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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者網: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考驗中國司法公信力
點擊:  作者:觀察者網評    來源:觀察者網  發布時間:2015-05-15 13: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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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察者網《炎黃春秋》前主編黃鐘和洪振快訴兩位學者郭松民、梅新育侵犯名譽權案,因涉及“狼牙山五壯士”和“歷史虛無主義”而廣受關注。

 

  本案起于2013829日,張姓網民發布信息稱“狼牙山五壯士用手中的槍欺壓當地村民,致當地村民不滿。后來村民將這5個人的行蹤告訴日軍,又引導這5個人向絕路方向逃跑”,廣州市越秀警方將其抓獲,并依法予以行政拘留7日。

 

  本案原告之一洪振快指責警方說:“越秀警方以虛構信息、散布謠言的罪名直接抓人,這開了一個談論歷史有可能獲罪被抓的先河。”

 

  隨后,洪又于99日發表文章《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緊接著又寫了《“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一文發表在《炎黃春秋》上,公開高調支持把八路軍、狼牙山五壯士說成欺壓老百姓的壞人,把侵華日寇說成是為中國老百姓做主的正義之師,以只是“談論歷史”為那個違法網民開脫。正是這篇文章,引發兩位被告“搞歷史虛無主義是‘狗娘養的’”的言論。

 

  當黃鐘和洪振快為自己的名譽維權時,英雄的名譽權又該由誰來維護?狼牙山五壯士所在連連長的兒子、狼牙山紅色文化研究會會長劉宏泉同志,代表狼牙山五壯士的后代和狼牙山紅色文化研究會表明態度:“我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如果法律不公正,希望你們(指被告郭松民、梅新育)上訴,我和宋學義的兒子宋大保、葛振林的兒子葛長生,將赴北京二審出庭!”這些老人得知“出現如此離譜的情況,曾老淚橫流地表示,將不惜一切、甚至豁出老命來捍衛父輩和先烈的名譽權”。

 

  本文原載于《環球時報》,作者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吳丹紅指出,如果原告用“溜”“躥”“滾”等貶損性詞語描繪烈士是言論自由的話,那么被告是否也可以同樣標準針對原告進行評價?“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讓輿論的歸輿論,司法的歸司法,本案考驗著法治中國背景下的司法公信力。

 

  轉發:

  “狼牙山五壯士”引發的名譽案考驗法庭智慧

   (作者吳丹紅,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

 

   最近,《炎黃春秋》雜志前主編洪振快和黃鐘訴兩位學者郭松民、梅新育侵犯名譽權案廣受關注。本案起因是原告撰寫的《“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一文,遭到被告駁斥:“反對歷史虛無主義,不動這幫狗娘養的就是笑話!”將網絡評論性言論訴諸法庭,之前就出現過。伴隨著網絡侵權訴訟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相信類似案件以后會越來越多,越來越常態化。

 

  有人為兩位被告抱屈,認為法院立案審理“愛國人士”不合理也不應該。但筆者認為,這恰恰體現了法治的進步。很長一段時間內,網絡上不同意見之間互相攻擊,語言暴力司空見慣,被攻擊者因取證難、立案難而艱于維權,結果是導致罵戰升級,這無異于在撕裂社會共識。能把言論之爭納入法律軌道,法庭能立案并審理網絡名譽侵權案件,就是在改變之前的無序和混亂狀態。原告宣稱的“凈化網絡空間”,也應是被告希望看到的??v觀整個庭審過程,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質證、法庭辯論都在法庭的主持下按規則進行,只要法庭最后以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都應得到尊重。

 

  旁觀者需厘清兩個問題。第一是《炎黃春秋》那篇有關狼牙山五壯士的文章是否是歷史虛無主義,郭、梅二人是否可以作出這種評論。這些年來,歷史虛無主義的確在互聯網上沉渣泛起。一些人以“反思歷史”為名,對一些細節性的有爭議問題進行翻案,從丑化、妖魔化革命先烈,發展到貶損和否定中國革命歷程的正當性。洪振快、黃鐘在《炎黃春秋》的長文以學術研究為名,討論五壯士在犧牲前是否拔了群眾的蘿卜充饑解渴,并稱當事人的前后說法不一致。這樣的討論是否有意義?如何客觀公允地看待英雄人物及其貢獻呢?對此,筆者認為有條網上評論說的有些道理:“一個德高望重的前輩去世了,你能在他的葬禮上高喊他小時候偷過同桌的橡皮嗎?”

 

  第二個問題是這種評論和過激言辭是否構成侮辱或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從法律角度說,網絡上言論是否構成名譽侵權,要看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等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而且該行為是否使受害人名譽受到貶損,導致其社會評價下降。試問,如果原告用“溜”“躥”“滾”等貶損性詞語描繪烈士是言論自由的話,那么被告是否也可以同樣標準針對原告進行評價?這是一個有意思的問題。另外,如果原告的名譽和社會評價降低,是否就是被告的行為所致或者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就需要雙方用證據說話,需要法院對網絡侵權的細節進行技術化分析,不清楚這些基礎事實就很難作出公正的法律認定。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這是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的共識。這不是首起也不會是最后一起網絡言論侵權案,能否對此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決考驗著法庭的智慧,也考驗著法治中國背景下的司法公信力。讓輿論的歸輿論,司法的歸司法,言論之爭的法律化解決,也是具體法治的一個印記。

 

  (來源:觀察者網)

責任編輯:昆侖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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