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受臺風“溫比亞”影響,山東壽光多地連降暴雨,降雨量之大,歷年罕見。受其影響,彌河流域上游冶源水庫、淌水崖水庫、黑虎山水庫入庫流量遠超出庫流量,造成壽光沿岸多個村莊遭遇河水倒灌,造成13人死亡,3人失蹤,大量民居、農田、大棚及養殖場等損失慘重。
面對壽光如此嚴重的水災,民眾難免生出了一些質疑的聲音,“家禽、牲畜、農作物被毀”、“房屋、大棚被淹”、“不是天災,是人禍”……不少人認為,造成此次水災的原因是上游三個水庫同時泄洪導致的,并且相關部門并沒有提前做好預警及防范工作。
有記者采訪了冶源水庫管理局工作人員,他們表示平時汛期是從六月份開始,而今年從春天起雨水就很多了。于是該水庫主汛期是從五月份開始的,經常只要一到限制水位就提閘泄洪。
“沒有想到這一次這么嚴重”,工作人員解釋說,“我們源水庫還有上游,上游每天進水量都很大,如果說我們這不放水的話,水庫里滿頂后果會更嚴重,壽光只不過是沿河的那一段。”
那么,關于此番壽光水災的成因,究竟是應該將其歸為臺風降雨的天災,還是上游水庫集中泄洪等造成的人禍?目前各方說法不一。
即便是壽光官方的回應,也只是含糊地將兩個因素相提并論,而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盡管如此,從目前所能搜集到的關于此次水災的相關零散信息來看,其中不乏一些值得引起重視的人為因素。
按理說,遇到臺風暴雨這種極端天氣,水庫的作用應該是蓄水防洪,以減輕農田村莊的受淹程度。冶源、黑虎山、 崇山等三個水庫位于彌河上游,原本應該成為下游村莊的“守護者”,誰料卻成了懸在這些村莊頭上的達摩克里斯之劍。
按照官方的說辭,之所以泄洪,實在是情非得已,因為“入庫流量遠超出庫流量”導致泄洪壓力巨大。
但是,碰到像臺風這種可預警的氣象狀況,難道不是應該提前泄洪清空水庫騰出空間以待不時的嗎?
如果當地能夠提前做好調庫防洪工作,還會出現僅僅因為“入庫流量遠超出庫流量”而被迫泄洪的狀況嗎?
相比浙閩粵瓊等南方省份,山東每年遭遇的臺風數量較少,即便碰上也大多是外圍擦肩而過,鮮有正面登陸的。
從好的方面看,它令山東人民不必像東南沿海的民眾那樣,每年都因臺風而提心吊膽,也減少了許多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但在另一方面,這種“地利”卻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當地政府對防臺抗臺工作的忽視甚至懈怠心態,以致一旦發生超過預期的降雨或其他情況,往往會表現得驚慌失措,應對失據。
此次壽光水災就是最好的一個例子。
除了水庫泄洪以外,此次壽光水災,當地政府在臺風預警、防臺準備、人員財產轉移等方面都存在著許多問題。而所有這些,本來都是可以避免,起碼可以降低損失,最終卻因為麻痹大意而釀成了如此嚴重的災禍。
誰該反思,誰又該負責?
