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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德峰:北歐合作社運動及其對我國推進共同富裕的啟示
點擊:  作者:張德峰    來源:《學術界》  發布時間:2022-10-16 07: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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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歐合作社運動是在市場經濟背景下興起的,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一些北歐雇傭勞動者、小生產者和中低收入消費者等為了更好地滿足自身的基本需求,選擇通過合作社這種組織形式取得合力以同壟斷市場談判權力的強者相抗衡。同時,北歐合作社一直發展良好,并成長為一個強大的合作社部門。北歐合作社既通過創造與維持生產性就業創造巨大財富,也平等地分配財富,還通過滿足人的各種基本需求提升國民幸福感。北歐合作社運動對我國推進共同富裕的啟示有二:一是合作社的功能與共同富裕目標完全契合;二是我國應當大力發展城鄉各類合作社經濟促進共同富裕。


北歐五國瑞典、挪威、丹麥、冰島和芬蘭(有時統稱“斯堪的納維亞國家”)是平衡社會的典范,它們不僅是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也是當今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小的國家,[1]還是當今世界上最幸福的國家。[2]與此同時,北歐亦有著舉世聞名的強大的合作社部門,“世界各地合作社的組織者、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都熟知斯堪的納維亞合作社是比較古老、規模較大且運作良好的組織。”[3]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合作社促進建議書》(2002)中指出,“一個平衡的社會必然有強大的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存在,也必然有強大的合作社的、互助的和其他社會的與非政府的部門存在。”[4]即,一個平衡社會的形成離不開強大的公共部門、私營部門、合作社(互助)部門和其他社會(非政府)部門的協同作用。那么,北歐合作社是怎么產生的,發展狀況如何?北歐合作社在北歐的財富創造、財富分配以及國民幸福感提升中起了怎樣的作用?北歐合作社運動給我國推進共同富裕帶來了什么樣的啟示?對此,本文擬一一予以探討。

一、北歐合作社的產生與發展概覽

(一)北歐合作社的產生

北歐合作社運動有著悠久的歷史。挪威第一家合作社商店于19世紀50年代開業,[5]瑞典第一批消費合作社產生于1852年,[6]丹麥第一家合作社商店成立于1866年,[7]冰島合作社于1902年開始組建合作社聯合社,[8]芬蘭的合作社運動到1903年已經“牢固確立”。[9]從北歐合作社運動興起情況來看,北歐合作社產生的直接目的是滿足當地人的基本需求,“為了理解合作社對斯堪的納維亞經濟的重要性,我們必須回顧歷史。斯堪的納維亞福利國家的許多活動均始于滿足本地需求的倡議。為了調動本地資源,活動的開展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并采取合作社、互助組織或協會等自治組織的形式……” [10]

不過,滿足當地人基本需求的方式顯然可以有很多種,而北歐人為什么選擇合作社形式則與這些合作社參與者在市場競爭中所處的地位相關。2009年,一份提交給“合作發展蘇格蘭”(CDS)[11]的報告對蘇格蘭、芬蘭、瑞典和瑞士四國合作社部門之間的差異進行了分析,并解釋了人們(包括瑞典人和芬蘭人)選擇合作社的原因:“為了解釋特定合作社部門的興衰,我們需要更多的經濟學解釋。經濟學家指出合作的動力來自市場失靈。如果初級生產者被隔絕于新興市場之外,則他們將傾向于組織運輸合作社和營銷合作社。如果他們被迫依賴于私人貿易商來購買投入品或提供信貸,或他們被迫向處于壟斷地位的‘中間商’出售產品,則他們也可能會成立合作社改變這種狀況。同樣,如果消費者被迫為摻假食品支付高價,以及如果消費者被綁定在其與小型零售商之間基于信用的關系中,則他們再次將希望有機會消滅‘中間商’實現自給自足。在瑞典和芬蘭,20世紀20年代農民和消費者采取集體行動反對卡特爾,這些卡特爾從化肥到燈泡等一系列產品均向他們收取壟斷價格。市場失靈還包括因無人提供某種重要商品而出現了市場缺口,這解釋了20世紀初瑞士和芬蘭信用合作社為什么會快速增長。”[12]

可見,北歐合作社的參與者是那些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雇傭勞動者、小生產者和中低收入消費者等個體,為了更好地滿足自身在生產、營銷、消費、融資等方面的基本需求,他們希望借助合作社這種組織形式取得合力以同壟斷市場談判權力的強者相抗衡。最終,這些弱者爭取到了公平合理的交易結果,或者以自助和互助的方式更好地滿足了自身的需求。

