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第一財經記者 徐燕燕 宋易康 杜川
剛剛過去的2018年第一周,金融監管部門密集出臺重磅政策,拉開了全年強監管的序幕。
特別是剛剛過去的周末,無論是一行三會聯手規范債券交易、銀監會連發防范商業銀行風險的三大辦法,還是保監會今年以來發布的第五份監管文件,金融監管部門2018年的監管思路正逐步明晰:堅決去杠桿,去通道業務,讓銀行業務回歸本源,進一步規范市場投資和交易行為。
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三大攻堅戰之一。去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重點是防控金融風險。
業內分析認為,新年第一周監管政策密集出臺意味著,金融監管大網2018年將越織越密,原有的“擦邊球”和“套路”今后難再行得通了。
華創證券資產管理總部總經理屈慶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2018年的金融監管才剛開始,未來還有很多文件要發布,比如資管新規和它的配套文件等。
一行三會聯手規范債券交易業務
金融防風險的決心首先體現在一行三會聯手規范債券交易業務方面。
上周五(1月5日)晚間,人民銀行官網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于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發[2017]302號,下稱“302號文”)答記者問,從而證實了302號文已經下發的傳言。
302號文的監管對象幾乎“網羅”了債市所有的投資者和交易業務類型,進一步明確了以凈資產為核心的監管體系,從機構、產品、交易結構三個維度約束了機構參與債券市場的行為。
302號文要求市場參與者根據審慎展業的原則,合理控制自身債券交易杠桿比率。金融機構的總體杠桿水平往往由多種金融產品和交易共同構成,債券回購是常用的加杠桿工具之一。
根據302號文,除政策性銀行不受約束外,商業銀行、信用社、證券公司、基金、信托、保險等各類機構參與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時,統一以凈資產為約束。302號文還將債券交易的杠桿比率作為監測整體杠桿的主要觀測指標,要求市場參與者的債券交易杠桿比率超過一定水平時向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以引導市場參與者審慎經營,切實加強風險防控意識。
興業研究固定收益團隊近日的報告分析稱,從當前銀行資產負債結構、各類非銀機構的資產負債結構看,302號文的要求一旦落實,對于銀行業整體影響不大,但對非銀機構的約束會進一步加強。
該報告稱,從產品層面看,對于部分私募產品的約束更嚴。對于公募產品,302號文規定,“債券正回購或逆回購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40%”,與現行規定一致,不會產生明顯沖擊;而對于私募產品,302號文明確“債券正回購或逆回購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100%”,這也是官方首次統一私募產品的杠桿上限。
此外,從交易結構看,代持要回表;買斷式回購責任更加明確。
302號文強調,參與者應按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按照規定簽訂交易合同及相關主協議。其中,開展債券回購交易的應簽訂回購主協議,開展債券遠期交易的應簽訂衍生品主協議等。嚴禁通過任何形式的“抽屜協議”或通過變相交易、組合交易等方式規避內控及監管要求。
“從這一條看,未來代持這種灰色地帶業務就必須回表,隱性加杠桿的渠道被封堵。”上述報告稱。
不僅如此,302號文還明確買斷式回購應由正回購方承擔風險準備,將鼓勵買斷式回購的逆回購方融出資金。比如,要求開展買斷式回購交易的,正回購方應將逆回購方暫時持有的債券繼續按照自有債券進行會計核算,并以此計算相應監管資本、風險準備等風控指標,統一納入規模、杠桿、集中度等指標控制。
銀行業務回歸本源
除了規范債券交易業務,銀監會上周五、周六相繼下發了《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及《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三個重磅文件,分別針對銀行大額授信管理、股權風險及委托貸款做出嚴格規定。
首先,《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矛頭直指銀行授信集中度風險。中國建設銀行風險管理部副處長李超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商業銀行將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尤其是對非同業單一用戶、關聯客戶風險暴露的約束將大大減少集中度風險。在他看來,該辦法對上市銀行的同業業務,特別是占用同業授信額度的業務(包括:代理同業資金清算、同業存放、債券投資、同業拆借、外匯買賣、衍生產品交易、代客資金交易和同業資產買賣回購、票據轉貼現和再貼現等)將產生較大影響。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則劍指商業銀行股東亂象。曾引發市場巨大爭議的保險資金頻頻舉牌銀行、地產公司的事件,受到了監管方的嚴厲斥責。該辦法此次對于商業銀行股份的持股比例,以及可行使的股東權利等做出了明確要求。
比如,劃定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的比例上限;要求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此外,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股東,不得行使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該辦法對于今后保險資金利用資管產品對銀行進行投資,應不應該進董事會,可以持有多少股權做出了明確規定,意義重大。不過,若按照上述5%的持股比例上限,當前部分保險資管計劃都已超過了這一標準。
對于《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的出臺,業內人士認為,將顛覆非標格局,意味著非標和通道業務即將走向“窮途末路”。
該辦法最核心的一條規定是“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委托人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經營貸款業務機構的委托貸款業務申請”,這意味著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信托貸款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消費貸款公司等非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均無法作為委托人向銀行申請委托貸款,非標融資渠道被堵。
規范險資運作
自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召開以來,針對明股實債、銷售亂象、險資運用等市場風險問題,保監會已發布了2份監管通知、2份風險提示以及1份監管通報。
1月5日發布的《保險資金設立股權投資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重點在于規范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股權投資計劃的業務,切實防范保險資金以通道、嵌套、名股實債等方式開展股權投資計劃業務,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目前保險公司投資基礎設施建設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債券,一種是股權計劃。他表示,此前的股權投資計劃主要面向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等實體經濟,融資主體實質上是地方政府或國有企業,他們不僅關心融資成本和期限,更關注資金的結構性功能。對地方政府而言,比較大的壓力是資本金的來源,一些險企在市場競爭中迎合融資方(地方政府)對項目資本金的需求,愿意以股份的方式投入資金,但基于風控的考慮,又不愿意作為股本投資,因此產生了明股實債。
“此前由于各領域對資管業務的監管尺度不一,不同領域資管機構市場待遇不同,一些機構通過通道、嵌套等手段套取監管紅利,也變相增加了交易成本。”朱俊生說。
在他看來,該通知將規范“明股實債”與通道業務,減少險資以這種方式進入實體經濟,有助于險資的規范運作與防控潛在風險;對于地方政府及其相關國企而言,可以抑制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的違規增加,有利于防控金融和財政風險。另外,該通知建立優先注冊機制,更是引導真正規范的企業做一些股權計劃,可謂疏堵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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