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現行憲法是在“五四憲法”基礎上制定的。“五四憲法”是新中國第一部正式憲法,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人民憲法、社會主義類型憲法。“五四憲法”在制定基礎、制定目的、制定方法方面體現了毛澤東人民立憲思想,需要置于毛澤東人民立憲思想和當代中國憲法制度歷史變遷中加以考察。著重分析“五四憲法”所體現的毛澤東人民立憲思想,對于推動我國現行憲法全面實施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2022年是我國現行憲法“八二憲法”頒布實施40周年,“八二憲法”繼承了《共同綱領》和“五四憲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而《共同綱領》和“五四憲法”則體現了毛澤東人民立憲思想。毛澤東及其領導的憲法起草小組是“五四憲法”的主要起草者,“五四憲法”可以說是毛澤東人民立憲思想的直接體現。對“五四憲法”學界已經有諸多研究,但這些研究主要基于事后視角或西方憲法理論視角。“五四憲法”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憲法、人民憲法,為當代中國憲法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對“五四憲法”的研究,應慎用西方憲法理論,需要將其置于毛澤東人民立憲思想和當代中國憲法制度歷史變遷中來加以考察。本文無意于探討“五四憲法”的具體內容,而是著重探討“五四憲法”在制定基礎、制定目的與制定方法方面所體現的毛澤東人民立憲思想,并從毛澤東人民立憲思想的角度出發來分析“五四憲法”,以期能夠為現行憲法的全面實施提供啟示。
一、“五四憲法”的制定基礎
憲法的產生與人民主權理念息息相關。毛澤東認為,憲法是對民主事實的承認,亦就是說,必須先創造出民主事實,才能制定憲法。而民主事實的創造過程,實際上也是立憲意義上“人民”的創造過程。以毛澤東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秉持人民主體論的價值理念,帶領中國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創造出民主事實和立憲意義上的“人民”,在此基礎上成功制定了“五四憲法”。
(一)民主事實的創造
憲法與民主的關系,是憲法產生與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從憲法的發展歷史和條文內容等方面考察世界各國的憲法,就會發現,無論哪一部憲法都在實質上或者形式上與民主有關。”毛澤東敏銳地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他指出:“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者是蘇聯,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后,頒布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這一判斷深刻揭示了憲法與民主一個層面的關系,即要先創造出民主事實,然后通過頒布憲法對民主事實進行確認。
中國共產黨帶領中國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的壓迫、爭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的過程,可以說就是一個不斷創造民主事實的過程。毛澤東強調:“中國的特點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民主的國家,而是一個半殖民地的半封建的國家;在內部沒有民主制度,而受封建制度壓迫;在外部沒有民族獨立,而受帝國主義壓迫。”因此,我國要制定并有效實施憲法,尚缺少很多東西,其中主要缺少獨立和民主這兩個東西;同時,多了帝國主義的壓迫和封建主義的壓迫這兩個東西。這些判斷也深刻解釋了為什么中國近代史上出現的諸多憲法以及憲法性文件沒能發揮推動中國社會進步的作用。以中國民族資產階級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下簡稱《臨時約法》)為例,《臨時約法》在頒布之時,中國仍處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狀態,中國人民仍然遭受“三座大山”壓迫、生活在專制統治之下,幾千年封建專制統治使得中國人民從來沒有行使過民主權利,也就不存在民主事實。因此,《臨時約法》由于缺乏民主事實的支撐,很快就被袁世凱廢棄。毛澤東亦對南京國民政府所謂憲政的欺騙性進行了深刻揭露和批判。他指出,南京國民政府的憲政之所以是假憲政,是因為當時中國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治,“尚無民主政治的事實”,所以當時要努力的方向應當是“爭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認已經民主化的事實”。正如習近平所指出,“歷史證明,不推翻壓在中國人民頭上的三座大山,不實行人民民主,任何憲法都不可能得到人民擁護,都不可能起到推動我國社會發展進步的作用”。
