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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農民合作社示范章程
點擊:  作者:農業農村部    來源:農業農村部  發布時間:2019-03-21 09:50:11

 

     據農業農村部網站消息,農業農村部近日發布了第104號公告,主要內容如下:

為切實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準確體現法律修訂的目的,更好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的作用,為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定符合法律要求和自身特點的章程提供參照和遵循,現發布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 

農業農村部

20181217

附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

本示范章程中的【】內文字部分為解釋性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參照本示范章程制訂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專業合作社章程

____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__________日召開成員大會第___次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社規范運行和持續發展,保護本社及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增進成員福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列出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____人發起,于____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____________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_____元,其中,貨幣出資額_____元,非貨幣出資額_____元【注:如有非貨幣出資請按具體出資內容分別注明,如以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元】。

單個成員出資占比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的百分之___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開展以下業務:

(一)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

(二)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

(三)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資源的開發經營;

(四)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  

【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上述內容應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一致。】

第五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并決議通過,本社依法發起設立或自愿加入________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第六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并決議通過,本社依法向_______公司等企業投資;依法投資興辦_______公司。

第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并決議通過,本社可以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法律、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本社不從事與章程規定無關的活動。 

第九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成員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十一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與________【注:業務范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從事與本社________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可自主確定入社成員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凡符合第十一條規定,向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和財務審計報告;

(五)對本社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監事長)、監事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提出書面退社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程序退出本社;

(八)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其他成員轉讓出資,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可依法繼承; 

(九)成員(代表)大會對擬除名成員表決前,擬被除名成員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十)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____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____以上的成員,在本社____________等事項【注:如,設立或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票的附加表決權。【注:可對每類事項規定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條件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單個成員可能享有的附加表決權的票數。】本社成員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合法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及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權,抵銷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成員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八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____個月【注:不得低于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辦理退社手續;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____個月【注:不得低于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該會計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九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完成該年度決算后____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如本社經營有虧損和債務,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及債務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或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二十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條件的,可以在___個月內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成為本社成員,辦理入社手續,依法繼承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不同意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成員資格的,原成員資格因死亡而終止,其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公積金份額由其繼承人依《繼承法》規定繼承。

第二十一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嚴重危害其他成員及本社利益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成員(代表)大會表決前,允許被除名成員陳述意見。

第二十二條  被除名成員的成員資格自會計年度終了時終止。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本社虧損及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被除名的成員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增加或者減少;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設立、加入聯合社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公積金的提取及使用;

(十四)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 

(十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人數一般為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本社成員代表為_____人。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___項至第___項規定的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注:成員總數超過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

第二十五條 本社每年召開____次成員大會【注: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________【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并在成員大會召開之日前十五日向本社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召集臨時成員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在____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發言、表決。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____名成員。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設立或加入聯合社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更高表決權比例】。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報告、財務會計報告;

(四)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五)組織實施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六)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七)代表本社參加其所加入的聯合社的成員大會;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不設理事會的理事長職權參照本條款及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____名成員組成【注:理事會成員人數為單數,最少三人】,設副理事長____人。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報酬;

(五)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維護本社的財產安全;

(七)接受、答復、處理本社成員、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八)接受入社申請,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十)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載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可邀請監事長【注:或者執行監事】、經理和_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注:不設監事會的執行監事職權參照監事會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____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人數為單數,最少三人】,設監事長一人,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載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三十五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聘任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六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財務定期公開制度,每月_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________日】向本社成員公開會計信息,接受成員的監督。

本社財務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十條 本社與成員和非成員的交易實行分別核算。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成員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

第四十一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二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財政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四十三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以及_________【注:如還有其他方式,請注明】等方式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第三方機構評估作價、全體成員一致認可。

成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經營權出資入社的,應當經承包農戶全體成員同意。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或者林權的,對合作社出資須取得原承包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____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五條  以貨幣方式出資的出資期限為____年,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注:注明具體出資方式,如以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的出資期限為____年。

第四十六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經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本社成員不得【注:或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其依法可以轉讓的出資設定擔保。

第四十七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八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第四十九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____

第五十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資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五十一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體年度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五十二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可以將本社全部或部分可分配盈余轉為成員對本社的出資,并記載在成員賬戶中。

第五十三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托________【注:列明被委托機構的具體名稱,該機構應系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繼。

第五十六條 本社分立,須經成員大會決議,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因成員變更低于法定人數或比例,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達到法定人數或比例;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登記;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 本社因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____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____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十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六十一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________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________方式發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六十四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修訂。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附錄(如成員出資列表),附錄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責任編輯:向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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