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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軍:寫在“三年行動方案”出臺之前 ——國企改革再評論之二十
點擊:  作者:梁軍    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  發布時間:2020-08-26 13: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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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打算出一本書,書名叫《國企改革再評論》。把十年間公開發表的國企改革評論文章集合呈現,再以現在的觀點與視角,對舊文所涉題材逐一進行二次評論。也許是因為批評味太濃,沒有出版社愿意接單。在此連載,給聽得見、聽得進批評意見的人,留下值得深思的話題。


2014年第3期的《國企》雜志,發表了我的一篇評論文章,題目是:《新一輪國企改革印象》。

今天早上,在發出這篇“再評論”文章之前,我瀏覽了一下新聞網站,確認《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還沒有發布。據說就要出臺了。

據說就要出臺了。據說就要出臺了......

這不是“重要的事情說三遍”的意思,我故意的。文章最后我再告訴你為什么。

最早的說法,是2019年11月12日,劉鶴副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國企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提到“抓緊研究制定國有企業改革三年行動方案”。

今年的5月28日,李克強總理在“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實施國企改革三年行動”。6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

這半年多來,我一直想寫一篇重磅一點的文章,題目都想好了,叫《國企改革必須另辟蹊徑——寫在“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出臺之前》。可是,提起筆來,斷斷續續寫下千八百字,就寫不下去了。因為,筆端實在太沉重。

這兩天,因為要寫“再評論”系列,重讀2014年的《新一輪國企改革印象》,看到6年前對那個時候的“新一輪”的評論,面對即將又要開始的“新一輪”,追今撫昔,百感交集。借著這一點沖動,還是說幾句吧!

我只說幾個觀點,或者說是判斷,供大家思考,恕不展開。

6年8年,10年20年,轉瞬即逝。拉開一個歷史縱深,回頭看,再往前看,體會更加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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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中央召開十五屆四中全會,專門討論國企改革問題。注意:這是黨中央唯一一次以全會的形式討論國企改革問題!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到的目標是:“到2010年,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目標是......”

《決定》的目標時間跨度是10年。我想,當時的中央領導同志也許會認為,給10年的時間,還不足夠嗎?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了《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到的目標是:“到2020年,在國有企業改革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

《意見》給出的時間是5年。此時的中央領導同志會認為,又給5年的時間,應該夠了吧?

前后加起來,整整20年過去了。

2010年,也就是十五屆四中全會《決定》預定目標完成之年,我才開始專注于國企改革研究。我的第一個研究問題,就是這10年改了什么、改得怎樣,和為什么改得不怎么樣。當時,我很想看到這方面的總結文章。可惜不多。即使有,也沒有緊扣主題,等于沒說。其實,大家是在回避這樣的總結。

2015年,我將《意見》與16年前的《決定》做了仔細比對,發現在改革目標、內容、路徑、措施等方面,有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地方,有些地方,只是換了一種表述方式。隨便舉幾個例子。比如:“能上能下、能高能低、能進能出”的三項制度改革,剝離企業辦社會的負擔,建立“相互制衡、協調運轉”的現代企業制度,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建立市場化的職業經理人制度......我在給國企干部授課時,有過這樣的調侃——你拿1999年的《決定》,把涉及時間和黨代會的表述去掉,發給你的同事,就說是剛剛出臺的改革文件。十個人里面,可能有七八個人看不出破綻。

這個調侃,實在鬧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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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我引述《決定》和《意見》的改革目標時,具體內容我用了省略號。如果全部列出,一來,大家會嫌我行文累贅,二來,我怕大家不好意思。

作為一名專業從事國企改革理論研究的社科工作者,我真的很不好意思。

《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近期就會出臺。照例,媒體解讀又是一片叫好,諸如“啃硬骨頭”“國企改革總攻”“短板和弱項將得到有效解決”“治理體系將更加成熟定型”,云云。國資內部也表現出信心滿滿之態。

作為一位堅定維護國資國企的專業研究者,我不樂觀。

再說一遍:我是一位堅定維護國資國企的專業研究者。出于上述立場,我的不樂觀,與那些骨子里反國資國企的人士的觀點截然不同。因此,容許我說幾句逆耳忠言。

如果你認為我不懷好意,如果你認為我純屬添亂,我提供一個重要信息:2018年7月26日,劉鶴副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國企改革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會議報道中有一句話,被很多人忽略,即“要加強基礎理論研究,對新形勢下國有經濟功能等進行研究探索”——我認為這句話說到根子上了!正是因為在已經過去的20年中,改革的基礎理論并未發生革命性的創新,基本上還是沿著既有的思維模式,進一步加壓、加速、加量,改革文件就成為既有實施路徑的責任增強版、尺度放大版和范圍擴大版。