對于新中國而言,民主事實的創造、新中國成立和憲法的制定是三個時刻。中國共產黨對民主事實的創造始于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根據地政權建設。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等憲法性文件,在根據地建立民主政權,規定人民群眾享有一系列民主權利。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這些憲法性文件得到有效實施,根據地廣大人民群眾逐漸覺醒,逐漸意識到自己享有的民主權利并學會如何行使民主權利,從而“激發了根據地人民的革命積極性,并進一步推動了全國人民的革命斗爭”,不僅為以后的民主建設和制憲工作提供了寶貴的歷史經驗,而且隨著革命根據地的擴大直至最終取得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為新中國憲法的制定創造了至關重要的民主事實。即便如此,在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宣告成立之時,“人民革命戰爭還在大片的國土上繼續進行,土地制度的改革在廣大的新解放區還沒有進行,革命的社會秩序還沒有完全鞏固”,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封建主義和民主主義即地主和農民之間的矛盾”,也就是說,新中國成立之時仍有一些地方尚不存在民主事實,制定憲法的條件還不成熟,于是就制定了發揮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到了1954年,廣大農村地區的土地制度改革已經基本完成,革命的社會秩序已經得到鞏固,制定憲法的民主事實基礎已經完全創造出來,于是“五四憲法”應運而生。
(二)立憲意義上“人民”的創造
立憲意義上“人民”的創造,亦即立憲主體的創造,回答的是“憲法由誰來立、為誰而立”的問題。從近現代憲法的起源與發展來看,“人民主權觀念的形成和普及是憲法產生的基礎”,“人民主權”是相對于君主主權、議會主權而言的,因而,立憲意義上的“人民”可以說是一個“前憲法”的政治概念,表征著國家主人翁的身份和狀態,人民是立憲主體,憲法由人民來立、為人民而立。與“人民”概念的“前憲法”特性不同,“公民”或“國民”是一個“后憲法”的法律概念,是依據憲法確立的一種法律身份。人民必須先取得國家主權,才能制定憲法、建立自己的政權,并通過憲法來維護人民的主權與政權。“人民只有在爭得民主、掌握國家政權之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政權上升為憲法法律。”因而,民主事實的創造過程實際上也是立憲意義上“人民”的創造過程。而要創造立憲意義上的“人民”,就必須使人民意識到自己的國家主人翁身份,并且要把意識到自己國家主人翁身份的人民有效地組織起來。
首先,人民主體論是毛澤東一直秉持的價值觀念。毛澤東強調,“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創造世界歷史的動力”;“一切問題的關鍵在政治,一切政治的關鍵在民眾,不解決要不要民眾的問題,一切都無從談起”。幾千年封建社會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中國人民處于被壓迫、奴役的狀態;近代以來,隨著西方列強的入侵,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國人民被壓迫、奴役狀態更加嚴重,意識不到自己的國家主人翁身份。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中國人民打破幾千年的封建統治,推翻“三座大山”的壓迫,實現了民族獨立、人民解放。所謂“中國人民站起來了”,即中國人民意識到了自己的國家主人翁身份,成為國家主人。可以說,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人民創造民主事實的過程就是一個使人民覺醒,為人民爭得國家主權、建立人民政權的過程。
其次,毛澤東尤其關注并一直在探索把人民有效組織起來的形式。早在20世紀20年代,青年時代的毛澤東在湖南自治運動中就提出了“人民立憲”的思想,強調人民通過直接普選選出代表,組成人民憲法會議,由人民憲法會議制定憲法。參與革命事業后,從湖南農民運動時期的農會、井岡山時期的工農兵代表會,到抗日戰爭時期的民族統一戰線政權、解放戰爭時期的人民代表會議,再到制定“五四憲法”的人民代表大會,毛澤東始終高度重視人民爭得國家主權的組織形式以及組織形式的實質代表性。例如,毛澤東強調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權要實行“三三制”,即共產黨員占三分之一,非黨的左派進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間派占三分之一。在選舉第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時,毛澤東強調人大代表的比例要具有實質合理性,要照顧到各黨派、各民族、階級和團體,“既要照顧多數,也要照顧少數”,“我們的重點是照顧多數,同時照顧少數。凡是對人民國家的事業忠誠的,做了工作的,有相當成績的,對人民態度比較好的各民族、各黨派、各階級的代表性人物都有份”。并且,對于代表的職業構成,毛澤東尤其注重基層代表的比例,強調“多數的代表還應當是下面的人,像郝建秀、李順達這些勞動英雄”。正如有學者所說,“每一運動,當有可能建立一個代表人民利益的立法機關時,他(毛澤東——筆者注)都不失時機地進行嘗試,前后歷選六種形式,直到最后他的法律思想完全成熟時才找到適合中國情況的‘人民立憲’機關——人民代表大會”。
二、“五四憲法”的制定目的