當然,這不僅僅是壽光一家的“專利”,在許多看似天災的事件背后,我們總能瞅見人禍的魅影。
城市看海的背后,是不堪一擊的地下管網;輕(地)震重傷的背后,是質量堪憂的民房建筑……如果說天災不可避免,那么人禍卻理應杜絕。況且很多時候,相比天災本身,人禍造成的“二次傷害”、 “疊加效應”往往危害更大。
事實上,絕大多數情況下,人禍都是可防可控的,甚至海恩法則(詳看注釋)都已經直接給出了定量的分析數據。
遺憾的是,每每發生這類事故,總是后人哀之而不鑒之,亦使后人而復哀后人也。
為什么溫比亞正面登陸最早照面的上海浙北等地,反倒有驚無險,而與之擦肩而過的壽光卻水漫金山水淹七軍,這個問題似乎值得當地職能部門深思反省。
圖片來源自澎湃新聞,下圖拍攝:鄭朝淵
七、八、九三個月是壽光市降雨集中的月份,其降雨量一般可占全年70%,每年壽光市水利局都會提前發布當年的“防汛應急預案”,其中關于洪水調度原則有這么兩句話:
“統一調度、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興利服從防洪、局部服從全局,合理安排洪水的蓄滯和排泄”,“令行禁止,服從大局,確保國家利益,兼顧上、下游利益,把災害損失減到最低限度”。
壽光本身的防汛防澇能力,從當地水利局資料和本次災害的官方回應可知,壽光本屬平原地勢,部分河道彎曲,天然上排水不好,而河道不暢的問題也長期存在。
去年,壽光被中國城市經濟學會中小城市經濟發展委員會評為2017全國新型城鎮化質量百強縣市,排名39名,2016年壽光也提出了發展海綿城市的規劃。
防洪標準存疑,今年擬提升至百年一遇標準
本次出現決堤的彌河,是壽光市內徑流量最大的河流,市境內彌河主河道長度70公里,分流河道長度29公里,防洪標準為“二十年一遇”——3500立方米/秒。
二十年一遇是洪水分級標準,指的是科學計算上的頻率,不是實際時間。據壽光市政府的消息,此次彌河入境泄洪最大洪峰流量是1963年以來的最大峰值,即近年五十余年來的最大值。
但對照《2018彌河防汛應急預案》的數據,“預案”中二十年一遇防洪標準的流量是3500立方米/秒,而本次彌河的最大洪峰流量是2250立方米/秒,即本次泄洪對彌河產生的水流量實質低于預案的防洪標準流量。
2012年的《彌河防汛應急預案》中,還配有防洪標準參考水位11.46m,但在8月24日早上八時,即泄洪三天之后,彌河所錄得到實際水位是44.25m,遠高于參考水位。
此外,官方文件中的防洪標準流量也出現過變化,2012年的文件中,彌河二十年一遇防洪標準流量是3500立方米/秒,但2016年和2017年,這一標準的數值變為3943立方米/秒,到了2018年則又回到了3500立方米/秒。而3943立方米/秒是山東省《關于編制修訂全省骨干河道防洪預案的通知》中,“現狀標準洪水”和“超標準洪水”的分界數值。
由于防洪標準的計算相當復雜,造成此問題的原因尚需要更多資料和專業人員分析,方可厘清。
不過,彌河壽光段的實際防洪能力很可能沒有達到二十年一遇的標準。
2016年壽光市開展了海綿城市規劃,建設期為2016年至2030年,在規劃報告中,指出壽光市河流的防洪設施建設滯后,主要防洪河流為彌河和益壽新河,而彌河中心城區段防洪標準為二十年一遇,部分河段防洪能力低于二十年一遇。本次受災嚴重的主要是彌河下游的鄉鎮。
這一報告也指出,中心城區的排澇系統差,河道均有不同程度的阻塞。而壽光近年都有旱情,水資源極度短缺,除小清河外,其他河流都有斷流的現象。斷流使得河流容易淤積,也削弱了防洪能力。
2001年,期刊《山東水利》刊登了一篇關于彌河的文章:《青州市彌河綜合治理開發工程淺探》,青州市和壽光市相鄰,青州市內彌河河段屬于壽光市內河段的上游。該文寫道,在治理前,由于彌河河床松散, 極不穩定,水流左右搖擺,淤積嚴重。
在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壽光市水利局就彌河防洪工程和綜合整治進行了兩次招標。彌河防洪治理工程的內容主要有河槽清淤疏浚、堤防工程、險工護岸工程、配套建筑物工程等,同時提高防洪標準至城區段為100年一遇,非城區段50年一遇。兩項工程投入總資金350余萬元,而早前彌河的防洪工程投入超過4億元。
