬列的政治課,丑化開國領袖否定毛澤東主席的功績及作為中共集體智慧的毛澤東思想;
憲法提到“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后,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有人卻以“烤肉、滾山坡、騷擾當地居民”等褻瀆性語言侮辱邱少云、賴寧、狼牙山五壯士英雄;
憲法倡導愛國主義,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就已納入憲法條文,有人辱罵愛國者為愛國賊,愛國者涉及愛國學者、明星、公眾、英雄烈士,有人以各種手法污名抹黑妖魔詆毀愛國主義,將愛國主義與法西斯主義等同等等。
上述言者甚至有公務員、教師、律師、記者等,言者以此為“時尚、深刻、獨立、言論自由、學術探討”。上述諸多違背反對憲法的言論在經年累月中侵蝕瓦解憲法價值觀,憲法價值觀淪喪的社會后果是造成公眾認知、公眾道德、社會輿論,特別是青少年思想混亂,必然帶來國家利益的潛在和真實損害。應該喚起國人對憲法的心生崇敬與自覺信守,憲法有尊嚴,“言論自由”有法律邊界,“學術探討”有政治底線。任何公民或組織應該有底線,公務員、教師、律師這樣特殊的公民就更應該有底線。
捍衛憲法不僅僅在憲法紀念日,我們剛剛度過第八個憲法紀念日,且在憲法紀念日我們會大張旗鼓宣傳憲法。捍衛憲法也應在平時,捍衛憲法尊嚴有兩個重要問題:
一是習近平總書記不僅在今年12月6日提到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早在2018年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國憲法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舉行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就強調指出,要在全社會廣泛開展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的宣傳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法治意識,增強廣大干部群眾的憲法意識,使全體人民成為憲法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要堅持從青少年抓起,把憲法法律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引導青少年從小掌握憲法法律知識、樹立憲法法律意識、養成遵法守法習慣。
要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習憲法法律的制度,推動領導干部加強憲法學習,增強憲法意識,帶頭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二是全社會應該明白,雖然憲法自身沒有問責懲罰性條款,但不代表其他法律可以容忍侵蝕瓦解反對憲法,其他法律中有大量保護憲法的條款及對違反憲法的問責機制,公民及組織應該遵守這些法律法規。
公開發表反對憲法言論的行為不符合諸多現行法律、法規。“公開發表”是指在網絡、媒體、出版物、會議、課堂等公開場合以口頭或書面將自己觀點公之于眾、發表傳播、甚至可延伸到以鼓吹煽動方式張揚自己的反對憲法的觀點。公開發表反對憲法言論的行為其內容尺度、公開方式方法手段、行為影響范圍、社會危害性程度等因素,可能形成違反黨紀、輕微違法、重度違法、犯罪等不同后果。
習近平總書記兩次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強調,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這一強調顯示了黨和國家捍衛憲法的意志和決心,這也是習總所強調的要更加注重發揮憲法重要作用,把實施憲法提高到新的水平的一種體現。公開發表反對憲法言論的行為責任后果可能如下:
1、黨員發表反對憲法言論的行為將給予政治批評與政治問責,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規定,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2、公務員在公共政治輿論場發表反對憲法言論的行為不僅應受到政治道義批評和約束,且應受到行政機關有關紀律約束及行政處分。《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應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義務,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遵守紀律,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如上,行政機關將根據上述法律制定行政規章、行政紀律約束公務員違反憲法、法律的言論和行為并應有相應懲戒責任。
如人事部頒發的《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規定國家公務員在政治上應做到兩點:一是政治堅定: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共產主義理想信念,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堅定地走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定不移地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忠于國家:熱愛祖國,忠于憲法,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的團結,維護政府形象和權威,同一切危害國家利益的言行作斗爭。我國《公務員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有對政治違規的行政處分處罰規定。
3、教師在課堂及公共政治輿論場發表反對憲法言論的行為不僅應受到政治道義批評和約束,且應受到學校規章、紀律約束及處分。我國《高等教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高等教育事業。第四條規定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我國《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遵守憲法,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義務。學校的規章及教師守則中均有貫徹落實上述法律的具體規定,即學術(不是以政治冒充替代學術)有相對自由,課堂有底線紀律,對違者應有相應責任機制懲戒。
如《北京大學教師教學工作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教師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歷史使命。第6條規定,教師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和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唯物辯證法和科學發展觀指導教學工作。第26條規定,學校對違反教學紀律等行為給予批評,批評的方式包括口頭告知、書面告知和通報批評。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規定,對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應給予處分。
4、律師公開發表反對憲法言論的行為應受到《律師法》的約束。《律師法》第三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第49條規定律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言論的行為應被追究法律責任。律師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的言論可能危害國家意識形態安全、國家政治安全。
5、任何社會組織或個人如果發表反對憲法言論內容的極端性、煽動的廣泛性,手段手法的惡劣性、社會危害的嚴重性達到其他法律規定的必要條件及事實狀態就可能觸犯其他法律。如嚴重的反對憲法言論及行為將受到《刑法》、《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的規制。
《刑法》第二條有關刑法任務的規定就包括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國家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國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加強網絡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網絡安全法》第九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等活動。
上述法律條文從不同角度呵護捍衛著憲法尊嚴:
一是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不僅是憲法制度且是國家政治安全范疇,不可觸碰不可侵犯,如以言論煽動顛覆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人民民主專政政權違反刑法、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過去“煽動”行為的概念界定是在一定規模一定范圍的有形公共場合使用語言和書面手段,如今無形的網絡空間一條信息發出一分鐘幾億人就可看到,如此傳播效果是否達到刑法所認定的煽動效果答案是顯而易見的。
二是使用網絡違法憲法、法律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違反網絡安全法將受到法律制裁,如侮辱詆毀褻瀆英雄、詆毀污蔑愛國主義不僅侵犯英雄個人名譽榮譽,且損害公共利益、憲法價值觀、誤導青年、毒化社會風氣、擾亂社會秩序等。
三是國家安全法和網絡安全法有了法律責任機制,任何組織與個人的反對憲法的違法煽動及其他違法行為將有了法律的可訴性、可被追責,即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將承擔刑法、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來源:昆侖策網【作者來稿】;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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