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明確規定了侵害烈士名譽、榮譽罪。就在當天,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發布消息,網民“辣筆小球”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被檢方依法批準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網絡貶低、嘲諷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辣筆小球”已經鋃鐺入獄,為進一步遏制此類褻瀆英烈事跡和精神、丑化英烈形象的行為,作為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正在會同相關部門推動建立英烈保護聯動機制,與宣傳、網信、公安、檢察、市場監管、軍隊等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作,通過召開聯席會議、共享信息、共同研究,對有關案件線索進行移交等工作,切實形成維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機制合力,對詆毀英烈的行為起到震懾作用。 維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二百九十九條明確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納入犯罪,規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遇到他人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行為,可以這么做:
1.任何組織和個人可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2.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3.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相關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英雄烈士用鮮血、生命捍衛祖國尊嚴,其名譽、榮譽不容詆毀。
英雄烈士,是一個社會、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乃至一個時代的精神符號。
英雄已逝,但是國家和人民不會忘記,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就是維護他們“生前身后名”的堅強保障。
我們從不吝嗇語言和感情贊美英雄烈士,更要以實際行動告慰烈士。
英雄烈士,不容褻瀆,法不容情,堅決打擊!
來源:中國退役軍人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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