(二)北歐合作社的發展

到了20世紀30年代,北歐合作社已經發展得非常普遍。例如,外來芬蘭的“游客尤其對他們在村莊和小城鎮的顯著位置上遇到的合作社商店印象深刻,對赫爾辛基的埃蘭托合作社的宏偉建筑印象深刻,對兩家批發商的總部和工廠印象深刻”。[13]美國旅行家阿格尼斯·羅瑟里在1936年這樣描述芬蘭.“從來沒有一個國家有這樣的合作者!……整個社會結構都滲透著合作社。”[14]又如,在挪威,合作社銀行與保險等新型服務業的發展意味著,到20世紀30年代末,社員們可以在當地合作社的懷抱中度過大半輩子,這在農村地區尤其如此。[15]

最早讓全世界對北歐合作社的良好發展產生深刻印象的,當屬1936年美國記者馬奎斯· 柴爾茲的《Sweden: The Middle Way, The Story of A Constructive Compromise Between Socialism and Capitalism》一書中的介紹。該書詳細描述了瑞典合作社經濟的發展歷程,并高度贊揚了瑞典合作社的實用主義,稱瑞典合作社“與通往烏托邦的捷徑關系不大。人們的興趣、精力和意愿都集中在面包、膠鞋、住房、汽車輪胎、保險和電力的成本上……這是一種為使用而生產而非為了利潤而生產的制度。”[16]該書認為:瑞典在當時的兩個政治極端(美國和蘇聯)之間實行了有效的妥協——即“中間道路”(The Middle Way)——而瑞典能夠在保持經濟活力的同時解決其社會問題,主要就在于其強大的合作社運動和政府積極參與經濟管理的結合。[17]該書出版不久便成為暢銷書,瑞典合作社隨之為全世界知曉,“中間道路”亦由此成為一個國際流行的政治詞匯。同時,北歐合作社運動也曾引起了“羅斯福委員會”的注意,該委員會由美國總統設立以審查歐洲的合作社企業。羅斯福在新聞發布會上告訴記者,“我對國外的合作社發展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尤其是瑞典。幾個月前出版了一本非常有趣的書——《中間道路》……我對他們在斯堪的納維亞沿線所做的事情非常感興趣……他們讓這些合作社運動與私營企業和各種分銷商一起愉快而成功地存在,兩者都賺錢。我認為從我們的角度來看,它至少值得研究。”[18]

經過近200年的發展,今天的北歐合作社部門愈發強大,這種強大性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合作社種類多、業務范圍廣。在北歐,“盡管合作社多存在于與農村社區和第一部門生產者(農民、漁民、森林所有者)相關的行業中但合作社事實上存在于國民經濟的大多數主要部門。在傳統上,合作社在金融領域也有影響力,其形式包括合作社銀行、儲蓄銀行和互助保險公司……除了傳統類型的合作社之外,在社會部門(尤其是瑞典)、能源部門(尤其是丹麥)和文化部門中還有少量新的小型合作社。總的來說,斯堪的納維亞的合作社覆蓋了各種各樣的企業——從沒有或只有幾名雇員的非常小的企業到各國的最大企業。” [19]僅以挪威為例,挪威不僅有農業、漁業、消費者和住房四大合作社部門,在經濟和社會生活方面的其他合作社還有“商業合作社,如運輸合作社和能源供應合作社。此外,在衛生保健和康復、學校、地方廣播電視制作、圖書館、洗衣房、冷庫、面包房、供水、博物館、娛樂設施等領域也有較小的合作社組織。”[20] 

其二,合作社規模普遍較大。同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合作社規模普遍較小相反,北歐合作社的規模總體上較大,“平均來看,斯堪的納維亞合作社的規模大于其私營企業。”[21]有的合作社甚至規模很大。例如,在芬蘭,消費者合作社S Group主導芬蘭零售市場45.9%的市場份額(2018年),還在愛沙尼亞和俄羅斯經營Prisma大賣場。[22]又如,在瑞典,由39家消費者合作社組成的瑞典最大的消費者合作社聯盟(KF)有社員320多萬、凈資產373億瑞典克朗(2012年),KF和消費者合作社共同占據了瑞典雜貨零售業21.5%的市場份額(2010年)。[23]再如,Arla Foods是一家由近8000名丹麥和瑞典農民以大致相等的比例聯合所有的乳制品合作社,有近1.6萬名雇員,是歐洲最大、世界第八大的牛奶和乳制品企業,擁有Lurpak和Anchor黃油等知名品牌,2008年其收入接近500億丹麥克朗,其中60%來自瑞典和丹麥以外的地區。此外的典型例子還如:Lantmännen,一個由4萬多名瑞典農民所有的從事耕作的農業合作社(2006年營業額為48億美元);Swedish Meats,一個由1.74萬名農民(約占瑞典畜牧業農民的四分之三)所有的、擁有15億美元營業額和4700名雇員的食品加工合作社;Södra Skogsägarna,一個營業額達37億美元、其社員擁有瑞典南部50%的私有森林的瑞典最大林業合作社,等等。[24]

