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安徽,發生了一件引起公憤的事。一位自稱老板的女子在遛狗時和他人起了糾紛,于是大呼小叫:老子有錢,你那小孩都沒我的狗值錢!幾個徽州宴都是我干的,幾千萬我都能賠得起!事后,徽州宴餐飲公司召開股東會發布聲明,此女子系其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目前該女子已被解聘。
其實真的論起來,女子的行為確實是其個人行為,從法律上講與公司無關。畢竟遛狗是個人行為,不是在執行公司分配給的工作任務,由此產生的后果不能由用人單位承擔,全由女子個人負責。
有網友評論人狂沒好事,女子這下要丟飯碗了,這是理所當然的。公司之所以解聘女子,依據的是本公司符合《勞動法》原則情況下制定的規章制度。通過開股東會的方式將其解聘,當然也符合法定的程序。
從女子所說的狂言來看,也許是她的狗騷擾甚至傷害了其余人的孩子,既然如此,作為寵物的飼養者和管理者,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就應當為飼養的狗致人損害承擔無過錯的民事責任。只要證明狗是你的,那責任也就是你的。
當然,還有網友評論說女子辱罵他人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對此的主要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其中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照以上規定來看,如果女子侮辱他人的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話,就應當對其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從批評教育、警告一直到罰款、拘留等,應針對具體情節做出相應處罰。
慎言慎行,不論是現實世界還是互聯網絡均不是法外之地。即便惡語傷人的行為情節輕微,不作為違法犯罪行為處理,當事人也要明白,此事不為道德所允,自己必定會為如此行為付出代價。
作者:魯濤 來源:昆侖策網;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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