幾千年封建專制統治和近代史上西方列強的入侵,使得中國民眾呈現出“一盤散沙”狀態,個人無法掌握自己的命運,國家前途更不知在何方。毛澤東指出,在舊社會無論哪個階級都不能掌握自己的命運,“工人、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是在被統治之下的,他們得不到什么權利,命運操縱在人家手里。統治階級也不能掌握自己的命運,比如國民黨政府,它也是不安的”。因此,如何通過憲法把“一盤散沙”的中國人民有效組織起來,是毛澤東在起草“五四憲法”時考慮的重要內容,而他選擇的方法主要包括兩個,即建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和明確過渡時期總路線。
(一)建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
所謂國體,是指“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五四憲法”承載著建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以維護革命秩序的使命,“不這樣,革命就要失敗,人民就要遭殃,國家就要滅亡”。因此,“五四憲法”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其中,“發揚民主”構成毛澤東起草“五四憲法”的重要目的之一,這揭示了憲法與民主另一個層面的關系,即憲法的制定與實施能夠促進民主的發展。毛澤東指出:“我們的民主不是資產階級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這就是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人民民主的原則貫穿在我們整個憲法中。”毛澤東對人民民主專政國體的闡述與處理兩類矛盾密切相關,即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敵我矛盾是根本利益相沖突的矛盾,解決敵我矛盾,用專政的辦法,打擊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建設、試圖顛覆國家政權的國內外敵人。人民內部矛盾是根本利益相一致的矛盾,解決人民內部矛盾要用民主的辦法。總之,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制度,給人民選舉權和發言權;對敵人則剝奪其選舉權和發言權。“這兩方面,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對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五四憲法”序言第一段規定:“中國人民經過一百多年的英勇奮斗,終于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這就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所謂政體,是指“一定的社會階級取何種形式去組織那反對敵人保護自己的政權機關”。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下,“五四憲法”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構建了以人民代表大會為核心的國家機構系統,規定了一系列公民基本權利。《憲法草案初稿說明》指出:“憲法草案關于國家機構和人民權利的各項規定從法律上保障了國家民主化的發展。”
(二)明確過渡時期總路線
在憲法中規定國家的未來發展目標,是毛澤東人民立憲思想的一個創舉。“五四憲法”的起草主要參考了蘇聯憲法的經驗,但是毛澤東并沒有照抄照搬蘇聯憲法。斯大林曾對憲法與綱領作出區分,強調:“憲法是寫已經有的,而綱領是寫希望。”毛澤東并沒有吸納這種意見,而是在“五四憲法”正文之前增加一個序言,在序言中規定了國家的發展目標。實際上,在憲法中規定未來的發展目標這一做法起始于根據地時期的法制建設。1931年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一條即明確規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基本法(憲法)的任務,在于保證蘇維埃區域工農民主專政的政權和達到他在全中國的勝利。”在起草“五四憲法”時,毛澤東延續了在憲法中規定未來發展目標的做法。
“五四憲法”在序言中規定過渡時期總路線,即“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社會主義社會建成,這是一個過渡時期。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毛澤東強調:“這個憲法,是以共同綱領為基礎加上總路線,是過渡時期的憲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在憲法中明確規定過渡時期總路線,“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的明確的和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在毛澤東看來,在“五四憲法”中規定過渡時期總路線至關重要,可以說,過渡時期總路線構成起草“五四憲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依據。“五四憲法”的起草工作本來應該在1953年完成,但是因為1953年過渡時期總路線還處在醞釀和完善過程中,所以當時尚未開始憲法起草工作。1953年12月過渡時期總路線確定之后,毛澤東立即開始“五四憲法”的起草工作,最終將過渡時期總路線寫入“五四憲法”序言。憲法學泰斗許崇德認為,“五四憲法”關于過渡時期總任務的規定,“是時代賦予的歷史任務”“圍繞著這個總任務而展開的全部憲法規范,都反映了時代的精神和要求,表現了中國向社會主義社會過渡的時代特色”。