其三,社員密度大、參與度高。北歐人口中的合作社社員占比非常高,同時,一個人常常是多個不同合作社的社員。瑞典人口1040萬,“50%以上的瑞典自立居民是各種合作社的成員。”[25]芬蘭人口550萬,有“90%的芬蘭人是合作社的社員”,[26]同時,“芬蘭合作社的社員數比人數還多。平均來看,一個成年人是兩個合作社的社員;那些在農村環境中的人,例如農民,很可能是四個合作社的社員。”[27]挪威人口540萬,“超過200萬挪威人是合作社社員,其中許多人屬于幾個合作社。”[28]丹麥人口580萬,“丹麥人在一個或幾個合作社中成為社員是司空見慣的。”[29]

其四,合作社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北歐合作社的種類多和業務范圍廣、規模普遍較大、社員密度大和參與度高等,決定了合作社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在芬蘭,“合作社企業是國家經濟中的主導力量”,“芬蘭后來被其諾貝爾獎獲得者、科學家維爾塔寧描述為一個基于互惠互利的經濟體:‘我們沒有洛克菲勒或卡內基,但我們確實有合作社’。”[30]北歐其他國家的合作社經濟的地位也大致類似,因為“斯堪的納維亞合作社在國民經濟的總體重要性、行業分布和整體發展方面有許多相似之處”。[31]

二、北歐合作社部門對北歐人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的積極影響


(一)北歐合作社“既創造財富又更平等地分配財富”

上文已提及的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后提交給“合作發展蘇格蘭”的報告在對蘇格蘭、芬蘭、瑞典和瑞士合作社部門進行比較分析后得出結論:“這份報告的主要信息是什么?……與其他形式的企業不同,合作社既能夠創造財富,又能更平等地分配財富(co-ops both generate wealth and spread it around more equally)。在一場由短期主義、自私自利和貪婪推動的銀行業危機所引發的衰退中,這肯定是一個充滿希望的信息。”[32]其中的“合作社”,即包括了北歐合作社。

1. 北歐合作社通過創造與維持生產性就業創造巨大財富

就業是財富創造之源,北歐合作社部門正是通過創造與維持大量生產性就業崗位創造巨大財富。如上文提及的乳制品合作社Arla Foods 就有近8000名丹麥與瑞典農民社員和近1.6萬名雇員,農業合作社Lantmännen有4萬多名瑞典農民社員,食品加工合作社Swedish Meats有1.74萬名農民社員和4700名雇員,等等。從合作社部門的整體情況來看也是如此。例如,據國際合作社聯盟2017年的統計數據顯示,瑞典有合作社1.1919萬家,雇員5.2231萬,工人社員9.6552萬,生產者社員16.035萬,三類就業崗位合計31萬。[33]在挪威,2003年的一份數據顯示,其農業合作社約有6萬名社員和1.5萬名雇員,漁業共有1.3萬名社員,消費者合作社有1.8萬名雇員。[34]即,挪威合作社部門提供的就業崗位數至少有10.6萬個。可見,相對于瑞典和挪威的總人口(和勞動力)數量,其合作社部門提供的就業崗位數相當大。

同時,發展新合作社也是北歐應對失業的重要方式,這尤其體現在工人或勞工合作社的成立方面。“除了提供就業機會的現有合作社之外,在一些北歐國家和意大利,合作社運動還建立了新的合作社。這些新的合作社是對不斷上升的失業率的回應。芬蘭在1993-1998年間建立了700多個合作社,其中330個是工人合作社。”[35] 2003年國際勞工組織合作社局在介紹芬蘭“勞工合作社”的成功實踐時也說道:芬蘭在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大規模失業,失業率從20世紀80 年代末的約為3%上升到20%以上,對失業危機的共同反應是新一輪工人合作社的設立,1996年,工人合作社為大約4500人提供了就業機會,到2001年,它們為3300人找到了全職工作,為4400人找到了兼職工作。[36]

