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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法院博物館“人民審判歷程”展廳里,展出了毛澤東同志批示指示過的幾起案例。通過實物藏品、圖文、視頻等多種形式,展示了毛澤東同志堅持一切為了人民,堅決懲治腐敗,保持黨的隊伍健康發展的決心和情懷。
中央蘇區反腐第一案
——謝步升貪污案
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三個月后,中央蘇區便開展了歷時兩年的懲腐肅貪運動。期間,時任中共瑞金縣委書記的鄧小平同志親自參與督辦查處謝步升貪污案。
謝步升在擔任瑞金縣葉坪村蘇維埃政府主席期間,不但將打土豪時沒收的大量財物據為己有,侵吞公款300多元(銀元),還偽造通行證販運物資到白區出售,牟取私利,危害蘇區經濟安全;此外,謝步升還倚仗權勢,奸淫婦女,秘密殺害干部和紅軍軍醫。該案在查辦過程中遇到很大阻力,鄧小平同志親自向中央局反映了謝步升的犯罪事實,并向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政府主席毛澤東匯報情況。毛澤東同志指示說:“腐敗不清除,蘇維埃旗幟就打不下去,共產黨就會失去威望和民心!與貪污腐化作斗爭,是我們共產黨人的天職,誰也阻擋不了!”
1932年5月5日,瑞金縣蘇維埃政府裁判部召開公審大會,宣布判處謝步升死刑,并處沒收個人一切財產。謝步升不服,向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最高法庭提起上訴。5月9日,臨時最高法庭組成以梁柏臺為主審的二審法庭開庭審理,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日下午,謝步升被依法執行死刑。
《紅色中華》第21期:“蘇維埃法庭”專欄發表“臨時最高法院判決書”判處反革命分子謝步升死刑
黃克功殺人案
黃克功,江西南康人,少年參加紅軍。長征到達陜北后任抗日軍政大學第二期第15大隊隊長,案發時任第三期第6大隊隊長。
1937年10月5日,黃克功向陜北公學學員劉茜求婚遭到拒絕,羞怒之下,便在延河邊開槍殺害了劉茜。此案發生后,在邊區內外引起了很大震動。國民黨的《中央日報》將其作為“桃色事件”大肆渲染。在延安,該案的處理也引起了激烈爭論。有的同志認為,黃克功是有過戰功的,主張給他戴罪立功的機會;有的同志認為,黃克功自恃有功,無視法紀,殺人者必須償命。對于黃克功故意殺人案的處理,中共中央、中央軍委、邊區政府都高度重視。后來在毛澤東同志主持下,中共中央、中央軍委集體討論認為,黃克功的罪行嚴重,應處以死刑。
時任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代院長的雷經天將黃克功在獄中所寫書信轉給了毛澤東同志。毛澤東同志10月10日復信指出:“黃克功過去斗爭歷史是光榮的,今天處以極刑,我及黨中央的同志都是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個共產黨員紅軍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殘忍的,失掉黨的立場的,失掉革命立場的,失掉人的立場的行為,如果赦免,便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并無以教育做一個普通的人。因此中央與軍委便不得不根據他的罪惡行為,根據黨和紅軍的紀律,處他以極刑。……他之處死,是他自己的行為決定的。一切共產黨員,一切紅軍指戰員,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黃克功為前車之戒。”
1937年10月11日,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雷經天擔任審判長,公開審理此案,當庭宣布判處黃克功死刑。
毛澤東同志就黃克功案寫給雷經天院長的信
1937年10月11,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判處黃克功死刑的布告
肖玉璧貪污案
肖玉璧,陜西清澗人。1933年參加革命,曾參加過多次戰斗,僅身上留下的傷疤就有90多處,戰功赫赫。后因傷病離開部隊到地方工作。
1937年12月,肖玉璧任陜甘寧邊區清澗縣張家畔稅務所主任,以功臣自居,不滿于官職太小,工作態度消極。1938年,國民黨軍隊在抗戰正面戰場上節節敗退,八路軍在敵后開辟抗日革命根據地。這一時期,肖玉璧認識了國民黨軍內蒙古獨立旅旅長常崇耀,此后便經常勾結常崇耀聯合招募新兵,企圖背叛革命。肖玉璧在征稅時采取多收少報、不記賬的方式貪污公款。當時征稅有時征收的是實物,比如糧食和食油等,肖玉璧就利用職權,把征來的糧食、食油等實物稅收變賣給國民黨部隊。1938年間共貪污公款280元,同年12月又貪污公款1520元。1939年1月又私扣公款1000元,均不記賬。
1939年1月間,邊區財政部開始派人調查肖玉璧的貪污情況。聞訊后肖玉璧攜帶公款250元,稅票18張逃跑。1939年4月,肖玉璧逃至綏遠東勝縣,再次為常崇耀招募新兵,換取報酬。1941年,肖玉璧被捕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過調查,肖玉璧共計貪污、克扣贓款3050元。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依照《陜甘寧邊區懲治貪污暫行條例》判處其死刑。肖玉璧不服判決,反復強調自己對革命有功,要求給毛主席寫信,并要求面見時任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林伯渠同志將信轉交給毛澤東同志時,毛澤東同志說:“你還記得我怎樣對待黃克功吧?那么,這次和那次一樣,我完全擁護法院判決。”1941年底,肖玉璧被判處死刑,執行槍決。
1942年1月5日的《解放日報》發表評論,指出:肖玉璧被判處死刑了,因為他貪污,開小差,為升官發財以至叛變了革命……我們一定要做到:在“廉潔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許有一個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長!有了,就拔掉它!