壽光整體防汛能力堪憂
與壽光市最大河流彌河相比,其他河流的防洪能力就更令人堪憂。
益壽新河也是壽光市主要的防洪河流。翻閱2016年和2018年益壽新河的《防汛應急預案》,可見益壽新河的防洪能力一直存在隱患,但問題并沒得到解決。
按照規劃,益壽新河的防洪能力是二十年一遇標準,在與塌河交匯處,設計洪流量為368.5立方米/秒。而1978年治理以來,都未遇過洪水,2016年的《防汛應急預案》指出,該河由于建筑物配套未跟上,目前,在文家街道、化龍鎮、臺頭鎮、清水泊農場、雙王城水庫段內有過河路、河中土壩多處及廢棄砌石橋墩,泄洪時必須提前拆除。
這一問題直到2018年依然存在。
而壽光市的其他主要河流,也有因淤積和自然損壞,實際防洪能力未達標準的情況:塌河在八面河村至臥鋪段,河道治理未達到設計標準,加上淤積嚴重,泄洪能力遠不能達到設計的二十年一遇防洪能力;小清河羊口鎮區羊橋以東河段多以原有房屋后墻、院墻等兼做防潮堤,防潮標準低,自然損壞嚴重,且有多處石墻缺口,達不到50年一遇的防潮標準。
時隔六年的防汛文件,內容幾乎一模一樣
但最令人詫異的是,2012年的《益壽新河、新塌河防汛應急預案》和2018年的《壽光市益壽新河、塌河、織女河防汛應急預案》文件中,關于防洪安全問題的不利條件的表述,內容幾乎一字不差——唯一的差別在于塌河和新塌河的表述,甚至兩個年份里都出現了帶有“今年”字眼的一模一樣的句子。
兩份不同年份的文件中,都講述了該市在防洪方面存在如下不利條件:
(新)塌河段,全長28.7公里。
一是八面河村至臥鋪段,河道治理未達到設計標準,加上淤積嚴重,河道內蘆葦叢生,泄洪能力遠達不到設計防洪能力;
二是由于新塌河處于最下游,受到小清河水位的頂托限制,排水不暢,其設計泄洪方案為泄洪水位高程地上一米,造成清水泊農場、羊口境內的所有條田溝等排澇入口汛期無法保障及時堵復,出現洪水外泄,容易在巨淀湖附近形成滯泄,造成臺頭鎮、雙王城、清水泊農場大面積受災;
三是新塌河一旦防汛泄洪,沿途鎮、街道(場)、管委會田間排水將不能進行,形成內澇;
四是塌河沿途多處堤防破壞嚴重,屆時一旦形成洪水,洪水外泄嚴重,沿途村莊及作物受災面積無法估算;
五是新塌河段沿河沒有交通道路,對防汛搶險有很大的限制;
六是當前我市北部建設了幾項大型工程,如引黃濟青輸水河、榮烏高速、新海路等均對該河道的防洪度汛產生嚴重影響。
因常年無水,其影響程度不能準確評估。特別是今年將該河道右堤以堤帶路新建大西環公路,將原來堤防高度大幅降低1.0米左右,將嚴重影響到該河道的防洪度汛,對此,各有關鎮、街道(場)、管委會,要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
2012年文件截圖。
2018年文件截圖。
那么為何兩個差距六年的防汛文件,關于不利條件的表述幾乎一字不差,這些2012年就存在的“不利條件”為何沒有得到解決,這是一個需要繼續追問的問題。
注釋——
海恩法則:任何不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預防的。
海恩法則是由美國工業界的安全先驅赫伯特·威廉·海因里希提出的關于工業安全的法則。海恩法則指出: 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
按照海恩法則分析,當一件重大事故發生后,我們在處理事故本身的同時,還要及時對同類問題的“事故征兆”和“事故苗頭”進行排查處理,以此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發生,及時解決再次發生重大事故的隱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作者系惠子&小田;來源:“海疆在線”、“NGOCN君”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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