北歐合作社部門創造財富的方式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在合作社外部,北歐合作社部門像所有私人部門一樣為社會大量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從單個合作社來看,如上文提及的芬蘭消費者合作社S Group主導芬蘭零售市場45.9% 的市場份額(2018年),瑞典消費者合作社聯盟(KF)和消費者合作社共同占據了瑞典雜貨零售業21.5%的市場份額(2010年)。從合作社部門整體來看也是如此。如芬蘭合作社在幾個重要行業中都占有相當大的市場份額:2015年農業占79%,林業占31%,銀行業占35%,零售業占36%。[37]在瑞典,“農業部門中的大部分(如糧食生產和鋸木廠)都由從事生產的農民采取合作社所有制的形式。”[38]同時,“瑞典100家最大的合作社企業共雇用約10萬名員工,年營業額達4000億瑞典克朗。”[39]

另一方面,在合作社內部,北歐合作社亦讓無數社員獲益(他們取得了所需的服務、享受了優惠、增加了收入、獲得了工資和其他報酬)。例如,在采購合作社和消費者合作社,社員可以分享合作社從外部批量采購物資、消費品和服務的價格優惠;在農用物資購買合作社和農產品營銷合作社,社員可以從合作社聯合購買或聯合銷售的議價優勢中獲益;在運輸合作社,司機通過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且免交各種費用而獲得更多收入;社員聯合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信用合作社和保險合作社具有特殊的機制,可以集腋成裘,憑借社員間的信用,讓社員獲得融資和投保的實惠;在工人合作社,社員從合作社獲得了工資報酬,等等。由于北歐合作社如上文所述具有種類多樣、業務范圍廣泛以及社員密度大、參與度高等特征,因此社員從北歐合作社部門獲益巨大。

2. 北歐合作社平等地分配財富

合作社對財富的分配,實質上是指合作社對歸屬于合作社自身的那一部分“財富”的分配,是合作社內部的分配。平等是合作社的基本價值觀之一,體現在合作社各項制度安排中,如合作社為社員聯合所有、合作社由社員民主控制(基本表決規則為“一人一票”)等。在分配方面,合作社也是平等的。合作社的基本分配方式,不是按社員的出資比例分配,而是按照社員惠顧合作社的惠顧量比例分配(行業術語稱“按惠顧返還盈余”)。此處的惠顧量比例既可以通過社員與合作社交易的實物量或金額反映,也可以通過社員向合作社提供的勞動量和獲得的工資額等反映。當然,合作社也確實需要資本,且同樣需要向投資者進行分配才能吸引資本,但由于合作社是“用資本干而非為資本干”(working with capital, not for capital),[40]資本的基本角色就是充當合作社的生產要素,因此,投資者只能按合作社使用資本這種生產要素的市場對價獲得有限的報酬,而不能像投資者所有制企業的投資者那樣不受限制地獲得資本報酬(行業術語稱“資本報酬有限”)。[41]可見,合作社的分配方式,無論是“按惠顧返還盈余”,還是在“資本報酬有限”下的按資本(生產要素)分配,本質上都屬于按貢獻分配,這是一種公平的分配方式,也是一種有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平等的分配方式。

之所以說北歐合作社的分配同樣是一種縮小收入差距的分配,理由是:較之于投資者所有制企業,合作社投資者獲得的報酬有限而合作社“惠顧者”(即社員)——他們或者作為消費者從合作社購買商品或服務,或者作為生產者向合作社提供產品,或者作為合作社的工人向合作社提供勞動——則獲得了更高的收入,因為合作社的利潤主要按“惠顧”貢獻分配給社員而非按“出資”貢獻分配給投資者。例如,上文提及的乳制品合作社Arla Foods由近80O0名丹麥和瑞典農民以大致相等的比例聯合所有,“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為農民的牛奶提供最優惠的價格,它通過一個兩階段的支付系統來實現這一目的,該支付系統將乳制品加工和營銷的利潤分配給了農民。”[42]又如,一份有關瑞典工人合作社近40年的實證研究表明:較之于由外部資本家/所有者/投資者管理的企業,工人合作社的平均業績更好,生產率更高,支付的工資也略高,員工對自己的工作條件更滿意,“在許多情況下,這類企業有助于減少經濟不平等,因為除了工資之外,員工還可以從企業的資本中受益(通常以大幅提高養老金的形式體現)。”[43]

