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過程”,倡導“調和”,兼顧“多元”,注重“互動”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在“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小標題下,用了1000字左右的一段話,闡述了一個新的執政理念——社會治理。此前,經常使用的一個類似概念是“社會管理”。新的“社會治理”概念的提出,引出了一系列問題:什么是社會管理?什么是社會治理?社會管理與社會治理是什么關系,兩者之間有什么區別?在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為什么要用社會治理取代社會管理?
“Governance”即“治理”的概念,在20世紀后半期隨著新公共管理理論的風行而得到學界和政界的青睞。上個世紀90年代,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對“治理”的界定是:“個人和各種公共或私人機構管理其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并列出了“治理”概念的四個特征:其一,治理不是一套規章條例,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其二,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為基礎,而以調和為基礎。其三,治理同時涉及公、私部門。其四,治理并不意味著一種正式制度,但確實有賴于持續的相互作用。值得關注的是,在這段對“治理”特點的表述中,可以概括提煉出四個關鍵詞,即“過程”、“調和”、“多元”和“互動”。
按對“治理”的理解來看“社會治理”,是否可以作這樣的界定:在社會領域中,從個人到公共或私人機構等各種多元主體,對與其利益攸關的社會事務,通過互動和協調而采取一致行動的過程,其目標是維持社會的正常運行和滿足個人和社會的基本需要。
參照以上提出的“治理”的四大特征,對比“社會治理”和“社會管理”這兩個概念,也可以概括出“社會治理”的四大特征:
社會治理必須強調“過程”。在這里,“過程”的涵義是:社會治理的動態性、發展性和延續性——社會治理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社會經濟背景下進行的,所以既不能靠制定一套“一刀切”的規章條例,試圖在任何時空條件下都以不變應萬變;同時也不能靠一場“運動式”的大轟大嗡,試圖在短時間內一蹴而就。而這兩者,恰恰是以往“社會管理”的最顯著的特點。
社會治理必須倡導“調和”。社會本身是一個有自組織能力的有機體,通常處于一個生機勃勃的過程中。所以,不能試圖用某種強力乃至蠻力去“支配”社會。而是要讓社會本身發揮其自我生存、自我發展乃至自我糾錯、自我修復的功能。所以,社會治理需要高超的“治理藝術”,在收放張弛之間拿捏得恰到好處。而以往的社會管理的缺陷,恰恰是過于迷信強制力量。
社會治理必須兼顧“多元”。社會是由各個社會階層和社會群體構成的,不同的階層和群體的經濟利益、社會地位和政治訴求都是不一致的。因此,社會治理必須非常重視治理主體的多元化——不論多數少數,不論強勢弱勢,不論公立民營,共同參與社會治理,共同分享發展成果。而以往的社會管理常常錯把高高在上的施恩賜惠當成了最高境界,而且極具“社會排斥”的色彩。
社會治理必須注重“互動”。要引導全社會達成利益共識,尤其是針對長期目標的利益共識,就要建立一個適合多元主體參與的治理框架和社會機制。使多元主體都能夠提出自己的利益訴求,然后在溝通交流、相互妥協、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社會共識。在行動上,也應該是互動型的,上下配合,同心同德。而以往的社會管理常常是“一言堂”,急功近利,短視而只顧眼前利益。
綜上所述,以往的社會管理已經暴露出很多的認識誤區和制度缺陷,諸如一刀切、運動式、壓制型、堙堵式、恩賜性、排斥性、一言堂、功利心……不一而足。這恐怕就是十八屆三中全會要用一個新的概念,其實也是一種新的理念——社會治理來取代以往長期使用的社會管理一詞的根本原因。
具體而言,當代中國的社會治理,就是要在承認個性化、多元化的基礎上,通過互動和調和——溝通、對話、談判、協商、妥協、讓步——整合起各社會階層、各社會群體都能接受的社會整體利益,最終形成各方都必須遵守的社會契約。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研究員;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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