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外國人或外國公司的雇員,只要是通過了美國的郵件系統進行通信或使用隸屬于美國的國際商業工具進行腐敗支付,只要滿足了“最小聯系”,即不論是電話、郵件還是銀行轉賬,只要和美國發生了任何聯系,美國都具有管轄權。這一制度意味著什么?它又會對中國未來的海外發展造成何種影響?
近日,前香港民政事務局局長、中華能源基金委員會主席何志平和塞內加爾前外長加迪奧(Cheikh Gadio)在紐約被美國司法部逮捕,理由是兩人涉嫌代表一家總部位于上海的中國能源公司賄賂非洲國家高級別官員,以獲取生意利益,從而觸犯了美國《海外反腐敗法》。據美國司法部11月20日公布的消息,何志平和加迪奧向乍得總統和烏干達外長等多位高官行賄。其中針對烏干達高官的行賄是在烏干達外長擔任聯合國大會輪值主席時醞釀的,并且在其回國后還不收手。
根據美國司法部公布的控訴,行賄主要包括:
何志平通過塞內加爾前外長加迪奧向乍得總統行賄200萬美元,以換取乍得對其代表的中國能源公司的好處。
何志平還向烏干達外長支付了50萬美元,并向烏外長以及總統提供了大量禮品和許諾之后的更多好處。
塞內加爾前外長在此期間收取了40萬美元的好處費。
根據《海外反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簡稱FCPA),由于行賄的銀行轉賬均是通過紐約銀行匯款,美國具有管轄權,因而二人被捕。案件涉及金額近300萬美元,兩人面臨最高20年監禁。何志平現時正還押候審。
那么,美國《海外反腐敗法》究竟是何方神圣?美國憑什么依據FCPA抓捕了香港和非洲的前官員?
何為FCPA?
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制定于1977年,其目的就是禁止特定個人或實體向外國政府官員進行非法支付以換取商業好處的行為。FCPA禁止的賄賂主要指包括現金、禮品、娛樂、渡假在內的有價物品和消費。在禁止的行賄方式方面,既包括直接行賄,也包括通過第三方代理人行賄。而在過去10年美國司法部和證監會處理過的案件中,多達93%是通過第三方行賄的。那么,FCPA的管轄范圍包括什么呢?簡單講,FCPA管轄的主要有三部分:
1、全體美國公民、永久居民和其他具有美國國籍的人(不論是否居住在美國),以及所有根據美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組織。
2、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交易的美國和外國公司,不論是否在美國注冊或有美國國籍。
3、所有在美國領土范圍內直接或間接進行腐敗支付的個人或實體。
前兩條都很好理解,只要是美國的人或者公司,以及在美國經營的企業都會受到美國法律管理。但最兇猛的是第三條,美國為什么可以管轄外國人呢?根據美國的定義,任何外國人或外國公司的雇員,只要是通過了美國的郵件系統進行通信或使用隸屬于美國的國際商業工具進行腐敗支付,只要滿足了“最小聯系”,即不論是電話、郵件還是銀行轉賬,只要和美國發生了任何聯系,美國都具有管轄權。
眾所周知,作為全世界唯一的超級大國,美國控制著大量的全球性金融、電信系統。此外借911事件,美國向總部位于布魯塞爾的“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SWIFT)施壓,使得美國可以通過SWIFT監控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近8000家金融機構的交易情況。考慮到幾乎全世界國家的主要銀行基本都加入了SWIFT,全世界的銀行交易情況,都可能被美國監視。
換句話說,只要腐敗活動用了美國的銀行支付系統,用了美國公司的電信服務,不管你是哪個國家的什么人,美國的司法部門都有權來抓你。
資料來源:FCPA Winter Review 2017,Miller & Chevalier
日漸嚴格的執法有了法律,更為關鍵的是執法。除了美國,西方主要大國都有類似的反腐敗法律,英法等國的反腐敗法甚至更為嚴格。但受限于國力不濟,其他國家只能擺擺樣子。真正能在全球范圍內推行司法霸權的只有美國。美國政府通過司法部和證監會開展執法行動,并且動員了美國聯邦調查局、國土安全局、美國國稅局刑事偵查處等多部門,通過竊聽、臥底、搜查令、傳票以及開設舉報熱線和獎勵等多種手段協力打擊海外腐敗。在FCPA的海外執法上,美國可謂是不遺余力踐行“長臂管轄”的典型。很多公司都為此繳納了巨額罰款。而且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罰款金額排名前十的案件中,七家都是外國企業。例如2008年查處的德國西門子,由于在全球范圍內的行賄導致其向美國司法部和證監會繳納了8億美元的罰金,再加上德國的罰款,西門子總共被罰16億。如果再算上自己為內部調查和律師費用,西門子的損失將高達驚人的26億美元!
