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當前人民內部矛盾問題新識
近些年來,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我國進入了社會矛盾凸顯期,出現了一些較為激烈的突發性事件,這其中,受傷害的不僅僅是群眾,還包括基層干部。在這種形勢下,正確認識人民內部矛盾,就顯得尤為必要。我認為,理論學術界尤其需要清醒地認識和把握這一問題。
一、當前人民內部矛盾復雜性的基本表現
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的現實決定了人民內部矛盾的復雜性和模糊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之間更容易混淆。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的工作重心轉入了經濟建設,社會各階層都成為人民的一部分,基于階級身份劃定的敵我矛盾已經不存在。但是,極少數顛覆國家政權、危害社會的人和思想仍然存在,而且不容易為干部群眾識別。少數干部出于種種原因,甚至不愿意區分這兩種不同性質矛盾。
二是非對抗性矛盾與對抗性矛盾之間界限更加模糊、更容易相互轉化。一般情況下,人民內部矛盾在根本上是非對抗性的,但在利益分化的社會轉型期,各個利益主體往往容易注意當前的、局部的、個人的利益,而不了解或者不很了解長遠的、全國性的、集體的利益,有的利益主體甚至更加傾向于采用對抗性方法進行利益博弈。一旦博弈破裂,非對抗性矛盾就很有可能走向對抗性矛盾。這典型地表現在近些年來某些征地拆遷事件中。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部分農民往往采用對抗而非協商的手段謀求更多的補償款;一些開發商為了壓低征遷成本運用灰色暴力;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加快工程進度采取斷水、斷電等強硬措施。
三是人民內部矛盾中的“大事”和“小事”變得難以區分。一般而言,政府的科層體系只適合辦一些帶有普遍性的、難以解決的“大事”,諸如民事糾紛這樣的具有特殊性的且容易解決的“小事”,只適合通過社區自治進行處理。長期以來,我國人民內部矛盾的化解機制主要依賴于基層干部,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少數真正通過信訪等渠道進入科層體系的社會矛盾,都是基層無法化解的“大事”。“重心在基層、科層體系作補充”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機制,本身就是一套區分事情輕重緩急的機制。然而,當前人民內部矛盾的化解機制主要依賴于信訪部門。科層體系不可能對所有矛盾都加以甄別,區分出“大事”、“小事”,正確回應群眾訴求。
四是說服教育的方式和強制方法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過程中容易混淆。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和個別干部仍有官僚主義和命令主義作風,慣于采用行政命令乃至專政工具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導致非對抗性矛盾向對抗性矛盾發展。另一方面,有的地方迫于輿論壓力,不敢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采用強制措施。最近幾年,一些地方的城管、警察等執法行為受到輿論的廣泛質疑,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少數不顧公共利益、蠻不講理、行兇犯法的人。
二、當前人民內部矛盾復雜性的基本成因
當前人民內部矛盾復雜性,是社會轉型期的必然結果。具體來說,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首先,利益結構的重新調整。社會轉型帶來了利益結構的重新調整,使得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多樣化。各個利益主體既相互依存、也相互競爭,導致非對抗性矛盾蘊含了對抗性因素,非對抗性矛盾轉化為對抗性矛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其次,熟人社會的解體。從熟人社會向半熟人社會、陌生人社會轉變是當前我國社會轉型的重要方面。熟人社會的解體使得那些半正式的糾紛調解體系漸漸失去了效果,迫使信訪制度等科層體系必須回應人民內部的大小矛盾。
最后,群眾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社會轉型必然伴隨著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個人權利意識迅速覺醒,增加了說服教育工作的難度;公共輿論對公權力的批判,在約束權力濫用的同時也限制了強制方式的正常使用。
三、如何正確處理當前人民內部矛盾的新思路
正確區分和處理當前的人民內部矛盾需要有新思路、新方法。
第一,正視群眾利益分化的現實,采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不能簡單而抽象地站在“群眾”的立場而罔顧事情的復雜性。當前,“群眾”已是多種利益主體的結合,包括多個階層,同一個階層內部也有多個截然不同的利益主體。比如,農民有城中村農民、城郊農民和純粹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征地拆遷矛盾中真正獲益的多是前兩類農民。因此,處理這一類型的人民內部矛盾,就不能站在抽象的農民立場上分析問題。
第二,正視對抗性矛盾的客觀存在,采用綜合治理的方式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不能因為和諧社會的理念而無視對抗性矛盾的客觀存在。當前的人民內部矛盾主要問題已經不是思想問題,而是利益問題。因此,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應該綜合運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手段,“團結-批評-團結”的說服教育方法必須配合經濟措施。由于對抗性矛盾的客觀存在,尤其應該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任何一方的利益主體違反法律都必須受到懲罰。
第三,正確看待強制方法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中的作用。不能機械地認為人民內部矛盾只能采用說服教育的方法,而忘記了為了維護秩序采用強制方法不僅是應該的,也是必須的。說服教育方式一直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首選,但這并不意味著強制方式不重要。當前的人民內部矛盾更加復雜,這時尤其應該保證行政命令、政策措施和法律規定的嚴肅性。對少數故意提出無理要求來煽動群眾,或者故意造謠生事破壞社會正常秩序的人,必須給予必要的法律制裁。
第四,加強公共輿論的引導,維護基層干部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中的權威。一味質疑公權力,不僅無益于辨別是非,也不利于化解社會矛盾。近些年來,一線行政人員處于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最前線,絕大多數基層干部都是盡職盡責的,不應因為少數害群之馬而抹黑整個基層干部隊伍。從根本上說,沒有原則地質疑公權力部門和公職人員,是無政府主義的表現,往往會使黨和政府的權威受損。這必將影響政府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能力,最終受傷害的仍然是廣大群眾。
(作者: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來源:北京日報)
1、本文只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僅供大家學習參考;
2、本站屬于非營利性網站,如涉及版權和名譽問題,請及時與本站聯系,我們將及時做相應處理;
3、歡迎各位網友光臨閱覽,文明上網,依法守規,IP可查。
內容 相關信息
? 昆侖專題 ?
? 高端精神 ?
? 新征程 新任務 新前景 ?
? 習近平治國理政 理論與實踐 ?
? 我為中國夢獻一策 ?
? 國資國企改革 ?
? 雄安新區建設 ?
? 黨要管黨 從嚴治黨 ?
圖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