(二)北歐合作社通過滿足人的各種基本需求提升國民幸福感

如上文所提及,北歐合作社產生的直接目的是滿足當地人的基本需求。在北歐,除了有我們常見的滿足人的生產、銷售、消費、融資以及就業、社會融入、體面或有尊嚴的勞動等方面需求的各類生產合作社、營銷合作社、消費者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工人合作社,還有滿足人的其他基本需求的各類合作社,主要有:(1)滿足居住需求(包括特殊群體居住需求)的住房合作社。例如,在挪威,“奧斯陸40%的住房是合作社的。”[44]在瑞典,“住房合作社確保房屋的建筑適合老年居民以及有孩子的家庭。”[45](2)滿足男女平等與民族平等需求的工人(勞工)合作社。如1995年的一項研究發現,芬蘭工人合作社43%的社員是婦女,少數民族建立了10個勞工合作社。[46] (3)滿足環保需求的能源合作社。如丹麥有社區擁有的風力發電合作社、消費者擁有的區域供暖合作社、消費者擁有的電力供應合作社、農民擁有的沼氣生產合作社,瑞典有農民擁有的生物質供暖合作社、農民擁有的生物質服務合作社。[47](4)滿足人身財產安全保障需求的保險合作社。如在瑞典合作社Folksam投保的瑞典移民就“占瑞典人口的六分之一”。[48](5)滿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疾病患者等照護需求的照護合作社。北歐國家發展了很多此類合作社,“鑒于合作社是人的組織,它們會對社區遭遇的社會性挑戰作出回應……在瑞典,超過66%的私營日托中心都是合作社……一些北歐國家正在地方一級成立‘新’合作社。這些新合作社中有許多是在社會服務和衛生保健部門創建的。例如,芬蘭農村地區建立了新的合作社,提供兒童日托,并向老年人提供保健和社會服務。這是對市政當局此前提供的服務減少的回應。在瑞典,合作社形式的兒童日托中心、學校和養老院等新成立合作社也很常見。”[49] 顯然,大量存在的各類合作社對北歐人各種基本需求的滿足,大大提升了北歐人的幸福感。

三、北歐合作社運動對我國推進共同富裕的啟示


(一)啟示一:合作社的功能與共同富裕目標完全契合

我國推進共同富裕的部署要求明確體現在中央相關會議中。例如,2021年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指出,“共同富裕是全體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眾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促進共同富裕要“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增加低收入群體收入,合理調節高收入”,“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要鼓勵勤勞創新致富”。又如,2021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實現共同富裕首先要“把‘蛋糕’做大做好”,然后“把‘蛋糕’切好分好”,“要發揮分配的功能和作用,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

而從上文所述北歐合作社部門對北歐人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的積極影響來看,合作社具有如下突出功能且其與共同富裕目標完全契合:(1)做大“蛋糕”功能。合作社不僅為社會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而且讓社員取得了所需服務、享受了優惠、增加了收入、獲得了工資和其他報酬。(2)分好“蛋糕”功能。合作社對歸屬于合作社自身的那一部分“蛋糕”,主要按社員的“惠顧”貢獻分配給社員而非按投資者的“出資”貢獻分配給投資者,這樣,合作社投資者獲得的報酬有限而合作社“惠顧者”(即社員)獲得的收入則更高。這種分配方式既體現了公平,又兼顧了效率;既通過強調社員參與鼓勵了勤勞致富,又通過限制資本報酬縮小了收入差距。(3)“提低、擴中與調高”功能。合作社本質上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弱者(社員)聯合自強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社做大“蛋糕”的過程,既是提高低收入群體(弱者)收入即“提低”的過程,也是減少社會低收入群體(弱者)人數和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即“擴中”的過程;同時,合作社為社會弱勢群體做大“蛋糕”的過程,也是社會弱勢群體的聯合競爭力提升而市場談判權力壟斷者的競爭力相對衰減的過程,從而也是實現對高收入合理調節的“調高”的過程。這兩方面的共同作用推動了“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的形成。(4)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感和富裕人民群眾精神生活功能。合作社可以滿足人的各種基本需求,既包括生產、銷售、消費、融資以及就業、社會融入、體面或有尊嚴地勞動等方面的需求,又有居住、男女平等與民族平等、環保、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需求,還有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疾病患者等照護需求,從而可以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富裕人民群眾的精神生活。

實際上,合作社的上述功能不僅為北歐合作社運動所證明,亦有其他的印證。例如,對于合作社的做大“蛋糕”功能,1999年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局的一份報告證實,“合作社作為生產企業(主要是自我雇用者的企業)和為社員提供服務的提供者,在促進就業和扶貧方面繼續發揮重要作用。”[50]根據2017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對156個國家的統計,“全球合作社內的或合作社領域內的就業人數至少達2.794億,占全球就業人口的9.46%。其中,2720萬人在合作社內工作,包括合作社雇員約1600萬人和工人社員(worker-members)1110萬人。合作社領域內的就業,主要指從事自我雇用的生產者社員(producer-members),人數超過2.522億,他們絕大多數從事農業。”[51]又如,對于合作社分好“蛋糕”和“提低、擴中與調高”功能,2016年伊利諾伊州立大學一項實證研究也表明,基尼系數與合作社部門規模之間顯示出明顯的負相關關系,合作社部門的每一個指標與基尼系數之間存在極顯著的負相關關系,“有相當多的證據表明,一個經濟體中的大規模合作社部門會削弱不平等。”[52]再如,在2003年第81屆國際合作社聯盟國際合作社日暨第9屆聯合國國際合作社日,國際合作社聯盟在以《讓人們美好生活的夢想成真》為題發表的致辭中指出,“合作社在許多國家的國民經濟中扮演著重要的社會和經濟角色,這樣不僅使個人發展得以實現,而且也在國家層面上對全體人民的富裕做出了貢獻。”[53]其中提到的“使個人發展得以實現”在一定程度上就體現了合作社的提升幸福感與富裕精神生活功能。

