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及其指標屬于農民及農民集體,不可隨意處理
首先,我們搞的是市場經濟,集體建設用地及其指標是市場要素,屬于農民集體,如果集體建設用地及其指標可以買賣的話,售賣集體建設用地及其指標的合法主體只能是農民集體。而現在,屬于農民集體的集體建設用地及指標的售賣主體基本上都是地方政府,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原則和規律,也不合《憲法》和《土地法》等法律精神與規定。對于推動農村要素市場化改革極其艱難的原因,最大阻礙者其實就是一些地方政府——不肯放棄不該屬于自己的利益,反市場經濟行為,在配置資源中發揮基礎性作用。
第二,地方政府囤積農民集體的集體建設用地及指標,不是正常交換所取得。其獲得集體建設用地的成本極低,一般每畝在3萬元以下,有的直接通過土地部門在地圖上就把村集體的集體建設用地調走了,還根本不告訴村民及村民集體,一分錢也不花。地方政府低價取得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后,每畝能賣十幾萬元或幾十萬元不等。有的市區縣一年靠賣集體建設用地指標收入10多億。部分地方政府的做法,與人民政府為人民的執政理念背道而馳,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是導致很多社會問題和信任危機的根源。
鄉村振興戰略,需要給農民與村集體松緊適度的權利
第三,在九十年代,地方政府把鄉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強行集中到直屬的工業園區或城區搞發展,站在有利于縣域整體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角度去理解,是有其片面合理性的。但目前各市區縣的工業園區和城區,在閑置著大量土地、廠房,及存在大量僵尸企業的情況下,還以統籌縣域經濟、促進社會發展為由,剝奪鄉村的建設用地長期發展權,以彌補地方政府的財政缺口,這就是赤裸裸的欺負農民和農村集體了,且連片面的合理性也沒有了。必須要求地方政府把城區及開發區的閑置土地、廠房等利用起來,必須為農民及村集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也就是自主發展,留下最寶貴的集體建設用地。
第四,從國家宏觀經濟角度來看,農村要素市場化必須盡快實現,以此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這是經濟可持續增長的根本性改革舉措。但假如地方政府為了自身利益,對農村要素實行強占獨售,那么農村要素市場化根本無法實現,近十年反復強調和推動的擴大內需,促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戰略部署就無法落實。現在外部環境如此惡劣,擴大內需促經濟增長方式轉變迫在眉睫,如果還不出實招,對這種未重視整體大局的做法加以整肅,恐怕建立經濟內循環系統應對危機的設想會化為泡影,經濟增長的被動局面會進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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