肖玉璧案在陜甘寧邊區引起了強烈反響,此案之后,邊區工作人員引以為戒,貪污腐化案件明顯下降。
肖玉璧案刑事判決書
新中國反腐第一大案
——劉青山、張子善貪污案
1951年底至1952年初,根據中共中央的指示和部署,在中共各級黨政機關、軍隊機關以及國營企業中開展反對貪污、反對浪費、反對官僚主義的“三反”運動。劉青山、張子善案件就是在“三反”運動中查處的一起黨的領導干部貪污腐敗案。
劉青山,1914年出生,河北省安國縣人,雇工出身,1931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原天津地方委員會書記,被捕前任中共石家莊市委副書記。張子善,1914年出生,河北省深縣人,學生出身,1933年入黨,曾任天津地方委員會副書記,天津專區專員,被捕前任天津地委書記。二人很早就參加革命,在艱苦的抗日戰爭和人民解放戰爭中,曾為黨和人民群眾的解放事業進行過英勇斗爭,建立過功績。但在和平環境中,卻走上了墮落蛻化、貪污腐敗之路。
1950年至1951年,劉青山、張子善在擔任天津地區領導期間,利用職權,非法占有機場建筑款、救濟水災區造船貸款、河工款、干部家屬救濟糧、地方糧、克扣民工供應糧及騙取銀行貸款等,總計達1716272萬元(舊幣)。1951年4月,兩人勾結奸商倒賣鋼鐵,造成國家資財損失達21億元。同年5月,二人派人冒充軍官,并不顧災民疾苦,占用救濟洪水災區造船貸款4億元,從東北盜賣木材。1951年3月,二人在天津收買私商木廠,成立建筑公司,高薪利誘天津、沈陽、鞍山等地國營公營企業機關的工程技術人員31名,嚴重地破壞了國家政令。1950年暨1951年春,為興修潮白、永定、大清、龍鳳、海河等地各河工程,二人組織河工供應站,從中漁利,將國家發給民工的好糧出賣,換成壞糧,并抬高民工食品(糧、油、菜)價格,先后剝削民工及竊取折舊費共計22億元(舊幣)。
劉青山、張子善腐化墮落,恣意揮霍享受,揮霍達37825萬余元。
對這個案件的處理,黨內有的同志提出,劉青山、張子善在戰爭年代出生入死,有過功勞,在干部中影響大,是否可以不要槍斃,給他們一個改造機會的意見。對此,毛澤東同志明確指出:“正因為他們兩人的地位高、功勞大、影響大,所以才要下決心處決他們。只有處決他們,才可能挽救二十個、二百個、二千個、二萬個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錯誤的干部。”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依法對劉青山、張子善執行死刑。
劉青山、張子善案件的查處,對于嚴肅國家法紀,警示震懾貪污盜竊分子,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和全國人民警惕資產階級的進攻,對于推動“三反”“五反”斗爭的深入開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處決劉青山、張子善等大貪污犯時,聯想到黃克功、肖玉璧等案件,毛澤東同志說:“我們殺了幾個有功之臣,‘揮淚斬馬謖’,這是萬不得已的事情。治國就是治吏。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如果一個個官吏都寡廉鮮恥,貪污無度,胡作非為,而國家還沒有辦法治理他們,那么,天下一定大亂,老百姓一定當李自成造反!國民黨是這樣,共產黨也是這樣。問題若是成了堆,就是積重難返了啊!”
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劉青山、張子善死刑
劉青山、張子善案的卷宗
在中國法院博物館看歷史,看的是貪腐治理的艱難,看的是一代偉人治國治吏的決心勇氣和為民情懷,看的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抉擇,看的是我們黨在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上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披荊斬棘不斷前進的歷史足跡和光明前景。在這里,我們清晰地看到,法律面前沒有特殊公民,黨內沒有特殊黨員,無論是誰,不論職位有多高、權力有多大,只要觸犯了法律,都將受到嚴肅處理。黨員干部唯有遵紀守法、清正廉潔,才能健康成長、穩步前進,為黨和人民鞠躬盡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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