(二)啟示二:我國應當大力發展城鄉各類合作社經濟促進共同富裕

如上文所述,北歐合作社運動表明合作社功能與共同富裕目標完全契合,因此,我國應當將發展合作社經濟作為推進共同富裕的一個重要途徑。與此同時,北歐合作社運動亦表明,合作社部門對北歐人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的積極影響,是建立在北歐合作社部門的強大基礎之上的,換言之,合作社部門所起作用(的大小)同合作社部門的規模正相關。這就意味著,我國發展合作社經濟促進共同富裕也需要有一個強大的合作社部門。

顯然,我國當前的合作社部門離“強大”還很遠。從北歐合作社部門的情況看,一個強大的合作社部門具有合作社種類多和業務范圍廣、規模普遍較大、社員密度大和參與度高、合作社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重要等特點。而我國當前的法定合作社類型幾乎僅有農民專業合作社一種,其業務范圍有限、規模普遍較小且運行總體上不規范(不符合“合作制”)。因此,唯有大力發展城鄉各類合作社經濟,我國才有可能迎來一個強大的合作社部門。

至于發展城鄉合作社經濟的基本途徑,除了需要通過傳播合作社知識和世界各國成功的合作社發展經驗讓人們了解合作社的真諦,還離不開城鄉合作社立法的支持。這是因為:

其一,合作社的設立需要法律依據。誠然,北歐五國中的丹麥迄今都沒有制定合作社法,但是,“斯堪的納維亞的合作社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性幾乎均僅以憲法規定的結社自由為基礎”,[54]即北歐(包括丹麥)人可以基于結社自由根據需要組織設立各種類型的合作社。而我國對合作社實行市場準入制,《民法典》第一百條明確規定,“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這就是說,任何一類合作社均須另行依據其他法律的規定才能取得法人資格。然而,截至目前,我國除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之外,再無其他立法為其他類型合作社的設立登記和法人資格取得提供法律依據。同時,2022年3月1日起實施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合作社類型也僅為農民專業合作社一種,且明確規定“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由此可見,要全面發展我國城鄉合作社經濟,就必須通過城鄉合作社立法解決各類合作社的設立登記這一前置性問題,為各類合作社取得法人資格提供法律依據。

其二,合作社的發展需要法律引導、規范與促進。立法可以引導人們成立合作社。以挪威合作社立法背景為例,當初在論證合作社立法的必要時,“法律委員會指出,合作社一般法的缺位阻礙了新合作社的設立。委員會提到的統計數據顯示,2000年在挪威成立的所有企業中,只有0.4%是合作社(該數字不包括建筑和住房合作社)。委員會認為,這表明合作社形式對人們來說還太陌生、太不打眼、太難懂。”“而且在某些部門還存在有向其他形式的組織轉變的趨勢。即使是那些小規模的、且是基于利益相關方合作努力的新企業,通常也會選擇以股份制公司的形式成立。原因之一可能是合作社缺乏明確的法律框架。”[55]2007年6月29日,《挪威合作社法》得以通過,適用于除建筑和住房合作社以及互助保險協會之外所有類型的合作社,[56]成為北歐第四個制定專門合作社法的國家。對于通過立法規范與促進合作社發展的必要性與重要性,1999年由聯合國、國際勞工局、國際合作社聯盟等組織和機構作為成員的“合作社促進與發展委員會”(COPAC)指出,“合作社只有當其能夠在適當的法律環境下運行時,才能向其社員提供最佳服務,從而為國家發展作出貢獻。”[57]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合作社促進建議書》(2002) 中也建議,“政府應該提供一個符合合作社的性質與功能、以第三條所宣布的合作社價值與原則為指引的支持性政策與法律框架”。[58]