抓捕法國阿爾卡特高管除了罰款,美國也會把很多外國公司高管投入大牢。比如著名的2006年的阿爾卡特-朗訊案。克里斯蒂安·薩普斯奇安(Christian Sapsizian)時任法國阿爾卡特公司拉丁美洲分公司的助理副總裁,當時已經為這家大型電訊企業工作了超過20年。在他的安排下,阿爾卡特向哥斯達黎加電信局一位高管行賄250萬美元,并獲得了一份價值1.49億美元的移動電話合同。既然薩普斯奇安是一個法國人,為一家法國公司工作,行賄對象又在哥斯達黎加,是否意味著逃得過美國的制裁呢?當然不是。由于阿爾卡特在美國上市,再加上匯款又是通過美國銀行進行的,所以就很快被FBI盯上了。2006年11月20日,薩普斯奇安從哥斯達黎加回法國的時候,不巧選擇了在邁阿密轉機,于是很快被早早等候在這里的FBI抓捕。2008年9月23日,在佛羅里達州南區的美國地區法庭被判入獄30個月和繳納26.15萬美元的罰金。
克里斯蒂安•薩普斯奇安(Christian Sapsizian)
引渡英國律師
美國在行使霸權的時候,對自己的盟友也毫不手軟。英國律師和特斯勒(Jeffrey Tesler)是Kellogg, Brown & Root 集團的顧問。他被控在1994-2004年間作為中間人持續向尼日利亞政府行賄,以獲得建造一座估值超過60億美元的液化天然氣廠的設計、采購和建造合同。作為一位律師,特斯勒對美國的反腐敗法了如指掌,他認為只要自己終生不踏入美國領土,美國司法部就拿他沒辦法。但他萬萬沒想到,美國最終跨過指派倫敦警察局對他進行了逮捕,并經過漫長的辯護后,英國高等法院駁回了特斯勒的上訴,裁定其被引渡到美國。2010年3月11日,特斯勒被引渡到美國,并最終被判入獄21個月,罰款近1.5億美元。美國司法部對此的評價是:“Outstanding!”說美國霸權衰落的人看到這里恐怕得再重新想想了。
資料來源:FCPA Clearinghouse, Stanford Law School
“長臂管轄”觸及“一帶一路”?
近10年來,特別是奧巴馬執政以來,美國進行海外反腐敗的執法力度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更多案件被提起,更多個人被定罪,并出現了更多創紀錄的罰款。據統計,2007年以來的FCPA罰款金額就占到了1978年以來罰款金額的98%,罰款金額最大的十起案件全部發生在2007年以后。僅2016年一年,證監會就進行了多達24次的執法行動,司法部則有14次。隨著FCPA的“國際化”程度越來越高,近年來的執法行動也越來越針對中國。2016年至今,54% 證監會案例和36% 司法部案例都與中國有關。截止2016年,已經有62起案件涉及中國。
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開展,中國企業越來越多地走出去,而伴隨而來的風險不只是沿線國家的經貿、政治、安全風險,背后還可能有山姆大叔舉著“反腐敗”的大棒虎視眈眈地盯著中國企業。何志平此次被捕,恰恰給我們敲了一記沉重警鐘。確保“一帶一路”建設的安全平穩,任重而道遠!
(來源:“新內參”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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