我曾經在2013年發表的一篇評論文章中(見《理論并不總是灰色的,它也常青 ——國企改革再評論之七》),就毫不掩飾、毫不客氣地指出,“迄今為止,所有關于國企改革的理論,都未能形成完整、科學的理論體系,都未能從理論和實踐上支撐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建設。”從《決定》到《意見》,再到即將開始的《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20年的實踐,反復地試點、試驗、試探、試錯,一直沒有如期如愿實現當初定下的改革目標,說明我們的改革理論一定存在某個盲點。正因為這個盲點的頑固存在,實施路徑看似明確無誤,可就是不到位。水總是燒到99度,噼啪作響,熱氣騰騰,可就是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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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不敢承認存在這個盲點,如果不能找到這個盲點,不能破解它,進而另辟蹊徑,那么,三年行動,三年以后,很可能還是一場“在路上”的改革嘗試。

今天附文的這篇6年前的《新一輪國企改革印象》,值得國資系統的各位同志一讀。里面所提到的關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員工持股等幾個主要問題,我堅持6年前的看法。

最近經常有國資系統的同志問我,《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會不會有很多新的政策?我說不會。國務院國資委秘書長彭華崗同志,在今年4月20日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今年是落實“三年行動方案”的第一年,改革大的方向主要包括: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市場化經營機制,積極穩妥分層分類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進一步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大力推進“雙百行動”、“區域性綜合改革試驗”、“科改示范行動”等專項工程,進一步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全面領導等。
這些都是已經看得到、用得上的改革政策。改革工具箱里,沒有一件陌生的工具。而且,現在基本上是隨便用了。很多省市也早已搞了自己的“三年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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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系統的同志似乎特別熱衷于等待新文件,期望出現一個具有萬佛朝宗、一劍封喉之奇功的文件。

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國企改革壓力加大、步伐加快。在原有基本邏輯和理論體系之下,文件頻出,政策累加,更固化了對既有路徑的依賴。我手頭有截止到2017年9月國務院國資委的正式統計:中央層面出臺了《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和22個配套文件,形成了“1+N”頂層設計的大框架;中央部委層面出臺了102個配套文件;各個地方為落實“1+N”文件出臺了926個配套文件......

此后這些年,又出臺了多少文件?作為專業研究者,我也會筋疲力盡和麻木無感。在沒有顯而易見的重大理論創新出現之前,我不相信改革的真經,會藏在層層疊疊、相互嵌套的文件之中。

雖然,我在前面說了,我對這“三年”不樂觀,但是我虔誠地希望,這一次是我判斷失誤。我依然虔誠地祝福我們的國資國企,能在“三年”中帶給我們無比的驚喜!

最后,解說一下文章開頭的那三句“據說就要出臺了”。

今天是2020年8月25日,還沒見《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正式公布。距離6月30日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已經過了55天。

《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推進國企改革的頂層設計文件。它從醞釀起草,經修改完善,到批準發布,總共用了22個月(2013年12月-2015年9月)。這個文件被稱為“22號文”,跟這22個月經歷,純屬巧合。

《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什么時候正式公布?但愿它不要再經歷太長的等待。

出現這樣的等待,我深信,就是缺少了基礎理論創新所給與的底氣。

且將這篇《新一輪國企改革印象》的最后一句話,提到這里復述一遍——“理論創新也在和危機賽跑。我們沒有理由懈怠和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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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新一輪國企改革印象

(《國企》雜志2014年3月號)

 

十八屆三中全會過后,上海打頭炮,各地緊跟隨,地方版本的國企改革方案陸續出臺。已出臺的,想必是在忐忑中密切關注社會反應;尚未出臺的,或許正在揣摩是模仿還是超越。

做出這樣的判斷是有根據的。三中全會后,市場派理論家在失望中尋找文本亮點,在批評中尋找行動支撐,各種解讀再次點燃公眾期望。于是,地方政府紛紛表態,改革方案一一出臺——出臺改革方案的時間早晚,正成為評價改革態度的試金石。

在這樣的氣氛里,對于各地國企改革的總體印象,概括起來三句話:高層缺乏權威性的政策指引,中端缺乏深思熟慮的實踐路向,整體缺乏適應新環境的制度保障。

“共識”待解

三中全會《決定》,將有關國企改革的內容放在“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章節里。嚴謹地說,這是借“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這一核心表達,闡述對國企改革的方向性要求。因此,其重點是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國企改革只是其中一個主要組成部分。但是,由于社會的高度關注,將《決定》中關于國企改革原則性的“片言只語”當成具體操作指引,并將這種壓力通過市場派理論家的“呼吁”,通過媒體傳導給各地政府和國資監管部門。

于是,包括國務院國資委在內的各級國資監管部門,一邊還在忙不迭地“深入理解”,一邊就在起草出臺改革方案。而這些改革方案的擬定,是建立在對《決定》中原則性的“片言只語”的各自理解之上。在這個不算短的過程中,未見任何能代表《決定》起草小組的官員或專家,對這些“片言只語”的提法給出一個明確、具體的說明。

筆者在此前的一篇解讀文章中做出這樣的判斷:《決定》從起草到最后通過,一定存在各種不同意見的討論乃至爭論,尤其是在尚未取得基本共識的國企改革領域,的確有一些“或激進或保守或清晰或模糊”的表述。這樣的矛盾表述,充分體現了兩種立場、兩種思想、兩種主張的交鋒與妥協。