注釋:
[1]基尼系數是國際上通用的、用以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居民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標(1代表完全不平等而0代表完全平等)。此處引用經合組織最近3年的基尼系數統計數據(目前最新為2019年度的數據且有的國家僅顯示1個或2個年度的數據)作為印證:瑞典2017年0.282、2018年0.275、2019年0.28,挪威2017年0.262、2018年0.262、2019年0.261,冰島2017年0.25,芬蘭2017年0.266、2018年0.269,丹麥2017年0.264、2018年0.263;而其他國家如美國2017年0.39、2018年0.393、2019年0.395,英國2017年0.357、2018年和2019年均為0.366 (https://stats.oecd.org/Index.aspx?DataSetCode=IDD)。同時,北歐五國的基尼系數也低于經合組織國家基尼系數的平均值較多(如2018年度經合組織國家的基尼系數平均值為0.31,https://www.oecd-ilibrary.org/docserver/637b3a40-en.pdf?expires=1650792075&id=id&accname=guest&checksum=70BB36ED5BBE617B717F53A4140386F8)。
[2]聯合國發布的《世界幸福報告》使用六個關鍵變量來衡量幸福感差異:人均GDP、健康的預期壽命、社會支持(指在遇到麻煩時有人可以依靠)、自由(指選擇生活的自由)、慷慨(指慈善捐款)、對企業和政府中腐敗的看法(https://saas.berkeley.edu/rp/world-happiness-report-eda)。根據《世界幸福報告》,北歐五國近5年在全球幸福度排名(從高至低)及其同主要國家的對比情況如下:2021年芬蘭第1、丹麥第2、冰島3、瑞典第7、挪威第8,而德國第14、加拿大第15、美國第16、英國第17(https://worldhappiness.report/ed/2022/);2020年芬蘭第1、丹麥第2、冰島第4、挪威第6、瑞典第7,而德國第13、加拿大第14、英國第17、美國第19(https://worldhappiness.report/ed/2021/);2019年芬蘭第1、丹麥第2、冰島第4、挪威第5、瑞典第7,而加拿大第I1、英國第13、德國第I7、美國第18(https://worldhappiness.report/ed/2020/);2018年芬蘭第1、丹麥第2、挪威第3、冰島第4、瑞典第7,而加拿大第9、英國第15、德國第17、美國第19 (https://worldhappiness.report/ed/2019/);2017年芬蘭第1、挪威第2、丹麥第3、冰島第4、瑞典第9,而加拿大第7、德國第15 美國第18、英國第19(https://worldhappiness.report/ed/2028/)。
[3][10][19][21][31][54]Torben BAGER & Johannes MICHELSEN,“The Dynamics Of Cooperatives. Lessons From Scandinavia”,Annals of Public and Cooperative Economics Wiley Blackwell,Vol.65(1), January, 1994, pp.3,7,5,5,4,8.
[4][58]中譯文參見唐宗焜:《合作社真諦》,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年,第352、352頁。
[5]https://en.wikipedia.org/wiki/Coop_Norge.
[6][25][蘇聯]弗·馬丁諾夫:《瑞典的合作社運動》,程興摘譯,《國際經濟評論》1992年第2期。
[7][29]“The cooperative movement”,https://we-economy.net/case-stories/the-cooperative-movement.html.
[8]https://en.wikipedia.org/wiki/Federation_of_Icelandic_Cooperative_Societies.
[9]https://coops4dev.coop/en/4deveurope/finland.
[11]“合作發展蘇格蘭組織”(Co-operative Development Scotland)是一個為蘇格蘭各地希望采用雇員所有權模式或采用合作社商業模式的全業和社區團體提供支持的組織,其為另一組織“蘇格蘭企業”(Scottish Enterprise)的分支機構。https://www.scottish enterprise.com/our-organisation/about us/who-we-work-with/co-operative-development-scotland。
[12]Johnston Birchall,“A competitive analysis of co-operative sectors in Scotland, Finland, Sweden, and Switzerland”,Co-operative Development Scotland,Glasgow:CDS,2009. p.14.
[13]J.Hampden Jackson, Finland(London,1938;rev.2nd edn,1940),pp.138-139;Thorsten Odhe, Finland:A Nation of Co-operators John Downie (transl.) (London,1931), Quoted from Mary Hilson, “A Consumers' International?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and Cooperative Internationalism,1918 -1939: A Nordic Perspective”,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social history, Vol.56 Part2 2011, p.228.
[14]Agnes Rothery, Finland: The Country and Its People London,1936).p.117,Quoted from Mary Hilson, “A Consumers' International?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and Cooperative Internationalism,1918-1939:A Nordic Perspective”,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social history Vol.56 Part 2 2011, p.228.
[15]Mary Hilson,“A Consumers' international?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and Cooperative Internationalism,1918-1939: A Nordic Perspective,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social history.Vol.56 Part 2 2011, p.228.
[16]Marquis Childs, Sweden: The Middle Way, The Story of A Constructive Compromise Between Socialism and Capitalism published by Penguin Books, Inc. New York,1936, p.12.
[17]https://en.wikipedia.org/wiki/Sweden:_The_Middle_Way.
[18]Woodward, C. Vann. The Comparative Approach to American History, Oxford, ISBN 0-19-511260-1,1997, p.302.https://en.wikipedia.org/wiki/Sweden:_The_Middle_Way.
[20][34][55][56] Tore FØjrtoft & 0le Gjems-0nstad, “Co-operative Law in Norway-Time for Codification?”, published in “Scandinavian Studies in Law”, Volume 45-Company Law,2003, pp.121-122,121-122,122,125.
[22]https://sharingandcaring.eu/case-study/s -group-biggest-retailing-cooperative-finland.
[23]https://en.wikipedia.org/wiki/Kooperativa_F%C3%B6rbundet.