《憲法草案初稿說明》強調:“憲法的基本任務,就是要從國家的制度、國家的權力和人民的權利等方面作出正確的適合歷史需要的規定,使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的完成獲有法律上的保證。憲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這個目的上。”因而,“五四憲法”是一部“過渡時期的憲法”。有學者指出,“過渡憲法”的性質雖然符合當時的社會發展實際情況,但在客觀上“也隱含著把憲法理解為手段或工具的思想”。在這種思想指導下,“一旦過渡時期結束,或者有其他更為有效的手段與辦法來‘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那么,五四憲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現實根據”。后來發生的實際情況確實如此,當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提前完成之后,“五四憲法”就因其核心目標的實現而成為一紙具文,“失去了繼續調整國家和社會的正當性與能力”。
那么,“五四憲法”失效是否在于其“工具性質”呢?按照馬克思主義觀點,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服務于經濟基礎。憲法、法律都屬于上層建筑,決定并服務于經濟基礎;按照馬克思主義對法的本質的揭示,法是階級統治的工具,而“憲法是集中表現統治階級建立民主制國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國家根本法”。因此,從政治屬性來講,憲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工具性。從形式邏輯來看,如果過渡時期總路線是外在于憲法的,但國家意欲通過“五四憲法”的實施來推行過渡時期總路線,此時可以說“五四憲法”對于過渡時期總路線而言具有工具性質;但實際情況是過渡時期總路線明確規定于“五四憲法”之中,是內在于“五四憲法”的,這就意味著貫徹落實過渡時期總路線是“五四憲法”提出的明確要求。或許會有觀點認為,“五四憲法”作為憲法不應規定國家發展目標之類的內容,但這種觀點實質上是以西方憲法理論來評判“五四憲法”,這種評判本身有失偏頗。實際上,如前所述,早在根據地時期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等憲法性文件就規定了發展目標;新中國的歷部憲法,包括《共同綱領》、“五四憲法”、“七五憲法”、“七八憲法”、“八二憲法”在內,均規定了國家的發展目標。“八二憲法”實施至今40年,能夠發揮巨大作用、是一部好憲法,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其規定了國家的遠期發展目標,給全國人民以方向感。因此,“五四憲法”后來失效的部分原因不在于其工具性定位,而在于其關于國家發展目標的設置不夠合理充分。
毛澤東將制定“五四憲法”的目的概括為“為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斗”。按照毛澤東的計劃,要建成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需要先用十五年左右打下基礎,然后再去深入建設直至建成,整個過程大概需要五十年。這個打基礎的環節就是實施過渡時期總路線的環節,按照當時的估計,過渡時期要持續三個五年計劃,從1953年算起,到1967年基本結束,十五年左右時間。按照這個計劃,在起草“五四憲法”時,科學合理的做法應當是把“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樣一個遠期目標規定于“五四憲法”之中。須知,制度是管根本、管長遠的,尤其是作為國家“總章程”和“根本大法”的憲法,更應規定國家發展的遠期目標。但是,最終寫入“五四憲法”文本的卻是屬于打基礎階段的過渡目標,這就導致當過渡目標實現后,“五四憲法”就因缺少遠期目標的指引而失去效力。
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時的憲法起草者對憲法的根本法屬性缺乏深入認知,以及過于關注憲法的制定而忽視憲法的修改,以至于產生“這個憲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的說法和將“五四憲法”明確為“過渡時期的憲法”“現階段的憲法”的定性。實際上,即便過渡目標實現后,仍可以通過修改憲法來明確下一階段的奮斗目標。
三、“五四憲法”的制定方法
毛澤東高度重視起草“五四憲法”的方法,強調“搞憲法就是搞科學”;“憲法的起草算是慎重的,每一條、每一字都是認真搞了的”。
第一,憲法的制定要采取領導機關意見和廣大群眾意見相結合的方法。毛澤東指出,“五四憲法”草案之所以得人心,是因為“五四憲法”的起草工作采取了“領導機關的意見和廣大群眾的意見相結合的方法”。毛澤東尤其注重讓普通群眾參與討論憲法草案的內容。早在湖南自治運動期間,有觀點認為自治問題太復雜,只有那些具有政治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才可以參與討論。對此,青年時代的毛澤東強調:“這還是認政治是一個特殊階級的事,還是認政治是腦子頭裝了政治學法律學、身上裝了長褂子一類人的專門職業,這大錯而特錯了。……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裝在穿長衣的先生們的腦子里,而裝在工人們農人們的腦子里。”據統計,在“五四憲法”草案歷時近3個月的全民討論環節,“全國各界共有一億五千多萬人參加了憲法草案的討論”,“許多地區聽報告和參加討論的人數都達到了當地成年人口的70%以上,有些城市和個別的專區并達到了90%以上”,最終提出的憲法草案修改意見達52萬條之多。