再者,央企和地方國企在功能、作用、分布、現狀等諸多方面截然不同。《決定》關于國企改革的原則性表述,更多的是針對國家層面的央企而言。要在這些已經非常原則、非常精煉的“片言只語”表述中,自行理解和詮釋,地方國企改革那就只能是在審慎中激進,在激進中含糊了。

關于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

這事關十六大以來所建立的國有資本監管體制的評價和走向,是一個可能帶來根本性變革的大是大非問題。如果激進,可以將國資委現有的出資人權利悉數交給投資運營公司,生生地將國資委這個“特設機構”逼回到政府組成部門身份。如果含糊,也有可能形成換湯不換藥的結果。

慶幸的是,到目前為止還未見各地有“激進”的理解和執行。

在各地的國企改革版本中,都提出要組建這類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但是都不具體說明整個國資監管架構是否由此變為“國資委—投資運營公司—國企”三層架構,也不具體交代投資運營公司的運行機制與國資委的差異,更不會明確最終整合成幾家投資運營公司。

于是就產生了各種各樣的理解,即集團公司就是投資運營公司,尚且獨資的就可以改組為投資運營公司,資產總量較大的就應該是投資運營公司,行業龍頭公司理應成為投資運營公司。

關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理論界一直在爭議國有經濟占國民經濟比重的底線(或者稱下限)問題,而在實踐中一直在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國務院國資委給出了一個權威性的“混合”統計數據(見黃淑和副主任2013年12月19日答記者問)。我們從中可以看到,無論是“混合”企業戶數,還是非國有股權比例,都已雙雙過半。至于國有經濟占國民經濟比重問題,筆者手頭還沒有一個像樣的統計數據。《決定》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卻沒有給出一個大致的界限。

于是,我們有理由相信,各地在制定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目標任務時,必定是五花八門、各有表示。筆者很懷疑各地在制定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任務目標時,所擬定的指標有沒有“拍腦袋”的成分,以及最終能否如期完成指標任務。這不是你想“混合”就一定能“混合”得成的。尤其是在地方,國企國資大多數集中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本身就承擔著許多非市場化經營的政府責任和社會責任,且體量十分龐大。以盈利為唯一目的的私人資本,如何愿意、能夠、有效進入?除非政府實行資產賤賣、稅收減免、財政補貼、價格放開等政策手段,否則很難在短時間內完成各自確定的“混合”目標。如果是這樣,改革還有意義嗎?

關于實行員工持股

是否貼上了混合所有制經濟標簽,就可以實行企業員工持股?這個“企業員工”是否包括管理層?這些混合所有制企業是否包括“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所屬從事該大型企業主營業務的重要全資或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

2005年,國資委與財政部聯合發布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以及隨后的一系列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政策規定是否繼續有效?等等。這些問題至今未見權威性的解答,而各地的國企改革方案卻都已提出“鼓勵”企業員工持股了。至于怎么個“鼓勵”法,基本上語焉不詳,屬于邊走邊唱。

上述所列的幾項顧慮,還不是問題的全部。但僅就上述問題而言,就涉及法律授權和制度建設問題。僅以企業員工持股為例。國有企業與國企員工之間的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就是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這個重大理論問題一直沒有被點破。國企員工與其他非國企員工以及全體國民,在整體意義上都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國企員工只是受雇于國企,并沒有單獨地成為國企“主人翁”的法理依據。再者,由誰來決定國企的員工可以持股、持多少股、怎樣持股?企業董事會、國資委或政府部門依據什么做出持股還是不持股的決策?是否依然有權力繞開國有資產所有人的終極代表——人大——而自行其是?

期待權威解讀

習近平總書記去年底在山東視察時,有一段講話似有所指:“要準確推進改革,認真執行中央要求,不要事情還沒弄明白就盲目推進。要有序推進改革,該中央統一部署的不要搶跑,該盡早推進的不要拖宕,該試點的不要倉促推開,該深入研究后再推進的不要急于求成,該得到法律授權的不要超前推進。”

我們呼吁盡早出現對《決定》中關于國企改革的原則性“片言只語”的權威解讀。

當然,我們更期望這樣的解讀是為了“正確推進改革,堅持改革是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的科學闡釋。

對于各地各種版本的國企改革方案,筆者持審慎不樂觀的態度。當然,箭在弦上,不得不發,觸動不大的可以先改起來再說。但是,任何帶有私有化意圖和實質的舉措,必須高度警惕!寧愿其步伐慢一點,給真正符合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的理論創新留出一點時間。

十五屆四中全會曾做出關于國企改革的專門部署,那已是15年前的事了。下一次專門針對國企改革重大決定是什么時候,現在尚無時間表。如果再有這樣一份文件出臺,那么,上文提到的問題,以及更深層次的理論問題,都必須交代的明明白白。現實已不容許再給出僅限于原則性的表述,歷史已沒有回旋的余地。

理論創新也在和危機賽跑。我們沒有理由懈怠和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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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廣東省國有資本研究會會長、昆侖策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轉編自“全民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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