[24][42]Johnston Birchall,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o-Operative Sectors in Scotland, Finland, Sweden and Switzerland”, Report for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Scotland, Glasgow: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Scotland,2009, pp.43,43.
[26]https://coops4dev.coop/en/4deveurope/finland.
[27][30]Mayo, “Lessons from Finland: building a co-operative economy”, https://www.theguardian.com/sustainable-business/2014/dec/17/finland-co-operative-economy-ed-mayo.
[28]George Lakey, “What the US can learn from Scandinavia in the struggle against inequality”, https://commonslibrary.org/what-the-us-can learn from-scandinavia-in-the-struggle-against-inequality/.
[32]Johnston Birchall, “A competitive analysis of co-operative sectors in Scotland, Finland, Sweden, and Switzerland”,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Scotland, Glasgow: CDS,2009. p.56.
[33]ICA, Cooperatives and Employment-Second Global Report,25 SEP 2017, p.109.https://www.ica.coop/en/media/library/cooperatives-and-employment-second-global-report.
[35][45][49][57]C0PAC, “The Contribution of Cooperativ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penhagen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First Session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for the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utcome of the World Summit for Social Development and Further Initiatives New York,17-28 May 1999, pp.5,6,5,9.
[36][46]Johnston Birchall, Rediscovering the cooperative advantage: Poverty reduction through self-help published by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Switzerland, Geneva,2003, pp.4849,49.
[37]Cemal Karakas, “Cooperatives: Characteristics, activities, status, challenges”, European Parliamentary Research Service (EPRS), 2019, p.4,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BRIE/2019/635541/EPRS_BRI (2019) 635541_EN.pdf.
[38]Bo Rothstein, “Why No Economic Democracy in Sweden?A Counterfactual Approach”, Social Europe Research Essay 12,February 2021,p.3, https://www.socialeurope.eu/wp-content/uploads/2021/02/re_no_12_Why_No_Economic_Democracy_in_Sweden.pdf.
[39]https://svenskkooperation.se /biggest-cooperative companies-sweden-launch-co-operatives-sweden/.
[40] Hans-H. Münkner, Co-operative Principles and Co-operative Law, Second, revised edition, published by LIT Verlag, 2015, p.142.
[41]張德峰:《我國合作社引入倫理投資資本的法律支持》,《法商研究》2021年第5期。
[43]Bo Rothstein, “Why No Economic Democracy in Sweden? A Counterfactual Approach”,Social Europe Research Essay 12, Febuary2021,p.1.
[44]“What the US can learn from Scandinavia in the struggle against inequality”, https://commonslibrary.org/what-the-us-can-learn-from-scandinavia-in-the-struggle-against-ine-quality/.
[47]Global Watch Mission Report, Co-operative energy: lessons from Denmark and Sweden, published by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Energy, Washington, DC, Oct 2004.
[48]“What the US can learn from Scandinavia in the struggle against inequality”, https://commonslibrary.org/what-the-us-can-learn-from-scandinavia-in-the-struggle-against-ine-quality.
[50]ILO,The Role of the ILO in Technical Cooperation: Report VI to the 87th Ses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1999, p.20.
[51]ICA,Cooperatives and Employment Second Global Report,25 SEP 2017,https://www.ica.coop/en/media/library/co-operatives-and-employment-second-global-report.
[52]Bryan Titzler,“Worker Cooperatives as an Innovative Strategy to Address Income Inequality?”, Stevenson Center for Commun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Stevenson Center for Commun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Student Research,2016,p.2,https://ir.library.illinoisstate.edu/cgi/viewcontent.cgi? article 1017&context=scced.
[53]白立枕主編:《外國農業合作社》,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06年,第105頁。

(作者系經濟法學博士,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合作社經濟與合作社法學研究;來源:昆侖策網,原刊于《學術界》202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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