第二,憲法的制定要立足本國實際。毛澤東為憲法的起草確定的根本方針是“以事實為根據,不能憑空臆造”。當時最大的事實根據就是新民主主義革命已經取得完全勝利、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已經鞏固地建立起來、社會主義經濟已經取得強有力的領導地位、已經開始有系統地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基于此,“五四憲法”總結了兩方面的歷史經驗:一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經驗,“特別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設的經驗”;二是近代以來中國人民的制憲經驗。
第三,憲法的制定要吸收借鑒外國憲法制定經驗。在起草“五四憲法”草案時,毛澤東專門為中央政治局開列了一個憲法文件參考名單,其中既包括我國近代歷史上出現的諸多憲法和憲法性文件,也包括蘇聯憲法、蘇俄憲法以及羅馬尼亞、波蘭、德國、捷克、法國等外國憲法。毛澤東強調:“講到憲法,資產階級是先行的。英國也好,法國也好,美國也好,資產階級都有過革命時期,憲法就是他們在那個時候開始搞起的。”對于外國憲法制定經驗的吸收借鑒,必須立足我國國情,決不能照抄照搬。毛澤東強調:“所謂‘全盤西化’的主張,乃是一種錯誤的觀點。形式主義地吸收外國的東西,在中國過去是吃過大虧的。”“五四憲法”的制定既參考了國外經驗,也立足我國國情。“五四憲法”主要是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憲法為參考對象,參考了“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憲法中好的東西”,但是對其中不符合國情的內容也大膽否定,例如,憲法結構、國家主席的設立、少數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國家機構的設立等方面的規定不同于蘇聯憲法。總之,“五四憲法”的制定“主要是總結了我國的革命經驗和建設經驗,同時它也是本國經驗和國際經驗的結合”,在性質上屬于社會主義憲法。毛澤東指出:“我們的憲法是新的社會主義類型,不同于資產階級類型。我們的憲法,就是比他們革命時期的憲法也進步得多。我們優越于他們。”
第四,憲法的制定要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是“五四憲法”的重要原則。其中,民主原則體現在“我們的民主不是資產階級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這就是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原則體現在“我們現在就有社會主義,憲法中規定,一定要完成社會主義改造,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達到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如何通過“五四憲法”的規定及其實施來發展人民民主和建設社會主義,毛澤東強調:“一時辦不到的事,必須允許逐步去辦。”例如,保障公民權利是發展人民民主的題中應有之意,但是權利并非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是需要一定的物質基礎作保障的。毛澤東強調:“公民權利的物質保障,將來生產發展了,比現在一定擴大,但我們現在寫的還是‘逐步擴大’。”最終通過的“五四憲法”在勞動權、獲得國家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等權利的相關條文中都增寫了“逐步擴大”一詞,這就體現了發展人民民主的靈活性。社會主義的建設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須逐步實行各種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作為過渡形式,這就體現了建設社會主義的靈活性。
“任何事物的發展都不是直線的,而是螺旋式地上升,也就是波浪式發展。”我國現行憲法是在繼承了“五四憲法”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精神,吸取了“七五憲法”“七八憲法”的教訓,經歷了“正—反—合”的辯證發展過程后形成的。習近平強調:“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毛澤東人民立憲思想對于現行憲法的全面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啟示意義。
第一,推動現行憲法全面實施,必須突出憲法的法律屬性。“五四憲法”頒布后短時間內就失效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過于強調其政治方面的工具性,而忽視了憲法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屬性。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推動現行憲法全面實施,必須高度重視憲法的法律屬性,要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過程中貫徹落實憲法,要建立健全包括憲法解釋、合憲性審查在內的憲法實施與監督制度。
