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仲淹“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一句,與老子“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意思相近。范仲淹創作《岳陽樓記》時,不可能不知道《老子》中的這一句,所以就其原創價值而論,不如其“凡為官者,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無”這句。
《論語·陽貨》:“子曰:‘鄉愿,德之賊也。’”意思是,不分是非的老好人,是道德的破壞者。孔子所謂“鄉愿”,指偽君子,指那些看似忠厚實際沒有一點道德原則,只知媚俗趨時的人。本質上,“鄉愿”正是不肯背負“公罪”之“精致的利己主義者”。
“千百萬革命戰友無不對他表示尊敬、愛戴和悼念,而我敢大膽地說:他可能有過許多敵人,但未必有一個私敵。”這是恩格斯《在馬克思墓前的講話》中的一句。馬克思沒有私敵,正是范仲淹所倡導的“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無”。
有人拿《聊齋志異》第一篇《考城隍》里主人公宋燾“有心為善,雖善不賞;無心為惡,雖惡不罰!”的話與范仲淹“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無”相比較,認為二者意思相似,“犯錯是一個好官必須的經歷”。如此將“公罪不可無”理解為鼓勵干部因公犯錯,大大誤會了范仲淹的本意。
為一己之私,有心得罪人,自然是“私罪”無疑;而如果為公,即使有心得罪部分人,也算不得“無心為惡”,因為那壓根兒不是“惡”。所謂“公罪”之“罪”,無非是以被得罪之人的視角定義其行而已。如果一定要名其曰“罪”,那是必須加引號的。
人們通常好勸說品行惡劣之人“積點陰德”,所謂“陰德”,其實指“無心為善”。而本意為公卻無意中發生失誤,是真正給社會帶來危害的,確有“惡”乃至“罪”的性質(雖然不是主觀故意),這是真正的“無心為惡”,其中不少屬于我們今天所說的應受容錯糾錯機制保護范圍。這種“無心為惡”的真正之“惡”與范仲淹所謂“公罪”的加引號之“罪”,存在本質的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宋·朱熹《五朝名臣言行錄·參政范文正公》記載:宋范仲淹為相,銳意改革吏治,他翻閱登記各路監司的簿冊,凡遇“不才”(指庸官、貪官等)姓名,“一筆勾之,以次更易”。樞密使富弼平日素以“丈”(長輩)尊稱范仲淹,見此情景,試圖勸阻他說:“丈則是一筆,焉知一家哭矣!”公曰:“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耶!”遂悉罷之。
“一家哭總好過一路哭,百官哭總好過百姓哭”,這正是范仲淹踐行“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無”精神的實際行動。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氣和定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堅決清除腐敗這個最大危險,其“得罪千百人、不負十四億”的使命擔當,體現的也正是為了黨和人民的事業,事不避難義不逃責,不負“私罪”甘擔“公罪”的高尚精神。
清·吳大澄《峿臺銘》:“公者千古,私者一時。”
(作者:陶余來 合肥市包河區總工會 ;來源:昆侖策網【原創】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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