第二,推動現行憲法全面實施,必須全面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習近平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實施憲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首要任務”。要全面實施憲法必須認識到人民群眾是力量源泉和勝利之本,必須在人民群眾中加強憲法教育,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則,就是要使群眾認識自己的利益,并且團結起來,為自己的利益而奮斗。”“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的核心內容,憲法是每個公民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根本保證。”因此,要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全面依法治國和憲法全面實施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就必須“使廣大人民群眾真正認識到憲法不僅是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武器,使憲法真正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眾”。這就要求在憲法全面實施過程中,必須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當然,對于人權的理解不能照搬西方,而要立足我國國情。人權的保障需要一定的物質基礎。“人權的實質內容和目標是人的生存和發展”,“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我國現在雖然已經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是人均GDP在世界上的排名仍然比較落后,這就需要我們“堅持把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同本國實際相結合,堅持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的基本人權”。
第三,推動現行憲法全面實施,必須完善全過程人民民主。毛澤東揭示了憲法與民主的兩層關系,即民主事實的創造是制定憲法的前提,憲法的實施能夠促進民主的發展。同時,民主也存在質量高低之分、程度深淺之別,民主發展得質量越高、程度越深,也會越推動憲法深入實施,也就是說,民主的進一步發展能夠促進憲法的進一步實施。我國人民民主發展到今天,已經形成了全過程人民民主,“實現了過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實質民主、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國家意志相統一,是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民主,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社會主義民主”。而現行憲法規定的國體、政體、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相關權利等內容,為全過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根本法上的制度基礎。隨著全過程人民民主逐漸完善和深入實踐,憲法的相關規定必將得到全面實施。
第四,推動現行憲法全面實施,必須采取立足我國國情、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與吸收借鑒國外法治有益成果相結合的方式方法。尤其在吸收借鑒國外法治經驗的時候,要認識到西方法治的弊端近幾年暴露得越來越多,我們必須在獨立自主的立場上批判性地吸收國外法治經驗,剔除其糟粕、吸取其有益成分。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的一些核心、根本的東西絕對不能丟。習近平強調,“法治當中有政治,沒有脫離政治的法治。……每一種法治形態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論,每一種法治模式當中都有一種政治邏輯,每一條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種政治立場”;“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現行憲法序言和正文第一條明確規定了黨的領導地位,因此,在推動現行憲法全面實施過程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必須堅決反對西方所謂“憲政”。
作者簡介:張小帥,中國浦東干部學院講師;文章來源:《毛澤東鄧小平理論研究》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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